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核心法条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第1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释解分析
上述条文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这五种行为方式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该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只对常见多发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三种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需重点掌握放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1)放火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故意纵火的行为构成作为;不作为的方式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区安全员,发现油区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防止,结果发生火灾,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放火罪既遂的标准———独立燃烧说。放火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行为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犯罪。如果还没有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或刚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则不能认为是放火罪的既遂。对象物尚未点燃,即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放火行为的,构成放火罪的未遂。完成放火行为后火灾是否实际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对确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没有影响。(3)放火罪的罪数。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后,如故意杀人、盗窃、贪污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对此,如果该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盗窃罪等并罚;如果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则直接以前面所实施的相应犯罪论处。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一方面必须是足以产生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险性相当的严重危害行为,另一方面该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被其包含。根据司法实践,该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传播病毒或泄漏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私设电网等。本罪具有囊括、补充和兜底的功能,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果不构成其他犯罪并且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的,则认定为本罪。
易混易错
(1)注意第114条和第115条的关系。从第114条规定看,这5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可构成本条之罪的既遂。第115条的规定是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是该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何态度,不在于点火行为是不是故意的。放火罪是危险犯,失火罪是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①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以放火的方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已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放火罪论处;若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②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界限: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特征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破坏方法已经包含了放火方法,且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对象是法定的(法条竞合,依“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处理),对此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③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以放火罪论处。
试题范例
1.(2010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对甲的行为应定为(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
D.爆炸罪
答案:D
2.(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爆炸罪
B.寻衅滋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
3.(201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黄,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
B.故意杀人罪(未遂)
C.爆炸罪(未遂)
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
答案:C
4.(2018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乘客甲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地勤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停。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C.重大飞行事故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D
5.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在其竞争对手销售的面粉中掺入毒鼠强
B.乙为了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
C.丙工厂违反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物后造成下游大量农作物绝收
D.丁意图报复本单位领导,在单位的公共饮水机中投放无色无味的剧毒农药
答案:AD
核心法条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第119条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释解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1.重点把握本罪的客体和犯罪对象。(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但如果破坏特定时期或农村用作交通工具的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可以构成本罪。破坏其他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可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2)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没有交付使用的正在制造、维修或者储存中的交通工具,则不能构成本罪。破坏没有投入运输的交通工具造成财产损失的,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划清使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爆炸罪、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刑法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作了特别明文规定,这一规定相对于爆炸罪、放火罪的规定具有特别法的性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行为人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以爆炸罪、放火罪论处。
3.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物,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4.掌握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的既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是划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罪属于危险犯,构成本罪既遂的标准应当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一般而言,行为人实施完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就会产生这种现实危险。破坏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也就成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重要标志。
5.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也往往会损毁交通设施。两者的区分应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如果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易混易错
注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在实际生活中,行为人通常是为了窃取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上的零部件而毁坏有关交通工具、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从而形成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处理的办法是:(1)如果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竞合,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2)如果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不排除盗窃罪较重而以盗窃罪处罚的可能性。
试题范例
1.(2010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2.单项选择题
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轿车备用轮胎一个(价值1 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0 000元)拆下盗走,甲的行为( )。
A.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属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D.只构成盗窃罪
答案:D
3.多项选择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险犯
D.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
答案:ABC
核心法条
第120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释解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本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为首策划、鼓动、教唆、召集、引诱多人成立专门或主要从事恐怖犯罪活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积极参加,是指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态度积极,或者偶然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但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所谓参加,是指除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属于选择性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易混易错
1.注意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方式:(1)具有高度的组织性(有组织犯罪的典型);(2)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3)行为后果引起社会的恐惧性、恐怖性与恐慌性;(4)恐怖活动组织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政治性、社会性等)。恐怖活动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行为人具有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将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和本罪实行数罪并罚。
2.注意对于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不是作为共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单独的犯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罪论处。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将本属犯罪预备的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并配置较重的法定刑。同时,尽管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与恐怖活动的危害后果尚有一段距离,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其为独立犯罪,即规定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试题范例
多项选择题
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大陆进行恐怖活动,先后杀害3人,绑架1人。魏某的行为构成( )。
A.参加恐怖组织罪
B.故意杀人罪
C.绑架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BC
核心法条
第121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释解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劫持航空器罪。该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等,军用航空器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机上人员特别是机组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爆炸航空器、杀害人质等相威胁,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并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构成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则与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无关。
易混易错
如果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因而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其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故意损毁航空器的行为不过是刑法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行为,应当作为方法行为被作为目的行为的劫持航空器罪吸收。但如果在劫持航空器之后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的,则应当对滥杀无辜或强奸妇女等犯罪单独定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试题范例
多项选择题
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死刑( )。
A.故意致人伤害 B.故意致人死亡
C.致使航空器毁灭 D.过失致人死亡
答案:ABCD
核心法条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第126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128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释解分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其中既有犯罪行为的选择,又有犯罪对象的选择,只要行为人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之一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种犯罪对象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因误解、无知或者被蒙骗等原因而实施了上述行为的,不能构成本罪。
易混易错
上述三个法条规定的是有关“涉枪”的几个常见犯罪,掌握这些犯罪的关键是准确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1.划清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的侵犯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两罪则表现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或者实施了抢劫行为。(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除自然人外,还包括单位,而后两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2.划清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行为人因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构成本罪的,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枪支、弹药。(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一般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储存数量较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则一般是不具备配枪资格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
3.划清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则表现为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之一。(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4.划清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枪支。(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而后罪则表现为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之一。(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而后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且只能是单位,即必须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主观上无法定目的的要求;而后罪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要求。
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应当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者存在违法销售的行为,如果不是服务于目的的违规制造行为,不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6.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其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区别的关键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是单独的行为,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构成犯罪的,其藏匿行为属于后续行为,不再单独定罪。
7.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注意:(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发生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猎人)未及时按规定领取配备枪支(如猎枪)许可证,经指明又补领了许可证的,应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持有、私藏枪支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对这种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治安处罚。(2)本罪的犯罪形态。按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即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如果是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基础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则属于这些犯罪之后的后续行为,不再单独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而是以上述犯罪处罚之。
核心法条
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解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
1.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的。(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4.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易混易错
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公共交通的参与者都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形:(1)即使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如果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杀害特定的个人,如开车撞死自己的仇人,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反社会动机,驾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街道或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关于本罪的逃逸问题:(1)一般逃逸,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内处罚(情节加重)。(2)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应在7年以上幅度内处罚(结果加重)。(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4)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或者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挂带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应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4.关于本罪的时空范围:(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2)本罪中“交通工具”的范围,除了驾驶机动车辆可以构成本罪外,在内河或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航空器或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则成立《刑法》第131条、第132条的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该罪要求必须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与此无关,如在停车场上练习驾车,或者出于玩耍或好奇的目的发动车辆,不慎将人轧死,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4)如果驾驶非机动车辆,该车辆被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或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直接关联的情况下,行为人违章肇事,构成犯罪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试题范例
1.(2013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驾驶货车途经某村庄时,刮倒了路边的赵某。甲从后视镜中看见赵某被拖挂在车后,但为逃避责任继续行驶,致赵某被拖死。甲的行为构成( )。
A.交通肇事罪
B.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C.故意杀人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C
2.(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遇红灯停车时,与路人孙某发生口角,甲下车将孙某打倒在地,驾车离去。孙某坐在马路上,不听他人劝导,拒绝离开。十分钟后,乙超速驾车经过此处,来不及刹车,将孙某撞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B.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和乙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D.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答案:D
3.(201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危险驾驶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D
4.(2017年真题)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请分析:
(1)本条中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如何理解?
(2)本条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
答案:(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定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5.单项选择题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6.单项选择题
甲驾驶一辆跑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被乙快速超过,顿生不快,遂加速超乙,乙见甲超过自己,又加速超过甲,后两人相互追逐竞驶,正在前面行驶的丙躲让不及撞上在侧道行驶的一辆车,造成一系列车连环相撞,数十人重伤或死亡。经查乙属于酒后驾车,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甲、乙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乙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D
核心法条
第134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解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其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条件,且必须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当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才能以本罪论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致3人以上重伤;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伤害。(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易混易错
1.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2.注意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相关犯罪。
(1)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要看是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而失火罪等是在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等不慎而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如某工厂车间因失火而造成严重后果,不一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关键要看引起火灾的原因是否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2)与具体事故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具体事故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适用法条竞合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解决。
(3)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后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严重污染环境。3)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六)》已将原法条作了修改,主要表现为:(1)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并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2)不再要求行为人是否服从管理,只要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即构成本罪;(3)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并加大了刑罚力度。
试题范例
1.(2015年真题)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将3 000公斤生产废料直接倒入河中,该废料遇水反应生成毒气,毒气随风飘至附近数个村庄,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甲公司的行为构成( )。
A.污染环境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
2.单项选择题
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000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