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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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程度认定

——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刑初字第78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区×号楼2单元301号租住地内,利用打开燃气灶开关释放天然气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2016年4月14日3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区×号楼2单元301号,被告人王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6年7月19日,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鉴定,被告人王某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证人证言具有较大主观性,作为定案依据不足,综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取得有关组织及邻居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亦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法律定性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案发时没想到释放天然气会导致犯罪,危及公共安全;2.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3.证人证言均为主观猜测,有夸大成分,无科学依据。综上,请求法庭作无罪判决。

【案件焦点】

1.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2.如何认定在民居楼内释放天然气行为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人口密集区以释放天然气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成立自首、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3时许经邻居再次报警在租住地被民警抓获,不属于主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小区物业虽在紧急处置中配合救援人员关闭天然气总阀避免天然气持续泄漏,但此时被告人王某释放天然气行为已经完成且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本罪构成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故上述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无事实依据,亦不采信。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及法定代理人意见,本院酌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后语】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及如何认定在民居楼房屋内释放天然气行为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1.关于被告人王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首先,本案被告人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被告人供述称曾听说过煤气爆炸案例,其作为成年人应对天然气易燃、易爆属性以及自己释放天然气可能造成的实际后果有一定认知;其次,据民警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最先出警,试图打开301房门无果遂疏散人员,被告人王某当时身处室内,应当明知处于公共安全考虑疏散群众措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被告人曾明确听到楼道中群众被大量疏散且动静很大,这进一步强化其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主观判断。然而,被告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天然气继续释放,直至消防员通过破拆入室关闭天然气阀门。

综上,虽然被告人王某没有希望或追求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但其明知自己在居民楼内释放天然气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却对该结果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已属间接故意。

2.如何认定本案被告人释放天然气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泄漏的天然气在室内发生扩散后,其浓度值会增大到爆炸下限,在有明火情况下将被引爆从而发生爆炸,对建筑物以及附近人员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学理上,天然气爆炸极限为5%~15%。本案公安消防人员在入户后第一时间未对室内燃气浓度进行数据检测,辩护人据此认为证人证言对天然气弥散浓度表述均为主观臆断,有夸大成分,无科学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案发环境及在案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行为已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第一,楼内多名住户证言均证明受到王某释放天然气行为影响,其中五楼、三楼住户在撤离时明确表示楼道内闻到较重燃气味道。第二,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回龙观中队政治指导员田某某的证言证明,破拆组消防员破窗后其与民警进入房间,闻到很大燃气味,可视范围内窗户呈关闭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副所长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楼道、房间内均闻到很大燃气味,最终打开301室窗户后隐患才得以排除。二名证人作为消防员、民警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素质及同类事故处置经验,对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危险程度判断相对客观,其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密闭空间内释放天然气的危险程度。第三,被告人所处的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区共有2000余套住房,5000余居民,居民密度较大,且案发时间为深夜23时,被告人释放天然气时间持续,一旦发生天然气爆炸事件极易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案发现场无天然气浓度检测值,但结合在案证人证言及案发现场客观环境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某释放天然气行为已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

编写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于广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