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哲学与心灵哲学:1920——2000[*]
泰勒·伯吉
可以大胆地说,*在过去的50年中,语言哲学与心灵哲学领域所发生的讨论,相对于这个时期中的任何学术领域来说,都算得上是最强烈、最有理智冲击力了。[2]然而,对于一般的知识界而言,这两个领域的成就并未得到广泛的认识。一部分是因为它们太抽象、太困难,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哲学与其他文化形式的交流实在少得可怜(尤其是在美国)。我认为,这种状况是在实证主义时期哲学专业化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实证主义对大多数非科学文化的认知价值所持的否定态度,可能是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逻辑实证主义投下了一个长长的阴影。它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被推翻,这是我将要讨论的那个时期开端时的中心事件。这场运动的诸要素,推动和影响着其后的哲学。哲学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放松逻辑实证主义对方法和主题的限制的同时,继续保持它的清晰性和它对论证的尊敬。
逻辑实证主义的目标是把哲学搞得科学起来— — 结束那种看来与科学进步毫无相似之处的哲学体系的不断翻新。为达此目的,这个运动解释了为什么以前的哲学没能科学起来,以及哲学的正当范围和界限是什么。这个解释建立在一种意义理论和一种知识理论之上。
意义理论是这场运动中最具原创性的提议,它由两条原则构成。一条原则是说,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它的证实或验证的方法[证实主义原则(the verificationist principle)];另一条原则是说,逻辑和数学陈述,以及那些表明意义关系的陈述,在这样一种特殊的意义上是分析陈述,即它们纯粹根据它们的意义而为真,它们不提供关于世界的任何信息,它们的真是空洞的,或者说是退化的。典型的主张是说,分析真理的真,来自约定或其他某些其结果没有得到理性合法化的活动。
据主张,证实主义原则解释了为什么哲学(特别是形而上学)会失败。这种主张的要点是:既然哲学对它的大多数主张都没有提出证实的方法,那些主张就是没有意义的。哲学要想有意义,要想产生知识,就必须模仿科学,对它的每个主张都提出验证真假的方法。
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这两个关于意义的原则都支持经验主义的知识理论。经验主义知识论认为,一切并非空洞的知识,都可以经由感觉经验而得到辩护。科学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它把自己的主张都交由感觉经验去验证。传统上困扰着经验主义的逻辑学与数学,现在被认为是有用而又空洞的东西,因为它们是分析真理。因此,所有在认识上有意义而又不空洞的关于世界的主张,都只有在具备证实方法的时候才是可以辩护的,而证实的方法最终都指向感觉经验。
这种经验主义离休谟的经验主义并不远。通过参照科学方法来说明哲学的界限,这又效仿了康德那个大致相似的努力。真正将逻辑实证主义运动与它的哲学前辈明确区分开来的,是它的激进的意义理论(由证实主义原则所代表)和它那冷静的、公开的讨论哲学问题的方式(由这个运动的著名支持者所实践,这些人包括卡尔纳普、石里克、纽拉特、赖欣巴赫和亨普尔)。意义理论之所以能够给哲学一个新的兴奋点,并引起知识界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它包含着这样一个极端的意思:很多以前知识界(不管是哲学界以内还是以外)以为很严肃的问题,实际上都是“无意义的”。这个运动的领导者们的智识力量,以及他们那严肃的态度和开放的胸襟,又为这个运动带来了很多才华横溢的对话者。
证实主义原则的困难,几乎从一开始就困扰着这个运动。困难首先关系到该原则的自我运用。很难为这个原则本身设计出一种证实的方法;而如果没有这种方法,这个原则根据自己的标准就是“认识上无意义的”。有些实证主义者把这个原则当作分析的、空洞为真的。但这种主张很难服人,因为比起其他所谓的分析真理,这个原则显得很有内容。而且,说自己的哲学在认识上是空洞的,这并非什么赞誉。在实证主义者中,卡尔纳普对这个问题有最精致的观点。他构造了一个语言框架,在其中证实主义原则被当作是分析的;根据卡尔纳普,证实主义原则应该被当作是一个实践建议(practical proposal),这个建议的有效性依赖于它在理论上是否富有成效。他将证实主义原则看作是一个建议,即建议澄清“意义”这个词的非正式意义。既然这种建议被说成是实践建议,这种观点对那些并不相信证实主义原则的人来说,就没有什么说服力了。而且,卡尔纳普的立场还会碰上其他问题,比如语言框架的概念、分析性概念、理论与实践的区分,等等。后面我还要讨论这些概念。[3]
关于哪种方法算得上是可以接受的验证方法,也存在一个表述上的困难。人们发现,很多关于验证结构的提议,都只是传统哲学图景(如现象主义)的隐蔽翻版。这些提议不具备科学的地位。更一般地讲,大多数这类所谓更精确的表述,要么把一些形而上学说成是有意义的,要么把一些科学说成是无意义的。这个问题促使人们对证实主义原则做了很多重新的表述。不过这其中的困难最终使亨普尔在1950年承认:关于任何真正强有力的证实主义原则的真理性,他持不可知论的态度。[4]
蒯因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逻辑实证主义的两个首要原则的正面批评,标志着这场运动的真正终结。蒯因对证实主义原则的批评,触及了根本性问题。蒯因认为,科学中的验证方法,并不像证实主义原则所要求的那样,与单个的句子相关联。蒯因认为,句子只有在与其他句子的关系中,只有在理论的上下文中,才能被证实或证伪。这种一般的主张,有一个不大严密的称呼,叫作“整体主义”。根据这种观点,一种验证的方法不可能与某一个句子结成一对一的关系,以作为该句子的意义。[5]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整体主义,受到科学实践中很多例子的支持,对于经验领域它至今有效。
蒯因也质疑分析性概念有任何应用价值。这种批评发展成为一个运动,以反对与我上面提到的那个分析性概念有关联的各种不同的分析性概念。由于蒯因本人通常并没有对这些不同的分析性概念做出区分,当运动日益扩大时,对最初那个分析性概念的批评,在争论中反而被人们遗忘了。
蒯因本来的也是最强烈的意思是:说某些句子空洞为真,这并没有什么认知上的或者解释上的价值。他认为,我们没有理由主张这些句子空洞为真,即这些句子之为真,不依赖于世界中发生的事情;这些句子也可以是因为实在界的那些明显的、无处不在的(用传统的术语来说就是“必然的”)特性而为真。蒯因最强的观点,不是说意义这个概念不融贯,或者需要某种特殊的解释。蒯因说的是:以空洞真理和论题独立性为名义,将那些所谓的分析真理(包括逻辑真理和有关“意义分析”的真理)与其他真理区别开来,这样做并没有好的理由。[7]
为了捍卫“逻辑是分析真理”这种主张,卡尔纳普把该主张当作一种实践建议,而且认为这个建议本身也是分析性的;这个建议的合理性,取决于它在阐发意义方面的效果。[6]这种辩护,类似于他对证实主义原则面对自我应用困境时的辩护。蒯因认为,卡尔纳普的“实践建议”这个概念,无法与“理论建议”这个概念区别开来,因为在科学中,理论建议也是“从实践上”被判定的,也要看它在理论上是否富有成效。
蒯因也批评了将逻辑说成是分析真理(或空洞真理)的其他路径。为了反驳“逻辑根据约定而为真”的观点,蒯因指出,逻辑具有无穷多个定理。为了反驳蒯因,有人可能设想逻辑公理是一个一个被约定为真的。但是,从公理中推导出结论,这本身已经预设了逻辑。逻辑的主要原理,看来一定先于任何可算作规定语言意义的活动。[8]
很多实证主义者同情弗雷格的逻辑主义构想,即用逻辑术语来定义数学术语,并且从逻辑公理和定义中推导出数学定理。[9]不同于弗雷格的是,实证主义者把逻辑主义纲领看作是经验主义者将数学解释为空洞真理的助手。这种看法已经有很多问题了,但蒯因又加上了一个。他指出:定义的空洞性最多也只是一个暂时的性质。他注意到,当定义被整合进理论以后,定义就同样要面对理论批评和理论修正了,因而也就不再是空洞为真了。蒯因的这种观点后来通过许多科学和数学上的理论性定义而得到具体充实,不过这些定义后来又被发现是错误的,或者理论上不充分的。[10]
通过考察语言翻译的实践,卡尔纳普试图为区分意义上的假定和理论上的假定找到一个经验上的基础。[11]卡尔纳普的建议在历史上很重要,因为这些建议促使蒯因开始构造一种关于“彻底翻译”(radical translation)的理论(下面会讨论这个理论)。但是,卡尔纳普的建议过分简单化,不仅依赖一些不可靠的心理学假设,而且从来没有触及为分析性辩护这个问题。仅就这最后一点而论,卡尔纳普的建议是很弱的。尽管这些建议可能促使我们开始对意义阐释和一般的理论假定这两者做出某种区分,但是对于空洞真理与非空洞真理之间的区分,或者对于得到合理辩护的真原则与未得到合理辩护的真原则之间的区分,它们却没有提供任何显而易见的理由。因此,它们对经验主义认识论没有提供任何支持,而没有经验主义认识论,分析性概念大概根本不会出现。
在关于分析性的争论中,成问题的还有比经验主义更一般的东西。实证主义者希望,那些“第一原理”,那些理性讨论的边界,能够被确立为空洞的真理,因而不会引起关于合法性的哲学问题。第一原理包括逻辑,也包括其他关于理性讨论边界的原理,比如证实主义原则,比如宣称某些真理空洞为真因而无须理性合法化。如果这些原理本身是分析真理,它们就可以从传统形而上学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中被剔除出去。卡尔纳普主张一种宽容原则,即允许存在不同的“第一原理”,我们可以基于实际的考虑而“采用”它们。但是,不管对于他的观点而言,还是对于其他不如卡尔纳普开明的实证主义者的观点而言,一个基本观点是:无论是建立还是改变一个这样的原理系统,我们都不需要合理性的考虑(理论的考虑)。在他们看来,这类变化是“被推动的”“被选择的”,或者来自“仅仅实践性的”动因。
蒯因对分析性的批评,使得这种区分成了问题。的确,对于我所说的蒯因对分析性的根本性批评,至今没有人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蒯因指出,没有明显的合理理由,使我们能够区分:哪些真理仅依它们的意义而为真,哪些真理的真理性不仅有赖于它们的意义,而且有赖于它们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或许带有必然性的)特征。同样,卡尔纳普或者任何其他人也没有成功地区分:在采用某些“第一原理”的时候,哪些理由是非合理性的理由,哪些理由对于传统哲学家(以及蒯因)来说又算得上是合理性的但显而易见的理由(甚或是合理性的但存有争议的理由)。蒯因认为,这些理由实际上是经验性的理由。传统哲学家会认为,这些理由是合理性的理由,只不过它们是先天的理由,因为这些理由关系到世界的深层结构性特点。无论如何,相关的分析性概念已经失去了它在哲学讨论中的中心位置。蒯因的批评,重新打通了关于“第一原理”的传统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问题的讨论之路,一条通向传统的哲学基本问题的道路;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蒯因的本意。在将某些问题— — 特别是那些关于他们自己的两条第一原理的问题— — 排除到理性探讨范围之外的战斗中,实证主义者并没有成功。
蒯因还反对另一个也名为“分析性”的概念,但他并没有点明这个概念不同于前一个分析性概念。在第二种意义上,一个陈述,如果它可以从逻辑和定义中推导出来,那它就是“分析的”(此后我称它为“分析性2”)。[12]分析性2本身,对于经验主义也好,对于终结传统哲学的企图也好,显然没什么用处,因为对于逻辑真理和逻辑定义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的地位,分析性2是完全保持中立的。很多哲学家都把这两个概念当成一个概念,因为从康德开始,哲学家中间就有一个共同的假定,认为逻辑和定义是空洞为真的。在蒯因之前,弗雷格和罗素(还不用说亚里士多德和莱布尼茨)就拒斥过这种假定。[13]
蒯因也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根据的却是不同的理由。他认为两者都没有用处。他反对分析性2,认为它没有明确的阐释价值,而且认为,所有对相关的“定义”概念所做的解释,都要使用其他同样没用的概念。解释定义时用到的核心概念,是同义性,或者意义相同性。蒯因把前面提到的关于定义的观点进一步推充,认为在一般的理论假设和为术语赋予意义的陈述之间,或者在意义变化的断定和信念变化的断定之间,根本不存在解释上有用的区别。因此,对于“意义”这个概念本身的使用,蒯因建议我们持一种一般的怀疑态度。
对分析性2的批评,相比于对分析性的批评,其争议性更为广泛。我认为,这些批评远不如对第一种分析性的批评那样成功。不过,由于蒯因对“意义”概念本身持怀疑态度,关于意义概念能否得到澄清的问题,就取代了关于分析性概念应否作为讨论焦点这个问题。由于澄清了意义概念和逻辑概念就足以为分析性2提供辩护,所以,部分地因为这个原因,在辩论中分析性2的概念就倾向于掩盖第一种分析性概念。
很多哲学家认为,蒯因要求我们澄清对上述区分的解释,这个要求是不恰当的。他们认为,这种区分可以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而不一定要基于一条原则。在实践中,的确存在解释意义、给出词典定义等活动;这些活动本身给我们信心,让我们区分意义解释(或同义性解释)和一般的理论假设。[14]分析性2的捍卫者一般认为,定义或者意义解释不可能到后来被发现是错误的。在这一点上,我相信他们肯定搞错了。但是,当他们主张在意义解释与(其他)理论假设之间可以做出区别时,他们的理由要更充分一些。蒯因实际上主张,一种没有原则作为支撑的实践,是不可能得到辩护的。而且,他怀疑,他的对手所谈论的那种区别,是否真的需要使用任何一种意义概念来对它做出解释。[15]
这些争论反映了一种关于日常实践的更深刻的分歧。该分歧既影响了语言学的方法,也影响了哲学的方法。受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维特根斯坦等人的影响,实证主义运动传播了这样一种观点:研究语言的意义,是哲学研究的恰当的起点。[16]比起其他传统的起点,比如概念的本质,或者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的第一原理,语言和意义更容易引导出最初的一致。到了20世纪50年代,语言学转向已经生根。语言学转向由两个极为不同的传统过滤而来。
一个传统来源于弗雷格的努力,即寻找一种完美的语言来表达数学的结构。这条路线被实证主义者、罗素、维特根斯坦和蒯因继承了下来。弗雷格对数学的关注,被其他人扩展到包括所有科学。这背后的意思是,尽管语言是哲学的一个合理的关注焦点,但要理解语言,我们还必须看到那些为科学目的所需要的改革。
另外一个传统来自G.E.摩尔:他坚持认为,在处理哲学问题时,日常的判断和实践具有优先的地位。在摩尔的伦理学和认识论著作中,例子的分量比理论要重得多;而日常判断被赋予了比哲学原则更优先的地位。摩尔的倾向,被维特根斯坦在其极富创意的后期著作中应用于对语言实践的分析。在20世纪40年代末和50年代,在《哲学研究》(1953)出版之前和之后,对日常语言实践的细微和精妙之处的关注,成了“日常语言哲学”(Ordinary-language Philosophy)的口号。[18]这条路线的支持者倾向于假定,若干世纪的智慧,就嵌入在日常实践之中。在日常实践的参照系面前,哲学问题要么是可以解决的,要么是可以消除的。
因此,上述两个传统都把语言哲学当作哲学研究的起点。在20世纪50年代,这两种传统都倾向于鄙视哲学的过去。但是,源于弗雷格的传统将科学、逻辑或者数学作为语言和哲学研究的灵感之源,而源于摩尔的传统则将日常实践当作语言和哲学判断的试金石。前一种传统不相信直觉而首重理论,后一种传统不相信原理而推崇实例。[17]
作为理解语言的途径,作为哲学研究的起点,这两个传统都有各自的缺陷。由于它们对标准的哲学问题都缺乏耐心,它们都依赖一些今天看来十分肤浅的快捷方案。
日常语言学派的传统对语言有一些非常精彩的观察。它提供了处理哲学问题的一些新工具,以及对各种语言差别的高度敏感。但是,作为哲学方法,它也面临很多困难,这些困难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化解;困难就在于如何从语言实例中推导出哲学结论。[19]
作为理解语言的一种方式,这个传统偏向于奇闻逸事,特殊的贡献其实很单薄。只有少数作品为我们理解语言做出了持久的贡献。奥斯汀创造的一个分类学名词“言语行为”(比如像断定、许诺、命令这样的行为),已经将这些行为嵌入到一个更大的人类行为观之中了。这个分类方法成了很多语用学研究的起点。斯特劳森早期关于指称言语行为和预设的研究,也结出了果实。[20]这个传统对语言哲学的首要贡献,即它对语言用法细节的关注,在它后来与系统理论结合以后,产生了更好的结果。
受弗雷格以来逻辑学的惊人发展所影响,逻辑构造主义传统试图通过在一个精确的逻辑系统中重新表述哲学问题来解决这些哲学问题。所有不确定的或者模糊的日常概念,都应该被更精确的对应概念所取代。精确陈述推导规则的要求,产生了一大批的各种区分。逻辑本身也被当作是对日常逻辑概念的一种澄清。逻辑构造主义早期在创造新逻辑方面,曾经产生过一些引人注目的成功,尤其是它对必然性和时态概念的分析。[21]
不过,作为一种哲学方法,逻辑构造主义是有局限的,因为它倾向于假定:如果用逻辑问题,或者构造一种科学语言的问题,来取代哲学问题,那么哲学问题就会完全消失。很多哲学问题是在非科学话语中产生的,仅仅在某种科学中制定一套概念使用规则,并不能解决这些哲学问题。即使是那些与各门科学密切相关的哲学问题,它们中的大多数也不能单靠澄清逻辑关系来获得解决。
作为一种理解语言的路径,这个传统中使用的替代方法故意忽略语言使用中的某些特征,认为它们有害于科学的目标。因此,模糊性、歧义性、索引式、单一指称、含蓄性、意向性等,由于该传统对良序逻辑系统的偏爱,或者说,对科学需要的偏爱,而遭到(这个或那个哲学家的)忽略。
我们已经提到了弗雷格对逻辑构造主义传统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是哲学界对弗雷格本人的著作(尤其是语言哲学方面的文章)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弗雷格的名字,在20世纪初曾经得到罗素、卡尔纳普和维特根斯坦的传扬,后来在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又得到丘奇、卡尔纳普和蒯因的继承。但是,真正使弗雷格的著作受到广泛关注的,是1952年出版的《弗雷格哲学著作选译》,该书由吉奇和布莱克编译。在50年代,弗雷格被公认为20世纪哲学之父。[22]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早期,语言哲学成了一个蓬勃发展的、半自主的学科。实际上,它被很多人认为是新的“第一哲学”。[23]我认为,这个学科能走向成熟,有四个主要原因。第一个是弗雷格那巨大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第二个来自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和逻辑构造主义哲学两者优点的结合:逻辑理论被运用于日常语言分析,其目的不是重构日常语言,而是理解日常语言。第三个是因为有必要对实证主义者们的证实主义原则的失败做出解释。第四则是因为,关于单一指称的传统问题又复活了。这些原因激发了对三个问题领域的讨论:与逻辑形式有关的问题,与意义有关的问题,以及与指称有关的问题。
对于这三个领域,弗雷格的著作都起了开创性的作用。上述除了弗雷格之外的三个原因,分别引出了这三个问题领域。我这里要简要提及弗雷格对语言哲学的一些贡献。然后再来谈另外三个原因。
1879年,弗雷格提出了一阶和二阶量化逻辑,以及命题演算的句法学和语义学;弗雷格因此迈出了超越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第一步。他的这个工作,为20世纪一次伟大的理智进展,即数理逻辑,奠定了基础。这个进展为哲学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以及讨论老问题的一个新框架。在弗雷格著作的影响下,经过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过滤,哥德尔、塔斯基、丘奇、卡尔纳普和其他人在30 和40年代发展了形式语义学。这使得60和70年代的哲学家能够用它来解释真值条件、逻辑形式和自然语言的复合结构。弗雷格最早采用了一种方法,通过提供结构来解释实际的推理,然后据此找出自然语言中的逻辑形式。他对不同的语言构造所做的语义学解释,既为如何从理论上思考语言提供了范例,又是其他各种理论的竞争对手。
弗雷格还为两个语义学概念(涵义和指称)的区分提供了论证。这个论证从表面上看很简单,但它的深刻性却使它成了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参照点。他注意到,“昏星(Hesperus)是晨星(Phosphorus)”这个陈述,与“昏星是昏星”这个陈述相比,其认知价值是不同的:前者潜在地含有信息,而后者则不含有。由于这两个陈述中的名词都具有相同的指称,弗雷格就把这两个陈述的不同归结为“昏星”和“晨星”这两个名称在涵义(或者说,认知价值)上的不同。对概念的涵义和指称的解释及相关理论发展,就成了语言哲学的基本问题。[24]
语言哲学兴盛的第二个原因,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兴趣和逻辑构造主义的方法杂交的结果。斯特劳森和蒯因为这两种传统的交融开了头。斯特劳森在一个注重日常语言哲学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并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对指称、真值空隙(truth value gaps)和预设做了出色的研究。他努力拓宽逻辑的视野,使它能够应付来自日常语言哲学传统的洞察。[25]
蒯因延续的是逻辑构造主义的传统。他的目标是提供一种适合于科学需要的语言。在《语词和对象》这部影响巨大的著作中,蒯因论证:用一阶量化逻辑(去掉单称常项)加上集合论,就能将科学形式化。[26]在发展这个论证的过程中,蒯因探讨了大量的语言构造问题,并且敏锐地注意到与语言构造相关的推理形式。即使当他以无用于科学为理由而放弃一种可能的解释时,他对那种解释的描述,仍然使得这个解释对其他一些不那么求改进的人来说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蒯因的《语词和对象》还影响了哲学的方法。他对本体论的关注,给了其他哲学家们这样一个提示:语言哲学也可以为传统形而上学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个框架。蒯因主张,一旦一个理论以不可还原的基本论断认定,某些种类的实体是其约束变量的值,那么该理论就承诺了这类实体的存在。[27]在《语词和对象》中,蒯因故意模糊了语言与理论的区别。然后他自然地假设一些句子为真,并考虑以不同的形式来重新表述这些句子,或者将这些句子变成其他的、具有明显逻辑形式的句子,最后再以这些逻辑形式为基础,讨论对各种实体之存在的承诺各有什么利弊,这些实体包括性质、质料、事件、命题、集合、数目、心理状态、感觉、物理对象,等等。蒯因主张的是一种广义的唯物主义,不过他又不太情愿地接受了一种关于集合的柏拉图主义。蒯因的唯物主义并不新鲜。但是他对唯物主义的捍卫,借助了对语言和逻辑形式的系统考察,这就使它具有了新的活力。部分地因为《语词和对象》的影响,在随后的20年中,本体论问题成了形而上学和心灵哲学的研究重心。
通过研究逻辑形式来研究语言,这种由弗雷格和蒯因所彰显的方法,被戴维森继承并发扬光大。戴维森放弃了蒯因那个改造语言的目标,并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形式框架(即给出一个有限公理化的塔斯基式的真理理论),来显示自然语言句子的逻辑形式与“意义”。戴维森的真理理论到底在什么意义上阐明了意义?这是一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我认为,他研究逻辑形式的方法(更一般地说,所有那些用上经典逻辑的方法),其贡献是深刻而久远的。[28]在分析逻辑形式的时候,其他哲学家也提出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内涵逻辑(intensional logic)。[29]有些关于逻辑形式的研究成了应用逻辑研究。还有一些被用来澄清传统哲学研究。不管是哪一种研究,其创造性和论证的水准都是相当高的。
生成语言学的兴起,与语言哲学的兴盛正好对应。[30]回过头来看,这两个学科在20世纪60年代居然很少相互影响,真是让人吃惊。这两个学科的确有过一些重要的交流,比如关于在什么意义上一个人知道一种语言,关于内在观念、关于语言学的恰当对象等问题。当然,语言学家确曾受过逻辑方法的影响,哲学家也确曾受过一个关于语言层次的概念的影响(当时叫“深层”,这个层次对日常说话者不大直接、不大显性)。但是,乔姆斯基早期对句法的相对纯洁性的强调,与哲学家们当时对语义学和语用学问题的关注,确实很难接轨。只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早期和中期,随着语言学家对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兴趣越来越大(这主要是出于对哲学家的回应),这两个学科才开始走到一起。哲学家们对逻辑形式所做的许多早期研究,这时才在语言学之内得到吸收和改进。这种发展当然可以算是哲学的又一次成功:哲学的传统功能就是科学的助产婆。
语言哲学兴盛的第三个原因是,哲学必须消化证实主义原则的失败。这促成了对“意义理论”的形式和前景所做的深入细致的讨论。这类讨论太复杂了,要在本文这样的篇幅中蜻蜓点水地解释它而又不引起误解,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将只略举这种讨论的几个线索。
我提到过,蒯因曾批评证实主义原则,认为证实的方法不可能与单个的句子联系在一起。粗略地说,蒯因接受了实证主义者的设定,认为意义不外乎就是证实的方法。但是,由于证实是一个整体主义的事情(即是说,不可能将证实与某个特殊的、确定的语句单位联系在一起),由于我们不可能一般性地解释否证性经验如何引导人们去修正理论,蒯因于是断定:不可能有什么意义理论。实际上,他认为,在对世界所做的真正的解释中,意义这个概念是没有立足之地的。有些哲学家未必接受蒯因对意义概念之认知价值的极端怀疑主义,但即使是他们,也发现这种关于意义的整体主义很有说服力,并认为这的确是对一般意义理论持怀疑态度的一个理由。有些哲学家,如达米特,则接受证实主义,并试图将整体主义限制到仅适用于科学理论。达米特认为,日常的、非科学的话语中的意义,依靠更原子式的标准来遣词造句。另外一些哲学家,如普特南,虽然拒绝了证实主义,但接受一种版本的整体主义,他们的理由是:人们会出于种种考虑,为了保持意义的恒定性而改变信念。还有一些哲学家认为,整体主义受到了来自指称理论方面的约束。我下面要谈到这一点。
蒯因将他对意义概念的批评,推广到对翻译不确定性的论证。[31]他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要翻译一种自然语言,都会有很多同样理想的译法,它们的不同甚至会达到这样的程度:一个人把句子S翻译成了一个真句子,而另一个人则把它翻译成了一个假句子。蒯因为这种立场提出了两个论证。一个论证开始于这样的断言:即使是所有可能的观察证据,也不能指向一个唯一的物理理论— — 因此,两个同样好但又不相容的物理理论,是可以得到同等理想的辩护的。然后蒯因向我们表明,即使这样一些理论中已经有一个得到了确认,翻译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蒯因的结论是:既然物理理论是客观实在性的恰当标准,那么上述论证已经说明,翻译并不关涉任何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确定之物。蒯因的另一个论证继承了卡尔纳普的工作,力图表明意义(和分析性)的归属具有经验性的基础。关于翻译的方法,蒯因提出了一个详细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他试图表明,翻译所依据的证据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不能支持对指称宏观物体(如“兔子”)的词语的确定性翻译。
蒯因关于翻译的观点具有深刻的哲学价值,因为它开创了哲学讨论的一个新领域。他的上述第二个论证,激发了对证据和方法的讨论,即在解释一些语言学上的基本现象(如同意、逻辑联结词、观察词项)的时候,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和方法。不过,蒯因的结论并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哲学家们一般认为,蒯因在他的第二个论证中所允许的翻译证据,实在是过分严格了。蒯因的第一个论证声称(第二个论证也如此声称):与物理理论(包括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行为心理学,但不包括认知心理学和语言学)相关的翻译的不确定性,威胁到了翻译在认知上的地位。在很多哲学家看来,这个声称并没有什么说服力。[32]
戴维森的那个建议,即塔斯基的真理理论为意义理论提供了形式,在北美和英国激起了激烈的争论。[33]我已经说过,这个建议的最稳定的成果,就是由它所引起的对逻辑形式的研究。真理理论就是意义理论— — 这个观点受到广泛的争议。从真理理论所要解释的语言,到真理理论在其中得到表述的语言,这两者之间需要一种翻译;塔斯基的理论有赖于这种翻译。很多哲学家以为,除非你提供了关于这种翻译的一种理论,否则你就没能提供一种关于意义的理论。戴维森提出了某种可行的建议,以缓和蒯因对翻译的限制。但他的建议的主要理论成果,却是“意义即真值条件”这个观点。所谓真值条件,是指一些要求,满足了它们,一个句子或命题即为真。在一个真理理论中,这些真值条件应该得到系统的反映,且于知识有所增进(informatively)。尽管戴维森的观点只抓住了很多哲学家想要体现在意义理论中的内容的一小部分,但它确实发展了意义理论的一个主要流派。这个流派由弗雷格开创,它认为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真值条件。戴维森的观点向我们提供了展示真值条件之间的深层推理关系的一种系统的方式。戴维森认为,这正是我们能从一种意义“理论”中所能希望得到的系统性。
受数学直觉主义和维特根斯坦的影响,达米特批评了那种认为意义应该由真值条件而得到理解的观点。他用证明(proof)取代真理,来作为语言“用法”(use)的范例,而“用法”则被他当作是理解意义过程中的基本概念。他认为,意义不可能“超越”语言理解得以应用、得到展示的条件。科学以外的句子,是与语言使用的标准相关的,这些标准在交往中很有用。[34]在对很多深刻的形而上学问题的研究中,达米特运用了这些观念;这些研究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达米特对意义的研究,尽管内容丰富、发人深省,但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这部分是因为它与“反实在论”的形而上学立场挂在一起,部分是因为它被很多人看作证实主义的回潮。不过,如何理解验证(或者用法)与真值条件的关系,这仍然是一个复杂的、基本的问题。
比起语言的结构,格赖斯更关心是什么东西使得表达式具有意义。出于这种关心,格赖斯试图通过一种特殊的交流意向来分析语言的意义。他认为,我们应该根据一个人用某句话想要表达的意思来判断语言的意义。而要理解这种意义,我们就要看这个人想用言辞(utterance)在他的听众中引起什么效果,以及他如何提示这种意向。言辞的意义,简单地说,就是意向的内容。[35]因此,从分析上说,某种心理状态,对于理解语言来说,是根本性的。心理状态看来的确先于语言而出现。但是很难看出,我们的有些更复杂的思想,在没有语言的情况下是如何可能的,或者,在独立于语言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得到个体化。心灵与语言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对它需要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关于对意义的理解,格赖斯还贡献了另外一种观点。他指出,要区分一个言辞在语言上的意义和与该言辞意义相关联的各种语境暗示(contextual suggestions),并不总是那么容易。格赖斯称这些语境暗示为“对话中的言外之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s)。关于言外之意,格赖斯提出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理论,并得到语言学家和哲学家的进一步发展。[36]
刺激语言哲学发展的第四个动力,来自指称理论方面的一个重要转折。弗雷格曾经有一些评论暗示:一个专名的指称,取决于说话人将该名词与什么样的限定摹状词(definite descriptions)相关联。因此,“亚里士多德”这个名词的指称,就是满足了这样一些限定摹状词的对象: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弗雷格从来没有想过要把名称从摹状词中赶走。)罗素对这种观点进行了纯化和提炼。他认为,指称要么依赖于亲知(acquaintance,指对一个对象的直接的、不可错的、完全的认识),要么依赖于描述(摹状)。罗素进一步认为,亲知只是与“我”、“这个”(当它被用于一个感觉材料的时候)、“现在”这样的表达式相关联。所有其他明显的单个指称(singular reference)的例子,包括用专名指称和大多数指示性表达式(demonstrative expressions)指称,都是以描述为基础的。[37]
这种指称论观点受到维特根斯坦和后来的塞尔、斯特劳森等人的批评。[38]塞尔和斯特劳森认为,专名的指称是由一个说话人社群所做的一系列与该专名相联系的描述所确定的。这种观点的效果是双重的。首先,它削弱了名词的指称与任何一个相关的限定摹状词之间的联系;其次,它认为指称不仅仅依赖于说话人内心世界所具有的描述。指称部分地有赖于说话人与社群中其他人的关系。
这些观点后来被极端化,从而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指称论观点。1966年,唐奈兰指出:对于限定摹状词,存在着这样一种用法,其中摹状词的意义— — 由限定摹状词所规定的条件— — 并不决定指称(或者无论如何,并不决定一个与理解说话人有关的指称)。例如,一个人可以使用限定摹状词“正在喝马提尼酒的男人”来指称对面房间一个正在喝软饮的女人。[39]这里,说话人所挑选的对象,看来部分地独立于说话人在指称行为中所做的描述。
进一步的决定性发展,是由克里普克和唐奈兰在1970年各自独立完成的。他们提出一系列实例,表明专名指称对象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由说话人所做的与该专名有关的任何描述所决定的,甚至也不是由说话人所在社群所做的相关描述所决定的。[40]用克里普克的一个例子来说,“Jonah”这个词可以指一位确定的先知,即使大多数与这个词联系在一起的描述性材料都是错误的,即使关于这个历史人物我们的知识并没有多到能将他与其他历史人物区分开,这个词仍然指称那位先知。说话人所在的社群可能当时都很无知,但这个词仍然有一个确定的指称对象。
隐含在这些例子中的,是对“名词的指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一种正面的解释。指称看来有赖于说话人与他的社会和物理环境的关系,而要理解这些关系,最好的办法不是研究说话人的心中所想,而是研究:什么样的环境链条,让说话人习得和使用这些名词?这些关系混合了因果性因素和意向性因素,而且还包括了一个人在确定指称时对别人的依赖关系。克里普克描述了一幅图画,在其中先有一个原初的命名或者洗礼仪式,接着则是一系列对该名称的用法;后来的使用者不假思索地假定这些用法,以维持这些用法在前人那里的指称。在与该名词相关联的描述变得过时或者歪曲的情况下,这样一个用法的链条可能会继续维持该名词的指称。后来人们发现,这种链条在什么情况下维持原来的指称,在什么情况下改变指称,其条件是非常复杂的。[41]但是,这种解释的大体框架,还是被哲学界广泛接受了。
克里普克将他的名称理论嵌入在一个关于必然性的理论之中。他将名称当作“严格指示词”(rigid designators),即那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保持同一指称的表达式,而通过参照这样的表达式,模态语句(modal sentences)才能得以被评估。这个理论使很多关于本质和必然性的传统问题得以复苏,而这些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不过,由于极大地丰富了形而上学和语言哲学,克里普克的《命名与必然性》一书成了这一时期的主要里程碑。
克里普克和普特南各自独立地提出了实例来说明:自然种类的词项,就像专名一样,其指称不是取决于一套相关的描述,而是取决于这些种类与环境的复杂关系。[42]普特南也勾画了一个理解自然种类语词之意义的路径,该路径基于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解释:我们能够用简单的方式很成功地教会别人使用很多普通名词。他建议我们将一个词项的“意义”理解为一种组合,即该词项的指示对象加上一个他所说的定型(stereotype)。定型并不需要完整到靠自身就能确定指称的地步,它甚至可以不符合指称对象。它的作用是帮助该社会中的其他人找到指示对象。普特南的这种观点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认为,它的价值就在于它想解释:字典和其他简短的、出于不同目的对意义所做的说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何以能够取得成功。
这些指称论论文的主要意义就是指出:指称所依赖的,不仅是个人的信念、推断和识别能力。指称看来还依赖于习得的链条和外在环境的实际性质,而不仅仅依赖于行使指称的人的信念和辨别能力。这个结果表明,指称不可能被还原为个人的心理状态,除非这些心理状态本身的个体化,已经部分地体现了个人与他所在的社群和/或物理环境的关系。
有些哲学家主张,某些表达式,比如专名和指示词,它们的“意义”或者语义值就是它们的指称,此外再无其他内容。这些表达式被当作是“直接指称性的”(directly referential)。另外一些哲学家则认为,这些表达式有一种弗雷格式的意义,该意义点明了一个唯一的指称,但这种意义很难用语言表达出来。另外还有一些哲学家,他们的观点又介乎上述两者之间。[43]
这个争论的焦点,在我看来远不如本该有的那样明晰。很多分歧都附着在这样一个问题上:“意义”或者“语义学”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你考虑的是将这些概念,即“意义”或者“语义学”,应用于一些对所说内容的群体公共领悟,即一些理想化的理解公分母,那么直接指称论的观点就具有很大的合理性— — 至少将它们应用在有些语境中是如此。如果你跟随弗雷格,将这些概念看作是应用于意向性认知内容,即个人在应用这些表达式时思想中想要表达的东西,那么直接指示论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这个领域中的问题,包括那些通过澄清“语义学”的目标仍然无法消除的问题,依然是诱发争论的根源。
回顾过去的30年,我发现,对指称的研究,以及某些对逻辑形式的研究,比起意义理论方面的研究,其成果要更有实质性、更加持久。现在看来,人们居然会大谈意义“理论”,这真是有点天真。所有研究意义的路径,看起来都对“意义”这个复杂概念的某个方面做出了正确的解释。关于一种意义理论究竟应该包含什么样的内容,这种元-讨论(更高一级的讨论),也具有真正的哲学价值。但是,没有哪种可以称得上是意义理论的理论,曾经得到过广泛的认同,或者曾经表现出系统理论知识的其他社会学征兆。可能这个问题太复杂,需要更长时间的研究。或者也可能,蒯因(以及不大明显的,戴维森)是正确的:意义理论,就现在公认的任何一种意义的“理论”而言,是根本不可能的。研究过“意义”的语言哲学家们,他们通常想要— — 甚至假定他们应该得到— — 一种理论,来将意义还原为某种更基本的东西,或者科学上“值得尊重的”东西。他们想要一种理论,以便用其他的术语来解释“意义”。但是,或许“意义”这个概念并不适合这样的解释或者还原。它可能太复杂多样了。可能不存在一个一般的意义概念,来作为被解释的对象。多个相关的次一级的概念,可能更适合于这样的解释。或者,也可能意义概念(们)太基本了,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关于意义的理论,而是一些用到了不同意义概念的不同理论。
不管实情如何,看来不可能的是:认知心理学和语言学— — 更不要说哲学和日常谈话— — 居然能够脱离某种意义概念而存在。我们需要某种关于意向内容的概念,来谈论命题态度。翻译和语义解释这样的语言实践,在我们的生活中太常规了,以至于要说它们完全没有认知意义,恐怕是很难令人信服的。那种认为意义概念在认知上可疑的观点— — 一个因为蒯因的怀疑而在过去40年中大有市场的观点— — 在我看来是很难立足的。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概念,它们还不具备自然科学一般规律那样的地位。认为所有这样的概念在认知上都值得怀疑,这是荒谬的。然而,在使用各种意义概念时,我们的确应该非常小心。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这些概念可能仍然是哲学讨论的对象。
20世纪70年代后期,语言哲学作为哲学活动的决定性起点的地位,逐渐地然而不可逆转地丧失了。没有哪个哲学领域,曾经占据过语言哲学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享有的地位。但是,对于相对“纯粹”的语言哲学,人们的兴趣的确是降低了。而且,可以感觉到的是,人们的兴趣开始转向心灵哲学的问题。
这种转变的部分理由,内在于研究对象之中。蒯因和格赖斯对意义的讨论表明,在意义和命题态度(如信念和意向)之间,有一种系统的相互关联。尽管大多数对语言的讨论都提到了这种关联,但对命题态度的集中反思仍属罕见。因此,后来才会有一种反弹,指向对心灵哲学的研究。
另一个内在的原因是,语言哲学中一些最困难、最持久的问题,都指向心灵哲学。这些问题包括:以新的指称理论解释弗雷格关于晨星和昏星的困惑;解释指示词的认知价值;解释有关命题态度的句子的真值条件和逻辑形式;解释从物信念(de re belief)。
一个更广义的内在原因是:语言哲学本来承诺要阐明传统哲学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吸引大多数哲学家进入了哲学),但这个诺言似乎已经落空了。实证主义者,还有那些后实证主义的语言哲学家,他们的最初愿望,是通过澄清语言问题,将哲学自身放在一个更坚实的地基上,进而来理解更大的传统哲学问题。很难说,这个愿望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语言哲学提高了论证的技巧,使人们对相关的区分有了更高的敏锐性。对于传统问题,语言哲学打开了一些新的、有价值的视角。而且,至少就指称理论而言,语言哲学也奠定了一个基础,使得我们对很多传统问题可以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或者80年代初,语言哲学就不再被明确地当作是处理核心哲学问题的基础了。
我说过,这种转变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很多哲学家认为语言哲学已经做完了它该做的工作— — 哲学推理的自然发展指向心灵哲学,或者其他毗邻的领域。另一个原因是,语言哲学的一些讨论,特别是关于意义理论的讨论和关于语义学该研究什么、不该研究什么的讨论,看来已经陷入了僵局。十几年来,语言哲学的这个次级领域就没有产生什么重要的、巨大的、新颖的哲学观念。
还有一个原因是,语言哲学日益的专业化。一个成功的结果,就是它发展出的一套术语和一套问题都有了自己的生命— — 它们不再直接依靠其他哲学问题了。关于逻辑形式的很多研究,都变成了语言学研究。通过理想化,很多困难的哲学问题被逐出哲学,因而关于指称语义学的一些研究,以及关于语义学和语用学之间的有争议的边界的一些研究,似乎因此获得了精确性和系统性。有时候,这就是一门成功的科学所用的方法。但是,这样做却减少了为更大的哲学回报而研究语言哲学的动力。
这种转变的一个外部的原因是,心理学中计算机模型的兴起,而心理学中也出现了一些理智上非常可观的发现,这些发现对于哲学问题具有明显的意义。
现在,我想列举一下20世纪后50年心灵哲学的一些主要进展。[44]
大约在逻辑实证主义主导哲学的那个时期,行为主义也主导着心理学。行为主义的原则并没有像逻辑实证主义的原则那样得到了简明的表述。我们最好把行为主义理解成这样一种方法:避免使用心理主义的(mentalistic)词汇,而宁愿使用指称行为倾向的术语。行为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这两种运动,目的都是要消除不科学的臆测,使理论尽可能接近验证的方法。两种方法论原则都被看作是具有约束性的,即使是针对科学实践本身。
行为主义在哲学内部也有影响。它在一些后期实证主义者那里很受欢迎。这些后期实证主义者运用证实主义原则来尝试消除心身问题和他人之心问题,宣称这些问题是无意义的问题。他们通过对心理主义术语做行为分析,来保持对心理主义语言的严格的经验上的控制(experimental control)。与证实主义原则相关联的这种简单化的验证观,忽略了辅助性假设的作用;与它相似并受它影响的行为主义,也忽略了心理主义描述中背景性假设的作用。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种忽略导致了行为主义的失败。
在战后的后实证主义哲学中,早期逻辑构造主义者(logical constructionists)认为,要以科学的术语“重新构造”心理主义语言,行为主义语言是最合适的工具。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据说要发现日常语言的行为主义基础。行为主义影响了对心理学的实证主义解释,影响了蒯因的翻译不确定性理论,影响了赖尔对心的概念的研究,以及马尔康姆对梦与感觉话语的解释。[45]这些哲学家都倾向于认为,心理学上的和心灵哲学上的理论研究,应该尽可能地消除心理主义词汇,或者说,尽可能地用非心理主义词汇来解释。他们认为,取代心理主义词汇的,应该是关于刺激和行为倾向的谈论。有些哲学家认为,就任何一种认知上令人敬重的目标而言,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主义术语都可以在关于刺激和行为倾向的词汇中得到定义,或者得到充分说明。另外一些哲学家则认为,日常生活中的心理主义术语完全是非科学的,或者说是哲学上误导人的,因此不可能对它们做出任何真正的解释。
行为主义在哲学中的没落,比起逻辑实证主义的没落来,原因要更复杂一些,不能归结为几个决定性的事件。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有影响的对行为主义的批评,并持续了10来年的时间。[46]不过,转变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人们逐渐有了这样一种感觉:行为主义方法设定的限制过于严苛,在理论上又不怎么开花结果。类似的发展也出现在心理学、语言学和计算机科学中,其表现是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发表的一系列非行为主义的文章。[47]
为心理主义词汇提供行为主义解释的企图,被一个问题的各种形式给打败了。行为主义解释的成功只是表现在这样一个隐含的预设上:个人具有一定的背景信念或愿望。为了粗略地展示这一点,让我们看看这样一种解释,即把“信念”解释为“做出断言的倾向”。即使我们忽略一个事实,即“断言”并不是一个行为概念,而是预设着关于心灵与意义的假定,上述分析也只有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才是恰当的:信念的主体想要表达他的信念,并且知道这些信念是什么。有证据表明,鉴于行为主义在方法论上的严苛限制,要消除这些心理主义的背景假设是不可能的。这个问题,用一种更少方法论意义的方式来表述,就是这样一个意思:心理的原因之所以一般都具有行为方面的后果,只是因为心理原因与行为后果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
当行为主义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失去其优势地位时,它留下了两个后代,两者又逐渐结成一个怪异的联盟。其中一个是自然主义,另一个是功能主义。
我所说的“自然主义”(有时候又叫“物理主义”),起初是作为心灵哲学中的一种突出的观点,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这种观点有两个信条。一个信条是:在日常的物理实体之上,不存在什么心理状态、心理属性、心理事件、心理对象、心理感觉等;这里所谓的物理实体,是指在物理科学中可以辨认的实体,或者常识会将其认定为物理实体的实体。上面这个表述中的“之上”这个词的模糊性,其实对应着这个信条本身的模糊性:这个信条并不蕴涵一种本体论上的同一性理论。它的确要求关于心灵的某种唯物主义。自然主义为这种本体论立场附加了一种术语学的或者方法论的要求:心理主义的话语应该被还原、被解释、被消除,并代之以自然科学或者物理科学上“能够接受的”话语,或者已经有根据的话语。于是,我们一再听到这样的呼吁,要求对合理性或意向性做出“解释”。在其唯物主义倾向中,自然主义对本体论的强调,是行为主义所不具备的。然而,自然主义的那个术语学的计划,却接下了行为主义的火炬,通过限制所谓的心理主义的过剩,继续努力让心理学和心灵哲学变得更科学一些。
很多后期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也是自然主义者。但是,关于心灵的问题,他们倾向于被一般的实证主义项目所淹没。心身问题开始受到来自自然主义观点的关注,见于20世纪50年代蒯因、普雷斯(Place)和斯马特等人的论文。[48]普雷斯和斯马特试图将心理状态和心理事件— — 首先是感觉和回忆印象— — 等同于物理状态和物理事件。斯马特认为,可以用一种“话题中立”的方式来辨别感觉的类型,这样就无须确定这些感觉是不是物理的了。接着斯马特预计,每一个感觉类型最后都将显示为某一种神经状态。例如,“我正有一个关于橘子的回忆印象”这句话,就被斯马特重新表述为“我正处于一种状态,它很像我看着一个橘子时的那种状态”。斯马特认为,在将心理状态等同为物理状态的道路上,这种翻译可以克服任何概念方面的障碍。例如,它可以将有关回忆印象的品质属性问题撇在一边。据说,科学会从经验上解决身心问题— — 并走向后来所谓的“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type-type identity theory)”[也叫“中心状态唯物主义(central state materialism)”]。
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后期,唯物主义成了美国哲学中为数不多的几个正统观点之一。很难说清楚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没有哪一种论证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或许,50年代生物化学成功地为生物事实所提供的某种意义上的化学基础,鼓励了这样一种预期,即心理事实最终也将在神经学术语中得到同样的解释。而且,在这一时期,动物神经生理学也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进展。[49]或许,实证主义者和行为主义者使哲学科学化的努力,有一种自然的派生观点:哲学问题最终将因自然科学的进步而得到解决— — 哲学家们的分析澄清工作当然也有帮助。无论如何,20世纪60年代的几位哲学家要么捍卫某种形式的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要么捍卫某种形式的消除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心理主义的谈论和心理实体,最终将在描述和解释世界的工作中失去它们的位置)。[50]
这一时期最有影响的论文,是写于几年前的塞拉斯的《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1956)。这篇论文试图将心理事件看作是一种解释上的设定— — 它们之所以在我们的概念框架中占有一席之地,完全是因为它们具有解释上的用处。[51]塞拉斯想要推翻的是这样一种观点:某人对于他自己的心理事件的知识,具有内在的优越性;或者,对于从经验上发现心理事件就是神经事件,这种自我知识构成了一种障碍。尽管在我看来,这篇文章中的论证在清晰性和说服力上并不那么令人满意,但是它关于心理话语所占地位的描画,的确出自深刻的运思。
尽管唯物主义在20世纪60年代被广泛接受,那些由自然主义在术语学上的要求而引发的问题,却仍然在激烈的争论之中。针对因斯马特而颇为流行的那种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普特南提出了一个很严重的反驳。普特南指出,要在所有能感到痛的生物那里将“痛”这样的感觉都等同于一单个的神经状态,是不可行的,因为生物之间的生理差异太大了。他还进一步指出,要说任何一种思想类型— — 比如,3乘以3等于9这个思想,或者一个人关于自身处境很危险的思想— — 在每一个有此思想的生物那里都是由同一种物理状态实现的,这恐怕更加不可行。使得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站不住脚的,不仅有外星生命存在的可能性、高等动物的多样性,以及能思想的机器的可能性(大多数唯物主义者都迫切想要捍卫这种可能性),而且还有大脑的可塑性。[52]心理状态看来具有“多种可实现方式”。唯物主义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它需要一种新的形式。普特南的观察似乎表明,如果心理主义话语要在“科学上可以接受的”术语中得到说明,那么这些术语一定要比神经学术语更为抽象。
对普特南观察的回应,导致了一种更为特别的唯物主义正统观点。这种回应在两条线路上展开:本体论的和术语学的。多数唯物主义者放弃了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而转向一种后来被称为个案同一性理论(token identity theory)的本体论。根据这种理论,尽管一种心理的状态或事件类型并不能被等同于任何一种物理的(神经的)类型,但是每一个特定的心理状态,每一个特定的心理事件,都可以被等同于某一个特定的物理状态,或者某一个特定的物理事件。这种主张允许这样的情况,即一个像3乘以3等于9这样的思想,在一个人那里发生,等同于一种类型的物理状态,而在另一个人那里发生,则等同于另一种不同类型的物理状态。
尽管这种本体论立场仍然被广泛持有,但是对它的论证,却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可。对它有利的最常见的一种考虑,是说它能简化我们对心身因果关系的理解。在这些方向上,戴维森给出了一个深刻但颇有争议的先天论证(apriori argument)。[53]他认为,第一,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第二,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得到规律的支持(所谓“支持”,就是说这些规律的谓词必须适用于这些有因果关联的事件),这种规律应构成一个完全的、封闭的解释系统。第三,没有什么心理—物理规律或者纯粹心理主义规律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封闭的解释系统。他由此推论,既然没有什么心理—物理规律或者心理主义规律为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关支持,那么支持这些关系的,就必定是某种纯粹的物理规律。这就是说,物理谓词适用于心理事件— — 心理事件是物理的。
对于第三个前提,戴维森的表述和论证不够清晰,也不够一贯。但是,既然他经常提到“完全的、封闭的系统”,这个前提就还算有些道理。第二个前提则更为可疑。我认为,所谓因果关系必须受到某种特定规律的支持,这既不是先天真理,也不是对科学或理性的启发性原则。我认为,对于支持因果关系的规律,我们只能通过经验研究来认识它们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这类“规律”在种类上的多样性。心理—物理的反事实概括— — 或者不严格的“规律”— — 是不是就不能单独“支持”心理—物理的因果联系,这一点其实并不清楚。
大多数哲学家认为,在所有既能调和唯物主义与多种可实现性,又不会带来关于心身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问题的解释中,个案同一性理论(token identity theory)是最简单的一种。然而,这种观点依赖于这样一种希望,即找到类型之间的经验关联,从归纳上支持个案同一性。就这种希望而言,这种观点就显得很像是凭空猜测了。有些哲学家甚至接受一种更为自由的唯物主义。大体上讲,他们认为,尽管一种类型的心理事件的一个个案,可能并不等同于一种物理的自然类型的某个个案,但它们却总是由一些事件构成的,而这些事件却是物理的自然类型的一些个案。[54]
无论如何,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唯物主义,在北美哲学家中是得到广泛支持的;他们的理由大多是说,在解释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唯物主义有其优势。这背后有一个不大明确的意思是,他们认为其他的选择都无异于是迷信。一种常见的想法是,认为心理事件(它们被想象为是非物理的)会和物理事件发生相互作用,这本身隐藏着某种内在的神秘主义。笛卡儿也有这样的想法。考虑到笛卡儿关于心理实体和物理实体的概念,这种想法好像有点道理。但是,笛卡儿式的实体概念,今天已经不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了。这个问题的现代形式究竟性质如何,我们需要给出一种更清晰的表述。
这些方向上还有一个更为合理的论证,是这样说的:根据物理规律所描述的那种近似于决定论的模式,宏观的物理后果有赖于此前的宏观物理状态或事件。心理原因通常导致人体的物理运动。如果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止于(consist in)物理过程,它就会产生偏离,即偏离由物理规律所描述的那种近似于决定论的模式。它会在物理结果中造成干扰、中断、改变或者某种差别。但是,没有理由认为这种事情真的发生了。要解释物理的效果,物理的先在事态看来就已经足够了。按照这种推论,诉诸不止于物理因果关系的心理主义因果关系,看来会援引物理上没有基础的因果关系,因而要求我们怀疑现有形式的物理解释的充分性— — 哪怕是在物理领域中也是如此。无怪乎大家都认为,这种援引并没有什么吸引力。
这种推理,以及类似的关注于物理过程对心理状态的影响的论证,具有某种力量,而且这种力量或许足以长期支撑唯物主义。但是我认为,过去20多年来北美哲学界对唯物主义的怀疑,还是少于唯物主义本应受到的怀疑。无论如何,我们刚才所略举的那个论证,并不像它看上去那样有说服力。
如果物理效果的心理原因并不止于物理过程,它们为什么就会对物理系统构成干涉呢?认为它们肯定构成干涉,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用物理的模式来理解心理的原因,就像是说心理原因为物理效果提供了一种额外的“凸起”或者能量转移。在这种背景下,“过分决定”的例子(overdetermination,即同一个后果有两个原因),就成了不正常现象。但是,心理因果关系的物理模式是否合适,这恰恰是成问题的。而且,说如果心理原因不止于物理过程,就必须“造成差别”,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里也需要做很多澄清。有很多方式可以表明,心理原因的确造成了差别,而这些方式与物理解释并不发生冲突。
在我看来,通过考察心理主义解释与物理主义解释的目标和实践(在本体论考虑出现之前),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对因果过程的心理主义解释与物理主义解释,两者是不会相互干扰的。它们诉求于共同的原因(比如,在解释认知过程的生理学和心理学的时候),诉求于共同的或者至少有根本性关联的结果(比如,从生理学和心理学上解释一个人跑向商店这一事件)。在我看来,即使撇开本体论的考虑,假设这些解释会互相干扰,也是很奇怪的想法。这两种解释对彼此的预设都很少,所以并不会相互干扰。
在心理事件和它背后的物理过程之间,当然存在着某些系统的甚至必然的联系。说心理事件在某种意义上有赖于物理事件,这肯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构成(constitution)、等同(identity)和物理成分,这些都是具有特殊科学用法的关系,它们是被用于解释物理化学和生物化学中所涉及的实体间的关系的。在沟通心理学和神经生理学的非形而上学的、科学的理论方面,这些关系至今尚无系统的应用。我觉得,要为这些极为不同的解释活动所涉及的实体之间的关系提供解释,上述概念只是一类可能性而已。在科学尚未明确使用这些关系的时候,哲学在对它们做出假定时,不应该抱有太大的信心。
物理的因果链条不存在断裂,心理原因也没有中断物理系统。这些明显的事实,或许有助于我们提出某种广义的伴随理论(supervenience thesis):如果没有某种物理状态的变化,就不存在心理状态的变化。但是,在我看来,向唯物主义的推导,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猜测,而这种猜测已经令人误导地被当成了一种相对明白的、科学的、常识上的陈词滥调。
心身因果关系的问题,极为复杂微妙。近年来,这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兴趣。很多讨论关注于“副现象论”(epiphenomenalism)。[55]激发唯物主义的那个因果图景有很深的基础,以至于很多哲学家开始担心,事件的心理“方面”实际上并不“造成差别”:或许心理的“方面”或性质,在因果关系上属于惰性的一面,它们只是附着在物理事件的物理性质上,就像父母的显性性质与儿女的显性性质之间的关联,也是惰性地、寄生性地附着在父母和子女的基因属性所规定的深层因果关系上。我认为,即使在唯物主义的框架下,这些担心也能得到解答。不过我也认为,这些忧虑的存在,本身也是哲学兴趣的中心之点。在我看来,对“副现象论”的担心,是一个信号,它表明,对于心身因果作用和心理主义解释之间的关系,唯物主义理论并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唯物主义理论很少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几乎所有关于心理因果的存在及其性质的知识和理解,都来自心理主义解释,而不是来自非意向性的功能主义的解释或者神经学的解释。[56]
我们确定因果关系的性质,确定伴随着因果关系的规律或者类似规律的概括的种类,靠的是细查心理学和日常话语中所发生的实际的解释。如果实践表明,心理事件不能在一种明确的意义上用毫不含糊的物理谓词来表达,那我们就能合理地将心理事件说成是非物理的。就我所知,面对这种可能性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不平心静气。如果这种可能性实现了,我看不出有什么强大的、明确的理由要担心心身因果关系是不是存在,或者担心物理事件的链条是否会断裂。支持着我们对心身因果关系之信念的,是心理主义解释本身的真实性。只要这种解释还是有内容的、富于成果的,我们就可以假定它们在连接真实的事件,而不管这些事件的形而上学地位如何。
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谈。包含在自然主义中的那个值得享受正统地位的主题,不是它的唯物主义,也不是它的这样一个要求,即应该赋予心理主义话语以某种术语学上可接受的基础。这个主题,是它的这样一个暗含的坚持,即对于任何一种解释的形式,如果它经不起科学的考验,或者其他已被广泛接受的、实践上卓有成效的公共验证方法的检验,我们就不应该接受它。(更简单地讲,就是反对在物理事件的因果链条中允许有奇迹,或者允许未经验证的假想的断裂。)但是,要得到相关的方法,应该基于对解释实践中何者有效的反思,而不是基于对这些实践做出形而上学的或者术语学的限制。对这些观点,还可以做不同的解释。但是我认为,认真考虑这些观点,将使我们对唯物主义形而上学不再有北美哲学中常见的那种信心。
普特南认为,对于某个类型的心理状态,可以有而且的确有不同的物理状态与之相对应。到此为止,我一直在谈论对普特南这个观点的形而上学回应。而术语学上的回应,则是发展了一种新的范式,来表明心理状态如何可以在非心理主义术语中得到同一性的表述。在这方面,哲学家们的灵感源泉,不是神经生理学,而是电脑编程。将心理状态等同于抽象的电脑状态,似乎避免了将心理状态等同于神经状态所带来的问题。而且,与个案同一性唯物主义的非还原形式不同,这种解释许诺了一些手段,即用其他的术语来解释心理主义概念的手段,或者至少是补充和阐明心理主义解释的手段。多数哲学家发现,这种补充形式的术语和唯物主义是相容的。这种新的解释后来被称作“功能主义”。[57]
功能主义的主导性直觉是:一种心理状态或事件究竟是什么种类的状态或事件,取决于它在个人心智生活的因果链条或者功能链条中的位置。这种想法的原初启发,来自在心灵与电脑程序之间的一个类比。要确定一个电脑程序,你需要确定:在既定的每一种可能的输入和状态下,机器从一种状态转向另一种状态的所经历的操作,机器所经历的状态,以及机器所产生的结果。计算机的运转可以是决定性的,也可以是概率性的。在大多数版本的功能主义中,内部状态都纯粹根据它们在输入、输出系统中的“位置”来界定,也就是说,取决于它们对其他状态的依赖关系,以及它们最终对输入、输出系统的依赖关系。而输入、输出系统则被表述为非意向性的、非心理主义的术语。心理状态和事件的种类,完全由整个输入、输出系统中的功能依赖关系决定。
对于决定这个概念,可以有三种主要的解释。一种解释最没有野心也最少还原性,它只是认为,每一个心理类型都伴随着功能体系中的一个位置。这不外乎是说,当且仅当一个人不是处于对应于某种心理状态的功能状态时,这个人就处于一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另外两种解释声称要说明心理类型“构成”(consist in)了什么:一种解释(“分析的功能主义”)认为,对伴随关系的功能主义解释,揭示了心理主义术语的意义;另一种解释(“科学的功能主义”)认为,对伴随关系的功能主义解释,揭示的是心理类型的真正本质,就像分子结构揭示了自然种类物质(比如水)的真正本质一样。后两种版本的解释都认为,功能主义话语提供了隐藏在心理主义解释背后的“真正的解释力”。[58]
分析的功能主义与科学的功能主义显然是行为主义的自由化后裔。像行为主义一样,他们也坚持用非意向性的观点来说明输入(刺激)和输出(反应),并且相信心理主义解释存在缺陷,需要一种非心理主义的支撑。他们也扩充了这样一个行为主义观点:心理状态部分地是根据它们的关系而得到个体化的。行为主义者主要关注的是心理状态与行为的关系,而功能主义者还把心理状态与其他心理状态的关系、与刺激性的系统输入的关系也包括进来了。这个观点弗雷格就曾经有过,弗雷格认为,意义与一整套指称能力是分不开的。
人们通常将功能主义与个案同一性唯物主义联系在一起。人们认为,功能主义揭示了心理类型的本质,而个案同一性唯物主义则认识了心理殊相(mental particulars)的本质— — 认识了在特定个体身上实现的心理类型的本质。计算机比喻对很多人都很有吸引力:心理主义话语只是一种假象,它下面流动着一个功能链,而这个功能链最终又以不同的物理方式在不同的机器或生物体那里得以实现。因此,在对同一个人类主体的三个层次的描述中,神经学的描述处在最底部。
对于最少还原主义色彩的功能主义观点,福多有明确的表述。福多认为,命题态度的意向性内容,不能通过功能主义的表述而得到还原。但是他又认为,这些内容在那些内在的心理表征中得到了表达,而这些内在的心理表征具有句法的特征,它们在大脑中体现为内在的语词与语句。福多进一步认为,心理表征由于它们的形式的或者句法的特征而具有因果作用,而功能主义表述中的输入和输出,则应被看作是一些符号。[59]这种观点把功能主义传统几乎等同于计算机比喻:心理解释模仿数字计算机的证明或者其他种类的符号处理。心理解释的因果性的一面,应该在神经状态或事件之间的物理关系中得到理解,而神经状态或事件又例示着符号表征。
塞拉斯曾经提出过类似的观点。[60]但是福多认为,自己的观点是对心理语言学和认知心理学领域相关研究成果的解释。对于很多人来说,这种观点有吸引力,是因为它诉诸特定的科学实践。这种观点,以及它与心理学理论的关系,仍然在激烈的争论之中。[61]福多的工作引起了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和电脑科学家的注意。有一种想法,认为科学实践的具体发展与心灵哲学的问题是有关系的。福多的工作,既得益于这种想法,又使它大大地向前跨进了一步。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晚期,这个领域的大多数哲学还带有一种相对的先验分析的气质。即使是那些支持将科学作为心灵哲学的楷模的哲学家,如类型类型同一性理论家或者心理状态的怀疑论者们,也很少谈到具体的科学理论。他们认为自己是在为哲学通向科学进步而清除障碍(而科学进步的方向通常是以极大的信心被预测的)。这一点不仅适用于心灵哲学,而且也适用于大多数其他哲学— — 甚至大多数自然科学哲学(当然,除了托马斯·库恩传统下的历史学派)。[62]这种转变何以会发生,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一种类似的转变也发生在科学哲学和数学哲学领域。从大约15年前开始,这两个学科都更加集中于探讨科学实践的各种细节。[63]生物学虽然还不符合实证主义的规律和解释的概念,但生物学哲学在这个时期也是异军突起。
或许,只有花上20年的时间,人们才能充分消化对实证主义的批评,才能以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来考虑科学的具体实践。不管怎么说,哲学家们对心理学细节的兴趣,只有放到一个更为广泛的理智运动的背景中才能得以理解,而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同样,行为主义的没落也说明,要使心理学被视为哲学反思的合适对象,也需要一段时间的吸收。当然,重新考虑心理学的实践,也还有更积极的一面。电脑范式很自然地会引起人们的兴趣。乔姆斯基的计划在语言学中取得了持续的成功,而且据称这个计划还是关于心灵的心理学的一部分;这就使得哲学家们对心理主义心理学(mentalistic psychology)越来越感兴趣了。一种理智上内容饱满的认知心理学和发展心理学,以及心理语言学的发展,都为传统哲学问题提供了新的形式:意向性内容在解释中的作用、心身问题、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语言与思想的关系、不同的概念和语言结构所具有的内在性与普遍性,以及人类理性的范围和界限。
对心理学的反思,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会丰富和提升哲学研究,这还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这个领域的很多工作,在我看来都有些轻率。科学实践直接回答哲学问题,这种情况即使有,也非常罕见。但是,在传统上,对于新的科学或者新的科学模式的兴起,哲学总是既能够给予帮助,也能够接受帮助。
让我们回到功能主义这个话题上来。尽管功能主义得到了很多支持(至少在心灵哲学专家中间),但它也从来不乏批评者。分析的功能主义和科学的功能主义,因为总是有些程式化、不够具体,所以在很多人看来,作为对特定心理种类的解释,这两种功能主义终究没什么启发意义。
还有一些更具体的批评。很多哲学家发现,要把任何一种功能主义运用于像痛或者颜色感这样的感觉,是不可能的。对于这些哲学家来说,要决定感觉的性质,这些感觉的定性层面(qualitative aspects),比这些感觉的因果关系,似乎要更为基本。[64]
塞尔提出了一种有争议的论证,这个论证有点像一些质疑功能主义是否适用于感觉之定性层面的论证。塞尔的论证想要表明,功能主义不能解释任何命题态度。他设想,在一间房子里有一些岗位,管理者是一个不懂中文的人。这个人记住了一些作为指令的汉语单词,而这些岗位正好对应着处理一种语言的不同阶段。不管你输入什么样的中文句子,这个人总是能够制造出恰当的中文句子作为输出。塞尔主张,尽管这个系统可以设置得满足功能主义关于理解中文的要求,实际上这个房间里并不存在对中文的理解。多数反对者认为,我们实际上可以说整个系统理解了中文。但塞尔认为这种回答是难以服人的。[65]
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涉及功能主义解释的具体表述。很显然,人们对这个世界可以持有极为不同的理论,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可以共享意义和很多信念。持有不同的理论意味着人们做出的推理也是不同的,而这又意味着,存在于跟这些理论相关的不同系列的心理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并不是心理状态和心理事件之间的任何因果关系的链条,都适合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否则任何人都将不与他人分享任何信念或意义了。你需要找到一个链条,它对所有可能的推理链条和理论都是共同的,以便我们嵌入任何一个共享的信念或者意义。但是,很难设想,对于每一个共享的信念或意义,都有这样一个共同的因果关系链条。[66]
理解意向性内容和心理类型的另外一条路径,由指称理论发展而来。对指称的研究表明,专名和自然种类语词可以成功地发挥指称作用,即使说话人对所指物的知识不完整或者有缺陷。指称并不仅仅依赖于说话人将什么样的背景描述与相关语词联系在一起,它还依赖于说话人对一个语词所适用的对象赋予了什么样的语境关系,而这种语境关系并不是纯粹的认知关系。
对指称的这种研究,与语词的意义有关系,与概念的同一性(identities)也有关系。很多非索引性语词的意义、很多概念的性质,都依赖于它们的所指,或者它们的适用范围,因为如果所指不同,那么语词的意义和与之相关的概念,都将有所不同。(在这里,让我们简单地将概念当作命题态度的意向性内容中的要素,当作具有指称功能的元素。)比如,如果“椅子”和“关节炎”并不真的指称椅子和关节炎,那这两个语词形式所表达的意义或概念就肯定也会发生变化。
关于指称的这些要点,可以被扩展到很多这类的语词和概念上。一个人可以通过这样的语词和概念来想到一系列对象,尽管不通过这些语词和概念,这个人的知识并不足以使他能够挑选出这些对象。这个人对这些对象的知识— — 以及其身份并不独立于它们的指称范围的那些意义和概念的知识— — 不必提供一个定义,以将它们与所有其他(可能的)意义或概念区别开来。因此,很多语词的意义,以及很多概念的身份,都可以保持它们的稳定性,即使这个人对这些意义或概念的知识不足以精准地辨别出它们。它们的身份是由环境因素确定的,这些环境因素在个人的解释或分辨能力中并没有被完全捕捉下来,除非这些分辨能力还包括应用概念的能力本身。既然大多数命题态度,就像特定的信念一样,它们作为心理种类的东西的类别,是由辨别它们的那些意义、概念或者意向性内容来确定的,那么很多心理类型的身份,也将有赖于环境因素,而这些环境因素并未完全反映在(非意向性地列举出来的)个人分辨能力之中。在上文中,我只是提起了所谓的“反个体主义”(anti-individualism)的一种动因而已。
反个体主义是这样一种主张:并不是所有属于个人的心理状态和事件,都能够独立于个人所在环境中的对象的本性而得到类型个体化(type-individuated)。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人之处于某种心理状态,与其物理环境或社会环境的本性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个体化关系(individuative relation)。
对反个体主义的支持,不仅来自指称理论的抽象考虑,而且来自一些具体的思想实验。例如,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两个人,在内在的物理性质和身体的历史方面(撇开他们的环境不论),从任何相关意义上说他们都是等同的。但是,可以设想,这两个人在他们各自的环境中,与两种不同的金属(一种是铝,另一种是非常类似铝但不是铝的金属)发生了关联。这两种金属的相似性,只需要达到这两个人无法辨认的程度。这两个人对这些金属的知识,并不低于普通人,但他们都无法看出这两种金属的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一个人在想“铝是一种轻金属”时,另一个人(他接触不到铝,即使是关于铝的对话)也有对等的想法,却是针对另一种金属而发的。类似的思想实验可以表明,一个人的思想,不仅像上述例子一样,依赖于他与物理环境的关系,而且也依赖于他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对于几乎所有的经验词语或概念来说,我们都可以证明这种或者那种环境依赖性。[67]
上述思想实验给标准形式的功能主义带来了麻烦,后者将输入、输出的描述限制在个人的表面层次。这些思想实验表明,在个人的心理状态(反事实性地)发生变化的时候,他所有的内在的功能性转换却可以保持不变。有些哲学家建议将功能链条扩展到包括物理的或者社会的环境。这种建议减少了功能主义对计算机范式的依赖,并要求一种更为复杂的解释。不过这个建议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用非意向性的词汇来解释像意义、指称和社会依赖性这样的概念[或者为它们提供一个有启发性的伴随论(supervenience)基础]。我认为,由于这些功能主义建议的程序化特性,上述任务的困难通常被低估了。
大多数哲学家看来都接受了这些思想实验。但是,关于它们与心理主义解释的关系(尤其是在心理学中),哲学家们仍有意见分歧。有些哲学家认为,任何带有意向性内容的观念,如果对它的个体化有赖于个人之外的因素,那么它就不能被用于解释个人的行为。这一派哲学家中,有些人努力寻求一些替代性的概念,来代替内容或者“心理”状态这样的概念,以完成解释的工作。另一些哲学家则认为,上述立场实际上基于一些错误;其实关于意向性内容和心理状态的那些日常概念,能够而且的确在日常解释和心理学解释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这里的争论,涉及对心理学实践的解释,以及心理学解释和其他科学中的解释的关系。[68]
不过,在我看来,上述思想实验的主要之点,却在于为很多旧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形式。为反个体主义提供的论证是新的,但这些论证所支持的结论,其大体框架却是旧的。亚里士多德、黑格尔、维特根斯坦都明显持这种立场,笛卡儿和康德应该也算。[69]一个旧的学说以一种新的形式出现,这是哲学活力的源泉之一。自我知识的问题、怀疑主义的问题、先天知识的问题、人格问题、意义的本质问题、心身问题,这些问题都深受这样一类考虑的影响,即个人的心灵和他的环境之间的必然的、个体化的关系。我认为,从反描述性的指称理论,到反个体主义的心灵理论,这种发展线索,肯定会丰富传统哲学。
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反个体主义与其他哲学问题的关系,成了一个关注的焦点。我将讨论这个问题下面的两个领域。一个领域是感知和感知性思考(perception and perceptual thought)。另一个领域是自我知识(self-knowledge)。这个10年也见证了对心理事物之定性层面(qualitative aspects)的广泛思考,以及对意识之本性的反思。
我先来讨论与反个体主义相关联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表征的单称从物的相关层面(singular de re aspects of representation)。在这个次一级领域,我会讨论两个问题,它们都与感知表征的性质有关系。
在《艺术的语言》(Languages of Art)一书中,古德曼解释了图像表征的“句法”,该句法将图像表征与命题表征区分开来。很多人认为,古德曼的工作指向了对感知性表征的非命题形式的一种理论。大体说来,古德曼是把非命题性表征,特别是绘画,都当作类比表征(analog representation)。类比论证是类比,如果出于相关目的,它们是“密集的”(dense)。一种表征是密集的,如果在两种类型之间还有第三种类型。一个相关的想法是,在类比表征中,表征媒介中的每一个可以察觉的区别,都会带来表征本身的差别。古德曼的理论其实有很多错误,即使是用在绘画上。不过,很多人还是认为,古德曼看到了感知表征和概念(命题)表征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特别是上述第二个想法。其他人也曾独立地提出过类似的想法。[70]
要以一种清晰的、心理学上有意义的方式来做出上述区别,其实没那么简单。下面这个底线观点,就可以作为一个挑战:看起来,任何的表征内容都能在命题形式中得到模拟,或者被转换为命题形式。是什么东西让(某些特别形式的)非命题性的、非概念性的表征内容与众不同呢?既然一种感知既指向特殊对象,又以某种方式赋予这些对象以范畴,我们至少有一个表面上的类比,即在感知中隐含着一个主词-谓词形式。
有些人主张,要真正理解那种在认识论中起作用的表征,我们必须将它们视为可以提供理由的命题性表征。[71]
我相信,区分感知形式的表征和命题形式的表征,这种立场是正确的。我这样说的根据,主要是经验立场。要解释不同动物的表征能力(首先是感知性表征能力),我们不需要诉诸有命题特征的状态。但是这些动物的感知和行动的确可以在表征状态的形式下得到最好的解释。对视觉、听觉、触觉的表征性组织,看起来并不是命题性的。大多数对这些感官的经验研究,并没有将它们系统性地归结为命题性表征。同样,对“抓”或者“吃”这些行为的表征性组织,看起来也并不是命题性的。撇开心理学中的经验研究,我们无法对这些行为做出合理的、完整的解释。但是,在我看来,要理解感知性表征和命题性表征的区别,我们的确需要概念上的澄清,而且这种需要是深刻的、复杂的。
关于感知性表征,一个相关的问题,涉及它们的语义学,而不是它们的形式。感知信念中的单一元素,与感知信念所关涉的特殊对象,两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这个问题的核心。有些人,跟随埃文斯的工作,发展了一种反个体主义的观点,即一般根据表征状态与环境的关系来个体化这些表征状态;他们主张,一种感知状态,或者一种感知信念,当它关涉的是一个不同的特殊对象的时候,它就不可能仍然是同一类型的感知状态或者感知信念。同样地,一种关涉某一特殊对象的感知状态或者感知信念的类型,如果它关涉的只是一个幻觉,而不是环境中的一个真实的感知对象,则它也不再是同一个类型的感知状态或者感知信念。[72]另外,从常识上和科学上我们都有理由相信,一个人不管是在感知真实,还是在感知难以辨别的复制品,抑或是在感知指称性的错觉,这个人所处的状态都可能是同一种状态。[73]这一点,对于感知状态和感知信念的本性,对于错觉的本性,都提出了重要的问题。
与反个体主义有关的问题之演进,第二个大的次级领域涉及自我知识的本性。讨论集中在这样一个问题上:反个体主义是否允许某些类型的自我知识具有某种权威性的、特权式的保障性地位。不可避免地,这个问题强迫我们反思自我知识的性质,以及自我知识在不同的人类追寻中的作用。问题第一次被提出,是在戴维森和我各自独立发表的论文中。关于某些心理状态的反个体主义的个体化,以及非经验性地知道这些心理状态的能力,两者之间是可以兼容的;戴维森和我都对这种兼容性提出了一种辩护。[74]对于这种主张,一些哲学家也有所抵制,或者有所限定。[75]
讨论的主体部分,后来就集中在自我知识的本性上,或者说,集中在不同类型的自我知识的本性上。有些哲学家主张,所有的自我知识都至少在隐含的意义上是经验性的。有些哲学家认为,那些明显的所谓特权式的、权威性的自我知识,应该从表达主义的(expressivist)或者紧缩主义的(deflationary)意义上来理解。一些哲学家尝试理解那些关于一个人在想什么、相信什么的知识所明显具有的特殊性质,而并不试图将这个性质消除掉。在我看来,这条思路最有意思的发展,就是诉诸自我知识所具有的某种建构性的功能:不管是你要具有信念,还是要具有一个关于信念的概念,抑或是你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一个有慎思能力的人(自我知识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些问题比较复杂,我认为值得进一步探讨。[76]
我还想强调一下,在20世纪90年代,心灵哲学还有一个领域,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这个领域大体上独立于涉及反个体主义的那些问题。这个领域关系到定性经验(qualitative experience)的本性,包括意识的本性。长期以来,意识与表征性(或者关涉性aboutness)被当作是心灵的两个主要标志。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其中一个标志是否可以被还原为另一个标志;如果不可以,那么在我们对心灵的理解之中,这两个标志各占据着什么样的相对位置。
在20世纪的末尾探讨这些问题,是以四篇重要的论文为背景的。我已经提到了其中的两篇:布洛克(Block)的《功能主义的麻烦》(“Troubles with Functionalism”)[77]和塞尔的《心灵、大脑与程序》(“Minds,Brains,and Programs”)[78]。这四篇论文的每一篇,都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例子来说明:对心灵的表征层面所做的功能主义解释,并不能把握经验的定性层面。第三篇文章,内格尔的《做一只蝙蝠会是什么样的?》(“What is it Like to be a Bat?”)[79],提示了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思考经验的定性层面;这种方式,简而言之,就是内格尔用的这个短语:“是什么样的”。最后,杰克逊(Jackson)的论文,《副现象论的可感受性》(“Epiphenomenal Qualia”)[80],提供了一个反驳唯物主义的论证,指出用关于物的术语很难描述现象性质。这些论文激起了很多相互交叉的讨论,我这里无法全部转述。我将集中于一个方向上的发展:心灵的定性层面和表征层面之间的关系。
对这些论文的很多最初的回应,都集中于为功能主义或者唯物主义辩护,而功能主义和唯物主义恰恰是这些论文原来的批评对象。随着人们对严格形式的功能主义失去兴趣,针对功能主义的辩论,就被另一个既密切相关又略有区别的辩论所代替。一些功能主义者的策略是:先假定某种形式的功能主义适用于表征状态,然后论证定性的现象从本质上就是表征性的,而且只是表征性的。另一些人的论证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不过并不附带前面关于功能主义的承诺。
哈曼在《经验的内在性质》(“The Intrinsic Quality of Experience”)[81]一文中主张,经验的定性层面,其实仅仅是经验的某种类型的表征层面。所谓经验的定性层面,就是指“拥有一种经验、情感、感觉是什么样的”那个层面。哈曼论证说,推测中的所谓经验的内在层面,比如对痛的感觉,总是被混同为一种经验的“意向性对象”的那些内在层面。与杰克逊的思想实验相反,哈曼主张,一个生来就目盲的人,不会知道看见某种红色东西是什么样的;因为她并不具有完整的“红色”概念,所以她不能完全理解什么叫作“某种东西是红色的”。最后,哈曼反对使用“颠倒光谱”(inverted spectrum)这个例子来证明表征上的恒定性和定性上的差异性是相容的。哈曼的论文所捍卫的,是后来被称为“表征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的那种立场:经验的定性层面不外乎就是经验的表征层面。
在这篇文章之后,有的也是受这篇文章影响,又出现了另外几篇文章,也在捍卫关于定性的心灵现象的表征主义解释。[82]其他一些哲学家则反对这种立场,他们认为,现象性质,或者说经验的现象定性层面,通常也具有表征内容和表征功能,但是不应将它们仅仅还原为表征内容和表征功能。[83]
在我看来,这个时期的大多数论文,不管是站在哪一边,都没有足够重视这样一个问题:“表征”究竟意味着什么。哈曼承认,他的“意向性对象”这个概念是很粗糙的。我则认为它是不堪一击的。我认为这个概念不足以令人信服地支撑哈曼的三个论证中的第一个。不过,的确有一个更清晰的表征概念,可以为很多表征主义的讨论提供基础。根据这个表征概念,“x表征y”应该被理解为大致这个意思:x作为一个实例的某种类型,以一种规则性的或者类似规则的方式,依赖于y作为一个实例的某种类型,而且x和y之间的这种联系,对于那个含有x的生物体的生命来说,具有功能性的价值。[84]
这样说当然有一定的道理:根据这种表征概念,定性的颜色分辨是表征性的— — 如果不是内在的表征性,至少是事实上的表征性。按照这种观点,痛感和性高潮也都是表征性的。比如,一种痛感状态,与某种形式的身体受损或者失调,就具有一种类似于规则性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对于这个生物体的生命来说,确实具有一种功能性的价值。因此,痛感状态就“表征”着身体受损或者失调。这个结果,受到一些表征主义者的拥抱和辩护。[85]
我倒是认为,这种表征概念还是太宽泛了。它将非常简单的生物的状态也算作“表征状态”,比如,它把原生动物趋热(thermotactic)反应背后的感知状态也算作表征状态。你可以前后一贯地这样讲话。有些心理学家和生理学家的确是这样讲话的。不过在解释如此简单的现象时,确实不需要这样一个表征概念。这个概念华而不实,背后的实质性观点完全可以在生理学、生态学和功能性的术语中得到阐明。比较而言,一种更加直觉性的、更有限定的表征概念,看起来更能解释复杂动物的感觉和认知系统中的动物行为学,以及人类的心理学。德雷斯克(F.I.Dretske)和其他人希望将更普通的表征概念都还原为这样一个很宽泛的表征概念。我则认为,对这样一个工作抱有乐观主义,其实是毫无道理的。[86]
而且,那些反对表征主义的哲学家,当他们怀疑经验的定性层面是“表征性的”,他们是否就在考虑这样一个简单的表征概念?这一点也是值得怀疑的。我相信,要解决表征主义者及其反对者之间的分歧,我们需要一个范围更窄的、更具体的表征概念。
即使撇开这个问题不谈,表征主义立场仍然面临一些困难;用上述宽泛的表征概念来陈述表征主义,也解决不了这些困难。第一个困难是,在痛感这样的例子中,表征主义的解释是没有吸引力的。比如,一种表征主义的立场认为,如果一个人有一个幻肢(phantom limb),则这个幻肢肯定不会有痛感,因为在幻肢处并没有功能上与痛感状态相关联的身体损害;存在的只是一个痛的表征,该表征幻想出了痛。一些表征主义的支持者还真的持有这种观点,不过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第二个困难是,尽管上述表征概念包罗广泛,但似乎仍然有一些定性状态,在这个意义上并不“表征”。经验的有一些定性层面,在生物体的生命中似乎并没有什么功能。它们实际上构成功能紊乱或者噪音。视觉经验中的模糊,就是一个例子。这些情况一般被看作错误的表征,或者对模糊性的表征,但是很难看出这些情况有什么表征功能。它们对繁殖上的适应性没有任何贡献,而且它们对于正常的功能恰恰构成了障碍。这个结果,与表征主义者的纲领是不兼容的。
哈曼的第二个论证,在我看来是以尚未解决的问题作为论据的。不过这个论证确实点出了在感知的定性层面和表征层面之间的关联中的一些有趣的、困难的问题。比如,在视觉感知中,要分清定性层面和表征层面,肯定是很困难的。要辨别感知的大多数定性层面,我们一般会指出:当一个人的意识带有这些层面的时候,它们通常表征什么。比如,很少哲学家仍然认为,一个有正常视力的人的红色经验,本身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红的;不过,除了描述红色经验和红色界面之间的关系,我们现在还没有更好的、轻易可得的、公共的方式,来描述经验的定性层面。这一事实意味着,对于经验的定性层面,一旦抽离它的表征作用,我们将很难描述它,更不用说解释它。而这一困难反过来又鼓励表征主义的出现。
表征主义的反对者通常主张,感知的定性层面,在确定感知的呈现模式或者表征内容的时候的确发挥着一种作用,因此不应该用这种作用来解释这些定性层面。这里的想法是,至少定性状态的某些层面要依赖于神经基质的性质,而不是依赖于这些层面与表征对象的相互关系,而这种相互关系决定着表征的内容。我觉得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不过,除非我们能够更好地、更具体地理解定性感觉与其神经基础之间的关系,上述观点并不能提供多少解释的明晰性。
哈曼的第三个论证聚焦于颠倒光谱。如何描述和评价这一类的思想实验,仍然充满困难和争议。我认为,从多种方式来表述这个思想实验,都可以让表征主义显得不那么靠谱。不过相关问题确实非常微妙、非常复杂,我不会在这里讨论它们。围绕着颠倒光谱的那些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多的、很细致的讨论。[87]
表征主义问题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兴趣,一个原因是它关系到意识的本性。定性或者现象性状态,如人们通常感觉的那样,提供了最明显的“意识”的实例。包含在痛感和痒感中的感觉,颜色或声音经验中的现象性层面,对温暖与触摸的体验,这些看来都是意识的典型核心。然后还有意识与表征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些问题正好对应着经验的定性层面与表征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关于意识的立场也是五花八门、一应俱全的:有人论证根本没有经验的定性层面这回事;有人主张功能主义的还原论;有人持简单的表征主义观点;有人认为存在高阶思想(higher-order thought);有人宣称意识不可还原;有人进一步说,意识不仅不可还原,而且可以支撑关于心灵的二元论。[88]
关于意识的理论如此之丰富,论者的分歧如此之深刻,说明争议可能发生在直觉层次上:关于被解释之物本身的争议。布洛克提出了一个富有成果的建议:至少存在两种意义的意识概念。一种意识概念跟现象、感觉、经验的定性层面有关。另一种意识概念则涉及对理性审慎的使用,或者至少涉及对反思的使用,对语词和其他理性工具的使用。[89]不管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它已经激发了一种更清醒的认识:在对意识做哲学思考的时候,所讨论的现象其实是很复杂、很难以捉摸的。
关于意识的讨论,打开了哲学中一个一直被忽视的、几乎禁忌性的话题。一方面,这是一件好事。另一方面,我觉得是进步,朝向真正理解的进步,最多也只是喜忧参半的。研究课题的困难性,不仅激发了一些错得离谱的理论;这个领域的很多成果,在我看来也显示出一种方法论上的、明晰性上的倒退。隐喻,诉诸有争议的、描画简单的内省,未加解释的术语,仓促设计、语焉不详的技巧,宏大的规划,所有这些都在这个课题中有突出的表现,而未必有助于研究的进展。真是为时尚早啊。对于一个困难的课题,在早期研究中出现一定数量的步履蹒跚,是不可避免的。在可喜的进步出现之前,我们可能首先需要在一些相关领域,比如神经学、感官学、认知心理学等领域,获得更深入的科学知识。同时我们也不要忘了,我们的世界经验中的最基本的层面,那些产生一些最基本、最持久的哲学问题的层面,很多都会继续保持其让人困惑的特点,即使相关联的科学已经出现了进步。意识问题可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最后,我想概括一下20世纪后半叶在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这两个领域出现的一些主要的变化。这些领域在本阶段所做出的三个主要的,或许也是持久的贡献,是对实证主义意义理论的批评,一种更复杂的、应用于自然语言的逻辑形式的成长,以及非描述性指称理论的时兴,及其向心灵哲学的扩展。当然,不同的哲学家对于什么是真的、重要的哲学理论会有不同的看法,因而可能会列出不同的哲学贡献清单来。
关于这一时期的主要潮流,哲学家们更容易取得一致。这一时期的中心事件,就是实证主义的衰落和几乎所有传统哲学问题的复兴。这一事件伴随着对弗雷格的重新发现,逻辑理论在语言上的应用,以及既为其他领域的研究打下基础,又能自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的语言哲学的兴起。计算机范式以及语言哲学的复杂的派生物,使得心灵哲学在最后10年占据了主导地位。
实证主义留下了一种对科学方法的强烈偏好。这种偏好导致了在心灵哲学中对唯物主义的接受,以及有点迟到的解释具体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哲学领域的发展(包括物理学哲学、数学哲学、生物学哲学、心理学哲学、语言学哲学和社会科学哲学)。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的主要哲学方向,就是研究哲学问题的方法,变得基础更宽广、更为折中、更少意识形态味道;同时,也更能够接受现代哲学与哲学史之间的互动。心灵哲学之成为一个热门领域,不仅仅是哲学和心理学、语言学这样的领域发生互动的结果。这种热衷还代表着对传统哲学问题的更大的关注,这些问题关系到,作为人,我们在道德上和理智上有什么独特之处。20世纪50年代以来,杰出的北美哲学家扩展了他们对传统哲学问题的关心;这些问题仍然有助于我们构建一种有反思的生活。对于这种扩展的程度,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由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亨普尔、哥德尔、丘奇和蒯因等人所遗留下来的严格的、明晰的、公开的共同探讨问题的方法,并没有受到这种扩展的严重威胁。部分地因为与20世纪数理逻辑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哲学论证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这种变化,以及实证主义者为公开的、冷静的讨论方式所做出的范例,有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一个哲学社群。过去50年来,英语哲学界的一大荣耀,就是很多哲学家富有成效地参加了共同讨论。与大多数传统哲学和大多数其他地方的哲学不同,英语哲学界构成了一个公开的、公共的论坛。这个领域的杂志,包括《哲学评论》(The Philosophical Review),见证了一种共同的哲学关注点、共同的哲学术语和共同的辩论方法。现在,我们把这种分享当作理所当然的事。但是从历史上看,这种分享是引人注目的。尽管我认为,哲学不是一门科学而且永远也不会成为一门科学,但它却能从科学精神中获取如此多的营养,在我看来,这是一种更重要的成果。
对于过去50年中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领域的复杂的、多种多样的探讨,本文最多只是提供了一种模糊的印象。作为一个图景,本文的缺陷不仅在于它的过分简化和范围极为有限,而且在于它没能涉及(人这种)动物的生活和本性。哲学首先不是一套原则,不是一系列结论、体系或者运动。哲学,作为产品和作为活动,在于具体地提出问题、澄清意义、发展论证和批评、导出观点。哲学存在于具体的哲学家的角度、细节、风格、挣扎和观点修订之中。在本文这样的综述之中,必须忽略几乎所有真正的哲学。对于那些还没有进入这些问题的读者,本文可以算作一种邀请。对于那些已经进入了这些问题的读者,本文是一个提醒— — 提醒他们不要忘了我们这个学科的宏大性、丰富性和智识意义。
(李绍猛译)
注释
[*]本译文的后半部分,即关于心灵哲学的部分,已经根据Tyler Burge的哲学论文集第二卷第20篇文章做了增补。参见Tyler Burge,Foundations of Mind,Philosophical Essays,Vol.2,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借重新出版的机会,译者也对全文重新做了校订。
[2]下面的文字是写给非专业人士看的一个历史回顾。我的重点是英语国家的哲学,而就这些领域而言,北美国家又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主要根据地。毫无疑问,囿于文章的范围,我不得不忽略很多重要的话题。我这里可以列举一些:意向性背景、内量化(quantifying in)和从物态度(de re attitudes)、真理概念、意义理论与像实在论这样的形而上学问题之间的关系、语义学悖论与认识论悖论、言语行为理论及其他语用学问题、语言学的对象问题、意识与可感性质(qualia)问题、个体同一性、行动理论、心灵结构的内在性、语言知识、心理解释的本性、维特根斯坦的传统。不过,我认为,在某种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我已经把哲学讨论的“主流”都包括进来了。我要感谢Jay Atlas、Ned Block、Susan Carey、Warren Goldfarb以及本文的编辑,他们对本文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3]Rudolf Carnap,The Logical Syntax of Language(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37);“Empiricism,Semantics,and Ontology”(1950),重印于Meaning and Necessity(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64),附录A。
[4]Carl Hempel,“Empiricist Criteria of Cognitive Significance:Problems and Changes”(1950),in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New York:The Free Press,1965).
[5]W.V.Quine,“Two Dogmas of Empiricism,”Philosophical Review 60(1951):20-43;重印于蒯因的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New York:Harper,1961);另参见Word and Object(Cambridge:The MIT Press,1960),第一章。同一时期,亨普尔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参见“Empiricist Criteria of Cognitive Significance”,112-113,117。但蒯因的工作具有更大的影响,这可能是因为他的论证有色彩、有力度,而且也因为他还同时批评了分析—综合二分法。
[6]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ed.Paul Arthur Schilp(La Salle,Ill.:Open Court,1963),第917页以下。
[7]W.V.Quine,“Carnap on Logical Truth”(1954),in The Ways of Paradox(New York:Random House,1966);另外请参见同一文集中的“On Carnap’s Views on Ontology”(1951)。
[8]W.V.Quine,“Truth by Convention”(1936),in The Ways of Paradox.这种观点可追溯到Lewis Carroll。
[9]Gottlob Frege,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1884),trans.J.L.Austin(Evanston,Ill.: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68);The Basic Laws of Arithmetic(1893—1903),ed.M.Furth(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关于对逻辑主义纲领的实证主义解释,参见Carl Hempel,“On the Nature of Mathematic Truth”(1945),in The 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2nded.,eds.Paul Benacerraf and Hilary Putn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10]参见“Carnap and Logical Truth”,“Two Dogmas of Empiricism”;Hilary Putnam,“The Analytic and the Synthetic”(1962),in Philosophical Papers,Vol.2(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11]参见“Meaning and Synonymy in Natural Languages,”Philosophical Studies 6(1955):33-47,重印于Meaning and Necessity,附录D。
[12]蒯因,《经验论的两个教条》。在这篇文章中,蒯因对区别于分析性2的第一种分析性没有太多论述。由于这篇文章受到的关注很不幸地远远大于《卡尔纳普论逻辑真理》那篇文章,由于《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对分析性2的批评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十分令人信服,所以直到今天,很多哲学家还是搞不懂,为什么蒯因对“分析性”的批评有那么重要。我想说,还有第三种意义的“分析性”:粗略地说,一个真理,如果它陈述的是概念或意义之间的包含关系,那它就具备分析性3。我认为,分析性3不同于前两个概念中的任何一个。它不同于分析性2,因为至少某些逻辑真理不需要(也不应该)被算作具有分析性3。它不同于第一种分析性,因为我们不需要(也不应该)将具有分析性3的真理当作空洞为真,或者当作独立于对象而为真的真理。洛克认为分析性3就等同于第一种分析性。莱布尼茨认为分析性2等同于分析性3。康德似乎认为这三种分析性都是等同的。我认为,在我要讨论的这个时期里,分析性3并未发生重要作用。
[13]弗雷格认为逻辑适用于所有的领域,并特别主张逻辑实际上承诺了无穷的外延(包括数目)和函项的存在[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算术基础》),第14节和其他多处,以及“Thoughts”(《论思想》)一文,见Collected Papers(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罗素的逻辑主义从根本上是与弗雷格一致的,因为罗素主张,逻辑是关于抽象实体的学问,这些实体代表着世界中所有领域的结构。他说:“逻辑学对于真实世界的关注,和动物学没什么两样,只不过逻辑学关注的是世界的更抽象、更一般的特征。”[Introduction to Mathematical Philosophy(《数理哲学导论》)(1919年;重印本,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71),第16章]。亚里士多德认为,定义陈述了事物的本质,逻辑学发现了世界的基本结构。参见Posterior Analytics(《后分析篇》),第一卷,第1-4章;第二卷,第10、19章;Metaphysics(《形而上学》),第四卷,第4章。莱布尼茨认为,所有关于世界的知识,至少在上帝那里,都可以通过概念分析,从逻辑原理中推导出来。参见“Primary Truths”;“Discourse on Metaphysics”,第8节;“Monadology”,第31节:均收入Philo-sophical Essays,trans.Ariew and Garber(Indianapolis:Hackett,1989)。更宽泛地说,相信我们可以通过理解概念关系来把握关于世界的基本的、深刻的知识,这是理性主义的一个有特色的信条。
[14]H.P.Grice and P.F.Strawson,“In Defense of a Dogma,”Philosophical Review 65(1956):141-158;Hilary Putnam,“The Analytic and the Synthetic.”
[15]例如,参见蒯因的Word and Object,第67页。
[16]对于这个时期有方法论倾向的论文,罗蒂(Richard Rorty)做了一个很可观的收集,见The Linguistic Tur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7)。
[17]这场争论中最精致、最有启发意义的例子,是卡尔纳普和斯特劳森之间的一次著名的交锋。参见P.F.Strawson,“Carnap’s View on Constructed Systems versus Natural Langua-ges in Analytic Philosophy,”and Carnap’s“P.F.Strawson on Linguistic Naturalism,”均见The Philosophy of Rudolf Carnap。另外也请参见Stanley Cavell,“Must We Mean What We Say?”(1958),in Must We Mean What We Sa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
[18]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trans.Anscombe(New York:Mac-millan,1953);J.L.Austin,“Other Minds”(1946),in Philosophical Paper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61).将对日常语言用法的观察应用到传统哲学问题的探讨,上述作品可能是杰出的范例。
[19]我认为,对范例论证的讨论,标志着这种方法的衰落。参见J.W.N.Watkins,“Farewell to the Paradigm Case Argument,”Analysis 18(1957):25-33;Keith S.Donnellan,“The Paradigm-case Argument,”in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ed.Edwards(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 and the Free Press,1967)。
[20]J.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P.F.Strawson,“On Referring,”Mind 59(1950):320-344;P.F.Strawson,In--troduction to Logical Theory(London:Methuen,1952).关于这个传统中的更近期工作,参见John Searle,“A Taxonomy of Illocutionary Acts”(1975)and “Indirect Speech Acts”(1975),均重印于他的Expression and Meani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Jay Atlas,Philosophy without Ambigu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89)。
[21]Rudolf Carnap,“Modality and Quantification,”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1(1946):33-64;Ruth Barcan Marcus,“A Functional Calculus of First-Order Based on Strict Implica-tion,”Journal of Symbolic Logic 11(1946):1-16;A.N.Prior,Time and Modal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7);Saul Kripke,“Semantic Analysis of Modal Logic I,”Zeitschrift für Mathematische Logik 9(1963):67-96;Alonzo Church,“A Formulation of the Logic of Sense and Denotation,”in Essays in Honor of Henry Sheffer,ed.Henle(New York:1951).
[22]Gottlob Frege,Translations of the Philosophical Writings of Gottlob Frege,ed.Geach and Black(Oxford:Basil Blackwell,1952).
[23]Michael Dummett很好地陈述了这种观点,见他的“Frege”,in Th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4]对弗雷格语言哲学的全面、系统的讨论,达米特做得最好。见Michael Dummett,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London:Duckworth,1973);The Interpretation of Frege’s Phi-losoph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25]P.F.Strawson,Logico-Linguistic Papers(Bungay,Suffolk:Methuen&Co.,1971).
[26]特别参见第3-6章。
[27]W.V.Quine,“On What There Is,”Review of Metaphysics 2(1948):21-38;重印于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
[28]Donald Davidson,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84),特别参见其中的“Truth and Meaning,”“Theories of Meaning and Learnable Languages,”“Quotation,”“On Saying That”;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80),特别参见其中的“The Logical Form of Action Sentences”;Tyler Burge,“Reference and Proper Names,”Journal of Philosophy 70(1973):425-439;“Truth and Singular Terms,”Noûs 8(1974):309-325;James Higginbotham,“The Logical Form of Perceptual Reports,”Journal of Philosophy 80(1983):100-127;W.V.Quine,“Quantifiers and Propositional Attitudes”(1953),in Ways of Paradox;David Kaplan,“Quan-tifying In,”in Words and Objections:Essays on the Work of W.V.Quine,ed.Davidson and Hintik-ka(Dordrecht,The Netherlands:Reidel,1969);Scott Soames,“Lost Innocence,”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 8(1985):59-71。
[29]Robert Stalnaker,“A Theory of Conditionals,”in Studies in Logical Theory,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monograph series no.2,ed.Rescher(Oxford:Basil Blackwell,1968);Bas van Fraassen,“Presuppositions,Supervaluations,and Free Logic,”in The Logical Ways of Doing Things,ed.Lambert(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David Lewis,“Gen-eral Semantics”(1970),in his Philosophical Papers,Vol.1(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David Lewis,Counterfactuals( Oxford:Basil Blackwell,1973);Alonzo Church,“Outline of a Revised Formulation of the Logic of Sense and Denotation,Part I,”Noûs 7(1973):24-33,and“Outline of a Revised Formulation of the Logic of Sense and Denotation,Part II,”Noûs 8(1973):135156;Richard Montague,Formal Philosophy,ed.Thomas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4);Kit Fine,“Vagueness,Truth,and Logic,”Synthesis 30(1975):265-300;David Kaplan,“On the Logic of Demonstratives,”in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ed.French et al.(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79);Jon Barwise and John Perry,Situations and Attitudes(Cambridge:The MIT Press,1983).
[30]Noam Chomsky,Syntactic Structures(The Hague:Mouton&Co.,1957);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Cambridge:The MIT Press,1965).
[31]W.V.Quine,Word and Object,chapters 1 and 2;Ontological Relativity(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9).
[32]Noam Chomsky,“Quine’s Empirical Assumptions,”in Words and Objections.
[33]Donald Davidson,“Truth and Meaning,”Synthesis 17(1967):304-323,重印于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另参见John McDowell,“Truth Conditions,Bivalence,and Verificationism,”in Truth and Meaning,ed.Evans and McDowell(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76)。
[34]Michael Dummett,“The Philosophical Basis of Intuitionistic Logic”(1973),in Truth and Other Enigma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in Mind and Language,ed.Guttenplan(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75);“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II),”in Truth and Meaning.
[35]Paul Grice,“Meaning,”Philosophical Review 66(1957):377-388;“Utterer’s Meaning,Sentence-Meaning,and Word-Meaning,”Foundations of Language 4(1968):225-242;“Utterer’s Meaning and Intentions,”Philosophical Review 78(1969):147-177:均重印于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另外请参见Ste-phen Schiffer,Mean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72)。
[36]Paul Grice,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第一部分。该部分是1967年的一篇演讲,但通过讲课,它早在50年代初就对斯特劳森的工作产生了影响。
[37]参见Gottlob Frege,“Thoughts,”in 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Bertrand Russell,“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in Logic and Knowledge,ed.Marsh(London:George Allen and Unwin,1956)。
[38]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第79、87节;John Searle,“Proper Names,”Mind 67(1958):166-173;Strawson,Individuals,第6章。
[39]Keith Donnellan,“Reference and Definite Descriptions,”Philosophical Review 75(1966):281 304。另外参见Leonard Linsky,“Reference and Referents,”in Philosophy and Ordinary Language,ed.Charles Caton(Urbana: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63)。
[40]Saul Kripke,Naming and Necessit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2);Keith,Donnellan,“Proper Names( and Identi,fying Descriptions,:”in Sem,antics)of Natural Lan-guage ed.Davidson and HarmanDordrecht The Netherlands Reidel 1972.
[41]参见Gareth Evans,“The Causal Theory of Names,”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47(增刊)(1973):187-208;Michael Devitt,Designa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
[42]Saul Kripke,Naming and Necessity;Hilary Putnam,“Is Semantics Possible?”(1970),in Philosophical Papers,vol.2(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
[43]“直接指称”的观点至少被克里普克提示过。但它的主要支持者是David Kaplan,见“Demonstratives”,in Themes from Kaplan,ed.Almog,Perry and Wettstei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另请参见下书中的各篇文章:Propositions and Attitudes,eds.Salmon and Soam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以下文章发展了一种新弗雷格主义的观点:John McDowell,“On the Sense and Reference of a Proper Name,”Mind 86(1977):159 185;Gareth Evans,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Clarendon,1982);Diana Ackerman,“Proper Names,Propositional Attitudes,and Non-descriptive Connotations,”Philosophical Studies 35(1979):55 69。两种有重要区别的中间观点,见John Searle,Intentional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以及Tyler Burge,“Belief De Re,”Journal of Philosophy,74(1977):338 363,和“Russell’s Problem and Intentional Identity,”in Agent,Language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World,ed.James Tomberlin(Indianapolis:Hackett,1983)。
[44]下文主体部分来自“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Mind,1950—1990”,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01(1992),3-51,下半部分。我添加了20世纪最后10年的一些材料。这些文字是写给非专业人士看的一个历史回顾。毫无疑问,囿于文章的范围,我不得不忽略很多重要的话题。我这里可以列举一些:个体同一性、行动理论、心灵结构的内在性、语言知识、心理解释的本性、概念的本性、心身问题的很多方面,以及维特根斯坦的传统。我要感谢Ned Block、Susan Carey以及The Philosophical Review的编辑,他们对本文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45]Gilbert Ryle,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Hutchison,1949);Norman Malcolm,Dreaming(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59);W.V.Quine,Word and Object(Cam-bridge,Mass.:MIT Press,1960).
[46]Roderick Chisholm,Perceiving( 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57),Ch.11;Peter Geach,Mental Acts(London:Routledge,1957),ch.1;Noam Chomsky,Re-view of Verbal Behavior,by B.F.Skinner,Language,35(1959),26-58,repr.in J.A.Fodor and J.Katz(eds.),The Structure of Language(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64);Hilary Putnam,“Brains and Behavior”(1963),in Philosophical Papers,i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Jerry Fodor,Psychological Explanation(New York:Random House,1968).
[47]在心理学中:George Miller,“The Magic Number 7 Plus or Minus Two:Some Limits on Our Capacity for Processing Information”,Psychological Review,63(1956),81-97;J.Bruner,J.Goodnow,and G.Austin,A Study of Thinking(New York:John Wiley,1956);G.Miller,E.Galanter,and K.Pribram,Plans and the Structure of Behavior(New York:Holt,Rinehart&Winston,1960);G.Sperling,“The Information Available in Brief Visual Presenta-tions”,Psycho-logical Monographs,24( 1960);Ulrich Neisser,“The Multiplicity of Thought”,British Journal of Psychology,54(1963),1-14;M.I.Posner,“Immediate Memory in Sequential Tasks”,Psychology Bulletin,60(1963),333-349;S.Sternberg,“High-Speed Scanning in Human Memory”,Scientce,153(1966),652-654。在语言学中:Noam Chomsky,Syntactic Structures(The Hague:Mouton,1957)。在计算机科学中:A.Newell,J.C.Shaw,and H.A.Simon,“Elements of a Theory of Human Problem Solving”,Psychological Review,65(1958),151-166。
[48]W.V.Quine,“On Mental Entities”(1952),in The Ways of Paradox(New York:Random House,1966);U.T.Place,“Is Consciousness a Brain Process?”,British Journal of Psychology,47(1956),44-50;J.J.C.Smart,“Sensations and Brain Processes”,The Philosophical Review,68(1959),141-156.
[49]J.Y.Lettvin et al.,“What the Frog’s Eye Tells the Frog’s Brain”,Proceedings of the Institute of Radio Engineers,47(1959),1940-1951;D.H.Hubel and T.N.Wiesel,“Recep-tive Fields of Single Neurones in the Cat’s Striate Cortex”,Journal of Physiology,148(1959),574-591;Hubel and Wiesel,“Receptive Fields,Binocular Interaction,and Functional Architecture in the Cat’s Visual Cortex”,Journal of Physiology(London),160(1962),106-154.
[50]对中心状态同一性理论的捍卫,见D.M.Armstrong,A Materialist Theory of the Mind(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1968);David Lewis,“An Argument for the Identity Theo-ry”,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63(1966),17-25。消除论唯物主义源自蒯因,对它的辩护参见Paul Feyerabend,“Materialism and the Mind Body Problem”,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17(1963),49-66;Richard Rorty,“MindBody Identity,Privacy,and Categories”,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19(1965),24-54;and Daniel Dennett,Content and Consciousness(New York:Routledge&Kegan Paul,1969)。这些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几个重要成果,都收集在下面这本书里:O’ Connor(ed.),Modern Materialism:Readings on Mind-Body I-dentity(New York:Harcourt,Brace,and World,1969)。
[51]见于Wilfrid Sellars,Science,Perception,and Realit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3)。
[52]Hilary Putnam,“The Nature of Mental States”(1967),in Philosophical Papers,ii;Ned Block and Jerry Fodor “What Psychological States Are Not”,The Philosophical Review,81(1972),159-181.
[53]Donald Davidson,“Mental Events”(1970),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0).
[54]Geoffrey Hellman and Frank Wilson Thompson,“Physicalist Materialism”,Noûs 11(1977),309-345;Richard Boyd,“Materialism without Reductionism:What Physicalism Does Not Entail”,in Ned Block( ed.),Readings in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i(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另外一种重新表述唯物主义的努力,源自对伴随原则(supervenience principles)的探讨。参见Jaegwon Kim,“Causality,Identity,and Supervenience in the Mind Body Problem”,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4(1979),31-50。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说心理事件伴随着物理事件,这并不意味着唯物主义。
[55]例如,参见Jaegwon Kim,“Epiphenomenal and Supervenient Causation”,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9(1984),257-270;Ernest Sosa,“Mind Body Interaction and Supervenient Causation”,ibid.,271-281;Ned Block,“Can the Mind Change the World?”,in G.Boolos(ed.),Meaning and Method:Essays in Honor of Hilary Putna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56]近年来,唯物主义者们开始担心,说副现象论(即认为心理主义性质或描述在因果性上是不相关的)的一种形式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就是,他们不太注意心理因果知识的来源。
[57]参见A.M.Turing,“Computing Machinery and Intelligence”,Mind,59(1950),433 460。图灵的文章,为电脑范式提供了动力和一种生动的实例,但这篇文章本身表述的是一种关于心智的行为主义。启发机器功能主义的,是普特南的以下文章“Minds and Machines”(1960),“Robots:Machines or Artificially Created Life?”(1964),以及“The Mental Life of Some Machines”(1967),收入Philosophical Papers,ii。在“The Nature of Mental States”(1967)这篇文章中,普特南陈述了一种明确的功能主义观点,不过这种观点离他较早期的论文并不遥远。一种与电脑更少关联的功能主义,见Lewis,“An Argument for the Identity Theory”(1966),以及Armstrong,A Materialist Theory of the Mind。
[58]非还原主义的版本最罕见。Jerry Fodor在Representation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1)这本书的导言中表述过,但他在此前和此后都不赞成这种观点。关于分析的功能主义,请参见D.M.Armstrong,A Materialist Theory of Mind;David Lewis,“Psychophysi-cal and Theoretical Identification”,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50(1972),249-258;Sydney Shoemaker,“Functionalism and Qualia”,收入Identity,Cause and Mi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在“The Nature of Mental States”一文中,普特南提出了科学的功能主义。还有一种观点,比功能主义更加工具主义,但所包含的对比要更宽泛一些。请参见Daniel Dennett,“Intentional Syste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68(1971),87-106。
[59]Jerry A.Fodor,The Language of Thought(New York:Cravell,1975);Representations.另外请参见Hartry Field,“Mental Representation”,Erkenntnis,13(1978),9-61。
[60]Wilfrid Sellars,“Some Reflections on Language Game”(1954),收入Science,Perception and Reality。另外参见Gilbert Harman,Thought(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3)。
[61]关于从不同角度对电脑比喻或者思维语言假设之其他方面的反驳,见Paul M.Churchland,Scientific Realism and the Plasticity of Mi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Christopher Peacocke,Sense and Cont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83);Stephen Stich,From Folk Psychology to Cognitive Science( 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3);Robert Stalnaker,Inquiry(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4);Daniel Dennett,The Intentional Stance( 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7);Paul Smolensky,“On the Proper Treatment of Connectionism”,The Journal of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11(1988),1-74。
[62]T.S.Kuhn,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
[63]物理学哲学中的转变,由普特南的一些早期论文发端,比如“An Examination of Grünbaum’s Philosophy of Geometry”(1963),“A Philosopher Looks at Quantum Mechanics”(1965),收入Philosophical Papers,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但是,John Earman的文章继承了这种转变,并给这种转变注入了新的动力。例如,“Who’s Afraid of Absolute Space?”,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48(1970),287-319。对于数学哲学中大体相似的转变,请参见Thomas Tymoczko(ed.),New Directions in the Philoso-phy of Mathematics(Boston:Birkhauser,1985)。
[64]对功能主义这个层面的批评,可以参见Ned Block,“Troubles with Functionalism”,收入C.W.Savage(ed.),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ix(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78);“Are Absent Qualia Impossible?”The Philosophical Review,89(1980),257-274。Thomas Nagel有一篇有影响的论文,观点有所不同,但仍然与这种批评相关:“What Is It Like to be a Bat?”,The Philosophical Review,83(1974),435-450。另外请参见Frank Jackson,“Epiphenomenal Qualia”,Philosophical Quarterly,32(1982),127-136。在这个方向上有很多对功能主义的辩护,包括Sydney Shoemaker,“Functionalism and Qualia”,“Absent Qualia are Impossible—A Reply to Block”,收入Identity,Cause and Mind;David Lewis,“Mad Pain and Martinan Pain”(1980),收入他的Philosophi-cal Papers,I(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
[65]John Searle,“Minds,Brains,and Programs”,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3(1980),417-424.塞尔的论证在Ned Block那里已经有所预见,见“Troubles with Functionalism”。
[66]这些问题很早就有人认识到。但是,就像实证主义的一些基本困难一样,这种认识并不总是能够说服一种学说的支持者放弃该学说。普特南对这类问题中的一些问题有简要的讨论,见Representation and Reality(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8)。
[67]Tyler Burge,“Individualism and the Mental”,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4(1979),73-121;“Other Bodies”,in A.Woodfield(ed.),Thought and Objec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Intellectual Norms and Foundations of Mind”,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83(1986),697-720;“Cartesian Error and the Objectivity of Perception”,in R.Grimm and D.Merrill(eds.),Contents of Thought(Tucson: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8);“Wherein is Language Social?”,in A.George(ed.),Reflections on Chomsky(Ox-ford:Basil Blackwell,1989)(以上各书的第5、4、10、7、11章)。这些思想实验采用了普特南的方法论,见他的“Meaning of‘Meaning’”(1975),收入Philosophical Papers,ii。不过,普特南的论证并不是针对心灵或意义的意向性元素的。事实上,普特南的论证包含着的一些评论,与关于心理状态的反个体主义还是不兼容的。不过,普特南此后发表的大多数论文,却都是反个体主义的。参见“Computational Psychology and Interpretation Theo-ry”,in Philosophical Papers,ii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Representation and Reality,Ch.5。但是,模棱两可的地方仍然存在。参见上书第19-22页。
[68]前一种思路的例子,参见Stephen White,“Partial Character and the Language of Thought”,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63(1982),347-365;Stephen Stich,“On the As-cription of Content”,in Thought and Object;Jerry Fodor,Psychosemantic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7);Brian Loar,“Social Content and Psychological Content”,in Grimm and Merrill(eds.),Contents of Thought。对心理学反个体主义观念的辩护,参见Fred Dretske,Knowledge and the Flow of Information(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1);Tyler Burge,“Individualism and Psychology”,The Philosophical Review,95(1986),3-45(Ch.9 above),and“Individuation and Causation in Psychology”,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70(1989),303 322(Ch.14 above);Lynne Rudder Baker,Saving Belief(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7);and Robert Stalnaker,“On What’s in the Head”,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8(1989),287-316。
[69]笛卡儿的魔鬼假设很典型的是个体主义的,但笛卡儿认为这个假设不融贯。他为物理世界的存在所提出的因果论证(见第6沉思),以及他那个关于观念的实在性不能超过其对象的实在性的原则,在精神上都是反个体主义的。关于笛卡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个体主义者,这个问题很复杂,容易跟他的上帝论观点搅在一起。至于康德,他在“反驳唯心论”(《纯粹理性批判》,B 274页以下)一节中的观点,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反个体主义的策略。但是,整个来讲,如何解释康德和反个体主义的关系,这仍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涉及对他的先验唯心论的解释。
[70]Nelson Goodman,Languages of Art( 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68);John Haugeland,“Analog and Analog”,Philosophical Topics,12( 1981),213-226;Fred Dretske,Knowledge and the Flow of Information(Oxford:Blackwell,1981);Gareth Evans,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2);Christopher Peacocke,“Perceptual Content”,in J.Almog,J.Perry,and H.Wettstein(eds.),Themes from Kapla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idem,A Study of Concept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2).
[71]John McDowell,Mind and World( 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另外参见Peacocke和McDowell的互动,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57(1998),381 388,414-419。
[72]参见Evans,The Varieties of Reference;John McDowell,“Singular Thought and the Boundaries of Inner Space”,in J.McDowell and P.Pettit(eds.),Subject,Thought,and Con-text(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eacocke,A Study of Concepts;McDowell,Mind and World。
[73]John Searle,Intentionalit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3);Tyler Burge,“Vision and Intentional Content”,in E.Lepore and R.Van Gulick(eds.),John Searle and His Critics(Oxford:Blackwell,1991).
[74]Donald Davidson,“Knowing One’s Own Mind”,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60(1987),441458;Tyler Burge,“Individualism and Self-Knowledge”,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85(1988),649-663.
[75]Paul Boghossian,“Content and Self-Knowledge”,Philosophical Topics,17(1989),5-26;Andre Gallois,The World Without,the Mind With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For a collection of articles developing both sides of this issue,see P.Ludlow and N.Martin( eds.),Externalism and Self-Knowledge( Stanford,Calif.:CSLI Publications,1998).
[76]Donald Davidson,“First Person Authority”,Dialectica,38(1984),101-110,重印于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Objective(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Sydney Shoemaker,“Self-Knowledge and ‘Inner Sense’”,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54(1994),249-314,重印于The First-Person Perspective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Richard Moran,“Interpretation Theory and the First-Person”,Philosophical Quarterly,44(1994),154-173;Tyler Burge,“Our Entitlement to Self-Knowl-edge”,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96(1995),126;Bernard Kobes,“Mental Content and Hot Self-Knowledge”,Philosophical Topics,24(1996),71-99。有一本文集,也能表明这场讨论的范围:C.Wright,B.C.Smith,and C.Macdonald(eds.),Knowing Our Own Mind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77]In C.W.Savage(ed.),Minnesota 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ix(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78).
[78]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3(1980),417-424.
[79]The Philosophical Review,83(1974),435-450.
[80]Philosophical Quarterly,37(1982),127-136.
[81]In J.Tomberlin(ed.),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iv(Atascadero,Calif.:Ridgeview Publishing Co.,1990).
[82]Fred Dretske,Naturalizing the Mind(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5);Fred Dretske,“Phenomenal Externalism,or If Meanings Ain’t in the Head,Where are Qualia?”,in E.Villanueva( ed.),Philosophical Issues,vii:Perception( Atascadero,Calif.:Ridgeview,1993);Michael Tye,Ten Problems of Consciousnes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5);Georges Rey,“Sensational Sentences”,in M.Davies and G.Humphreys(eds.),Consciousness:Psychological and Philosophical Essays(Oxford:Blackwell,1992).
[83]Ned Block,“Inverted Earth”,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4(1990),51-79;Ned Block,“Mental Paint and Mental Latex”,in Villanueva(ed.),Philosophical Issues,vii:Per-ception;Brian Loar,“Phenomenal States”,in N.Block,O.Flanagan,and G.Güzeldere(eds.),The Nature of Consciousnes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7;revision of origi-nal 1990 version);Colin McGinn,The Problem of Consciousness(Oxford:Blackwell,1991).
[84]Dretske,Naturalizing the Mind,第一章。一个类似而略有区别的观点,见Ruth Millikan,Language,Thought,and Other Biological Categories(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4);Ruth Millikan,“Biosemantics”,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86(1989),281-297。
[85]Michael Tye,“A Representational Theory of Pains and Their Phenomenal Character”,in J.Tomberlin(ed.),Philosophical Perspectives,ix(Atascadero,Calif.:Ridgeview,1990).
[86]还有这样一个想法在支撑着德雷斯克的观点:心理表征之中是带有学习的。根据这个意义的学习,所有的动物,所有的单细胞生物,包括阿米巴,都有学习的能力。没有哪种动物完全局限于硬件上固定的、纯粹反射性的行为。因此,在我看来,德雷斯克的思路根本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87]Sydney Shoemaker,“The Inverted Spectrum”,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74(1982),357 381;“Intrasubjective/Intersubjective”,in The First-Person Perspective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Block,“Inverted Earth”.
[88]以下作品代表这些不同的立场,以及一些中间立场:Daniel Dennett,“Quining Qualia”,in A.Marcel and E.Bisiach(eds.),Consciousness in Contemporary Scie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Daniel Dennett,Consciousness Explained( Boston:Little,Brown,1991);Fred Dretske,“Conscious Experience”,Mind,102(1993),263-283;Fred Dretske,Naturalizing the Mind;David Rosenthal,“Two Concepts of Consciousness”,Philo-sophical Studies,49(1986),329-359;John Searle,The Rediscovery of Mind(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2);Joseph Levine,“On Leaving Out What It’s Like”,in M.Davies and G.Humphreys(eds.),Consciousness(Oxford:Blackwell,1993);Martin Davies,“External-ism and Experience”,in A.Clark,J.Ezquerro,and J.M.Larrazabal(eds.),Philosophy and Cognitive Science:Categories,Consciousness,and Reasoning( Dordrecht:Kluwer,1996);Charles Siewart,The Significance of Consciousness(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David Chalmers,The Conscious Mind:In Search of a Fundamental Theo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附带技术性问题和方法论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请参见Ned Block and Robert Stalnaker,“Conceptual Analysis,Dualism,and the Explanatory Gap”,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08(1999),1-46;David Chalmers and Frank Jackson,“Conceptual A-nalysis and Reductive Explanation”,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10(2001),315-361;A good anthology is Block et al.(eds.),The Nature of Consciousness。
[89]Ned Block,“On a Confusion about a Function of Consciousness”,The 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18(1995),227 247.参见Tyler Burge,“Two Kinds of Consciousness”,in Block et al.(eds.),Nature of Consciousness(Ch.17 abo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