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分章详解及重难点视频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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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犯罪构成

真题归类

一、犯罪构成概述

1.(2008年单选2)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属于( )。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派生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2.(2010年单选6)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3.(2014年法学单选3)我国《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甲长期通过网络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人民法院认定其聚众赌博,对其单独定赌博罪。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 )。

A.基本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4.(2018年单选5)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5.(2011年法学多选2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构成必要要素的有( )。

A.罪过

B.犯罪动机

C.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

二、犯罪客体

1.(2007年单选2)犯罪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是( )。

A.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B.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

C.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依据

D.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根据

2.(2009年单选3)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犯罪同类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主要依据

B.犯罪直接客体就是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物

C.犯罪直接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D.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直接客体

3.(2012年单选3)下列关于犯罪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个犯罪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

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C.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直接客体

D.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

4.(2014年单选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5.(2015年单选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6.(2009年多选21)对犯罪客体按照其范围大小可划分为(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1.(2007年单选3)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

A.不可能构成犯罪

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

2.(2008年单选3)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方式的是( )。

A.甲因高兴将3岁儿子抛接但因失手致其死亡

B.乙分娩婴儿后为掩盖未婚先孕真相将婴儿扔出窗外致婴儿死亡

C.丙分娩女婴后不愿抚养,遂以2万元价格将其卖给他人

D.丁分娩婴儿后将婴儿弃置于火车站致其冻成重伤

3.(2008年单选7)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 )。

A.犯罪行为

B.犯罪结果

C.犯罪目的

D.犯罪动机

4.(2009年单选4)下列犯罪行为中,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甲过失致陈某重伤后拒不送医,致其死亡

B.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拒绝抚养,致其冻饿身亡

C.丙对自己负责维修的锅炉不维修,致锅炉爆炸

D.丁过失引起火险后,不予扑灭,酿成火灾

5.(2009年单选5)在抢劫犯罪中,犯罪时间( )。

A.是抢劫罪的必要要件

B.是抢劫罪的选择要件

C.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D.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无关

6.(2012年单选4)下列犯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 )。

A.重婚罪

B.遗弃罪

C.绑架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2014年单选6/法学单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8.(2017年单选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9.(2017年单选4/法学单选3)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10.(2018年单选15/法学单选5)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

A.洗钱罪

B.遗弃罪

C.玩忽职守罪

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11.(2013年多选41)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有( )。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B.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12.(2014年法学多选22)下列选项中,危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有( )。

A.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B.乙在菜场卖菜时辱骂顾客王某,致王某情绪激动,心脏病突发而猝死

C.丙违章驾车,将行人赵某撞成重伤后逃跑,赵某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丁将陶某打晕后以为其已经死亡,就将陶某抛掷到水库中,陶某溺水死亡

13.(2014年法学多选24)下列关于犯罪地点在刑法中的作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犯罪地点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

B.犯罪地点是犯罪的选择构成要件

C.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

D.犯罪地点是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

14.(2014年法学简答31)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四、犯罪主体

1.(2007年单选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2008年单选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

A.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拐卖儿童

B.强奸、抢劫、抢夺、放火、爆炸

C.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D.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3.(2008年单选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应当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待治疗痊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

4.(2009年单选6)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能成为单位犯罪

B.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不包括几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C.高等院校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对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5.(2010年单选4)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6.(2010年法学单选3)甲(17周岁)因盗窃他人价值3万元财物被起诉,经审理查明,甲在15周岁时还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5万元。对甲的行为应( )。

A.按盗窃8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B.按盗窃3万元从轻或减轻处罚

C.按盗窃8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D.按盗窃3万元减轻或免除处罚

7.(2010年法学单选4)甲因家庭纠纷杀死了自己的父亲。甲所犯之罪( )。

A.是纯正身份犯

B.是不纯正身份犯

C.不属于身份犯

D.属于亲告罪

8.(2010年法学单选5)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对其应( )。

A.认为构成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

B.不予刑事处罚,也不认为构成犯罪

C.认为构成犯罪,由政府予以强制治疗

D.认为构成犯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9.(2011年单选17)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未成年人罪犯不得判处罚金

B.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0.(2012年单选6)下列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没收财产刑

B.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D.对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均可以假释

11.(2013年单选4)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

12.(2014年单选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2014年单选7)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 )。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4.(2016年法学单选3)甲(15周岁)指使乙(13周岁)抢夺手机,乙得手后为了逃跑,捡起砖块将追赶的受害人打成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

D.不构成犯罪

15.(2018年单选12/法学单选2)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单位分支机构不会构成单位犯罪

B.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

C.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D.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

16.(2008年多选24)下列选项中,应当以单位犯罪处罚的有( )。

A.某国有公司明知他人进行走私,为其提供货款的

B.某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单位利益,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

C.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以实施走私为主要活动的

D.自然人以走私石油为目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后,该公司大量走私石油的

17.(2012年法学多选22)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有( )。

A.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盗窃病人财物致病人无钱治病死亡

C.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

D.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把被害人打死

18.(2017年多选43/法学多选23)下列情形中,可以成立单位犯罪的有( )。

A.甲设立公司,主要从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以牟利

B.乙与公司股东商议后,以公司名义走私香烟,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C.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

D.丁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将违法所得用来购买豪华别墅

五、犯罪主观方面

1.(2007年单选6)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2.(2008年单选8)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杀乙,置乙身边丙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向乙射击。结果没有击中乙,却打死了丙。对于丙的死亡,甲的罪过形式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3.(2009年单选7)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

B.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因素不同

C.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积极追求

D.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知情

4.(2009年单选8)甲在教育自己的小孩时,因方法粗暴致其重伤。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种认识属于( )。

A.对象认识错误

B.法律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5.(2010年单选2)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6.(2010年单选3)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7.(2010年法学单选6)罪过是指( )。

A.犯罪的故意

B.犯罪的过失

C.犯罪的故意、过失

D.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和动机

8.(2011年单选3)甲喜新厌旧,欲杀害妻子乙后与情妇结婚,虽然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乙、丙均中毒身亡。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9.(2011年单选13)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

B.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

C.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

10.(2011年法学单选4)下列有关犯罪行为方式与罪过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作为是故意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B.作为是故意的或过失的,不作为是过失的

C.作为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是间接故意的或过失的

D.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之间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

11.(2012年单选10)甲雇用乙杀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而杀害。甲因此拒付“佣金”。在本案中(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2.(2012年法学单选3)甲与妻子感情不和,一直找机会毒死妻子。一天,家中饮水机无水,甲打电话叫人送水,然后在水里放了毒药,结果将其岳父毒死。甲对其岳父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3.(2013年单选13)甲意图杀死李某,某夜来到李某家院门外,从门缝窥见院内有一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忙举弩射击。甲次日得知射死的是李某家的驴。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意外事件

B.打击错误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

14.(2013年法学单选1)甲误将苏打当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赵某饮用后安然无恙。这一情形属于( )。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对象错误

D.手段错误

15.(2014年单选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持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过多死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故意杀人罪(既遂)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6.(2015年单选3)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17.(2015年单选6)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18.(2017年单选5/法学单选4)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19.(2018年单选16/法学单选6)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A.客体错误

B.工具错误

C.打击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20.(2010年多选25)犯罪目的在定罪中的作用有( )。

A.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B.决定故意犯罪的既遂

C.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D.决定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21.(2012年法学多选23)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有( )。

A.甲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当作张三杀死

B.乙认为嫖娼不为罪,有意嫖宿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

C.丙以为他人电脑背包里有电脑,偷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假币

D.丁用木棍猛击陈某头部,以为陈某已经死亡而离开,后陈某获救

22.(2014年多选44/法学多选23)甲在长途汽车站窃得他人挎包一个,事后发现包内有现金2000元、海洛因200克、手枪一把,遂将海洛因和手枪藏在家中。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盗窃枪支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23.(2015年多选42)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有( )。

A.甲以为在网上窃取“Q币”不犯罪而为之

B.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

C.丙以为夜间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犯罪而为之

D.丁把他人灌醉后拿走其随身财物,辩称自己犯的是盗窃罪

24.(2016年多选44)下列情形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有( )。

A.甲殴打张某时,失手打中了路人李某,致其重伤

B.乙认为家长教训孩子天经地义,经常在家殴打孩子

C.丙误以为前来抓捕自己的警察赵某是仇家,挥棍将其打成重伤

D.丁开车欲撞死钱某,钱某被撞后倒地昏迷,丁误认为其已死亡于是离去

25.(2014年简答51)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6.(2018年法条分析5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请分析“不能抗拒”和“不能预见”的含义。

27.(2017年法学论述3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归类解析

一、犯罪构成概述

1.B

【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而形成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则为总则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可见,选B项。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中,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为普通的犯罪构成,是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为绑架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则为派生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可分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2.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和共同犯罪形态(帮助犯、教唆犯等)的犯罪构成。本题表述中,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而未遂形态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选B项。

3.A

【解析】本题表述中,人民法院对甲单独定赌博罪,并没有认定存在赌博罪的各类停止形态,也没有对甲是否属于赌博罪的共犯作出认定,因此,甲的罪行符合赌博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选A项,不选B项。犯罪构成还有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之分。《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的是赌博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即《刑法》第303条第1款将“聚众赌博”规定为赌博罪的标准形态,而不是派生形态,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该标准的犯罪构成规定对甲定罪。可见,不选C、D项。

4.D

【解析】本题表述的条文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应当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而非修正的犯罪构成,不选A项。标准的犯罪构成是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本题表述的条文含有“情节较轻的”,应当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中的“减轻的犯罪构成”,选D项。

5.AD

【解析】犯罪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的,其中,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罪过”)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而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对象(犯罪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则是构成犯罪的选择性要素。可见,选A、D项。

二、犯罪客体

1.B

【解析】我国刑法分则按照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是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选B项。犯罪客体的分类标准是侵害社会利益范围的大小,同类客体对于区分此罪和彼罪虽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成为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有时候即便侵犯的同类客体相同,但罪名不同,如盗窃罪和抢劫罪,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客体相同,但罪名不同,不选A项。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根据是犯罪客观方面,而非同类客体,例如,保险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同类客体的犯罪,但两罪的犯罪构成截然不同,不选C项。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根据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不选D项。

2.B

【解析】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就是其是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构筑了刑法的分则体系,A项表述正确。犯罪直接客体不同于犯罪对象,比如,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犯罪对象则可能是具体的财物。可见,B项表述错误,C项表述正确。一个犯罪可以同时侵犯数个客体,比如,以暴力实施抢劫的,不仅侵犯了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人身权利。可见,D项表述正确。

3.D

【解析】一个犯罪既可能侵犯一个直接客体,例如盗窃罪,只侵犯公私财产权,此谓简单客体;一个犯罪又可能侵犯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例如以暴力方法实施的抢劫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而且侵犯人身权利,此谓复杂客体。可见,A项表述错误。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直接客体是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特定的社会利益,无法成为犯罪分类的依据。可见,B项表述错误。无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中止、预备,都属于犯罪形态,都会对犯罪客体造成损害,都存在犯罪客体。当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对犯罪客体造成损害的程度也不相同。可见,C项表述错误。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可见,D项表述正确。

4.A

【解析】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本质内容,即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不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可能具有相同的犯罪对象,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可见,A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在某些犯罪中,犯罪对象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无法区分此罪和彼罪,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盗窃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和盗窃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尽管犯罪对象相同,但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见,B项表述错误。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利益),而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可见,D项表述错误。

5.B

【解析】备选项中,B项表述的“抢夺的财物”是抢夺罪的犯罪对象,选B项。犯罪对象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A、C项表述的“赌博的筹码”“行贿的财物”是组成犯罪之物,而非犯罪对象,不选A、C项。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用之物,D项表述的“运输毒品的车辆”是犯罪所用之物,而非犯罪对象,故不选D项。

6.ABC

【解析】犯罪客体按照其范围大小可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可见,选A、B、C项。

三、犯罪客观方面

1.A

【解析】刑法上的不作为即不为某种行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不作为构成犯罪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犯罪。本题表述中,甲对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甲的不作为行为不构成犯罪,选A项。

2.D

【解析】对于负有特定义务而拒绝履行的犯罪属于不作为犯罪,丁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却将其弃置于火车站致使其被冻成重伤,这是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构成遗弃罪,遗弃罪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可见,选D项。A项表述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项表述构成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可由不作为构成),C项表述构成拐卖儿童罪,A、B、C项表述的情形都是作为形式的犯罪,故不选A、B、C项。注意: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

3.A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在犯罪客观方面,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必不可少的要素。可见,选A项。不选B项的理由:犯罪结果并非存在于一切犯罪中,行为犯、危险犯就不要求有犯罪结果。不选C项的理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不选D项的理由: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它不影响犯罪主观方面的成立。

4.B

【解析】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即该类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即该类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当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本题B项表述中,乙对严重残疾的儿子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致其死亡,系以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其他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逃税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可见,选B项。A、C、D项表述的犯罪都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不选A、C、D项。

5.D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对象(犯罪对象)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而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则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不以时间、地点和方法为构成要件。就本题而言,在抢劫罪中,无论是在白天抢劫,还是在黑夜抢劫,都与犯罪构成无关,即不影响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可见,选D项。

6.B

【解析】遗弃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选B项。重婚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现,不选A、C、D项。

7.D

【解析】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和因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直系亲属之间负有的抚养、扶养、赡养等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选D项。

8.B

【解析】不作为犯是以不履行命令性规范实现的犯罪类型。A项表述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因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选A项。B项表述构成不作为逃税罪,逃税罪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即行为人有依法履行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不作为犯罪的形式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逃税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作假账、涂改账本等积极行为,而不是消极行为,不能以积极与消极、动与静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总之,逃税罪是纯正不作为犯,选B项。C项表述中,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从C项表述情形分析,丙离开驾驶岗位应当属于以作为方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选C项。D项表述中,丁作为医生负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但未予施救致使乘客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选D项。

9.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A、B项表述中,劝人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的行为以及“作法”诅咒他人的行为都不能称之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不选A、B项。C项表述中,甲殴打乙致使乙轻伤,甲的殴打行为与乙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死与甲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为高空坠落花盆这一具有决定意义的异常因素,中断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选C项。D项表述中,乙跳河溺死是因甲的穷追不舍所致,乙的死亡是甲的行为引起的,甲的追打行为与乙跳水从而溺水死亡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因而应当认定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选D项。

10.C

【解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选C项。洗钱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行,不选A项。遗弃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行,不选B、D项。

11.ACD

【解析】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有:(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特定义务包括法律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和因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可见,选A、C、D项。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身体动作,而不是没有实施任何行为,不选B项。

12.ABC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A项表述中,邹某的死亡是因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所致,如果没有甲的非法拘禁行为,则不会出现邹某不慎摔死的结果,因此邹某的死亡结果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选A项。B项表述中,王某心脏病突发而猝死是因乙的辱骂行为所致,如果没有乙的辱骂行为,则不会引起王某死亡的结果,因此王某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辱骂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选B项。需要说明的是,王某确实患有心脏病,乙未必能够认识到这一点,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不过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乙是否对王某患有心脏病有所认识或应当认识,如果有所认识或应当认识,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认识,则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因此,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但有因果关系未必承担刑事责任。C项表述中,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赵某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赵某的死亡是因丙的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因此赵某的死亡与丙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选C项。虽然赵某死亡是因得不到救助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D项表述中,丁将陶某打晕,误以为陶某死亡,这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选D项。

13.BCD

【解析】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素,而危害结果、犯罪地点等其他要素则不是必要或共同构成要素,而是选择构成要素。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犯罪地点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例如“入户”抢劫可以成为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可见,C项表述正确。犯罪地点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酌定量刑情节,例如,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反之,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可见,D项表述正确。

14.【答案要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

(1)以危害结果是否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每个要点3分,答对3个以上给10分——编者注)

四、犯罪主体

1.B

【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B项。

2.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选C项。

3.B

【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责任能力,当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实施行为后精神不正常,也应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责任能力,便阻却责任,该行为不成立犯罪;即使实施行为后精神正常,也不应承担责任。可见,选B项。

4.B

【解析】《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对于单位犯罪,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A项表述正确。《单位犯罪案件解释》第1条指出:《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据此,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可见,B项表述错误,选B项。高等院校属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见,C项表述正确。《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两(双)罚制,单罚制仅是例外。据此,D项表述正确。

5.D

【解析】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两罚制,单罚制仅是例外。在对单位犯罪适用单罚制的情形下,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本身。采取单罚制的情形比较少,根据刑法分则规定,采取单罚制的情形如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以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责任事故性犯罪。可见,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但也有少数犯罪是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可见,A项表述错误。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如某些责任事故性单位犯罪并不以牟利为目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

6.B

【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甲对17周岁时盗窃3万元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对15周岁时盗窃5万元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B项。

7.C

【解析】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在刑法理论上,通常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为纯正身份犯和不纯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条件,无此特殊条件该犯罪则不能成立。如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纯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但如果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以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从本题表述的情形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因此不是身份犯,更谈不上是纯正身份犯还是不纯正身份犯。可见,选C项,不选A、B项。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类犯罪包括侵占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杀人罪不是亲告罪,不选D项。

8.B

【解析】《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选B项。

9.B

【解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据此,A项表述错误。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据此,B项表述正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C项表述错误。《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无论罪行多么严重,都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D项表述错误。

10.C

【解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据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A项表述错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B项表述错误。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据此,C项表述正确。《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D项表述过于绝对,是错误的。

11.C

【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8种犯罪是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因此,甲对拐卖儿童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故意伤害罪(重伤)要负刑事责任,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选C项。

12.B

【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属于醉酒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因而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事后因被追赶导致精神病复发,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因而判断甲是否负刑事责任,应以实施行为时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可见,选B项,不选A项。对于醉酒的人犯罪,不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故不选C、D项。

13.C

【解析】根据《刑法》第201条、第211条规定,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指出,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构成逃税罪的单位犯罪,但对甲公司不再追诉,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见,选C项,不选A、D项。由于对甲公司不再追诉,不选B项。

14.D

【解析】甲指使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乙抢夺手机并得手,甲、乙对抢夺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至于乙在手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而将受害人打成轻伤的,对二人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可见,选D项。

15.D

【解析】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至于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等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可见,A项表述错误。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或者虽然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但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应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B项表述错误。两个以上单位犯罪的,也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C项表述错误。在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上不明显的,可不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可以分清主犯和从犯,而且分不清主犯和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就应当分清主犯和从犯,依法处罚。可见,D项表述正确。

16.AB

【解析】A项表述的国有公司构成走私罪共犯,国有公司是一个合格的单位,因而构成单位犯罪,A项表述属于自然人和单位共同犯走私罪,选A项。B项表述中,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为了本公司的利益经集体决定走私假币的,构成走私假币罪的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因而选B项。《单位犯罪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C、D项表述的情形不构成单位犯罪。

17.ACD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A项表述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中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对故意伤害致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选A项。C项表述中,虽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非法拘禁罪不负刑事责任,但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重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故意伤害罪(重伤)负刑事责任,选C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选D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且被害人因财物被盗而无钱治病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前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选B项。

18.BC

【解析】《单位犯罪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据此,不选A项。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B项表述的情形即将非法利益归单位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选B项。当然,如果B项表述的情形改为“乙与公司股东将非法利益私分”,则属于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自然人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C项表述中,丙为使其公司承建工程,向国有投资公司主管人员支付巨额回扣,构成单位行贿罪,选C项。《单位犯罪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D项表述构成自然人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选D项。

五、犯罪主观方面

1.D

【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与因果关系错误。本题表述中,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事实上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本题表述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这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因为张三和李四的生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选D项。

2.B

【解析】区分各类罪过形式是解答本题的关键。各类罪过形式的区分可以概括为: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又实施行为,为直接故意(希望发生);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实施行为的,仍为直接故意,但若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任其发生);如果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却造成结果发生的,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希望发生);如果因行为人麻痹大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认识不到发生)。本题表述中,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丙,虽然不积极追求但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系间接故意,选B项。

3.A

【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具有相似之处: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因素相同。可见,不选B、D项。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即都不是积极追求。可见,不选C项。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否定,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可见,选A项。

4.B

【解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之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包括假想非罪(刑法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以为不构成犯罪)、假想犯罪(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以为构成犯罪)以及此罪、刑误以为彼罪、刑。本题表述中,甲粗暴的教育方法致使小孩受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甲却误以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非罪。可见,选B项。A、C、D项表述都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5.A

【解析】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甲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非罪”。可见,选A项。B、C、D项表述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6.C

【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了无罪过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无罪过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罪过,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无罪过即无责任。可见,选C项。不选A项的理由:过于自信的过失为有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无认识的过失,但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不选B项的理由:无罪过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但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构成过失犯罪。不选D项的理由:无罪过事件与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有关,但与犯罪的主体条件无关。

7.C

【解析】罪过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罪过形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可见,选C项。

8.B

【解析】间接故意包括3种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第(1)种情形,即甲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导致儿子也中毒死亡的结果,仍然放任该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选B项。

9.B

【解析】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见,A项表述错误。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不能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可见,B项表述正确。过失犯罪根本不存在停止形态问题,也无所谓未遂、预备、中止等说法,更谈不上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刑法》第15条第2款也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比照”处理。刑法中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都必须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即便是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也要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发生,也不能构成过失犯罪。可见,C、D项表述错误。

10.D

【解析】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实际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都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可见,D项表述正确。

11.A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情形下,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即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本题表述中,乙在夜间由于辨认错误,将王某误当作胡某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无论是杀王某,还是杀胡某,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同一犯罪构成,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一人既遂,整体既遂”原则,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选A项。

12.C

【解析】甲为了毒死妻子在饮水机中投毒,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其岳父被毒死的发生,甲对其岳父被毒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选C项。

13.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认识错误和不能犯未遂。本题表述中,甲欲杀害的人为李某,却误将李某家的驴当成李某并将其杀死,这属于行为人在故意犯罪中发生认识错误,但既没有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也未造成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应当认定为不能犯未遂。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选D项。甲因认识错误致使其行为构成不能犯未遂,因而对财物的损害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选C项。对于本题表述的不能犯未遂情形,属于广义上的认识错误,但并非事实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并未造成预期的和预期之外的犯罪结果,不能依据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来解决,因而也就无所谓打击错误,不选B项。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甲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因为意外事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选A项。

14.D

【解析】甲误将苏打当作毒药投入赵某的水杯中,这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认识错误中的手段错误,即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赵某,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无毒的药物——苏打,从而造成手段不能犯未遂。可见,选D项。甲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罪过性质,其主观心态属于故意,而不是过失,不选B项。认定意外事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甲的主观心态明显是故意,不选A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搞错了对象,如行为人杀错了人。本题表述中,甲谋害赵某,并没有发生对象错误,不选C项。

15.A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打击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于打击错误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因行为偏差)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本题表述中,甲持杀人的故意,预想刺杀常某而错误刺中乙,致乙死亡,两个打击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杀人故意的承担;甲致乙死亡,构成既遂,所以,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可见,选A项。

16.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甲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误以为赵某死亡,但实际上赵某并没有死亡,为了逃避罪责,甲将被害人投入河中,殊不知,后实施的抛“尸”河中的行为淹死了被害人。在这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甲主观上存在杀害赵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确实是由其行为直接造成的,因而其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甲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可见,选D项。

17.D

【解析】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所述情况的认识,包括对行为、结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以及对行为对象的明确认识;还包括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选D项,因为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对行为对象的明确认识。不选A项,因为故意的认识内容是主观方面的范畴,而对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识属于对行为主体的认识,并非故意的认识内容的范畴。不选B、C项,因为故意的认识内容针对的是犯罪构成事实所述情况的认识,而非对行为违法性或数额是否达到较大的认识。

18.B

【解析】甲因存在客观认识错误,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造成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属于目标打击错误或行为偏差,选B项。因果关系错误即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错误认识,包括:行为造成危害结果但却误以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却误以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已经造成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有误解。甲误伤李四,不存在上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选A项。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因误认事实,而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性质是正当的、合法的情形,行为性质错误属于广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本题表述中,甲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甲不可能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不合法的,因而不属于性质认识错误,不选C项。甲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存在罪过,而意外事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选D项。

19.D

【解析】甲误以为张某是淹死的,实际上是摔死的,即甲已经实际造成损害结果,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存在误解,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选D项。需要注意的是,本题表述中,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这种情形属于对象错误或性质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因而本题表述的情形既存在对象错误也存在因果关系错误,但备选项表述中并无对象错误。

20.AC

【解析】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上,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目的也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犯罪目的的作用就是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或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从而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可见,选A、C项。不选B项的理由:决定故意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犯罪构成,具体有实害犯、行为犯、危险犯之分。犯罪目的不能成为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不选D项的理由:犯罪目的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无直接联系,犯罪目的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

21.ACD

【解析】A项表述的杀错人的情形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选A项。B项表述的情形为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非罪,不选B项。C项表述的情形为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客体认识错误,选C项。D项表述的情形为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选D项。

22.A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虽然甲盗取了现金、海洛因、手枪,但甲仅有盗窃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或毒品的故意,仅在盗窃罪的限度内承担故意的罪责,对误盗毒品、枪支的事实不承担故意的罪责,因此,甲仅成立盗窃罪。可见,A项正确,B项错误。其后,甲非法持有了该毒品和枪支,且该行为不能被盗窃罪吸收,构成独立犯罪,故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综上分析,选A、C、D项。

23.ACD

【解析】A项表述的情形构成盗窃罪,但甲以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假想非罪;C项表述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丙以为不构成犯罪,这是假想非罪;D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抢劫罪,但丁误以为是盗窃罪,这是误以此罪为彼罪。A、C、D项表述都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B项表述的情形构成故意杀人罪,乙在杀死他人时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不选B项。

24.ACD

【解析】A项表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偏差,B项表述属于法律认识错误,C项表述的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性质错误(属于广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D项表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25.【答案要点】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表现在:

(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

26.【答案要点】

(1)“不能抗拒”是指行为人没有能力抗衡或者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2)“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未预见,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

27.【答案要点】

(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2)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形:①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②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③对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以及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