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男女双方结婚后所获得的财产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原则上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但是,当双方的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无效时,无效的效力则溯及既往,婚姻自始无效。此时,双方之前的关系则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关系而会被法院判定为同居关系,此时两人的财产则不会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现实困惑
卢某和谭某青梅竹马,双方是亲姨表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在农村亲戚的撮合下,于2009年恋爱,2010年两人办理婚姻登记。
两人结婚后,一起在上海经营饭店,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两人结婚之后的财产全部都登记在卢某的个人名下。
2015年,卢某开始嫌弃妻子谭某文化水平不高,想和妻子离婚,两人隔三岔五吵架。卢某希望两人离婚后,这几年做生意所积累的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不分给谭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两人的婚姻无效,并要求法院判决婚后的财产全部归卢某个人所有。
谭某不同意卢某的诉讼请求,认为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秘密提示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被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在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关系。当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男女双方就并非夫妻而只是一般的同居关系了,所以双方的财产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虽然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也不能简单地将各自名下财产认定为归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会追溯至婚姻成立之日起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关系自然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则被推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对于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应承担证明责任,换言之,主张财产归个人所有的,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于双方共同共有[1]的财产,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法院一般会按照共有财产予以合理分割,无过错的一方会给予适当照顾。
破解办法
本案中,因为卢某和谭某是三代以内血亲关系,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两人是禁止结婚的,所以当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时,肯定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旦法院判决卢某和谭某的婚姻无效,就面临着财产分配的问题,财产都在卢某名下,显然对谭某十分不利。本案中,虽然卢某嫌弃谭某文化水平不高想离婚,但毕竟当年大家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所以不能说卢某有过错(除非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因此,财产均登记在卢某的名下,笔者认为除非谭某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出资,否则财产判给卢某的可能性极大。
针对这类纠纷,法律虽然规定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但是一旦矛盾闹到法院,又怎么可能友好地协商解决?所以,关键还是要看证据,法院会根据证据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处理。因此,在这类案件中,相应的出资记录或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凭证,是对自己最有力的保障。例如,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若日后婚姻被判决无效,女方又拿不出自己当时买房的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男方确认文件等),房屋则很可能会判定为属男方的个人财产。
证据及材料指引
1.财产的权属证明:证明财产归个人所有。
个人财产的认定方式,原则上是按照“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进行处理,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他人名下的财产为自己所有。例如,银行存折的户主,以及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登记在谁的名下,认定个人财产时对谁会更有利。
2.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
虽然产权没有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参与出资购买的,也可以通过要求退还相应款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另一方有出资,可以通过银行流水记录和转账凭证证明自己曾出资的事实,从而要求房屋产权人一方退还自己支付的房款,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3.双方的协议:证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协商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都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对特定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特殊的约定。
【法律运用】
《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注释:
[1] 按照《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