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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既有荒地,也有耕地,就必须在荒地上建厂吗?
案情
浦家店村的郑某在该村建了一个汽车修理厂,因为该厂面积小,业务多,所以在经营了一段时间后,郑某想要对汽车修理厂进行扩建。在选址时,郑某初步看中了浦家店村的两处地方,一处是与该村公路相接的荒地,一处是村东靠近汽车修理厂的耕地。郑某觉得村东的那片土地靠近原有的汽车修理厂,所以想要向县政府申请占用村东的耕地兴建修理厂。但是郑某的申请被县政府拒绝了,理由是该浦家店村尚有部分荒地可以利用,为了保护耕地,不能同意郑某在村东肥沃的耕地上兴建汽车修理厂。请问,在既有荒地也有耕地的情况下,村民郑某只能在荒地上兴建修理厂吗?
解析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非农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由此可知,在有荒地可以利用时,就不得占用耕地。本案中,浦家店村尚有大面积的荒地闲置,在有可以利用的荒地时,应当首先对荒地加以利用,因为这些荒地质量较差,相比耕地更适合进行非农建设,而耕地土壤肥沃,应当用于种植农业,该县政府没有同意郑某的申请,这一做法是正确的。村民郑某只能在荒地上兴建修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