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行政法规及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9月5日)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防范工作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关注的治安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矛盾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信访、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把这项工作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3月22日 国办发〔2004〕24号)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司法部、信访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劳动保障部、法制办)
2.完善信访法律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信访局、监察部)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4年4月21日 司发〔2004〕4号)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
6.抓好人民调解四个规范性文件和两次会议精神的落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以及2002年10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和2004年2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各项改革发展措施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2004年底,全国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场所。积极稳妥发展区域性、行业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消费者协会、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业主管理委员会等地区和行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8.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广泛开展“排查防激化,调解创四无”活动,加大对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防止矛盾纠纷升级和激化。同时注意把握好界限,避免将人民调解运用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行政纠纷的处理。
9.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以及调解人员的补贴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
10.大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素质培训。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充分发挥县区司法局、司法所的作用,加大示范培训、岗位培训和素质培训工作力度,使广大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