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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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核心法条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释解分析

本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由于《刑法》第13条包含着丰富的内容,要正确理解该条,必须从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入手,同时应准确理解该条“但书”的规定,该“但书”是在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下灵活适用法律的基本依据,在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还要从量化方面更准确地理解犯罪,就必须掌握犯罪的基本构成,故在释解第13条时也对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作出概括。

1.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行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因为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就不能将它规定为犯罪而加以惩罚。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也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而用刑罚加以制裁。理解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时应当注意:1)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表现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对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危害、对财产的危害、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对国家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的危害、对国家公务活动秩序和公务活动廉洁性的危害等。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还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4)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还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不仅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而且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刑事违法性也是划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其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表现为:一方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当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已经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丧失了社会危害性,则应当及时地进行非犯罪化处理。另一方面,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一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然会产生犯罪化的内在要求,而或早或晚地被国家立法机关规定在刑法中。一个行为一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也就表明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如果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从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说明犯罪的社会特征,刑事违法性是从犯罪与刑法的关系角度说明犯罪的法律特征,那么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从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方面说明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立法层面,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用来进一步说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在司法层面,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用来进一步说明刑事违法性的。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实施了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在理解应受刑罚惩罚性时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其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有刑事违法性就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二者是统一的,但又由于有第13条“但书”的规定,有刑事违法性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从而不认为是犯罪,典型的是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从刑事违法性上看,未成年人的上述两行为完全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这两种行为均需负刑事责任,但正是考虑了《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才使得其虽然满足刑事违法性,但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其与实受刑罚惩罚的关系。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惩罚则是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人是否实际受刑罚惩罚的问题。在应受刑罚惩罚(犯罪问题)与实受刑罚惩罚(量刑问题)之间之所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正是量刑情节(在此是广义上讲,不仅包括刑法总则中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中的情节,总则中的情节不仅包括典型的自首、立功、累犯等,也包括特殊主体、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等)起作用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认为不需要受刑罚惩罚的,则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缺一不可。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刑法》第13条的意义。《刑法》第13条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被称作犯罪定义的“但书”。“但书”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1)“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2)“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适应了我国法律的结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其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其二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3)“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1)“但书”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2)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犯罪。

(4)“但书”对分则的指导作用: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均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偷逃应缴税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限制。

(5)理解“但书”时应当注意:1)“但书”与罪刑法定的关系:对“但书”的认定仍然要靠罪刑法定,例如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等。2)“但书”与犯罪的三个特征及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书”首先排除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上不将其规定为犯罪,当然不满足犯罪的三个特征,即使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没有在刑法上明文规定为犯罪,那么就没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同样不认为是犯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还包括刑罚法定,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一定构成了犯罪,但是否实际受到处罚是刑罚的问题,免予刑事处罚仍然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即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仍然满足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总之,要真正掌握犯罪的定义和特征,就必须将其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量刑情节(指广义)结合起来,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中心,其直接体现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其社会基础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一定有刑事违法性正是罪刑法定原则“控制”的结果,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违法性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又由于有“但书”的规定,有刑事违法性可能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从而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

(1)根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对基本的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其主要指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故意犯罪过程中几种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

(2)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的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的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前者又称严重危害的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在犯罪主体、犯罪情节或危害结果方面的特别规定,由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增大,法律相应地规定了加重或从重处罚的犯罪构成;后者又称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是指由于犯罪情节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较小,法律相应地规定减轻处罚的犯罪构成。

4.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核心和基础。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规定。

(2)只有研究和掌握犯罪构成理论,才能准确地把握住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更准确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可以使我们比较准确地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界限。具体而言:1)是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是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3)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4)是判断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的是犯罪既遂。5)是量刑的根据。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3)犯罪构成理论是保障公民免受非法追究的重要手段。坚持犯罪构成理论,有利于我们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稳、准、狠地同犯罪作斗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非法的刑事追究。

5.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这里重点掌握与本条紧密相关的犯罪客体与犯罪的客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1)一般客体,又称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在我国,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归纳为十类,建立了刑法分则体系。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根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其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前者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只包含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包含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其中,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2)犯罪的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有多种多样表现形式,按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刑法中的特定义务,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而是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不作为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又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前者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如遗弃罪;后者是指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使其饿死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我国刑法对危害结果作出了种种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在不同犯罪中危害结果的不同意义。1)构成要件:①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②在有些故意犯罪中,把发生法定结果或者发生法定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2)既遂条件。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发生法定结果或者发生法定结果的可能性,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3)加重法定刑。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如抢劫、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4)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危险)作为:①构成要件,如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构成该罪的要件;②既遂条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该罪既遂条件。

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和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实施的。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虽然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但是,研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却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1)作为构成要件。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律对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没有明确要求的案件中,由于犯罪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采用不同的方法,对社会产生的震动和危害不同,因此,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于确定犯罪的危害程度,会有一定意义。

易混易错

1.本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指该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不是说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不按犯罪处理而已。

2.注意区别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的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

3.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即违反禁止性规范,是“不应为而为之”;而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之”。不作为犯罪又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应掌握两者的区别以及典型罪名。

4.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仅仅解决了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全面地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特别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即使他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5.还应注意特殊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其他因素时因果关系的认定。介入因素是否会影响因果关系关键看该因素介入后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而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的关键是看介入因素是否独立于原行为(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独立于原行为,则原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原因果关系不受影响。

(2)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如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的路程才找到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

(3)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驾车劫持人质时人质从疾驰的车上跳下逃生摔死等。

(4)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

(5)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中也存在因果关系。在不作为犯罪中,危害行为是以不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它虽然不是主动地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却是使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失败的原因,因此,危害社会的不作为是以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为条件的,如果查明行为人不具有特定义务,那就没有必要去研究他的不作为与某一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

试题范例

1.(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是(  )。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答案:D

2.(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答案:A

3.(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因不满父亲再婚,与之断绝往来。其父晚年孤身一人、身患重病时,甲拒绝照顾,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在本案中,甲违反了()。

A.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B.职务要求的义务

C.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D.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答案:D

4.(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  )。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

答案:B

5.(2017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  )。

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

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

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

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

答案:B

6.(2017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基于杀人故意实施的下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是(  )。

A.甲劝乙乘坐长途汽车去山区旅行,乙旅行时因汽车坠崖死亡

B.甲在家中“作法”诅咒与其有矛盾的乙,后乙突发急病死亡

C.甲殴打乙致其轻伤,乙在去医院途中被高楼上坠落的花盆砸中死亡

D.甲持木棍对乙穷追不舍,乙迫不得已跳入冰冷的河中因痉挛而溺水死亡

答案:D

7.(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规定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修正的犯罪构成

B.标准的犯罪构成

C.加重的犯罪构成

D.减轻的犯罪构成

答案:D

8.(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既可以由作为实行,也可以由不作为实行的是(  )。

A.洗钱罪

B.遗弃罪

C.玩忽职守罪

D.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答案:C

9.多项选择题

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的性质

B.犯罪客体同犯罪对象都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C.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也是相同的

D.每一种犯罪行为,只能侵犯某一种犯罪客体

答案:BCD

10.单项选择题

甲唆使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的行为具备(  )。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答案:D

11.单项选择题

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时,乙突然翻越护栏横穿公路,甲刹车不及将乙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下列说法中,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缺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罪过答案:C

12.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0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

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5刀,苏某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D

13.单项选择题

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B

14.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

15.单项选择题

甲男(15岁)与乙女(13岁)在同一所中学上学,二人在参加校文体活动时相识并成为好友,关系日渐密切。某日二人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时被发现。据甲交代,二人还曾在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甲、乙均表示是双方自愿。乙的家长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经调查,二人确属自愿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的行为(  )。

A.构成奸淫幼女罪

B.构成强奸罪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D.构成儿童罪

答案:C

16.单项选择题

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查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答案:C

核心法条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释解分析

第14、15条是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了犯罪故意和过失外,还包括犯罪的目的、动机、认识错误等知识点,在解释第14、15条时也顺便对这些知识点作出概括。考生应把重点放在准确理解故意、过失的深刻内涵上,并对罪过的各种形式作出区分。

1.第14条是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第15条是关于犯罪过失的规定,二者共同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又称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构成。认识因素是指对该行为及其后果有没有认识到以及认识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二是认识到该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三是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及其结果会发生。意志因素是指对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持何态度,其意志上能否控制,有没有控制,分为四种情形:(1)希望,即积极追求;(2)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结果出现与否都可以接受的态度;(3)轻信,即行为人盲目自信,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社会危害的意志状态;(4)疏忽,即粗心大意、麻痹松懈,没有认识到,意志上对这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是疏忽大意、没想到的。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不同的结合方式,具体用图1-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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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对图1 1的解析如下:(1)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它只能是和希望的意志心态联系起来,形成的罪过形式就是所谓的直接故意。(2)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行为人主观愿望上可能是有所不同的:1)希望结果出现。如甲意识到自己从10层高楼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大街上可能会有人被砸死,当他看到自己的仇人乙正好走在这条大街上时,甲就希望砸死乙,于是甲将砖头向乙扔去,此时对乙的死亡,甲主观上就是直接故意。2)放任,即认识到某种结果可能会发生,对此抱着听之任之的心态。例如甲虽然看到乙从楼下经过,但甲的朋友丙与乙并肩而行,甲为砸死乙而不顾砖头可能击中丙的危险,结果扔下的砖头没有砸中乙却砸中了丙,此时甲对丙的死亡应当是放任的心态,这就是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此外,还有一种情形,即认识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但意识因素是轻信它不会发生,此时就是所谓的过于自信的过失。(3)没有认识到这个结果会发生,心态是疏忽的、大意的,即所谓的疏忽大意的过失。(4)罪过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2.犯罪目的和动机。

(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所追求的某种危害后果。犯罪目的直接指出了行为人追求的目标,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的意义:1)犯罪目的经常可以直接说明犯罪在主观方面的状况。2)犯罪目的经常是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状态首先要解决的对象。3)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4)犯罪目的的内容是说明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由于犯罪目的不同,同一种行为就构成不同的犯罪。

(2)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动机虽然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它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就刑法而言,其更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因此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例如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乙。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乙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险金是犯罪目的。脱离对犯罪结果的态度,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2)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

3.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假想不犯罪);二是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行为(假想犯罪,又称“幻觉犯”);三是对罪行定性和处罚轻重的误认。处理法律上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行为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目标的认识错误,表现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等。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典型的客体认识错误。甲为杀乙,而将乙的弟弟当成乙杀掉,则是典型的对象认识错误。2)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3)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匕首刺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让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这两种情形下,对行为人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即甲对乙的死亡负既遂的刑事责任。4)行为偏差(打击错误),如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没有击中乙,却击中了乙身边的丙,导致丙死亡。

法律后果: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是否会造成影响和造成怎样的影响是研究这一问题的目的。虽然从具体上看,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总体上也存在一些共同的规律。尽管存在不同的学说和不同的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不同的定罪量刑方法,但总体上看,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即:1)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相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因此,对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定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是否相同。2)在确定了行为人的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是否相同后,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即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当在二者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虽然关注的焦点是如何解决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但实际上还存在行为人对所预想的事实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问题。笼统来讲是按照“法定符合”原则,但实务上往往应当先考虑前者,即根据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是否相同来决定行为人是否对所预想的事实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进而根据“法定符合”原则决定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是否构成相应的犯罪。当然,即使根据“法定符合”原则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不承担故意的责任,但也可能承担过失的责任,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可能对其预想的事实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

易混易错

1.两种故意的区别。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区分二者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于实务影响不大,但在两种情形下,二者有较大差异:

(1)直接故意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都不存在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在于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结果发生与否是犯罪是否既遂的标志;而对于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结果发生与否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如同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2.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1)两者的相似之处: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两者的原则性区别:首先,在认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哪些是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的认识。其次,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意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后果的发生是放任的,持无所谓的态度,是不反对的、容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没有想到真的会发生。对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和措施是二者区别的关键。行为人过于自信是在认识到结果发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同时确实凭借了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而认为当时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如果没有任何的外界条件,则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间接故意。

3.在判断罪过类型、运用罪过理论解决案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是行为当时、行为之际而非行为之前、行为之后的主观心态,这有助于理解“另起犯意”等问题。(2)罪过形式判断的基准在于危害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在于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识而在于对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如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并不是说肇事人对其违章驾驶行为没有认识到,而是说肇事人对其肇事结果的出现是反对的、没有想到的。(3)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有过失犯罪要求有严重损害结果出现才构成犯罪,且过失犯罪不能适用死刑。

试题范例

1.(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

答案:D

2.(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欲杀死赵某,掐赵某脖子致其休克后,甲以为赵某死亡,将其投入河中,赵某溺水而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故意杀人罪(未遂)

D.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D

3.(2015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认识错误的有(  )。

A.甲以为在网上窃取“Q币”不犯罪而为之

B.乙以为杀死他人可以驱除恶灵而杀死他人

C.丙以为夜间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犯罪而为之

D.丁把他人灌醉后拿走其随身财物,辩称自己犯的是盗窃罪

答案:ACD

4.(2017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想用水果刀伤害张三,却失手将张三旁的李四捅伤。这种情形在我国刑法中属于(  )。

A.因果关系错误   B.打击错误

C.行为性质错误D.意外事件

答案:B

5.(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过失的是(  )。

A.放火罪         B.虐待罪

C.危险驾驶罪  D.食品监管渎职罪

答案:D

6.(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误把张某当作李某推入水井,意图将其淹死,但事实上井中无水,结果张某摔死。这属于(  )。

A.客体错误    B.工具错误

C.打击错误    D.因果关系错误

答案:D

7.单项选择题

甲明知自己的枪法很差,但为了杀乙,也顾不了那么多了,遂从100米外向乙开枪,没想到居然打中了乙,致乙死亡。此案中甲杀害乙的罪过形式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

8.单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9.单项选择题

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罪过(  )。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答案:C

10.单项选择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

11.单项选择题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12.单项选择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早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对朱某而言,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13.单项选择题

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C

核心法条

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释解分析

本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规定。“不能抗拒”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没有能力抗衡或者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未预见,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行为人的意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是免责的事由,只要能够证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就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易混易错

注意区别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者在行为当时对危害结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应当不应当认识到,有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判断的标准是主客观相统一:一方面根据正常人的标准,即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另一方面则要看具体行为人的职务和业务,如其具体的工作岗位、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等,看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

试题范例

单项选择题

甲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乙从高速路上方天桥跳下,正好被甲驾驶的汽车撞上,造成乙当场死亡,则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交通肇事         B.故意杀人

C.过失杀人         D.意外事件

答案:D

核心法条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释解分析

1.本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四分法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来说,只有过失犯罪的,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也不适用死刑。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限于8种严重故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包括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形,而不包括轻伤害。强奸罪则包括强奸妇女与强奸幼女两种情形(注: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取消,并入强奸罪)。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于走私、制造、运输毒品则不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本条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本条款规定的,应依本条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如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周岁的计算原则,应以实足年龄为准,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本条所列的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5.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7.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适用刑罚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8.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新规定。一是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三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四是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是对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9.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首先应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0.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还应该掌握于2006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有诸多特殊宽大的规定,归纳如下:

(1)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5)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

(2)定罪方面的其他特殊规定: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附注:《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未成年人的部分量刑标准:

1)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附注:《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18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未成年罪犯同时具备三种情形法院应当宣告缓刑。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附注:《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7)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6种情形是: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附注:《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8)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附注:《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易混易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已满75周岁的人来说,只有过失犯罪的,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试题范例

1.(2012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2.(2012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是(  )。

A.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没收财产刑

B.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D.对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均可以假释

答案:C

3.(2016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甲(76周岁)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盛怒之下用水果刀将妻子一刀捅死。对于甲的刑事责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对甲可以适用死刑B.对甲不能适用死刑

C.对甲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甲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案:BC

4.单项选择题

甲因遭丈夫乙的虐待而被迫离家独居。某日其女儿丙(13岁)来看望甲,甲叫丙把家中的老鼠药放到乙喝的酒中。丙按甲的吩咐行事,致乙死亡。对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5.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

B.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

C.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都不适用死刑

答案:ACD

6.单项选择题

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 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出售。甲的行为(  )。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答案:C

7.单项选择题

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 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 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绑架罪

答案:B

8.多项选择题

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 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ABCD

核心法条

第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第19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释解分析

1.上述两条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通常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就具备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或者说被法律推定为具备这种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有些人由于精神或生理上的缺陷而丧失或减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对此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认定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医学标准:行为人患有精神病;2)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但鉴于存在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故减轻其责任。应注意,所谓又聋又哑的人指既聋且哑的人。

应特别注意的是: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时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在实践中,有些人在犯罪时精神正常,而在犯罪后患了精神病。因为刑事责任能力以犯罪时的精神状况为准,所以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罪行的追诉应在行为人精神病愈后进行。反之,行为人在犯罪时精神错乱而在犯罪后恢复正常的,仍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过,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往往是在事后进行的,这种情况是很难证实的。

2.与精神病人不同,醉酒的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虽然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是一种社会保护措施。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试题范例

1.(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  )。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2.单项选择题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