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量刑
真题归类
一、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二、量刑情节
1.(2010年单选7)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 )。
A.判处法定刑中比较轻的刑罚
B.判处法定刑中最轻的刑罚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2013年法学单选8)下列选项中,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是( )。
A.犯罪后自首
B.教唆他人犯罪,被他人拒绝
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D.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3.(2009年简答26)简述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三、量刑制度
1.(2007年单选9)下列情形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除走私1000克冰毒外,还曾与他人共同运输3000克海洛因
B.乙非法购买一支手枪,并长期私藏在家中
C.丙谋杀仇人张某后,发现张某携有现金1万多元,遂取走该现金
D.丁见李某带有大量现金,将李某毒杀,劫取其所带全部财物,并将李某尸体剁成碎块后掩埋
2.(2007年单选12)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经过1年时,甲又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甲应( )。
A.撤销缓刑,在6年以下、4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B.撤销缓刑,在6年以下、4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经过的1年考验期计入应执行的刑期
C.撤销缓刑,减去经过的1年考验期,在5年以下、4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D.不撤销缓刑,先执行有期徒刑4年,然后继续进行缓刑考验
3.(2010年单选8)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数罪并罚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
C.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
4.(2010年单选14)甲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去外地参与传销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监督机关得知后多次通知其即刻返回,但甲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返回,情节严重。对甲应当( )。
A.撤销缓刑,同时认定构成脱逃罪,两罪并罚
B.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重新确定缓刑考验期
D.撤销缓刑,对原犯罪从重处罚
5.(2011年单选7)下列情形中,属于自首的是( )。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如实交代了杀人事实
B.甲在与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在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派出所打电话,主动交代了自己杀害妻子的事实,然后出走,不知去向
6.(2011年单选9)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放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对甲还需要继续执行的刑期是( )。
A.12年
B.10年
C.9年
D.7年
7.(2013年法学单选2)甲在被羁押期间,得知同监舍的乙(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掌握乙的同案犯丙曾经入室抢劫杀人的情况,就将这一线索报告给看守所警察,并设法说服乙揭发了丙抢劫杀人的事实。公安机关据此侦破了丙的抢劫杀人案件。此案中( )。
A.甲和乙均成立重大立功
B.甲不成立立功,乙成立重大立功
C.甲和乙均成立立功
D.甲成立立功,乙成立重大立功
8.(2013年法学单选7)甲因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期满后,司法机关发现甲在缓刑考验开始后满2年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对甲( )。
A.应在5年以上9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B.应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C.应在5年以上6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
D.应直接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
9.(2015年单选7)甲17周岁时因运输毒品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贩卖毒品被逮捕。甲属于( )。
A.再犯
B.初犯
C.一般累犯
D.特别累犯
10.(2015年单选15)甲因侵占科研经费被捕。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自己曾和同事一起套取另一科研项目经费19万元用于自己房屋装修。甲供述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属于( )。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11.(2015年法学单选2)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实。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将乙、丙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准自首
C.立功
D.坦白
12.(2016年单选8)甲因涉嫌受贿被逮捕,在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行,并举报同监室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企图脱逃,经查证属实。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B.甲具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处罚
C.甲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D.甲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对其应当免除处罚
13.(2017年单选10/法学单选6)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 )。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14.(2017年单选1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于数个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 )。
A.吸收原则
B.简单相加原则
C.并科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15.(2007年多选24)下列情形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有( )。
A.犯罪嫌疑人甲主动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B.乙故意重伤他人,被家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C.丙因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又主动供述其他盗窃罪行
D.丁贪污公款,在贪污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6.(2008年多选23)下列关于缓刑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对累犯不适用缓刑
B.由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
C.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D.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
17.(2010年法学多选15)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 )。
A.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B.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C.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D.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18.(2011年法学多选24)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立功的有( )。
A.甲因拐卖儿童被捕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
B.派出所所长乙因受贿被捕后,主动提供被其隐瞒下来的夏某抢劫犯罪线索,使该抢劫案得以侦破
C.丙因共同盗窃被捕后,主动提供同案犯陈某强奸犯罪线索,使该强奸案得以侦破
D.丁因贪污被取保候审后,向缉毒警察刘某购买他人贩毒犯罪线索,并提供给司法机关,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19.(2012年多选41)甲因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甲又犯间谍罪,依法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甲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C.对甲应在5年以上8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D.对甲应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0.(2012年多选42/法学多选25)下列选项中,属于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有( )。
A.有悔罪表现
B.犯罪情节较轻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1.(2013年多选42)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 )。
A.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2.(2013年法学多选24)下列选项中,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
A.甲因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虐待妻子致其重伤
B.乙在某小区窃得人民币3万元,1个月之后,又在某商场窃得手机4部,价值人民币1万元
C.丙因窃取本单位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其在判决前曾在某小区盗窃人民币3万元
D.丁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其在判决前有2次数额较大的贪污行为
23.(2014年多选42)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下列情形中,可认定为立功的有( )。
A.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C.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的
D.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24.(2015年法学多选22)2010年,甲(15周岁)因琐事放火烧毁邻居家房屋后逃走,2014年因多次盗窃被抓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对甲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C.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25.(2017年多选42/法学多选22)下列选项中,属于量刑制度的有( )。
A.累犯
B.缓刑
C.自首
D.假释
26.(2018年多选42)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自首中“自动投案”的有( )。
A.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方交代了自己抢劫他人的事实
B.因形迹可疑被父母捆绑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了自己杀人的事实
C.匿名报案后在事故现场接受询问时,向警方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
D.在涉嫌诈骗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途中找警方交代了自己绑架他人的事实
27.(2015年简答51/法学简答3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28.(2013年法学论述35)试论累犯的构成条件。
归类解析
一、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二、量刑情节
1.C
【解析】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据此,选C项。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2.C
【解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C项。《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不选A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不选B项。《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不选D项。
3.【答案要点】
(1)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2)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①犯罪动机;②犯罪手段;③犯罪时间、地点;④犯罪侵害的对象;⑤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答对4个即可给分——编者注)
三、量刑制度
1.C
【解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也以数个行为确定一个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可见,不选A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两个罪名都是选择性罪名,B项表述中,乙非法购买一只手枪,并长期私藏在家中,只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被买卖行为吸收,不另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可见,不选B项。C项表述中,丙谋杀张某后又取走1万多元现金,是基于不同犯罪故意的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可见,选C项。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抢劫过程中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不另行定罪。可见,D项表述的情形只构成抢劫罪,不能数罪并罚,不选D项。
2.A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根据上述规定,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在总和刑期6年以下、交通肇事罪和失火罪中最高刑期4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可见,选A项,不选C、D项。经过的1年考验期不应计入应执行的刑期,不选B项。
3.C
【解析】对于数罪并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而不单纯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可见,A项表述错误。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宣告刑中有附加刑的情况,此外,《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了并科原则适用于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情况,即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但管制本身不能适用并科原则,而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可见,B项表述错误。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原则,其他主刑被死刑吸收,只执行死刑。可见,C项表述正确。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有期自由刑,这意味着限制加重原则不仅仅适用于有期徒刑,还适用于管制和拘役。可见,D项表述错误。
4.B
【解析】《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选B项。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甲未被关押,也就无所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可见,不选A项。C、D项表述明显错误。
5.A
【解析】《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第1项中规定,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属于自首。A项表述中,“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这构成“自动投案”;“甲如实交代了杀人事实”,这构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见,选A项。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B项表述中,甲、乙系共同犯罪,甲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但甲并未交代同案犯乙,因而其不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和立功的区别在于,自首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立功则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C项表述的情形是揭发他人诈骗的事实,而不是供述自己罪行,因而不是自首,但可构成立功。可见,不选C项。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故D项表述的情形也不构成自首。
6.D
【解析】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漏罪,对漏罪应当采取“先并后减”原则处理。《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规定,对甲所犯放火罪与盗窃罪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先并”,即在总和刑期(12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7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法院据此决定对甲执行10年有期徒刑;“后减”即决定执行的刑期后,再减去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3年,则甲还应当执行7年的刑期。可见,选D项。
7.A
【解析】立功有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此外,根据《自首立功解释》之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本题表述中,丙实施的抢劫杀人案,属于重大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甲在被羁押期间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乙揭发了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可见,选A项。
8.B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或犯有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根据上述规定,对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在总和刑期(3年+5年=8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5年)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可见,选B项。虽然甲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被发现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但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所犯新罪,所以不应看作是考验期满后犯罪,因而不选D项。
9.A
【解析】《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此为毒品再犯制度。据此,选A项,不选B项。甲不构成一般累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犯前后两罪时已满18周岁,而甲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可见,不选C项。甲不构成特别累犯,因为特别累犯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而甲所犯前罪为运输毒品罪,并非上述任一类犯罪。可见,不选D项。
10.A
【解析】甲因侵占科研经费被捕后,如实供述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19万元的罪行,这属于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本人罪行的事实,构成坦白,选A项。立功是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而本题表述的情形,甲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并非是他人的行为,因为甲本人也参与了经费的套取。可见,甲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不选B项。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自首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余罪自首、准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准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本题表述中,甲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或准自首,因为甲被动归案后,所供述的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即“侵占科研经费”事实的范畴。可见,不选C、D项。
11.A
【解析】甲、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符合上述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可见,选A项。准自首即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由于甲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仅是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因而不能成立特别自首,不选B项。甲的行为不是立功,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而甲所揭发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非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不选C项。甲的行为不是坦白,因为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甲尚未归案,仅是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不选D项。
12.C
【解析】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第67条第1、2款中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表述中,甲不符合上述两种自首情节。《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题表述中,甲的举报行为符合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可见,C项表述正确。
13.D
【解析】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该盗窃事实属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甲所犯其他罪行,因而甲的行为构成特别自首(余罪自首),选D项,不选B项。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余罪自首,都属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坦白是“被动”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本题表述中,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不是坦白,不选A项。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换言之,自首是供述本人的行为,立功是揭发其他犯罪人的行为,这是自首和立功的区别。本题表述中,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属于自首而非立功,不选C项。
14.D
【解析】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对于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具体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本题表述的有期自由刑为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选D项。
15.BD
【解析】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立功,而不是自首,不选A项。《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选D项。《自首立功解释》第1条中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选B项。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上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不作为自首处理。可见,不选C项。
16.A
【解析】本题原标准答案为A、B项,《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只有A项是正确答案。《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据此,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上述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非由“公安机关”考察。可见,B项表述已不正确。《刑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据此,C项表述错误,因为如果原判刑期低于1年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1年。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D项表述错误。
17.ABCD
【解析】《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据此,选A、B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选C、D项。
18.AC
【解析】《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立功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A项表述中,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选A项。B项表述中,派出所所长乙提供被其隐瞒下来的夏某抢劫犯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因为乙具有派出所所长这一特定的身份,抓捕或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其法定应尽的职责,其不作为便是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应受相应的处罚。因此,乙在因其他案件被审查归案后提供以前所隐瞒的线索,只是其主动如实交代其以前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可作为对其不作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在另外案件中认定为立功,故不选B项。C项表述中,丙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强奸案,构成立功,选C项。D项表述中,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并得以侦破案件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不选D项。
19.BC
【解析】《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间谍罪,应当撤销缓刑,而不是按照累犯处理,A项表述错误。《刑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甲犯有间谍罪,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对甲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B项表述正确。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应当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据此,甲的总和刑期为8年(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加上犯间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5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犯间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5年,因此,法院应当在5年以上8年以下酌情决定甲应当执行的刑期。可见,C项表述正确,D项表述错误。
20.ABCD
【解析】《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备选项应全选。
21.ABC
【解析】《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A项表述符合规定。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B项表述符合规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C项表述符合规定。《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可见,D项表述不符合规定。
22.CD
【解析】数罪并罚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而A项表述中,甲所犯遗弃罪作为前罪已经论决,而甲虐待妻子致其重伤作为后罪(过失导致重伤的,仍定虐待罪;故意导致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是在遗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实施的,因此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故不选A项。数罪并罚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而且数罪为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而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集合犯、结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等非实质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此外,对于同种数罪,一般也不适用数罪并罚。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为同种数罪,不选B项。《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C项表述属于对“漏罪”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即对于“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故选C项。《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或犯有“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而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情形,应当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故选D项。
23.ABCD
【解析】《自首立功意见》中指出,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自首立功解释》第5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据此,备选项应全选。
24.BCD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D项表述正确。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是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甲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8周岁,因而不构成累犯,故A项表述错误。《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甲犯放火罪时不满18周岁,对甲的放火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表述正确。《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解释》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B项表述正确。
25.ABC
【解析】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等,选A、B、C项。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而非量刑制度,不选D项。
26.ACD
【解析】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此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以及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上述情形第1、4项,A、C项表述构成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地投案。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可见,B项表述的情形不构成自首,不选B项。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后逃跑然后再“投案”的,相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而言,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D项表述的情形即属于此,选D项。
27.【答案要点】
缓刑的适用条件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8.【答案要点】
(1)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①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②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③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也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④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3)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③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