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欧洲的区域合作与欧元的崛起
3.4.1 战后欧洲逐步寻求区域合作
1946年丘吉尔的演讲就提出欧洲要复兴需要寻求欧洲的合作,而合作的关键是法国和德国必须联合。尽管战争带来了隔阂,但满目疮痍的欧洲大陆和来自苏联的威胁促进了欧洲的合作。1950年,法国发表《舒曼宣言》,提出联合德国建立煤钢工业生产体系,并在1951年4月18日与比利时、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签署《巴黎条约》,成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对煤炭和钢铁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配。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立不仅提高了原材料的调配效率,还降低了价格、丰富了产品,更为重要的是打破了法国和德国长达百年的战争隔阂,让两国人民看到合作可以带来比对抗更大的收益。
1957年3月25日,西欧六国在罗马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罗马条约》是欧洲通向一体化道路上的另一重大举措,其中不仅提到了建立共同市场、组建自有关税联盟,而且提到了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协调。各国希望通过建立单一市场、密切政策协调,逐步实现欧洲的一体化。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1972年6月22日,欧共体首次扩张,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欧共体。《单一欧洲法案》的颁布为共同体的扩张奠定了制度基础,欧共体在20世纪末期持续向东和向南扩张。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1992年欧洲共同体正式更名为欧盟。欧盟的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分别负责立法、外贸谈判、监督和制定共同的货币政策。欧洲正朝着一个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多个方面的共同体发展。1999年欧元启动,《阿姆斯特丹条约》巩固了欧盟的法律基础。
2000年3月欧盟理事会在里斯本召开特别首脑会议,制定了欧盟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发展规划,加上2001年6月的哥德堡峰会,欧盟形成了涵盖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根支柱的里斯本战略。2000年12月的《尼斯条约》签订,改革了欧盟的机构体制。2004年《欧盟宪法条约》签署,成为欧盟一体化的纲领性文件。但是《欧盟宪法条约》在多国公投没有通过,是21世纪以来欧盟遇到的最严重的政治危机。金融危机之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和英国脱离欧盟接连发生,欧盟的未来何去何从仍未可知。
3.4.2 货币合作和欧元的建立
欧洲寻求货币合作在战后就已经开始。二战结束之后,美元实际上成为欧洲国家之间交易的主要结算币种,并在欧洲支付同盟的统一框架内进行结算。1948年10 月16日,西欧各国缔结了多边欧洲支付协定,美元是主要的结算货币。在此基础之上,1950年9月19日,欧洲支付同盟成立,由国际清算银行结算成员的贸易支出和收入,差额用黄金或美元结算。美元由此成为等同于黄金的欧洲国家间的结算货币。1958年,欧洲货币协定的成立正式取代了欧洲支付同盟,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达成协议,约定各国货币汇率对美元的浮动范围在0.75%以内。1964年成立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旨在促进欧洲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交流。在布雷顿森林体系期间,美元是世界商业和贸易的重要流动货币,欧洲国家间的货币合作缩小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汇率浮动范围,加强了高层之间的货币对话,促进了欧洲各国的贸易和政策沟通。
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后,1971年12月,十国集团签订了《史密森协定》,各国汇率的波动区间大幅扩大,汇率波动成为欧洲内部贸易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欧洲各国迅速做出反应,于1972年3月提出使用蛇形浮动汇率制度安排,规定各国双边汇率浮动范围不超过2.25%,对美元汇率波动幅度不超过6%。并创立了欧洲货币合作基金,向弱币国家提供短期和极短期融资便利,以及监督欧洲货币政策和信贷便利操作。货币交易虽然不受限制但允许各国进行资本管制。这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可调整钉住汇率很相似。在最初建立的蛇形汇率安排中,当各国的汇率逐渐偏离《史密森协定》的与美元的汇率后,德国马克逐渐成为欧洲各国的货币定值的参考。随着1973年石油冲击的到来,各国受冲击的程度不同使得一些国家亟须采取扩张性的政策。德国为了维持这一汇率机制,通过直接市场干预的方式支持其他国家的货币。但是,德国始终担心使用过多的马克购买外国货币会导致通货膨胀。这时,德国意识到想要维持汇率的相对稳定,有必要允许逆差国家进行一定的货币贬值,也就是所谓的“币值重定”。最终于1976年10月,欧洲各国签订了《币值调整协定》,也即法兰克福币值重定,丹麦、荷兰、比利时、挪威、瑞典的货币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贬值。在这之后,各国汇率开始更为频繁地调整,而德国开始主张汇率要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也意味着蛇形浮动的失败。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彻底崩溃,1979年,欧洲共同体的8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丹麦、爱尔兰、卢森堡、荷兰)决定创立欧洲货币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各国货币的汇率对美元浮动,对其他国家固定。欧洲货币基金取代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管理参与国缴纳的外汇储备,干预货币市场,并发行新的货币埃居,也叫作欧洲货币单位,充当欧洲特别提款权。随着1979年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德国在欧洲货币体系的中心——欧洲货币单位——中始终占据最多的份额,这确立了德国马克在欧洲货币单位中的中心地位。事实上,随着欧共体各国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有必要实行共同的货币政策以维持经济稳定发展。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由于美元汇率持续下跌而德国马克的汇率稳定,各国逐渐采取买卖德国马克来干预汇率的措施。德国马克逐渐成为欧洲货币体系的中心货币,欧洲各国的汇率都开始钉住德国马克,这大大提高了德国马克的国际地位。此外,德国中央银行在欧洲货币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德国的货币政策也使得德国一直保持着低通胀率。德国的低通胀率和德国马克的稳定使得欧洲各国也都愿意跟随德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德国央行可以独立地实施各种货币政策,德国的货币政策工具对于其他国家的影响较大,而其他国家的货币政策工具对德国的影响较小。可以说,德国本身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汇率奠定了德国马克的国际化基础,而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则提高了德国马克的国际地位,欧洲货币体系的建立确立了德国马克在欧洲的领导地位。
在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中提出了《单一市场法案》,希望建立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单一市场,这促进了货币一体化的进程。1989年,欧洲共同体的德洛尔委员提出了《德洛尔报告》。报告中提出:取消资本管制;禁止政府直接从中央银行获得信贷和其他形式的货币便利;建立新的机构——欧洲中央银行——来执行共同货币政策和发行单一的欧洲货币。欧洲理事会采纳了《德洛尔报告》,之后欧洲共同体国家于1992年正式签订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计划分阶段完成转轨。
20世纪80年代后期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表现得非常稳定,但是稳定中孕育着危机,这意味着很多本应该及时调整的汇率变动没有得到及时调整。随着冷战的结束,东欧各国经济重建占用了大量的援助;德国的统一带来了大量的预算赤字,资本输入和支出,给欧洲利息带来了上行压力;美元的贬值降低了欧洲各国的竞争力。德国统一之后,生产力的提升使得德国面临非常严重的通胀压力,抬高了国内利率。与之不同的是,其他国家则担心通缩出现,不愿提高国内利率水平,由于投机者观察到欧洲货币政策分化导致的汇率不稳定,因而各国普遍面临着严重的货币投机压力。芬兰、英国、西班牙等国纷纷脱离了欧洲货币联盟。最终,英国和丹麦退出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7月开始欧洲汇率机制的浮动区间也从2.25%扩大到15%。在1997年召开的阿姆斯特丹会议上,各国签署了《稳定与增长公约》,将对那些财政赤字连续3年超过该国GDP的3%的国家处以GDP的0.5%的罚款。虽然存在这些问题,但欧洲还是在1999年开始了欧元使用的过渡阶段,各国1999年之后的汇率将锁定在1998年的市场水平。2002年,完成了欧元的转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德国马克就是欧元的基础,即使当1999年欧元形成之后,德国马克仍然担当着欧洲货币体系的锚定货币的角色。
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为了推出与单一市场相符的单一货币,1991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采纳了《德洛尔报告》的提案,开始着手发行欧元。《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了各成员国财政趋同指标的四项收敛标准:财政标准、稳定价格标准、汇率稳定标准和利率趋同标准。加入国在加入前至少2年将它们的货币维持在正常欧洲汇率机制波动区间内,加入前12个月的通货膨胀率不得超过通货膨胀率最低的三个成员国的平均通货膨胀率1.5个百分点;将公共债务和赤字分级别降到60%和3%的参考值;在前一年将名义利率维持在不超过价格稳定表现最好的三个成员国物价上涨率的2个百分点的水平。对于这些财政指标的严格标准促使各国的货币政策趋于一致。在这之后,作为欧元发行银行的欧洲中央银行建立了,它作为独立的机构,在欧元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各国货币政策权力的让渡加上高度的独立性使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能够在面临外部冲击时严格控制通货膨胀。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生效,2002年1月1日,欧元正式成为欧元区的法定货币,各国开始发行欧元货币。2002年7月,欧元区各国原有货币不再流通。
欧元诞生之后,在全球外汇储备中的比重从1999年的18%上升到2008年的27%,并在国际债券和国际货币市场工具中超过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计价币种。随着2011年1月1日爱沙尼亚加入欧元区,欧元区的国家增加到17个。然而,希腊主权债务危机的出现,让欧元区面临了自成立以来的最大威胁。自《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以来,欧元区国家深知财政稳定是欧元区稳定的基石,后来的《稳定与增长公约》更是强调了财政的要求。2009年10月20日,希腊政府宣布2009年政府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将分别占到GDP的12.7%和113%,远远超过了3%和60%的上限。细查追问,希腊在申请加入欧元区的时候就存在财政赤字标准的造假,欧元区内部的稳定性并没有表面看上去的光彩。
3.4.3 深层次的欧洲区域合作
在货币政策的协调方面,从1997年开始,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组成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开始逐步建立。欧洲中央银行于1998年6月在德国法兰克福正式成立。由欧洲中央银行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作为发行和直接管理欧元的机构,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在制定货币政策时不受任何政府机构的制约,从而可以自由地选择货币政策以保障欧元区国家经济长期发展。《欧盟条约》明确规定,欧洲中央银行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价格稳定,或者说是“整个欧元区统一消费价格指数年度上涨幅度不超过2%”,抑或说是“通货膨胀率保持在目标范围内”。为了维护这一目标,欧洲央行可以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和决定利率水平。而欧洲中央银行则主要通过最低准备金规定、公开市场操作和备用融资便利这三种货币政策工具进行调节。
然而,这一协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欧洲中央银行过于关注反通胀目标,不能灵活地应对失业。第二,不同的国家对于中央银行的政策有着不同的看法。如意大利经济增长缓慢,因此希望欧洲中央银行实行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增强其产品的竞争力,而爱尔兰的经济增长较快,因此希望欧洲中央银行实行较为紧缩的货币政策来为过热的经济降温。这种情况下欧洲中央银行的政策将难以兼顾。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规定中包括的不准对成员国进行救助,不能提供财政货币化的融资也为这个体系对于危机的应对埋下了隐患。但欧元的发行给欧元区国家带来的更多是积极的影响。统一的货币使用减少了欧元区国家的兑换成本、融资成本和交易费用,增加了欧元区国家间的贸易和金融往来,推动了欧洲资本市场发展。欧元刺激了欧洲债券市场的发展。货币的统一使得数十个分割的市场变成了一个单一债券市场,大规模的债券市场更有吸引力。此外欧元还提高了价格透明度,鼓励了跨境交易,增加了产品市场的竞争。而统一的货币政策也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有利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与统一的货币政策不同,欧盟国家间的财政政策相对较为分散。1992年正式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对于成员国的财政做出了财政纪律、独立性和协调机制三方面的要求。在1997年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中则要求各国承担中期内财政平衡的义务,并对各国财政预算赤字的预警机制和惩罚机制进行了规定。如果成员国经济下降0.75%~2%,财政预算赤字大于GDP的3%,就视为严重的经济衰退。如果成员国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就会启动惩戒机制,首先是上缴无息存款,如果在两年内财政赤字未被有效修复,存款就会变为罚款。
此外,欧盟国家在各国税制的统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它通过《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了一系列欧盟税收一体化的原则,并且在数十年的发展中建立了关税同盟。此外,它还对成员国的税制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2002年,葡萄牙违反了《稳定与增长公约》,2003年,德国和法国也违反了《稳定与增长公约》。如果小国违反《稳定与增长公约》,那么只能提高税收,但这会引起衰退。而德国和法国这两个大国同时违反《稳定与增长公约》,通过政治施压豁免制裁,使《稳定与增长公约》的信誉受到了极大损害。这使得之后欧元区不少国家都违背了《稳定与增长公约》。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为了防止激励成员国财政不节制行为的关于“不救助条款”的规定(禁止欧洲中央银行和成员国中央银行向成员国或共同体的公共部门机构提供透支或者类似透支的贷款、直接向这些机构购买债券以及接受其他机构的救助指示),也会导致危机爆发时的救助不及时和波及范围的扩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为了缓解经济低迷和金融危机的负面效应,欧元区出台了大量刺激政策,这大大增加了欧元区的财政赤字和政府债务。2009年希腊债务危机爆发,欧元区不少国家的债务也都大幅上升,欧债危机逐渐由局部债务危机演变成整体债务危机。
但在债务危机刚刚爆发时,各国对于危机的意见不一致。德国消极应对而英法主张采取救援措施。直到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参与到救援计划中,德国对于救援的态度才逐渐转为支持。2010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欧盟达成了建立金融稳定机制的一致意见,将7 500亿欧元作为稳定基金。此外欧盟还要求各国遵守财政纪律,实行财政紧缩,德国、英国、丹麦、西班牙等国陆续推出了削减政府开支的计划。
2011年10月26日,欧元区的领导人会议提出了“一揽子决议”来应对欧洲的债务问题,包括提升现有欧洲金融稳定基金规模;要求欧洲银行业对持有的希腊国债进行的资产减记;要求欧洲银行业提高核心资本金比率。欧洲中央银行改变了以往不购买成员国国债的惯例,购买债务问题国家的债权,并通过公幵市场操作来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注入。欧债危机虽然得到了缓解,但是债务国家的债务评级下降,投资者抛售欧元,欧债危机仍然没能彻底解决。
欧盟自建立以来就开始不断有新的成员国加入,但新加入国家和欧盟的老成员国在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差异,这使得欧盟内部的经济一体化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矛盾进一步加深。尤为突出的就是东欧问题。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尽管在入盟之后,中东欧国家的发展迅速,经济水平迅速提高,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之后,中东欧国家的发展速度迅速下降,而中东欧国家内部在经济发展、失业率、通货膨胀等多方面的差异也在增大。诚然,欧盟东扩使欧盟获得了更加安全的国际环境,提升了自身的影响力,也提高了欧洲大市场的吸引力,但新国家的加入使欧盟内部利益主体间的争端加剧,而不均衡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影响了欧洲一体化市场的建设进程。对于中东欧国家来说,西欧国家的大量直接投资使它们的产业链处于下游,不利于中东欧国家的持续发展。欧盟逐渐出现了中心欧洲与边缘欧洲的分化,新老成员国之间的鸿沟也成为欧盟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欧盟政策协调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统一的货币政策协调与相对分散的财政政策间的矛盾。首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于各国赤字率和政府的债务率规定并没有考虑到经济周期的影响,这样在面临危机的时候就会应变能力不足。其次,欧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的约束机制存在缺陷。《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对于财政赤字的要求过于严格,为了达到加入欧元区的要求,希腊等国采用各种手段使公共债务率和赤字率达标,对于这种做法欧盟却并不阻止。2002年德、法率先违反公约却没有遭到惩罚,导致这两个公约的约束力进一步下降。而统一的货币政策不仅使各国无法利用货币扩张,而且使滥用财政政策对本国的影响更小,这就增大了财政政策的道德风险。事实证明希腊等国的财务状况很快就发生了恶化,并成为欧债危机爆发的导火索。再次,欧盟为了减少各国的财政赤字,对于成员国间救助措施的规定十分严格,这就导致在危机爆发时难以及时应对,使危机扩大化。最后,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贫富差距明显,希腊等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往往会安排扩张的财政预算,但是没有得到欧盟的重点扶持与监管,最终导致这些国家最早爆发危机。
与欧元诞生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就是欧洲国家的贸易政策协调。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欧洲各国正式开始合作协调是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签署开始的,它也是欧洲开始建立共同市场的开端。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了有效期为50年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煤炭和钢铁业的共同市场,它有很多的干预机制,包括反垄断、关税免除、取消限额等。在煤和钢需求旺盛的一段时间内,煤钢共同体在促进贸易、降低成本、发展生产、执行社会政策并集中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成功使各国考虑在其他领域建立类似的共同市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六国在1957年3月25日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这两个条约被合称为《罗马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建立了核共同市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则建立了关税同盟和单一农产品市场。
在内部各成员国的贸易行为方面,关税同盟做出了一些如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捐税、数量限制等要求;而在对外贸易方面,1968年6月28日,欧洲共同体通过了《共同海关税则》,规定各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对第三方税率。关税同盟的建立大大消除了欧洲共同体内部成员国间的关税壁垒,使六国间的贸易量大幅增加,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也加快。进入20世纪70年代的“滞胀”时期后,各成员国设立了许多新的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市场。这些非关税壁垒将共同市场分割,给成员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来自美国和日本的挑战和在第三次科技浪潮中落后于美、日两国的冲击,迫使欧洲共同体进一步向前发展。
这时,欧洲共同体已经开始实行新的钉住汇率,德国作为欧洲货币体系的低通胀锚,限制了各国宏观政策的独立性。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只能通过削减工资,增加失业救济以及其他的社会福利政策来实现宏观调控,这就降低了劳工市场的灵活性和效率,造成失业率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欧洲各国希望通过建立单一市场,通过简化管制结构,强化欧共体国家之间的竞争,并使得各国可以更好地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来推动经济发展。
1985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发布了《完成内部市场白皮书》。欧洲共同体开始把1992年年底实现一个统一欧洲大市场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1986年2月,欧共体12国签署了《单一欧洲法令》,计划在1992年年底前建立资本、劳务、服务与商品自由化的统一大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建立一个商品和生产要素单一的欧洲市场,就有必要消除各国市场间的货币兑换成本,消除内部经济流动障碍,这就推动了欧洲货币的一体化进程。
欧洲单一市场的建设与货币一体化进程相辅相成,最终促成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的签订和欧盟的成立。欧盟的诞生使欧洲商品、人员、资金实现自由流动,带动了欧洲经济快速发展,也使欧盟成为世界主要的贸易进出口方,其进出口额占世界总量的比重长期保持在35%左右(见图3-1)。
除了对内建立的单一市场和关税同盟外,欧盟与外部的贸易关系还主要体现为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因加入欧盟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定,将欧盟的制度体系延伸到新的成员国;与无意入盟的西欧和北欧国家签订的协定,意在扩大欧盟的市场范围;与和欧洲相近的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以维护周边地缘政治经济关系的稳定;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协定;与远方国家签订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以消除贸易转移,寻求市场开放和互惠共赢。
从1971年开始,欧共体开始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政策,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同时,为了防止普惠制政策可能对于欧洲共同体内部产业造成危害,也制定了相关的保障机制。1963年7月23日签订的《雅温得协定》是《洛美协定》的前身。它规定欧共体在两个《雅温得协定》期限内分别给予联系国7.3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单方面援助,此外还包括互惠的贸易安排,即规定欧共体和联系国相互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
1975—2000年,欧共体和非加太地区国家共签署了4个《洛美协定》。这4个《洛美协定》中,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国家逐渐由互惠的贸易安排转为欧盟单方面的援助和单方面的贸易优惠安排。随着《洛美协定》签约国的增加,欧盟逐步增大了经济援助的力度,而历次《洛美协定》的签署基本都在前一个协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非互惠的优惠贸易安排方面的改进,如扩大减税的产品比率和幅度,增加进口配额,取消数量限制,扩大合作领域,帮助非加太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等。
《洛美协定》是南北合作的一个典范。它保证了欧盟的原材料来源和制成品出口市场,对非加太集团的援助和与其建立的平等的伙伴关系也为欧盟积累了国际声誉和政治资本,而欧盟的经济援助和制度化的支持体系也促进了非加太国家的发展,对其战后稳定单一经济型的出口收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洛美协定》提供的援助金额仍然远远不够,且没有改变非加太地区国家单一的经济结构和贸易地位,它们仍然是欧洲国家的原材料来源地和制成品的销售市场。仅仅依赖《洛美协定》难以实现非加太地区国家的经济飞跃和经济结构改善。
总的来说,关税同盟和单一市场的建立消除了欧共体成员国间的贸易障碍,大大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增长。而内部竞争加剧也促进了成员国的专业化生产和国际分工。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促使欧共体国家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至发展中国家,而内部则集中于资本密集型产业,保障了欧共体原材料的供应地和产品的销售市场。此外,区域贸易联系的加强使得对于稳定汇率的要求更高了,而成员国间的国际分工和经济上的紧密联系推进了统一货币的进程。
欧委会发布的《欧洲产业竞争力1999年报告》指出,从1994年的情况来看,共同体的国内生产总值由于内部市场计划的实施而额外增长了1.1%~1.5%。内部市场计划实施10年之后,欧委会的评估认为2002年欧盟GDP由于内部市场而额外增长了1.8%。
欧盟建立以来,其对外贸易额稳步增长。对外贸易政策中最为重要的是欧盟参与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的多边贸易谈判。在欧盟成立之前,欧共体就已经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缔约方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欧盟成立之后,过去由美国主导的多边贸易谈判形成了美国和欧盟共同主导的G-2管理架构。
欧盟一直是自由贸易协定的积极推动者,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之初,欧盟一度中止双边贸易谈判,将区域贸易协定视为多边贸易协定的次优选择。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效率低下,多国难以达成共识,而控制议程的少数强国会因为忽略一些小国利益而遭到反对,加之多哈回合谈判议题范围广、种类多,也容易造成各方矛盾激化。此外,由于区域贸易合作相对多边贸易合作而言对发达国家更有利,如美国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合作快速发展,积极推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贸易主义盛行,使多哈回合陷入僵局,欧盟的谈判进程受挫(见表3-1)。欧盟对多边贸易谈判失去信心,转而将重心放在区域贸易谈判上。欧盟先后与韩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等国启动自由贸易谈判,以扭转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落后于美国的劣势。对于欧盟而言,新兴经济体市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议价能力又较弱,是贸易合作的重要谈判对象。欧盟与东盟、印度、中国的贸易合作市场前景广阔。
欧盟的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始于2006年,由于在多哈回合中“新加坡议程”未能通过,欧盟转向了其双边版本,将自由贸易区作为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手段。其目标为:开拓欧盟货物和服务出口的新市场;增加投资机会;降低关税和贸易成本,增加贸易额;消除贸易壁垒,进而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贸易的可预见性,以降低贸易风险和成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就欧盟与中国的关系而言,双方市场的竞争性与互补性共存,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对双方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通过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可以深入到中国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而中国可以利用贸易开放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转型。但是中欧之间的贸易谈判涉及中国自身的改革难点,欧盟也有所保留,使得双边谈判仍然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困难。
欧洲国家产业政策合作的最大成果就是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主要是由法国、荷兰和意大利推动的,因为这三国在农产品的生产上有大量剩余,但竞争力较弱,缺乏市场。农业共同市场1962年最早由法国提出建设,于1970年基本建成。共同农业政策对内针对不同的农产品建立了多种农产品共同市场组织以实现农产品的内部价格与干预机制的统一。关于共同农业政策主要有三项基本原则,即单一市场原则(农产品在区域内自由流动,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补贴及其他贸易壁垒的障碍)、共同体优惠原则(优先购买区域内农产品,对于内部农产品实行共同补贴)和共同财政责任原则(农业政策的经费由各成员国按各自份额共同承担)。此外,欧共体还实行了共同价格制度,对农产品规定上限价格、下限价格和门槛价格并在波动超出范围时进行干预。欧共体建立了“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来支持农业政策。而在对外贸易方面,欧共体则采取了高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对于进口农产品低于“门槛价格”的征收“进口差价税”,对于出口农产品实施补贴,并进行市场管理。
但共同农业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价格支持政策使得农产品生产过剩,农产品库存大量增加。此外,农业支出占据了欧共体支出的大半,而且各国的投入和回报分配不均,这引起了德国和英国的不满,也降低了欧共体其他产业的福利。而国际上其他农业出口国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则由于欧共体的贸易保护而深受其害,这加剧了欧共体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
因此,欧共体对于农业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1992年之前进行的两次改革,主要为限制稳定市场的各种价格及支持机制中运用的范围,改善对农业预算支出的控制;明确结构调整范围包括了减少生产,对生产长期过剩行业采取了行动。但改革没有触及价格支持政策,且取得的效果较小。1992年进行的第三次改革使共同农业政策由价格支持转向生产者收入支持,是共同农业政策转轨的历史性标志。它主要包括分阶段大幅度降低农产品的保护价格;引进有条件的直接收入补贴政策工具,最终实现从价格支持政策全面转向收入支出政策;加强优化农业生产结构的结构性措施的实施力度和范围,加强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1999年达成了《欧盟2000议程》,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将共同农业政策转变为“共同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包括限制农业预算支出、削减主要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减少播种面积。
共同农业政策要求农产品统一价格,在尚未出现欧元之前各国需要进行货币换算,形成“绿色汇率”,当汇率变化导致绿色汇率与市场汇率脱节时,需要使用“货币补偿机制”对货币升值国家进行补贴而对贬值国家征税,这扭曲了竞争条件,增加了对统一货币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欧洲的货币一体化进程。
总的来说,共同农业政策对于欧共体国家来说是一次极为成功的国际协调。它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一体化,建立了农产品的共同市场,提高了欧共体国家的农产品产量,确保了欧共体内部的农产品供应,大大推进了欧共体成员国的农业发展,保护了欧共体内部农产品贸易,使欧共体内部的农产品贸易迅速发展,提高了欧盟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外,农业一体化也为欧洲一体化和欧元的出现和使用奠定了基础,共同农业政策与关税同盟政策并称为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两大基石。
除了农业政策之外,欧盟所推行的产业协调政策还有很多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信息与通信产业(ICT产业)、金融产业、新能源政策等方面。
ICT产业最早可追溯到欧洲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战略项目(ESPRIT)。1994年的《班格曼报告》指出欧洲应当为建设信息社会采取行动,成为欧洲ICT产业政策的基础性文件。欧盟的ICT产业政策包括供给政策和需求政策两个方面。供给政策包括对ICT产业研发给予支持、对电信业的自由化改革与统一规制、制定ICT领域的统一技术标准三个方面。需求政策包括电子欧洲计划和2010计划。欧共体在需求政策方面主要是利用共同体层面的立法提案权和财政预算,对成员国的政策起到指导、协调和补充的作用,以及通过“标准化”方法来促进其在政策执行上的交流、竞争和共同进步。
欧盟国家的能源政策则是从《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开始的。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欧共体成员国意识到制定共同能源政策的重要性。1986年《欧洲能源政策》提出欧洲要将内部能源市场纳入欧共体统一大市场之中。2000年,欧委会通过了《确保欧盟能源供应安全战略(绿皮书)》,提出了新能源战略。在这之后,欧盟打破了各国能源传输网络的垄断,同时开始提高能源效率,提倡节能减排。
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提出再工业化战略。从危机中各成员国的表现来看,工业制造业份额较大的国家表现更为坚挺,欧盟国家由此形成了“制造业共识”。欧盟的“再工业化”战略包括: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提高制造品的复杂度和知识含量,从而使欧盟制造业始终处于全球价值链的高端;维持一个广泛和多样化的制造业基础;努力在新兴技术产业的角逐中抢占制高点。通过“再工业化”战略,欧盟开始了对产业结构的新调整,有助于实现欧洲“2020战略”中提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和高就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