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四章 合同审查的五个标准
本书所称合同审查的标准,不是指审查技术或方法的标准,而是指经过审查后的合同所应达到的标准。之所以提出审查合同的标准,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待审合同本身存在缺陷。若无缺陷,则无须修改。有的待审合同是权利义务条款严重失衡、有的是条款前后矛盾、有的是个别条款违法、有的是缺乏操作性、有的是文字符号错误……这些缺陷不一而足、因“合同”而异。作为受人之托进行合同审查的律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发现这些缺陷并将之弥补,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不能存在明显缺陷和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条款。这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基本要求,也是委托人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的基本目的。
二是没有完美的合同,只有相对完善的合同,完美只是一种追求。因此,我们无法定义一个终极的合同审查的标准,而只能是从合同审查目的的角度来提出一个基本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追求合同的相对完善。
如前所述,合同审查的核心目的是防范风险和促进交易,因此,作为一份经过律师审查后的合同,至少应当符合合规性、周延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倾向性五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