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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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侵犯财产罪

核心法条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相关法条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分析

1.本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点。

2.正确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准确理解其客观表现。(1)关于“暴力方法”:该暴力方法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同时注意:①暴力的目的是当场取得财物。②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一般是被害人,但如果当着被害人的面而对其在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暴力打击,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也构成抢劫罪。③我国刑法对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制,只要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在程度上甚至可达致人死亡。(2)关于“胁迫方法”,有两个特征:暴力性、当场性。如果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引起他人恐惧,但不符合这两个特征的,即使非法获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抢劫罪。(3)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两方法之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的方法,典型的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

3.抢劫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抢劫的财物通常属于“他人所有”。如果抢劫本人所有但在他人占有或公务机关扣押下的财物的,通常也能构成抢劫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强抢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5.抢劫特定财物时的处理。(1)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和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论。抢劫这些物品后又以这些物品实施其他犯罪的,以抢劫罪与实施的具体犯罪数罪并罚。(2)为个人使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如果是教唆或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构成抢劫罪。

6.必须正确理解这些加重处罚的情形,尤其要准确理解入户抢劫(参见本法条试题范例部分)。

7.抢劫罪的犯罪进度形态。因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是抢劫未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7种情节同样存在未完成形态问题。在认定时首先要明确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抢劫的着手通常是开始暴力、胁迫的行为,如果是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这些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并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8.抢劫罪的罪数。(1)在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的抢劫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害他人和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2)特定情形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图财害命”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3)下列情形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1)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2)行为人具有杀人的目的,在杀死被害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身上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侵占罪)并罚。3)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不能反抗的情形下,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当以此前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并罚。

9.区别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3)在抢劫行为完成以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10.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269条规定了“准抢劫罪”,适用该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前提条件。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2)行为人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11.掌握抢劫罪加重处罚的8种情形。具体的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易混易错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划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但这不意味着在认定抢劫罪时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就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2)要划清民事纠纷中强拿或者扣留对方财物与抢劫罪的界限。在借贷等民事纠纷中,强行拿走或者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借以偿还债务的,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不正当性,但因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因为寻衅滋事行为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等类似于抢劫的手段,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抢劫罪主观上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寻衅滋事罪具有逞强好胜等目的,强拿硬要财物也是以满足此目的为主。(2)抢劫罪通常采取以暴力、胁迫等严重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劫取财物,而寻衅滋事罪通常不采取以暴力、胁迫等严重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劫取财物。不过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轻微暴力强抢财产的行为,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但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3.划清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抢劫罪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主要侵犯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因而归入侵犯财产罪;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与抢劫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因而绑架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客观行为方式有不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限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人质为目的。

4.与其他相似犯罪的界限。

(1)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5.抢劫毒品时的处理。抢劫毒品的,应当定抢劫罪,但在认定数额时,以抢劫毒品的实际数量计算;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试题范例

1.(2008年真题)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答案:(1)条文中“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则构成盗窃罪。

(2)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等,不属于“入户抢劫”。如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假枪抢劫”中的假枪并不符合“枪支”的概念和范围,所以不属于持枪抢劫。

2.(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 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答案:A

3.(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乘杨某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昏后,搜遍杨某全身,未得分文。经鉴定,杨某为轻伤。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答案:B

4.(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冒充公安干警,将正在赌博的张某等四人用手铐铐住,拿走其赌资及随身携带的财物2万余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诈骗罪                  B.抢劫罪

C.招摇撞骗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5.(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是(  )。

A.甲冒充煤气抄表员进入受害人家中实施抢劫

B.客房服务员乙进入客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实施抢劫

C.丙入户盗窃后将追赶的失主在公寓楼道内打成重伤

D.丁在房屋中介人员带领其进入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内查看时发现贵重财物实施抢劫

答案:A

核心法条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第265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分析

1.本条是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的主体是个人,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本条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因此,秘密窃取中的“秘密”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行为的性质。

本罪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所谓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至3 000元以上(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此范围内确定)。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认定“入户盗窃”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等,不属于“入户盗窃”。三是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能认定携带凶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施暴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同时注意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不同后果的对比,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作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3.关于盗窃的对象。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财物是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这种公私财物的一般特征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能够被移动;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另外,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同时,特殊情况下的财物尽管不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但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及盗窃发票的,均可成立盗窃罪。盗窃无形财产中的技术成果等智力财产的,则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4.关于盗窃罪的数额。盗窃罪的数额大小不仅决定定罪,而且直接影响量刑,因此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至3 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关于盗窃罪的情节。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上述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前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易混易错

1.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才构成盗窃罪。因此通常情况下认定盗窃罪就必须考虑:盗窃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行为人是否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是以下情况应特别注意: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同在社会上盗窃作案的区别。社会上的盗窃行为,只要达到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2年内盗窃3次以上,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可构成盗窃罪。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只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才作犯罪处理,但在处罚上也应与社会上盗窃作案有所区别,应当酌情从宽。

2.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及罪数。

(1)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信设备或者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足以使这些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因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盗窃这些设备及其零部件是否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之严重后果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例如,盗窃通信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如果按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3)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4)盗窃文物的处理: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5)盗窃毒品时的处理。盗窃毒品的,应当定盗窃罪,但在认定盗窃罪数额时,可以参考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盗窃毒品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盗窃的特殊存在形式。

(1)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形:1)《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2)第210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3)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2)以其他相应具体犯罪处罚的情形: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枪支弹药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

4.盗窃罪的犯罪形态。对盗窃罪的既遂,在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控制说与失控说之争。在实务上,除个别情况有司法解释可依外,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在坚持从宽认定既遂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5.盗窃他人财物,在所偷来的财物中无意发现有枪支、弹药或者毒品等特殊物品的,由于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特殊物品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又利用枪支、弹药等特殊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分别定罪,并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试题范例

1.(2013年真题)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会计甲,因欠下赌债,产生了占有单位资金的念头。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在公司发放工资之日,甲趁财务部无人,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铁皮柜,取走了工资款20万元,携款回老家。财务部经理发现工资款不见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并表示歉意。之后,在董事长的陪同下,甲到派出所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时反映某宾馆内经常有人聚赌。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捣毁了设于该宾馆的赌场,缴获赌资30万元,并抓获数十名涉赌人员。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甲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法院判决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甲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本题中甲为某公司会计,并没有标明是国有公司,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区别的关键是职务侵占罪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只有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侵占行为,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行为人与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仅仅只是利用了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管理、经手中的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的便利条件,则属于利用工作便利,由此实施的财产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具体采用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不同手段,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或者侵占罪。本题中“甲偷配了一把由财务部经理保管的、存放现金的铁皮柜的钥匙”属于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构成盗窃罪。

(2)甲具备自首情节:“甲回家后,经家人劝说,返回公司,将20万元工资款交给董事长”的行为属于“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而构成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也具备立功情节:甲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构成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

A.想象竞合犯        B.继续犯

C.连续犯               D.吸收犯

答案:A

3.(2014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甲在长途汽车站窃得他人挎包一个,事后发现包内有现金2 000元、海洛因200克、手枪一把,遂将海洛因和手枪藏在家中。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盗窃枪支罪

C.非法持有枪支罪       D.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ACD

4.(201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是(  )。

A.在长途汽车上显露匕首后窃取财物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B.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所穿衣服口袋内财物的,属于扒窃

C.一年之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的,属于多次盗窃

D.进入宾馆客房窃取财物的,属于入户盗窃

答案:B

5.(2016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发现所盗手表是仿制品,将其丢弃

B.乙偷开朋友的摩托车,导致车辆丢失

C.丙为泄愤,将多辆大货车中的柴油偷偷放掉

D.丁到某办公室盗窃时未发现现金,遂砸毁办公室内多台电脑

答案:CD

6.(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在候车室以需要紧急联络为名,向赵某借得高档手机,边打电话边向候车室外移动,出门后拔腿就跑,已经有所警觉的赵某猛追未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抢劫罪

答案:B

7.单项选择题

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罪,神志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着一只皮包。王某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 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答案:B

8.多项选择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  )。

A.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随即用该信用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 000余元的手表

B.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与别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 000元的大衣穿走

C.张某在商店购买首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 000元的真首饰调换

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元的海洛因拿走

答案:ABCD

9.单项选择题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答案:C

10.单项选择题

甲系私营速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诈骗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侵占罪

答案:C

11.多项选择题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下列结论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因饮酒过量醉卧街头。乙向围观群众声称甲系其好友,将甲扶于无人之处,掏走甲身上1 000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在火车上相识,下车后同到一饭馆就餐。乙殷勤劝酒,将甲灌醉,掏走甲身上1 000余元离去。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C.甲去一餐馆吃晚饭,时值该餐馆打烊,服务员已下班离去,只有老板乙在清账理财。在甲再三要求之下,乙无奈亲自下厨准备饭菜。甲趁机将厨房门反锁,致乙欲出不能,只能从递菜窗口眼看着甲打开柜台抽屉拿走1 000余元离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甲在街头出售报纸时发现乙与一摊主因买东西发生纠纷,其携带的箱子(内有贵重物品)放在身旁的地上,便提起该箱子悄悄溜走。乙发现后紧追不舍。为摆脱乙的追赶,甲将手中剩余的几张报纸卷成一团扔向乙,击中乙脸,乙受惊吓几乎滑倒。随之又追,终于抓住甲。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答案:AD

12.多项选择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答案:AD

核心法条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解分析

本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1)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2)诈骗的表现形式有二: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二是隐瞒真相,即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3)诈骗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2 000元以上为标准。

易混易错

1.诈骗罪与包含诈骗手段的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

(1)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一节中规定的8个特殊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竞合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2)诈骗罪与商业欺诈行为的关系:如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8个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都可能包含商业欺诈行为,但构成这些犯罪一般都具有合理的交易内容和形式。如果没有特定的交易内容和形式,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2.诈骗罪的特殊形式:

(1)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是诈骗罪,以秘密手段或其他手段(包括欺骗手段)窃取财物的是盗窃罪。犯两罪都有可能采取欺骗手段,因此,手段不是两罪的本质区分。但现实中有一些特殊情况应该特别注意:1)行为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调包”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的,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对非法获取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处。2)如果行为人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手中骗取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2)与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诈骗罪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但在现实中,在敲诈时,行为人可能也会虚构事实,使用欺骗的手段,因此两罪区别的关键不在于行为手段,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迫使他人不得不交出财物,即敲诈勒索往往使他人感到恐惧,表面上有“自愿”的意思,实际上是被强迫。

试题范例

1.(2014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药剂师甲明知不含毒品成分的药品已经过期失效,仍冒充为毒品卖给乙,乙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本案中(  )。

A.甲和乙均构成诈骗罪

B.甲和乙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C.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

D.甲构成销售假药罪,乙构成诈骗罪

答案:C

2.(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在医院缴费单上加盖自己私刻的收费章,逃避支付妻子透析治疗费用17万余元。甲的行为(  )。

A.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B.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C.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D.成立紧急避险

答案:A

3.(2017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诈骗罪的有(  )。

A.甲伪造名画,冒充真迹卖给他人

B.乙设立赌博网站,招揽小学生参与赌博

C.丙用冰糖冒充冰毒卖给他人,获利4 000元

D.丁用短信将邻居从家中骗出,趁机进入邻居家拿走1万元现金

答案:AC

4.(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加盖违章建筑,并串通负责房屋征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甲违法多得了200万元征收补偿款,事后,甲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诈骗罪          B.贪污罪

C.行贿罪          D.侵占罪

答案:A

5.法条分析题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本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2)本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8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答案:(1)①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③犯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④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①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罚金;②可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3)刑法如果已将某些诈骗行为另外规定为特别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在本条与这些特别条款竞合时,特别条款优先适用,排斥本条适用。

(4)①甲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②甲虽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但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核心法条

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分析

本条是关于抢夺罪的规定。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管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与抢劫罪区别的关键。

2.关于本罪规定的数额。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至3 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关于本罪规定的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重伤的;(2)导致他人自杀的;(3)具有上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前述“数额巨大”50%的。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导致他人死亡的;(2)具有上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前述“数额特别巨大”50%的。

易混易错

1.罪与非罪的界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才能构成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与盗窃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这里的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为条件,而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

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属于想象竞合犯。

4.与抢劫罪的关系:(1)转化为抢劫罪:实施抢夺行为,又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按抢劫罪论处。(2)视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以抢劫罪论处。(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等“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5.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依刑法有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

试题范例

1.(201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乙二人驾驶摩托车夺取吴某挎包,因车速过快将吴某带倒,致其重伤。甲、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抢夺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2.单项选择题

甲、乙二人合谋抢夺财物。一日,甲向一坐在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乙乘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提包就跑,甲也随即与乙一同逃跑,当场被群众抓获。群众从甲、乙二人身上各搜出一把匕首。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

核心法条

第270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释解分析

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正确理解本罪的关键是区别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核心在于这里的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并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另外,应注意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

2.本罪与盗窃罪区别的关键:参见本法条试题范例部分。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其占有与职务上的便利无关;后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行为人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后者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试题范例

多项选择题

以下案件哪些不构成侵占罪?(  )

A.某游戏厅早上八点刚开门,甲就进来玩耍,发现一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就装进口袋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B.乙得知邻居李某的6岁小孩被他人绑架,李某可能会按照歹徒的要求交付赎金,就悄悄跟在李某身后,见李某把钱塞入桥洞下离开后,将口袋取出,得现金20万元

C.丙购买了价值两万元的货物,委托三轮车夫田某运输,丙骑自行车跟在田某的三轮车后面,经过一路口时,丙被警察拦住检查自行车证,田某见状即将货物拉走倒卖,获款5 000元

D.丁闲极无聊在一自动取款机按键上胡乱敲击,无意中触动了一按钮,取款机吐出一张100元钞票,丁就不断地操作,直至取出现金5 000元后离去

答案:ABCD

核心法条

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第183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分析

本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非法占为己有,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单位对于此项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易混易错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财物的行为,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3.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划清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诈骗罪同属于侵犯财产罪,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表现为以盗窃、诈骗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行为人采取多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既有盗窃、诈骗手段,也有侵占和其他手段;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且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上仅限于窃取或诈骗。如果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则不能以盗窃罪或诈骗罪论处。(2)犯罪对象范围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限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没有任何限制。(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试题范例

(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某私营健身机构经理安排会计甲将收取的50万元会员费存入甲的存折,供单位日常开支。三个月后,甲取走存折中全部资金潜逃。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职务侵占罪

C.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

核心法条

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分析

1.本条是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手续而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①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②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③用于非法活动的。

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罪虽然都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本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侵犯处置权;后者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全部权能。(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后者则是本单位财物,外延广于资金。(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本罪只是暂时挪用,准备日后归还;后者则是将财物非法占有,完全不打算归还。

3.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2)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这7项特定款物。本罪则不限于此。

4.本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是主体范围不同,后者仅限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见下易混易错。

易混易错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产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这类人员将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依《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贪污罪。

核心法条

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释解分析

1.本条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其行为模式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权受到损害。

2.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本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本罪的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3)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本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本罪论处。(4)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不同。法律不要求劫取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抢劫罪;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3.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区别的关键看交出财物、处分财产是否“自愿”。本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害怕而被迫;诈骗罪则是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

试题范例

1.(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是(  )。

A.冒充人民警察敲诈他人巨额财物

B.敲诈勒索亲属财物但获得对方谅解

C.以在网上发帖相要挟获得职务晋升

D.以公开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借巨款后无力偿还

答案:A

2.单项选择题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 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 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 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 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 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 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