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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四个配套办法的实施,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更是环境治理的有力保障。四个配套办法既赋予了环境执法部门权力,也是对其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对四个配套办法适用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既可督促全国各地依法实施四个配套办法,也可对全国各地环境执法情况予以监督。对四个配套办法适用与实施的评估工作,既是对四个配套办法本身适用与实施情况的评估,也是对全国32个地区实施四个配套办法情况以及环境执法情况的客观反映。
新《环境保护法》以及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一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四个配套办法的适用,发挥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提高了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并对排污企业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后,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均感受到环境行政执法的严厉性,并感受到严格的环境行政执法带来了环境质量的改善。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一年来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瑕疵,但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成绩,实现了新《环境保护法》为四颗“钢牙”所设计的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