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8:2015—2017年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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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标解释

1.法律规范体系指标

法律规范体系是第一个一级指标,是反映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的指标,主要考察立法完备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它们是反映法律规范体系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立法完备性是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的表现形式,是对法律规范体系形式的要求,立法科学性是对立法内容的要求,立法民主性是对立法过程的要求。

1﹒1立法完备性指标。立法完备性是衡量法治体系有法可依程度的指标,通过法律体系完善性和立法机制完善性两个三级指标衡量。

1﹒1﹒1法律体系完善性反映:(1)从专家角度,法律体系各个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等的完善程度、有法可依的程度;(2)从执业者的角度,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工作中有法可依的程度;(3)从公众角度,法律是否存在该管的不管或管得太宽的问题。部门完善、适用完善、范围完善构成了法律体系完善性的三个四级指标。

1﹒1﹒2立法机制完善性反映:(1)立法机制即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机制的完善程度;(2)是否能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适时变化。

1﹒2立法科学性指标。立法科学性反映立法符合实际的程度,包括立法符合实际、立法公正合理、依法立法三个三级指标。

1﹒2﹒1立法符合实际程度反映立法在多大程度上与实际相符。

1﹒2﹒2立法公正合理程度反映立法是否公正、合理,与人们的公正观念在多大程度上相符。

1﹒2﹒3依法立法反映立法是否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1﹒3立法民主性指标。立法民主性反映立法过程中民主性的程度,由立法公开性、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专家参与三个三级指标构成。

1﹒3﹒1立法公开性表明立法的可接近程度,考察:(1)公众和专家是否有渠道了解立法机关审议立法草案内容;(2)公众和专家查阅法律文本的便利程度。

1﹒3﹒2立法公众参与考察:(1)公众是否能提出立法建议;(2)公众对立法建议的反馈程度。

1﹒3﹒3立法专家参与考察:(1)法学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参与立法的程度;(2)立法吸收专家意见的程度。

2.法治实施体系指标

法治实施体系是第二个一级指标,是反映法治体系实际运行状况的指标,考察在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法律规范是否能够高效实施,包括行政执法、司法适用和社会治理三个二级指标,它们是我国法治实施的三个主要领域。

2﹒1行政执法指标。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要求,考察行政权的设置是否有法律根据,执法是否严格,行政是否公开和有效率,包括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效率四个三级指标。

2﹒1﹒1依法行政指标考察:(1)行政权行使是否权责不明;(2)行政权行使是否存在越权滥权;(3)行政权行使是否存在不作为。

2﹒1﹒2严格执法指标主要考察行政执法是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考察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四个领域,即交通管理、市场管理、违章建筑处分、餐饮业卫生监管等领域是否严格执法。

2﹒1﹒3行政公开指标反映行政执法是否公开透明便利,考察:(1)公众能否了解到财政经费收支状况;(2)到政府机关办事(如公司注册、房产过户、户口迁移等事项)能否获得完整、有效、易懂的办事介绍材料;(3)派出所办事是否公开透明。

2﹒1﹒4行政效率指标反映行政执法是否有效率,考察老百姓经常遇到的办理身份证、到政府部门开介绍信、有事找警察、处理污染事件是否有效率。

2﹒2司法适用指标。司法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它包括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便利五个三级指标。

2﹒2﹒1司法独立指标考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行使职权时受非法干预的程度,以及舆论对审判的影响程度。

2﹒2﹒2司法公正指标考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做到公正,考察:(1)刑事侦查取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2)刑事案件律师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法院的尊重;(3)民事案件审判法官是否中立;(4)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关系是否影响行政司法公正;(5)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熟人关系是否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2﹒2﹒3司法公开指标主要考察:(1)旁听审判;(2)判决书的公开性程度。2016年指标删除了2015年指标中有关司法公开、检察公开、侦查公开和狱务公开的内容。

2﹒2﹒4司法效率指标主要考察民事审判、民事执行、刑事案件破案和行政审判的效率。

2﹒2﹒5司法便利指标主要考察人们接近司法的便利程度,在立案、请律师、诉讼费、执行、地理位置、法言法语等方面是否便于接近司法。

2﹒3社会治理指标。社会治理是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治理。社会治理指标包括依法治理、信访、民间解纷机制、法律服务四个三级指标。

2﹒3﹒1依法治理指标考察社会治理的主要领域,包括环境污染、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社会治安、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等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领域依法治理的程度。

2﹒3﹒2信访指标考察信访的地位与作用,考察:(1)信访渠道是否畅通;(2)对解决纠纷是否有效。

2﹒3﹒3民间解纷机制主要考察:(1)双方协商在解纷中的作用;(2)第三方调解在解纷中的作用。另外把诉诸武力作为参考指标,考察人们对解纷中诉诸武力的态度。

2﹒3﹒4法律服务指标集中考察律师法律服务,包括:(1)律师的服务质量;(2)服务的便利程度;(3)获得法律援助的可能性。

3.法治监督体系指标

法治监督体系是第三个一级指标,是对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运行的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不可或缺的环节。无论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都应贯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就监督对象而言,法治监督体系包括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审判监督三个二级指标。

3﹒1立法监督主要考察对立法和司法解释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否起作用,是否有效。

3﹒1﹒1对法律监督考察我国宪法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机制是否发挥作用。

3﹒1﹒2对司法解释监督考察对“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机制是否发挥作用,是否有效。

3﹒2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制约、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行政复议四个三级指标,考察政府招标、财政预算、对漏税行为的处罚和财务审计的执法监督的成效。

3﹒2﹒1内部制约是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制约机制对政府行为的合法性所做的监督,这里主要考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3﹒2﹒2审计监督是通过政府的审计部门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3﹒2﹒3人大监督是指各级人大通过对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核等形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的监督,这里主要考察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

3﹒2﹒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不服通过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所规定的机构复议,是通过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关系的内在机制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形式。

3﹒3审判监督是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通过检察监督、内部监督、审级监督、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五个三级指标考察。

3﹒3﹒1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法院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3﹒3﹒2内部监督即法院通过法院纪律对审判人员进行的监督。

3﹒3﹒3审级监督即法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审判进行的监督。

3﹒3﹒4人大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审查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等形式对审判进行的监督。

3﹒3﹒5舆论监督即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进行的监督。

4.法治保障体系指标

法治保障体系是第四个一级指标,是法治体系得以运行的保障措施,包括人员保障、物质保障和法学教育与普法三个二级指标。

4﹒1人员保障指标考察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律师数量是否充足,质量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是否合格。

4﹒1﹒1法官人员保障,包括:(1)法官数量;(2)法官的审判水平;(3)法官职业道德素质。

4﹒1﹒2检察官人员保障,包括:(1)检察官数量;(2)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水平;(3)检察官职业道德素质。

4﹒1﹒3警察人员保障,包括:(1)警察数量;(2)警察的业务水平;(3)警察职业道德素质。

4﹒1﹒4律师人员保障,包括:(1)律师数量;(2)律师的业务水平;(3)律师职业道德素质。

4﹒2物质保障指标考察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公安工作的物质保障是否充足,2016年评估指标与2015年有所不同,2015年评估指标包括审判、检察和公安工作的基本设施、基本装备、活动经费、工资待遇等,2016年指标不做详细区分,只统称为物质保障。

4﹒2﹒1审判工作的物质保障。

4﹒2﹒2检察工作的物质保障。

4﹒2﹒3公安工作的物质保障。

4﹒3法学教育与普法指标考察法学教育与普法满足法治建设需要的水平,包括法学教育和普法两个三级指标。

4﹒3﹒1法学教育指标考察人们对法律专业的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的满意程度。

4﹒3﹒2普法指标考察对法治观念培养、学习法律知识及普法中可能存在的形式主义因素的评价。

5.党内法规体系指标

党内法规体系虽然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与法律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执政党的党内法规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保障作用,党员是否带头守法是决定法治体系运作成效的关键因素。党内法规体系通过党内法规完善性、党内法规执行力、党规国法协调性和党员带头守法四个二级指标考察。

5﹒1党内法规完善性指标主要考察党内法规从党章到党纪、党的各个部门和各级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性,是否涵盖了党内活动的主要领域,是否符合党章的基本要求,是否协调一致。

5﹒2党内法规执行力指标主要考察党员违反了党内法规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严肃处理和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是否起作用,通过违纪处理和监督机制两个三级指标考察。

5﹒2﹒1违纪处理指标反映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罚的必然性程度。

5﹒2﹒2监督机制指标反映党内法规执行受到党委监督、纪委监督、党员监督和党外(社会)监督的程度。

5﹒3党规国法协调性指标反映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程度。

5﹒4党员带头守法指标反映人们对党员是否带头守法的评价,包括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办事人员和普通党员是否带头守法的评价。

5﹒4﹒1党组织领导干部带头守法。

5﹒4﹒2党组织办事人员带头守法。

5﹒4﹒3普通党员带头守法。

6.法治效果体系指标

法治效果体系指标是第六个一级指标,也是检验法治体系运作效果的指标。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如何并不完全在于法律体系本身和法治能力的强弱,归根结底要看法治效果,即通过法律体系的运作、法治能力的发挥、所取得的实效来考察。法治效果体系指标由控权、人权、社会秩序与安全和法治观念四个二级指标组成,它们分别反映了法治效果的四个方面,即权力滥用是否得到控制,人权是否得到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全是否有保证,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认同是否提高。

6﹒1控权指标反映对各类公权力的控制程度,防止权力滥用是法治的重要目的,通过权力法定、依法用权、依法决策、廉洁和问责五个三级指标表现出来。

6﹒1﹒1权力法定指标,考察我国主要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6﹒1﹒2依法用权指标,考察我国主要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否依法运行。依法用权指标与权力法定指标的关系在于后者是法律规定,前者是法律规定的落实。

6﹒1﹒3依法决策指标,考察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包括重大工程项目、医保改革、设定税种、房屋限购、机动车限行是否于法有据。依法决策指标是依法用权指标在行政权力实施中的具体化。

6﹒1﹒4廉洁指标,考察我国各类党政官员,包括党组织领导、人大领导、政府领导、警察、法官、检察官的廉洁程度。

6﹒1﹒5问责指标,考察我国各级党政官员,包括党组织领导、人大领导、政府领导、警察、法官、检察官违反法律,有重大决策失误,被问责的程度。

6﹒2人权指标反映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程度,法治本身不是目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价值目标。人权指标主要考察平等权、选举权、表达自由、人身权、财产权、医疗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的受保障和落实情况。

6﹒2﹒1平等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考察同等的犯罪是否因为社会地位的差别受到不平等对待。

6﹒2﹒2选举权即公民自由选举的落实和保障程度,主要考察选举时设置秘密写票处是否得到落实和保障。

6﹒2﹒3表达自由包括公民享有的言论、集会、结社和宗教信仰等政治权利不受侵犯,这里考察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得到保障的程度。

6﹒2﹒4人身权意味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里主要考察:(1)公民被错抓、错判,是否能得到国家赔偿;(2)囚犯的法定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

6﹒2﹒5财产权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主要考察:(1)为了弥补政府经费不足,政府向私人企业征收赞助是否合法;(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

6﹒2﹒6医疗保障权是我国公民在遭受疾病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一权利所需要的医疗卫生事业,主要考察公民医疗保障权利落实的情况。

6﹒2﹒7受教育权是指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考察受教育权的落实程度。

6﹒3社会秩序与安全指标反映社会秩序与安全受到保障的程度,这是法治社会的社会基础,否则权力滥用的现象不可能得到长期、规范的控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得不到稳定、有效的保障。它包括社区安全和社会秩序两个三级指标。

6﹒3﹒1社区安全指标反映居民对社区安全的评价,是人们对自己的居住环境是否安全的评价。

6﹒3﹒2社会秩序指标反映社会遵守秩序的程度,主要考察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现象,包括购物插队、借钱不还、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购买或下载盗版软件、闯红灯、为办事给公职人员送礼、在有禁烟标志处抽烟、个人收入不申报纳税等不守法行为是否经常发生。

6﹒4法治观念指标是评价法治效果的观念性指标,法治效果的评价不仅要看物质层面、制度层面,而且要看在观念层面,法治信仰是否建立。它包括三个三级指标:公信力指标、法治信仰指标和合法性认同指标。

6﹒4﹒1公信力指标反映人们对公权力,包括人大、政府、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赖程度。

6﹒4﹒2法治信仰指标反映各类人员,包括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和普通百姓的法治信仰程度。

6﹒4﹒3合法性认同指标反映人们在因法律过时而违法、改革与法律相冲突、在没有车辆通行时闯红灯、法院错判、政府说法与网上传言不同、新闻报道与监所说法不同的情况下,对上述行为合法性的认同程度,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