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配套练习
【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意图杀害李某,一日晚藏于李某院门外,从虚掩的门缝中见一黑影在移动,即认为是李某,遂举枪射击,次日方知打死的不是李某,而是李某家中的一头牲畜。张某( )。
A.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B.因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应负过失杀人的责任
D.因其行为未造成李某受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2.重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 )。
A.与有配偶的人结婚
B.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
C.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D.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3.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定( )。
A.盗窃罪
B.拐卖儿童罪
C.绑架罪
D.拐骗儿童罪
4.甲欠乙债款5万元久拖不还,乙为了逼甲还债把甲锁在自家地窖中三个月,甲称无钱可还,乙很恼火把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B.非法拘禁罪但应从重处罚
C.故意伤害罪
D.绑架罪
5.张某系中医医师,合法开设门诊,为患者诊断治病并配售中药。为牙痛患者袁某诊断后便开了中药清胃散二副。因在此之前张某错将有毒的草乌装入放玄参的药斗内,在配药时将草乌当作玄参配给了袁某。袁某将其中一服中药泡服后,即出现严重中毒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5时40分死亡。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构成医疗事故罪
C.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构成销售劣药罪
6.医生甲借给乙做手术之机偷偷摘取乙的某器官卖给丙,后乙因感染而导致死亡,则甲构成( )。
A.盗窃罪
B.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C.故意杀人罪
D.诈骗罪
7.某甲、某乙在公园游玩时,追逐一不相识的女中学生,李某上前制止并指责其行为。某甲即对李某殴打,造成轻微伤。张某过来劝架,某甲、某乙对之非常不满,又对张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受轻微伤。后来发现该女中学生与另一男生同行,某甲、某乙又上去对该男生进行殴打。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寻衅滋事罪
C.构成聚众斗殴罪
D.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8.甲某在某市火车站捡到一个弃婴抱回家准备自己收养,3个月后,其为结婚费用不够与未婚妻产生矛盾,就想把孩子卖掉,好换点钱花,正好此时刘某想要收养孩子,甲某称小孩是自己的亲生子要求刘某给8000元抚养费方可将孩子送给刘某,刘某当即给了其8000元钱。对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拐卖儿童罪
C.构成遗弃罪
D.构成拐骗儿童罪
9.按照刑法规定,以下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拐卖妇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有( )。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
C.强奸致被害人死亡的
D.抢劫致人死亡的
2.下列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 )。
A.工人赵某将爱在外打架惹事的12岁的儿子锁在家中两天
B.大学生王某、李某与同班同学陈某不和,遂将陈某关在一小仓库内达三天三夜
C.农民赵某抓获到其家中行窃的窃贼李某,并将其捆在离家不远处的一棵树上达两天两夜,同时对李某进行殴打,但未造成重伤
D.农民甲、乙将越狱逃跑的犯罪分子丙捆绑扭送到公安机关
3.下列哪些行为中致人重伤、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
A.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而致人伤残、死亡的
B.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
C.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D.聚众斗殴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4.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择一重罪处罚
B.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C.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D.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5.下列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中,对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有特别限定的有( )。
A.非法拘禁罪
B.拐卖妇女、儿童罪
C.拐骗儿童罪
D.绑架罪
6.甲非法拘禁乙致乙死亡,但对甲仍然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有( )。
A.乙因捆绑过紧窒息而死亡
B.甲非法拘禁乙后殴打、侮辱乙,乙自杀
C.甲非法拘禁乙后使用暴力殴打乙致轻伤,乙心情难受引发心脏病而死亡
D.甲非法拘禁乙后使用暴力殴打乙致乙当场身亡
7.下列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的是( )。
A.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B.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C.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D.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死亡的
8.下列情形中,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刑情节的是( )。
A.强奸妇女多人的
B.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的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
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B.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C.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
D.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
2.(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以强奸罪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利用业务关系,在女推销员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
B.乙在拐卖过程中,违背被拐卖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
C.丙宣传迷信,以“行为治疗法”蒙骗求医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
D.丁将男性同事灌醉,趁其熟睡与之发生同性性行为
3.(2017年真题)甲为了报复素有矛盾的刘某,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刘某被逮捕。甲的行为构成( )。
A.诬告陷害罪
B.诽谤罪
C.报复陷害罪
D.伪证罪
4.(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是( )。
A.抢劫未果却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B.强奸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
C.刑讯逼供时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的
D.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的
5.(2019年真题)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侮辱罪
B.猥亵儿童罪
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6.(2019年真题)下列对于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
A.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B.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C.客体包括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客观方面限于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 )。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铐在警车内
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
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
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
三、案例分析题
1.(2015年真题)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两人将孩子关在城郊一处废弃库房后,甲去外地寻找买主,并安排乙看管孩子。孩子哭闹不休,乙难以忍受,离开库房,弃之不顾。甲得知乙不在库房,就要求乙返回,乙不予理会,最终导致孩子饿死。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如何定罪?
(2)乙的行为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2016年真题)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在一豪宅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小男孩(4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担心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小孩带到异地以3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
A.以绑架罪定罪
B.以拐卖儿童罪定罪
C.以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2.李某在向朱某索要赌债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亲友把朱某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朱家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朱某一只手。李某的行为(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3.张某带两岁的女儿甲在村头玩耍,一个五岁的小男孩乙从后面跑上来将甲推倒,张某一把抓住乙顺手一推,乙倒地头部碰在石头上,一动不动,张某认为乙已死,就把乙抱到村外准备埋掉,掩埋时,突然感觉乙好像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就用石头砸乙头部后将乙埋掉离去。案发后,经鉴定,张某用石头砸之前乙已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4.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三个月后,声称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以4000元将弃婴卖出。甲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
B.拐卖儿童罪
C.诈骗罪
D.拐骗儿童罪
5.甲(男)和乙(女)发生纠纷,乙将脏物泼在甲的身上,甲恼羞成怒,便揪住乙的上衣,在有众多村民围观的情况下,对乙的下身猛击几拳,乙大骂不止,甲便扒下乙的裤子,叫来自家养的大公狗扑在乙的身上。甲的行为构成( )。
A.强制猥亵、侮辱罪
B.公然侮辱罪
C.侮辱罪
D.诽谤罪
6.赵某与周某系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同事,平时有隙。为报复周某,赵某向公安机关匿名虚假举报,诬告周某曾在一歌舞厅嫖娼,有陪侍女叶某作证。公安机关调查时,叶某对此作了虚假指证,周某因而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分。在公安机关查处周某的过程中,赵某多次在公开场合渲染周某嫖娼的“事实”,对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 )。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诽谤罪
D.不构成犯罪
7.甲于一日深夜,戴面罩将邻居乙劫持到郊外,将其强奸。恐乙认出自己,遂将乙杀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按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B.应视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C.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对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断
8.被告人甲和乙因生意发生纠纷,甲对乙怀恨在心,决定绑架乙的儿子。一天中午,甲隐藏在乙的家门口,看到孩子出来,他跑过去捂住乙子的嘴,要把孩子抱走,乙子拼命挣扎,惊动了在家的乙,乙冲上去和甲厮打起来,甲在厮打中往乙腿上刺了一刀,不料乙当场死亡。甲逃跑到外地,一日在超市偷食品,被保安发现,当场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绑架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C.以绑架罪、过失伤害罪数罪并罚
D.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9.王某花80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又转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
B.强奸罪
C.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拐卖妇女罪
10.甲看见一女子乙在大街人才招聘信息栏处看信息,便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其骗至自己的住处准备卖给他人为妻,乙发现骗局后要求离开,甲与丙合力对乙施以暴力致其重伤后将其捆绑,甲外出联系买主,在此期间丙趁机将乙强奸。甲遇人贩子丁,双方商定以20000元的价钱成交,丁随后又以30000元的价钱将乙卖给戊做妻子。为了防止乙在路上逃跑,戊叫上自己的弟弟己协助将乙领回自己家要乙与自己同床,乙奋力反抗。为防止乙逃跑,戊将乙反锁在地下室并将其强奸。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B.丙构成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丁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戊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对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1.为谋财绑架他人的,在下列哪一种情形下不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A.甲绑架并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残疾的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勒索赎金10万元的
C.丙绑架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12.关于犯绑架罪的犯罪分子,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被判死缓,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对其减为有期徒刑
B.不得对其假释
C.对正在进行的绑架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D.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绑架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因刘某欠赌债不还,钱某邀集朋友林某、涂某一起将刘某骗到一空房内捆绑起来吊在房梁上,用竹板抽打,逼其还钱。2天后,刘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解救。经法医鉴定,刘某为轻微伤。对钱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 )。
A.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
D.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14.甲为一砖厂老板,由乙负责为其招募若干小工(均未满16周岁)从事砖块生产,规定任何时候都不得离开厂区,并指令在监工丙的命令和监视下每人每天必须干16小时,如遇反抗则遭到毒打或罚加班2小时,其中一小工丁被乙毒打致残,小工戊在点火时不小心引发特大火灾。则甲、乙的行为构成( )。
A.甲、乙、丙均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甲、乙、丙均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C.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D.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称若丁不杀其夫,就要丁自杀,丁不忍杀夫遂自杀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
2.卫某与同村的仇某发生互殴,双方均致轻微伤。卫某对本市法医机构作出的轻微伤鉴定不满,遂暗中将自己身上的原创伤口扩长,导致伤势加重,并另行委托鉴定,结论为轻伤。后卫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告发仇某,仇某被羁押39天后,司法机关查清了事实真相。卫某的行为不构成( )。
A.故意伤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诬告陷害罪
D.伪证罪
3.下列哪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
A.李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在2001年4月2日至2003年3月25日,多次与当时尚不满14周岁的乙某、丙某、丁某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丁某怀孕
B.甲某见乙某的丈夫在外当兵长期不归,便利用是乙某上级领导的关系,要求乙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将其辞退,乙某被迫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
C.甲某在公园中看到乙女(14岁)打扮成熟妖艳,以为乙女是暗娼,便上前询问,乙女称自己已经20岁,并要价500元与甲某开房,后甲某与乙女发生性关系
D.甲某(男)将自己邻居家的4岁小男孩骗回家中,对其性器官进行蹂躏,并要小男孩为其口淫
4.甲某因工头乙某欠其工资5000元一直不给,某日将乙某的3岁儿子诱骗到家中,并给乙某写信要其拿5万元来赎,后来发现乙某报警,唯恐事发就将小孩杀害。下列关于甲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
C.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三、简答题
1.简述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
2.简述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简述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四、法条分析题
1.《刑法》第246条第1、2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试说明: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如何理解“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含义?
(3)该条规定的两罪有何区别?
(4)该条中“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是什么?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2.《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买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请回答:
(1)该条中“妇女”“儿童”如何界定?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如何处理?
(2)甲拐骗乙(女,14周岁)意欲卖给他人,其间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
(3)接第(2)题,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后,乙大呼救命,甲怕事情败露,用手捂住乙的嘴,造成乙窒息死亡,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4)接第(2)题,甲以5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丙,丙又以6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了丁,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5)该条规定的罪名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请回答:
(1)该条规定的罪名是什么?其行为对象包括哪些?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其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4.《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
(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案例分析题
1.甲拖欠乙和丙5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乙与丙商定后,将甲的女儿丁(15岁)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甲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15天),乙、丙多次打电话让甲支付报酬,但甲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乙、丙遂决定将丁卖给他人。在乙外出寻找买主期间,丙奸淫了丁。乙找到了买主戊后,乙、丙以5000元将丁卖给了戊,二人平分赃款。戊欲与丁结为夫妇,遭到丁的拒绝。戊为防丁逃走,便将丁反锁在房间里一个多月。戊后来觉得丁年纪小,太可怜,便放丁返回家乡。戊找到乙要求退回5000元钱,乙拒绝退还,戊便于深夜将乙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00元)骑走。
阅读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和丙的行为构成何罪和何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2.某日深夜,甲喝醉酒后,叫上乙外出找乐,乙应邀开车载甲前往一娱乐场所。当车行至一昏暗的路上时,甲看见路边有一女子丙(21岁)正在等车,遂对乙说:“停车下去看看,找那个女的玩玩。”乙便下车,跟丙搭讪,发现丙神情恍惚,有点发呆,顿觉无趣,便上车对甲说:“那个女的脑子好像有问题,我跟她说话,她精神呆滞。”甲听后酒兴发作,顿生邪念:“有病的听话,更好玩。”甲再次让乙下车想办法叫丙上车。乙遂以送丙回家为名义,将丙骗上车,继续开车前进。在车上,甲抚摸拥抱丙,并脱掉丙的衣服,丙并没有反抗。甲见丙如此听话,淫欲大增,遂让乙靠边停车,并对乙说:“哥俩好好陪她玩玩,你先下车,我一会儿叫你。”乙心知肚明,表示同意,便下车等待。甲迫不及待地脱掉自己的衣裤,与丙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甲让乙上车玩玩,并说“这个女的很听话,你好好放松吧”。乙便上车,见丙光着身子,便欲与丙发生性关系,但乙由于内心害怕、行为失常而最终未能与丙性交成功。经鉴定,丙系精神病智障患者,对性侵犯几乎无防御能力。后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预审讯问期间,甲如实交代其与乙的上述行为。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是,构成何罪?
(2)如乙辩称他是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其辩解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本案中,甲、乙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3.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4.甲(女,1984年7月20日生)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年6月7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年12月13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500元“报酬”给丁,丁同意。晚9点,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其从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10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正欲强奸时,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黑暗中丁用力反复将被害人头部向墙体撞去,见被害人不再反抗,于是拉开电灯。丁准备强奸时发现被害人已没有了气息,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①甲已有三个月身孕;②甲于2003年1月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③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④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并简要说明理由。
(2)甲、丁原想强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3)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
(4)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5)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配套练习答案及解析
【基础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A
解析:张某认为黑影就是李某,实则是牲畜,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犯罪结果是否为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犯罪形态未遂。
2.D
解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者即已婚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两种情况。
3.B
解析:偷盗婴幼儿,因主观目的之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犯罪。以出卖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以收养为目的,则构成拐骗儿童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则构成绑架罪。
4.C
解析:根据《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5.B
解析:张某具有行医资格,属于医务人员范围。因其违反医疗制度对药物的管理配制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6.C
解析: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造成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论处)。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7.B
解析:某甲、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聚众斗殴罪要求主体三人以上。
8.B
解析:本题中甲某捡到弃婴后因缺钱而想用其换钱,说明其已经由最初的收养的目的转为出卖的目的,至于其谎称是自己的亲生子而索取抚养费只是为自己的行为找借口,不能因此认为构成遗弃罪。
9.D
解析:本题考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使用暴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拐卖妇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抢劫致人死亡的都是各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不再另成立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的情形下也相同。
二、多项选择题
1.AB
解析:此题考查转化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的情形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行为人具备刑讯逼供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争霸、报复等藐视社会秩序的动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致人死亡的,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按照《刑法》第236条的加重法定刑处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因此选A、B。
2.BC
解析:A不具有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犯罪,只是家长一般性的管教孩子的过激行为。B中将陈某非法拘禁达到三天三夜,构成非法拘禁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又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D属于正当的公民扭送罪犯的权利,不构成犯罪。
3.ABD
解析:因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加重结果,而不单独定罪。根据《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BC
解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该数罪并罚,故A错误。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因此,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错误。B、C两项表述正确。
5.BCD
解析:非法拘禁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类犯罪的基本类型,除为了索取债务扣押人质这种特殊情形外,对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而拐卖妇女、儿童罪限于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限于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绑架罪限于以非法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6.ABC
解析: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该认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必须注意:(1)客观上要求直接或足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是非法拘禁后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人后被拘禁人自杀的,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仍然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过失造成被拘禁人伤亡结果的,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
7.ABC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以下八种情形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8.ACD
解析:本题考查加重法定刑情节。我国刑法在总则中没有规定加重情节而只有从重情节,但在分则中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加重法定刑情节。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下列四种情节以外的,有其他恶劣情节者,如动机卑鄙、手段残忍、多次强奸妇女等。(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多人,当指三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当众,是指能为三个以上的不特定的人所见所闻的情形。(4)两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只有B项不属于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真题提示】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认定绑架罪的关键是其犯罪目的——勒索财物。A选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的行为属于拐卖儿童罪;B选项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由于不具有勒索财物或将他人作为人质的目的,不属于绑架,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也属于为索取债务而构成的非法拘禁罪。由于D选项中所要索取的债务是虚构的,具有勒索的主观故意,构成绑架罪。
2.C
解析:A选项中,“半推半就”不能随意认定为强奸。B选项中,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构成强奸罪。D选项中,蓄意奸淫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C选项中,行为人以欺骗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3.A
解析: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本题中,甲为了报复,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刘某被逮捕,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4.C
解析:抢劫未果却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构成抢劫罪既遂;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强奸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的,均构成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C选项正确。
5.C
解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题中,甲是对幼儿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其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因此成立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C项正确。
6.C
解析: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A项错误。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B项错误。客体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C项正确。客观方面除了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行为,还包括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其他行为,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
ABD
解析: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A选项中,甲(警察)因私怨将刘某铐在警车内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B选项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D选项构成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是债务人或与债务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但是对于“其他人”的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但凡基于意识有从事身体活动能力的都可以认为是“其他人”,包括幼儿、精神病患者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必须是被害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如果没有意识到则不成立本罪。因此,C选项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案例分析题
1.(1)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甲年满16周岁,为取得非法利益,将邻居家的小孩骗走后准备卖出,且已实行拐卖行为,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甲拐卖儿童过程中将其关在城郊的库房中,虽非法剥夺了小孩的人身自由,但由于拐卖儿童行为包含非法拘禁行为的内容,因此不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甲过失造成被拐卖人死亡,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2)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与甲合谋共同实行拐卖儿童行为,由于乙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拐卖儿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乙明知不看管3岁儿童可能导致死亡结果,却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由于乙已满14周岁,故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
(3)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共同实施了拐卖儿童行为,但乙对拐卖儿童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二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甲为过失,乙为故意,故二者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2.(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理由是:甲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和勒索财物的行为;甲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意思;甲绑架邢某后搜走其财物,该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罪名,应依照重罪绑架罪定罪处罚。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理由是:乙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乙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基于解决债务纠纷的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勒索财物的意图。
(3)甲、乙的行为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甲请求乙帮助自己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乙基于为甲追偿债务的目的答应帮助其限制邢某的人身自由,二人形成了限制邢某人身自由的合意,并且实施了限制邢某人身自由的行为。甲勒索财物的行为,超出了二人共同故意的范围。
【提高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C
解析:甲意图绑架男孩勒索钱财,并已经控制了小孩,符合绑架罪既遂的标准;而后甲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卖掉小孩,后罪和前罪之间不存在为了犯后罪而犯前罪的关系,因此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2.B
解析: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客观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3.C
解析:根据刑法在认定犯罪时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推乙时并无害死乙的故意,张某推乙致乙头部碰石头死亡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用石头砸乙头部具有砸死乙的故意,因乙此时已经死亡,故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应数罪并罚。
4.B
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扶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人身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
5.C
解析: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行为人一般具有寻求精神刺激的目的。本题中甲因与乙女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甲当众扒下乙的裤子显然是为了侮辱乙,而不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或者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因而构成侮辱罪而非强制猥亵、侮辱罪。
6.C
解析:这几个罪的基本特征都是“捏造事实”,但构成要件不同。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嫖娼并非刑事犯罪,因此不构成此罪。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周某不是控告人,故赵某不构成此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7.A
解析:甲实施完强奸行为后又以灭口的目的,将乙杀死,与强奸行为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
8.D
解析:对于绑架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题中甲抢乙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未遂)。甲在绑架乙子未遂后,并未伤害乙子,而是故意伤害了冲上来救子的乙。由于甲并无杀人的故意,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并罚。其在超市偷食品的行为因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9.D
解析:考查要点是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以及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关系。根据《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所以,应当选D。
10.D
解析:甲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乙,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明知甲拐卖妇女而参与其中是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或者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属于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不单独成立犯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如果以出卖为目的,则构成拐卖妇女罪;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本题中丁不但收买,而且贩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依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了“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应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故D选项正确。
11.D
解析: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不包括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对丁的行为不应当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2.C
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但这里的“限制减刑”,不是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对其减为有期徒刑,而是其实际执行期比其他死缓犯减刑后的实际执行期更长。即适用《刑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A选项表述错误。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只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才不得假释。B选项表述错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C选项表述正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绑架犯罪不在其列,D选项表述错误。
13.A
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的转化及与绑架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基本区分是犯罪人的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的动机多种多样,包括为了索取债务;绑架的目的是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提出其他要求。本题中钱某等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成立绑架罪,也不成立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使用暴力犯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非法拘禁罪的转化情况。题目中的“吊打行为”,尽管使用了暴力但未造成刘某重伤或死亡,因此不能按转化情形论。又由于行为人没有主观上伤害刘某的故意,故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只能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
本题所考非法拘禁罪很容易与其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罪相混淆,如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要注意从主客观两方面区分。另外,注意非法拘禁罪的转化条件和与从重处罚情节的关系。
14.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在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本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以故意伤害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如强迫劳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故意伤害罪等),应当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明知他人实施这种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该罪处罚。因此甲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迫劳动罪、故意伤害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乙构成强迫劳动罪。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分别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ABD
解析:卫某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仇某受到刑事追究,且造成仇某被无辜羁押39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卫某并不符合上述两罪的主体。卫某将自己身上的原创伤口扩长,导致伤势加重,是自残自伤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AB
解析:A项中,李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致使其中一人怀孕,后果严重,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其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259条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C项甲某根据乙女的外表以及乙女自己说已经20岁很难判断其是幼女,且乙女出于自愿,二人发生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D项构成猥亵儿童罪。
4.AD
解析:甲某、乙某之间只存在5000元的工资债务,而甲某向乙某勒索5万元已经大大超出了债务数额,应当以绑架罪论处。甲某将乙某之子杀害的行为不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并规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ABD
解析:本题中甲、乙合谋勒索他人财物,采取了虚构绑架事实的方式,威胁他人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并没有采取绑架他人做人质的方法,也没有非法拘禁他人,所以不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同时其取得财物的手段也并非使用了暴力手段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甲、乙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三、简答题
1.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无论是故意伤害(致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行为人并无伤害、杀害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行为人以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3.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还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四、法条分析题
1.(1)本条规定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罪状为叙明罪状。
(2)“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描述的是侮辱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具体含义是:①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实践中侮辱行为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暴力方法,是指用人身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强迫被告人吃屎喝尿,扒光被害人的衣服当众羞辱等;言词方法,主要是指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诋毁、辱骂、嘲笑,使被害人受辱;文字图画的方法,是指以书面文字或者图画的方法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如书写、张贴、散发、邮寄、传阅有损他人人格与名誉的大字报、漫画、标语、信件等。②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能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该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尽管没有指名道姓地进行侮辱行为,但是其他人可以知道行为人所指侮辱对象的,亦构成犯罪。
侮辱和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否则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政治影响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等。
(3)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关键有两点:①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图画的手段,也可以是暴力的手段;诽谤罪的行为手段只能是口头或文字图画,而不可能是暴力。②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诽谤罪则必须以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4)“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是自诉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转为公诉罪。
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1)该条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的定罪处罚。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情形论处。乙已满14周岁,属于妇女。本条第3项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3)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条的第7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被告人甲在奸淫幼女后,为防止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其行为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对丙的行为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
3.(1)本条规定的是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以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手段予以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便利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侮辱、殴打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4.(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当场强行向被劫持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是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1.(1)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他人,鉴于丁系年满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一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是强奸罪的共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实践,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综观本案的各种情节,从甲、乙的言语表现来看,“脑子有问题”“精神呆滞”“有病”等均表明甲、乙明知丙精神有问题,而对丙实施了性侵犯,尽管乙强奸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二人行为的定性。甲、乙二人具有奸淫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2)本案中,从表面看,乙属于“欲而不能”,是强奸未遂,但由于乙与甲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只要因其中一个人的行为而使犯罪既遂,则其他人也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形态,故本案中乙不成立中止,也不成立未遂而是既遂。
(3)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两个以上男子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强奸,系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属于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强奸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其与乙的强奸行为,这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甲的行为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1)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构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是教唆犯,丁是实行犯,甲的帮助行为被教唆行为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实施强奸中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2)这一事实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因为戊虽然不是甲、丁预期的犯罪对象,但这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甲、丁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3)不能对甲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甲不构成累犯。因为甲犯强奸罪是在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满以后,且没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规定,此情形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的成立条件。
(5)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