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突破: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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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

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现象和心理变化规律[1]。心理学研究表明,心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人的行为都是在心理的支配下产生的。犯罪嫌疑人心理是一种包含若干层次的复合心理,它包含违法犯罪人员所特有的犯罪嫌疑人个性心理和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同时也体现人类一般活动规律,既有反社会的一面,消极的一面,又有亲社会积极的一面。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心理属于常态心理,其形成与变化属于一般心理学规律,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心理是符合社会常模的,但是由于其有着特殊的经历,特殊的环境,并且在这一群体中事实上存在一定数量的心理变态或潜在的心理变态,因而犯罪嫌疑人会出现某些异常心理现象和反应,这又不完全是常态的。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被追查及审讯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表现也必然是其在特定的环境中所形成的心理活动及其特点的外在反应。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处于一种反侦查和逃避心理,表现为干扰侦查的视线、逃避侦查的意识,有目的地采取各种逃避侦查的手段,对于一些系列犯罪而言,反侦查的意识随着第一起案件的开始逐渐地就有了逃避的意识和干扰侦查的行为,而且随着作案不断地连续进行,作案手段会越来越隐蔽,作案经验也会越来越丰富,是一种习得的过程。侦查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包括一些反侦查手段和行为往往成为侦查人员分析案情、研究侦查破案和审讯的途径和方法的重要依据。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对于侦查人员制订审讯计划,正确选择和运用审讯策略和方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了解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就要对其犯罪行为及犯罪发生模式等现象进行分析。从犯罪心理形成看犯罪行为有几种模式:一是犯罪人通常早期心理正常,缺乏基本社会化,表现为教养不当,过于乏爱或溺爱,形成缺陷人格,乏爱的突出人格特点表现为不择手段,溺爱的人格特点则表现为唯我独尊,违法尝试获得体验后犯罪心理形成反复。如2006年赣、浙、闽三省系列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董某,其早年生活正常,后成为留守儿童,11岁开始流浪,最大的向往就是挣钱、结婚、回家种地、养羊,也试图努力过正常人的生活,但后来绝望了,他曾说过“睡死过去那是最好了”,在其被抓后表示实在不甘心。二是自幼顽劣,从小教化无力,反社会人格逐渐稳固,犯罪心理不断恶化。典型的例子就是1999年至2000年流窜数省持枪抢劫杀人犯罪集团主犯张君。张君6岁就有偷窃行为,16岁辍学,17岁被劳教,性格张扬、狂妄,无情无义道德水准低下,一生与犯罪为伴。2001年石家庄市重大爆炸案主犯靳如超也属此类。靳如超8岁上学,9岁因病导致听力障碍,16岁就业,24岁结婚,28岁因强奸罪被判刑10年。周围人的对他评价:自幼性情暴躁,乖戾,孤僻,自私。亲情淡漠,报复心极强,嫉妒心极强,好吃懒做,对周围人充满仇恨、易走极端。三是早期心理正常,基本社会化完成,但存在个性品质缺陷,遭遇生活事件或某种诱惑,形成危险心结,犯罪行为令人意外,犯罪后有悔恨。例如,2004年云南大学杀害同学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三天杀害四名同学,犯罪动机令人困惑。其家庭健全,成长过程顺利,报道说因贫穷的自尊而杀人,有人认为是无法说出的“面子”问题。2011年杭州市曾经位高权重的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被判死刑。许迈永出生贫困家庭,个人努力出人头地,他认为要为后人打下经济基础十分重要,与他人攀比,心理失衡,金钱第一的意识越来越深导致最后的堕落。

还有一类是反社会人格障碍(ASPD),属于变态心理学或精神医学的术语,特指在个人行为中普遍存在的无视和侵犯他人权益的模式。此类人的异常表现始于早年,家庭背景基本正常,缺乏自然情感力,聪明且善于谋划,道德低下不可教化,肆意犯罪不会终止。2003年杀害十几名未成年小男孩的犯罪人黄勇即属于此类。自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黄勇共杀害无辜青少年17人,轻伤1人。黄勇自小受反映暴力题材影视剧影响,梦想成为一名杀手。2001年夏,被告人黄勇将家中面条机架改装为杀人器械,取名为“智能木马”。黄勇精心策划后,决定向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的男性青少年下手,实现自己的杀人梦想。有学者称黄勇的犯罪心理问题主要为:孤独与冷漠造就其心理内向;生活乏味与挫折加强其内心的渴望与想象;影视中的英雄暴力行为唤醒其“梦想”;良好智力与独居成就了黄勇的“杀人想象”。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模式、心理过程不完全一样,其主要心理特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