第5章 继承篇——子承父业,明明白白
一、遗产和继承权
父母对外的债权属于遗产吗?
现实问题
赵某老伴早已去世,与独子小赵共同生活。赵某与钱某是同事,一次钱某由于急需用钱,向赵某借了5万块钱,并写了借条,约定两年后归还。不料一年后,赵某突然因车祸去世。赵某去世后,赵某的儿子小赵拿着借条问钱某要钱,但钱某称钱是问赵某借的,与小赵无关。现在赵某去世了,钱就不用归还了吗?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在这则案例中,赵某对钱某的债权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是赵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以由小赵继承,钱某应向小赵归还相关欠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人身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现实问题
孙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过世,育有一子一女,孙某中年的时候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孙某百年后,子女开始继承相关财产,在顺利继承了房产、现金等财产后,子女对保险金该如何继承产生了争议。儿子认为这属于遗产,应由两人继承,女儿认为自己是受益人,应由其一人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人身保险金属于遗产吗?
律师解答
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孙某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已经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在他身故后的保险金就不属于遗产,应当由女儿来领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现实问题
李某是一位独居老人,老伴早已去世,两个子女都在外地打工,平时由居委会负责照顾日常生活。李某去世后,两个子女从外地回来,要求继承财产,但却不知道该如何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哪几种?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子女应先看看李某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者与居委会是否签有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的话,按遗嘱或协议办理。如果没有的话,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的,该如何进行继承?
现实问题
周某是一位孤老,与街道签有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周某百年后财产赠与街道,而周某平日的生活起居则全部由街道照顾。由于街道人手不够,从外面聘请了吴某来照顾周某。吴某平时对周某照顾有加,渐渐地周某对吴某有了感激之情,加上平时吴某常说自己家里穷,于是周某又立下遗嘱,约定百年后财产由吴某继承。几年后周某过世,吴某和街道为了该由谁来继承周某的财产产生了争议。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那么,在本案中,周某既与街道签有遗赠抚养协议,又立有遗嘱,且两份文件内容存在抵触,故应当按照协议处理,由街道获得相关遗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进行继承?
现实问题
有一个四口之家,母亲、大哥、二哥和小妹。大哥、二哥都已娶妻生子,小妹未婚。某日,小妹驾驶自家汽车,拉着母亲、大哥、二弟外出旅游,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四人全部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继承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这则案例中,如果不能确定四个人的死亡先后时间的,首先推定没有晚辈继承人的小妹先死亡,其财产应由其母一人继承,其次推定作为长辈的母亲死亡、由兄弟二人分割母亲的遗产,包括母亲已继承的小妹的遗产。最后推定大哥、二哥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分别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吗?
现实问题
冯某是个私营企业主,父母健在,和妻子陈某结婚三年后育有一女,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不幸的是,结婚的第六个年头,冯某突然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冯某死后,其父母和陈某对于如何分配遗产产生了纠纷,冯某的父母认为孩子还小,没有资格继承遗产,陈某则认为孩子是冯某的骨肉,理应有权利继承一份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在这则案例中,孩子是冯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其还是无行为能力人,故冯某孩子的继承权由她的法定代理人母亲陈某行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应当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子女虐待父母的,还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卫某是一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育有卫男和卫女,卫女出嫁到外地,卫某和卫男一家一起生活。卫某几十年来存了一笔养老钱,但卫男总是找种种借口向卫某要钱,卫某不给卫男就拳脚相加,有几次打得太狠了,还闹到了派出所,居委会和警署数次调解,但效果不佳。这种状况持续了几年,无奈之下,卫某只好到外地投靠卫女生活。几年后,卫某去世,卫男此时却跑来找到卫女要求继承遗产。那么,卫男还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卫男对卫某长期存在虐待行为,从实施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卫某在生前没有对其表示宽恕,故卫男丧失继承权,卫某的遗产应由卫女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子女伪造遗嘱的,还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蒋某老伴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儿子小蒋。蒋某退休后,与沈某组建了新的家庭。但小蒋担心沈某会分走蒋某的遗产,几次让蒋某先将财产过户到他的名下,但遭到了蒋某的拒绝。于是小蒋伪造了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都归到自己名下。几年后蒋某去世,小蒋就拿出了这份遗嘱。由于沈某原来是农民没有退休金,这份遗嘱顿时让沈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后来,小蒋伪造遗嘱的事情败露,沈某打算向小蒋要回属于她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小蒋伪造了遗嘱,造成了沈某的生活困难,应认为情节严重,小蒋丧失继承权,蒋某生前的所有遗产应由沈某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现实问题
韩某是一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韩男在国外定居,韩某随女儿韩女在国内生活。后来韩某去世,韩女没有将父亲去世的消息告诉韩男,独占了父亲留下来的财产。一年半后,韩男回国探亲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随后又得知韩女独占了遗产。韩男遂向韩女提出继承父亲的遗产,遭到韩女的拒绝。无奈之下,韩男打算起诉到法院,但时隔一年半,法院还会受理吗?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在这则案例中,韩男在得知自己权利被侵犯后立即打算向法院起诉,虽然距离韩某去世已经一年半,但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会受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现实问题
杨某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老总,父母健在,与妻子朱某结婚后生下女儿小杨,家境殷实,生活滋润。但不幸的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杨某突然去世。杨某生前没有立遗嘱,由于家大业大,杨某的兄弟姐妹们都想来继承杨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这则案例中,应由排在第一顺序的杨某父母、妻子朱某、女儿小杨来继承杨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一、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孔某与曹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孔男。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孔某长期与严某在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孔女,此女长期由严某抚养。数年后,孔某去世,已经成年的孔女要求与曹某、孔男共同继承遗产。但曹某认为孔女不是婚生,没有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孔女不是孔某的婚生子女,但却是孔某的亲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孔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三、四、五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金某和魏某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子女。于是两人通过民政机构收养了小陶作为养女,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随着小陶渐渐长大成人,与魏某之间渐渐有了矛盾,两人时常争吵。数年后,金某去世。在继承金某遗产的时候,魏某提出小陶不是亲生子女,没有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小陶不是金某和魏某的亲生子女,但却是两人办理了正规手续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小陶对于金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三、四、五款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如何继承?
现实问题
秦某和尤某是对退休老人,生有一子秦男和一女秦女。秦男已经结婚,有个儿子小秦。不幸的是,秦男在一次车祸中去世。数年后,秦某去世。在如何继承秦某遗产的问题上出现了争议,秦女认为秦男已经去世,秦某的遗产应该由母亲和其两人继承,而秦男的老婆则认为遗产小秦也有一份。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这则案例中,秦男先于秦某去世,则应由小秦代位继承秦某遗产中属于秦男的份额,故秦某的遗产应由尤某、秦女、小秦来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养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现实问题
许某和何某婚后生下儿子许男和女儿许女,由于生活困难,两人决定将女儿许女送给同事何某收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收养手续,之后何某带着许女到外地生活,大家渐渐就没了联系。许某和何某经过数年的打拼,生活渐渐好了起来。不料许某却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许某去世后,许女突然出现,要求继承遗产。那么,养子女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被收养人分得生父母遗产的前提是对生父母扶养较多。
在这则案例中,许女被收养后,与生父母几乎没有联系,也没有对生父母进行扶养,因此其不能分得许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吗?
现实问题
吕某(女)和施某(男)经人介绍后结婚,施某是再婚,上小学的儿子小施随施某生活。婚后吕某对施某和小施照顾有加,尽心尽力地抚养小施。不料几年后,吕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吕某的父母认为小施不是吕某亲生,没有继承权。而就在此时,小施的亲生母亲张某也因病去世,张某的父母认为小施已经随施某和吕某生活,也不同意小施继承张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关键是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
在这则案例中,小施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作为吕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两人的遗产均有权利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1.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可以互相进行继承吗?
现实问题
谢某的父母还健在,妻子早已去世,生有一子小谢,后来又收养了一个孤儿小沈,并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数年后,谢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后,谢某的父母、小谢、小沈继承了相关遗产。不久小谢也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小谢还没有结婚,在继承小谢遗产时,谢某的父母认为小沈不是小谢的亲兄弟,不能继承小谢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这则案例中,小沈被谢某收养时办理了正规的手续,小谢与小沈是养兄弟姐妹关系,小沈可以作为小谢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谢某的父母一起来继承小谢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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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3.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互相进行继承吗?
现实问题
章某和苏某都是再婚,两人成年的儿子小章和小苏随两人一起生活。苏某的父母早已去世,章某的父母还健在。章某和苏某在一起意外中死亡。小章也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在继承小章遗产的时候,章某的父母认为小苏不是小章的亲兄弟,没有继承权,而小苏则认为两人是继兄弟,可以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这则案例中,小章和小苏虽然是继兄弟关系,但两人之间没有扶养关系,因此,小苏不能作为小章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丧偶儿媳、女婿享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潘某和葛某是对夫妻,没有孩子。潘某的父母已经去世,葛某的父母还健在。两人与葛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不幸的是,葛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葛某死后,潘某承担起了赡养葛某父母的义务,对老人照顾有加。两位老人去世后,潘某继承了房产,不料这时葛某父亲的弟弟跑来要求继承房产,理由是潘某与两位老人没有血缘关系,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这则案例中,潘某在葛某去世后作为丧偶女婿承担起了对岳父、岳母主要赡养义务,即使葛某去世,潘某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定是均等的吗?
现实问题
范某和彭某的父母都已去世,两人生有一子一女。子女都已成年,儿子是公务员,女儿因为身体有残疾,一直赋闲在家。不幸的是,范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在继承范某遗产时,彭某提出多留点给残疾的女儿,但儿子不同意,认为应该均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在这则案例中,虽然母亲、儿子、女儿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均分。但由于女儿身体有残疾,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哪些人可以酌情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现实问题
郎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儿子小郎在国外定居。老人一直由远方亲戚鲁某照顾,鲁某对郎某照顾有加,一直尽心尽力地扶养郎某。数年后,郎某去世。小郎在得知消息后,回国料理了郎某的后事。在继承遗产问题上,鲁某要求适当分配遗产,但遭到了小郎的拒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在这则案例中,鲁某在小郎不在国内期间,承担起扶养郎某的责任,在遗产继承上,鲁某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韦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儿子小韦。但韦某与小韦的关系不好,自打小韦结婚后就再也没有来往。韦某平时的日常生活一直都是由街道干部马某照顾,日子长了,韦某对马某有了感激之情。特别在一次韦某突发疾病住院,马某日夜照顾直到康复后,韦某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都由马某继承。数年后,韦某去世,小韦突然前来继承遗产,并且不承认韦某遗嘱的效力,称遗嘱不能剥夺他的继承权。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在这则案例中,韦某立遗嘱将财产赠给马某,符合法律规定,小韦没有权利再继承韦某的遗产,所有遗产应由马某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有效吗?
现实问题
苗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苗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外地打工,苗某随女儿生活。女儿平时对苗某照顾有加,苗某决定把自己的财产多留些给女儿,并亲笔书写立下了遗嘱。数年后,苗某去世。在继承遗产时,女儿认为应该按照遗嘱执行,儿子则认为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是无效的,应按照法定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公证遗嘱并非遗嘱的唯一方式。
在这则案例中,苗某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方式,虽然没有经过公证,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苗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人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吗?
现实问题
方某和任某是对夫妻,生有一子一女,方某的父母还健在。子女成年后都结婚搬出去住了,和两人的关系也不好。方某在一次意外中受了重伤,在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方某对着父母和任某立下口头遗嘱,表示死后遗产全部由父母和妻子继承,最终方某抢救无效死亡。方某死后,子女前来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任某拒绝,表示方某已经立下口头遗嘱,子女无权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在这则案例中,方某的遗嘱见证人是父母和妻子,都是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因此该口头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方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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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规定?
现实问题
袁某和柳某是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已经成家,女儿因为残疾一直没有工作,在家与两人共同生活。由于生活中摩擦不断,袁某与女儿的关系一直不好,慢慢地发展到互不理睬。随着年纪增大,袁某想立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由柳某和儿子继承,一分钱也不给女儿。为此他咨询了律师,但律师告诉他,遗嘱中应当对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什么是遗嘱中的“特留份”规定?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里所说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特留份”。“特留份”就是指被继承人不能用遗嘱加以处分的,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所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这则案例中,由于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故袁某在遗嘱中应当对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鲍某的老伴已经去世,鲍某退休后轮流和三个子女生活。为了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三个子女都软磨硬缠地让鲍某立下了自书遗嘱,遗嘱中规定财产全部由该子女继承,于是每个子女手上都有了一份遗嘱。数年后,鲍某去世,三个子女都拿出遗嘱来要求继承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在这则案例中,鲍某所立的都是自书遗嘱,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史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两个儿子大史小史。平时主要是大史来照顾史某,史某也表示将来遗产由大史继承,并立下了自书遗嘱,但后来史某与大儿媳产生了矛盾。此时小史又对史某特别好,于是史某就将遗嘱中的部分财产给了小史。数年后,史某去世。大史拿着遗嘱找到小史,要讨回史某给小史的那部分财产,但小史不同意归还。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在这则案例中,史某虽然立有遗嘱,但之后处分财产的行为视为对遗嘱的部分撤销,大史只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继承,而不能向小史讨回已由史某处分的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算是遗嘱吗?
现实问题
费某是位退休老人,有两个子女。自从妻子去世后,心情一直很沉重,渐渐有了厌世的念头,终于在书写了一份遗书后自杀了。亲朋好友在整理费某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遗书中有关于如何处理死后财产的内容,还有费某的签名和日期。那么,费某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算是遗嘱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在这则案例中,费某的遗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本人签名和日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按自书遗嘱对待,按照遗书内容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附义务受遗赠人如果不履行义务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薛某是一名孤老,与邻居雷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雷某为其养老送终,薛某去世后遗产赠与雷某。协议签订后,薛某突然中风,生活不能自理,此时雷某却不履行照顾义务,既不陪薛某去看病,连基本的生活也不照顾。街道干部实在看不过去,承担起照顾薛某的责任。街道多次要求雷某履行相关义务,但雷某置之不理。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薛某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在这则案例中,街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雷某接受遗产的权利,改由街道履行相关扶养义务,接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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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哪些情况下的遗嘱是无效的?
现实问题
贺某父母早亡,一直由叔叔汤某抚养,贺某继承了父母一大笔遗产,汤某为了日后能得到财产,让未成年的贺某立下遗嘱,死后由汤某继承贺某的全部财产。贺某成年后结婚生子,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不幸的是,贺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贺某死后,汤某拿出遗嘱要求继承财产,但贺某的妻儿不同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在这则案例中,贺某在立遗嘱的时候尚未成年,虽然之后成年,但当时所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汤某无权取得贺某的遗产,贺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儿来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四、遗产的处理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罗某和毕某是对退休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国外定居,两位老人随女儿生活。数年后,罗某去世,在国外的儿子电话表示不能回来料理罗某的后事,也不继承罗某的财产。那么,罗某儿子这样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这则案例中,罗某儿子放弃继承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部分应改由毕某和罗某女儿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成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生有一子一女。戴某是成某原来的同事,由于在年轻的时候救过成某一命,于是成某在立遗嘱的时候,表示将自己一件古董在死后赠与戴某。数年后,成某去世。成某儿女将遗赠的事情通知了戴某,但当时戴某在国外,其表示等回国再说。半年后,戴某回国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但此时成某子女却不愿意再将古董给戴某。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这则案例中,戴某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该古董应由成某的子女法定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夫妻一方去世时,该如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一方的遗产?
现实问题
余某和元某是夫妻,两人生有一子,余某的父母还健在。两人在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在银行里以余某名义存了十万元存款。不幸的是,余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在继承遗产时,余某的父母认为房子和存款全都是遗产,但元某认为这些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一半是自己的,其余的才是余某的遗产。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则案例中,房子和存款都是两人的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并没有特殊的约定,故应先分出一半为元某的个人财产,其余的才是余某的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顾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早已去世,顾某有一子一女,儿子在外地打工,顾某随女儿生活。在和女儿生活的过程中,顾某立下自书遗嘱,让女儿在自己去世后继承房产。数年后,顾某去世,女儿拿着遗嘱继承了房产。但对于顾某其他在遗嘱中没有涉及的遗产,儿子和女儿在如何继承上产生了争议。儿子认为应该均分,女儿认为应参照遗嘱的原则全部由其继承。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除此之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产,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也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这则案例中,顾某虽然立有遗嘱,但没有处分所有的财产。对于除房产外其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俩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胎儿有继承权吗?
现实问题
黄某和萧某是对夫妻,黄某的父母健在。后黄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黄某去世的时候,萧某正有孕在身。在处理黄某的遗产时,黄某的父母认为应该由三人均分,而萧某则认为应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一份。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在这则案例中,应当保留萧某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出生后再根据生理状况确认具体的继承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姚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三个子女,姚某轮流随三个子女生活。数年后,姚某去世。三个子女继承了姚某的存款等遗产,但对于一件古董,子女对如何继承产生了争议。老大想要古董,给老二老三现金补偿,但老二老三对补偿的金额不满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在这则案例中,处理遗产可用以下三种方式:(1)将古董变卖,三个继承人均分价款;(2)老大与老二老三协商,提高补偿金额,由老大拥有古董,给予他二人相应的补偿;(3)不卖古董,三人共同拥有该古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现实问题
谈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一直随儿子小谈生活。小谈在一次意外中去世,谈某的生活顿时没有着落。这时候,谈某所在的街道提出与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街道来负责谈某的生养死葬。那么,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的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自然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一种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傅某是一位孤老,没有亲戚,平时生活一直由街道照顾,但没有与街道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数年后,傅某去世,由于没有任何亲戚,还是由街道料理了他的身后事。傅某的遗产也成了没有人继承的财产。那么,对于傅某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在这则案例中,对于傅某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其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其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其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则由街道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遗产比债务少时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齐某单身,父母健在。齐某是个生意人,平时因为周转欠了别人不少的外债,正在慢慢地归还。不料齐某在一次意外中去世,只留下了不多的遗产和不少的外债。齐某去世后,债主找上门,要齐某父母用齐某的遗产还债,但即使是拿走全部遗产还不足以偿还债务,于是债主们就要齐某的父母替齐某归还。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这则案例中,齐某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除非齐某父母自愿偿还,否则无需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该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宋某是位退休老人,老伴已经去世,有一个儿子小宋在外地打工。平日里邻居庞某经常过来照顾宋某的生活,为此宋某立下遗嘱,死后将部分财产赠与庞某。一次宋某因为看病急用钱,问老同事茅某借了5万元钱,不料借款后不久宋某就突发疾病去世。小宋和庞某分别继承了宋某的遗产,茅某得知宋某去世的消息后找到小宋要求清偿债务,小宋表示款项应由其与庞某共同归还,但庞某不同意。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在这则案例中,应先由小宋在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如果不足清偿,再由庞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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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中国公民可以继承境外的遗产吗?
现实问题
大刘和小刘是亲兄弟,两人的父母已经去世,大刘是公务员,小刘定居日本。小刘一直没有结婚,在一次回国探亲的时候意外身亡。据大刘了解,小刘在国外有一处房产和一些存款。那么,大刘该如何继承小刘的遗产呢?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中国公民可以继承境外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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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