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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害村民该怎么办?
案情
2009年5月24日,王某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集体所有的20亩耕地发包给王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2010年8月24日,王某所在的村村委会换届后,新的村委会为了发展乡镇企业,决定将王某承包的5亩土地调整给胡某办农产品加工厂。王某为此一直向乡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按承包合同执行,乡镇府一直置之不理。本案中,村委会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应该怎么办?
解析
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与村委会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王某所在的村委会擅自将王某的承包地调整给胡某办农产品加工厂,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村委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