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共同犯罪
真题归类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1.(2009年单选14)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商场内行窃,各自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下列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甲、乙二人是共同实行犯
B.甲、乙二人互为片面共犯
C.甲、乙二人互为间接正犯
D.甲、乙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2.(2014年法学单选6)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司某,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粗心大意,未经检查就让司某服下毒药,司某中毒死亡。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教唆犯
B.帮助犯
C.间接实行犯
D.直接实行犯
3.(2017年单选6)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4.(2013年简答5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2008年单选11)甲与乙共谋后,分别从前、后门进入李家追杀李某,李某被甲追至后门处被乙一刀捅死。甲、乙的共同犯罪形式是( )。
A.必要共同犯罪
B.简单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特殊共同犯罪
2.(2009年单选16)甲教唆乙杀文某,并指使丙为乙提供枪支,乙、丙按甲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行为。甲、乙、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共同犯罪
B.特殊共同犯罪
C.简单共同犯罪
D.复杂共同犯罪
3.(2010年单选18)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4.(2014年单选9)甲受乙教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情节严重。甲、乙的犯罪属于( )。
A.必要的共同犯罪
B.简单的共同犯罪
C.特殊的共同犯罪
D.任意的共同犯罪
5.(2008年多选22)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B.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C.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2007年单选8)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乙按照甲的教唆盗窃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是( )。
A.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
B.甲与乙共同构成盗窃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
C.甲构成教唆罪,乙构成盗窃罪
D.甲单独构成盗窃罪
2.(2009年单选15)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销赃得款6万元,甲分得5万元,乙分得1万元。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20万元处罚
B.对甲、乙均应按照盗窃6万元处罚
C.对甲按照盗窃6万元、乙按照盗窃1万元处罚
D.对甲按照盗窃5万元、乙按照盗窃1万元处罚
3.(2011年单选12)甲指使15周岁的乙盗窃轿车,乙将盗得的轿车交给甲,甲销赃得款10万元。在本案中( )。
A.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是教唆犯,且属于主犯
C.乙是实行犯,是从犯
D.甲是实行犯
4.(2011年法学单选6)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是( )。
A.实行犯的行为
B.教唆犯的行为
C.组织犯的行为
D.主犯的行为
5.(2012年法学单选9)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主犯的是( )。
A.教唆犯
B.实行犯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6.(2013年单选5)甲为泄愤,教唆乙炸毁某公司办公楼,乙因害怕没有实施爆炸。对甲的行为( )。
A.应以教唆罪定罪处罚
B.应认定为爆炸罪的犯意表示
C.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应当免除处罚
D.应以爆炸罪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2013年单选6)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依据是( )。
A.作用
B.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C.分工
D.分工为主,兼顾作用
8.(2010年法学多选13)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
A.均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B.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C.均应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D.可能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9.(2015年法学多选23)甲约乙入户盗窃。甲入户盗窃,乙负责望风,甲得手后发现熟睡中的刘某,便对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甲、乙共同构成盗窃罪
B.甲、乙共同构成强奸罪
C.甲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乙为共同犯罪的从犯
D.甲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乙为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10.(2010年法条分析29)《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1.(2016年法条分析57)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12.(2010年法学论述18)试论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
13.(2016年法学论述3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归类解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1.D
【解析】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本题表述中,甲、乙二人各偷各的,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盗窃罪共犯,而是同时犯。可见,D项表述正确,选D项。虽然甲、乙都是实行犯,但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实行犯,因为共同实行犯必须以共同犯罪为前提条件。可见,A项表述错误。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本题表述中,甲、乙二人不构成片面共犯,因为甲、乙二人各偷各的,互不帮助。可见,B项表述错误。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的情况。本题表述中,根本不存在谁利用谁的问题,甲、乙二人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可见,C项表述错误。
2.C
【解析】护士乙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仅仅是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工具,对于把他人当作工具而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而甲则是间接实施故意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故选C项。
3.A
【解析】甲约乙偷电脑,甲构成盗窃罪,虽然乙不是盗窃罪的实行犯,但答应负责找销路,这表明,乙事前与本犯甲通谋销赃并达成合意,应以本犯的共犯论处,即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换言之,事前通谋,事后为本犯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由于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故与本犯构成共同犯罪。可见,选A项。
4.【答案要点】
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有: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失犯罪;
(2)以他人的行为为工具实行犯罪(间接正犯);
(3)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4)实行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实行过限);
(5)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行相同的行为,但无犯意联络(同时犯);
(6)片面提供帮助(片面共犯)。
(每个要点1分,答对4个以上即给满分,共6分——编者注)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B
【解析】以共同犯罪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简单共犯)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犯)。简单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又称为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本题表述中,由于甲、乙二人共谋犯罪,并不存在具体分工(是否存在分工并不以是否存在“共谋”为认定标准,而是以是否都属于实行犯为认定标准),属于简单共犯,选B项,不选C项。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和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必要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任意共犯,而非必要共犯,不选A项。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犯)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犯、有组织犯罪、犯罪集团)。一般共犯是指共犯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特殊共犯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一般共犯,而非特殊共犯,不选D项。
2.D
【解析】本题表述中,甲为教唆犯,乙为实行犯,丙为帮助犯,甲、乙、丙之间存在犯罪分工,因而属于复杂共同犯罪。可见,选D项。
3.B
【解析】对于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共同犯罪的,以特殊主体的身份定罪,因此,本题表述的情形构成受贿罪共犯。受贿罪可以由一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因此本题表述的情形属于任意共犯,而不是必要共犯。可见,选B项,不选A项。甲、乙是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因而属于一般共犯而不是特殊共犯。可见,不选C项。本题表述的情形构成受贿罪,并非不构成犯罪,不选D项。
4.D
【解析】乙教唆甲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构成共犯,该共犯形式属于任意共犯,因为甲、乙共犯在犯罪主体数量上没有特别限制,其组成是任意的。可见,选D项,不选A项。乙教唆甲犯罪,甲、乙的共犯形式是复杂共犯而不是简单共犯,因为甲、乙之间有教唆犯这种分工形态,不选B项。甲、乙的共犯形式是一般共犯,而不是特殊共犯,不选C项。
5.ABCD
【解析】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可见,A项表述正确。《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B项表述正确。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因为销赃者与盗窃者在盗窃前有共同的故意,销赃是整个盗窃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可见,C项表述正确。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这被称为“实行过限”。可见,D项表述正确。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D
【解析】《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甲教唆15周岁的乙实施盗窃,甲构成盗窃罪,应当从重处罚。乙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甲系间接正犯。总之,选D项。
2.A
【解析】对于盗窃罪的量刑,应当以盗窃财物的价值总额计算盗窃数额,而不是以销赃所得额计算。此外,对于犯盗窃罪的共同实行犯,根据“一人既遂,整体既遂”的处理原则,对于所盗数额,应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而不能以所分赃值的数额计算。可见,选A项。
3.D
【解析】乙未满16周岁,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更无所谓教唆犯、主犯或从犯。可见,A、B、C项表述都是错误的。乙在甲的指使下实施盗窃,甲是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是间接正犯或者间接实行犯。可见,选D项。
4.A
【解析】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起决定作用的是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实行犯的作用自不待言,在复杂共同犯罪场合,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也就是“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可见,选A项。
5.C
【解析】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是主犯;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是从犯。因此,教唆犯一般是主犯,但不排除是从犯的可能,如教唆他人帮助别人犯罪,这种情况就应当作为从犯处罚。可见,不选A项。实行犯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行犯也有次要的实行犯,而次要的实行犯不是主犯,而是从犯。可见,不选B项。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在只有聚众者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中,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如果只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在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不存在主犯或者说无所谓主犯、从犯。可见,选C项,不选D项。
6.D
【解析】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以教唆的罪单独定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应按教唆他人实施的罪名定罪,例如,教唆他人实施爆炸,对教唆犯应定爆炸罪,若被教唆人没有实行,则认定为教唆(本身)未遂。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教唆罪,只存在教唆犯。可见,选D项。
7.B
【解析】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从犯、胁从犯主要是按照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划分的类型,而教唆犯是按照行为人的分工划分的类型。可见,我国采用的是混合分类,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选B项。
8.BD
【解析】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可能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例如,在必要共同犯罪中,由于刑法分则对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规定,因此,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处理,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据此,选B项,不选A项。此外,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有可能存在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他人行贿,他人则接受贿赂,这里存在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但罪名不同,这就存在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见,选D项,不选C项。
9.ACD
【解析】甲、乙有共同盗窃的故意,构成盗窃罪共犯,且甲、乙都实行了盗窃行为,都是实行犯,乙是实行犯的帮助犯。在盗窃共犯行为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见,A、C、D项表述正确。甲构成强奸罪,但乙并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未实行强奸行为,对于该“实行过限”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故B项表述错误。
10.【答案要点】
(1)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构成特征为:①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②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③有明显的首要分子;④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⑤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2)主犯与首要分子不完全一致。首要分子包括两种: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是主犯。
(3)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1.【答案要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指明知他人没有犯罪意思,故意实施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行为。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第一,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第二,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犯罪。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第一,被教唆者拒绝教唆;第二,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第三,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第四,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12.【答案要点】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召集、网罗犯罪成员;策划、制订犯罪活动计划;布置犯罪任务;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犯罪活动;等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①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在第三种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3.【答案要点】
(1)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成立条件:①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也就是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包括:①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②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上述要点必须展开论述——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