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美国分析哲学
约翰·塞尔
在美国,*从事于研究哲学这门学科的人,比研究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其他学科(如社会学、历史学、英语或者经济学)的人要少得多;不过,哲学仍然显示出丰富多彩的景象。观点上的这种丰富多彩的情况可以从下述事实中看出来:美国大多数专业哲学家可以发表独创性的研究成果,他们的不同观点在出版的书籍以及许多专业性的哲学刊物中得到充分表达。在美国,几乎所有的专业哲学家都是高等教育机构的教授,这里有两千多所高等院校,它们大多设有哲学系,专业哲学家相应地人数众多。
由于这种多样性,要对这门学科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概括的叙述,如我现在要做的那样,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误解。对于在一篇文章中叙述这个题材来说,它是过于广泛,也过于复杂。而且,任何一个像我这样积极参加当前的争论的人,必然具有他或她自己的兴趣、承诺和信念所形成的观点。我不可能做出一种“客观”的叙述。因此,我在下面不打算对当代的哲学状况做出一种不偏不倚的、公正无私的叙述,毋宁说,我试图谈谈在我看来在当前的发展中什么是重要的。
尽管美国当代哲学具有丰富多彩的内容,这里毕竟还有某些中心主题。在美国居于主导地位的哲学研究方式被称为“分析哲学”。美国最好的哲学系毫无例外地都受分析哲学的支配,美国主要的哲学家,除极少数人外,都可划入分析哲学家之列。从事于分析传统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哲学的人,例如从事于研究现象学、实用主义、存在主义或马克思主义的人,都感到在申述自己的立场时必须对分析哲学做些考虑。事实上不仅在美国,甚至在整个英语世界,包括大不列颠、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析哲学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哲学研究方式。它在斯堪的那维亚也居于主导地位。在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整个拉丁美洲,它也得到日益广泛的传播。我亲自发现,在世界上所有这些地区,我们都能去讲演当代分析哲学的课题。而听众对这门学科的技巧都有丰富的知识,受过良好的训练。
一、分析哲学
那么,什么是分析哲学呢?对分析哲学的最简单的表征是它主要致力于意义的分析。为了说明这项研究工作以及它的意义,我们首先需要谈一下它的历史。虽然美国目前就分析哲学而言在世界上处于领导地位,但这种哲学研究方式却渊源于欧洲。分析哲学特别是根植于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罗素和摩尔的研究工作,以及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主义者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所做的研究工作之上。从历史向前追溯,也可以把分析哲学看作英国伟大哲学家洛克、贝克莱和休谟的经验论以及康德的先验哲学的天然后裔。再向前追溯,甚至可以远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发现分析哲学方法的许多主旨和预设。我们可把现代分析哲学的起源最恰当地概括为:这是把认识论中的经验传统、康德的基础主义以及戈特洛布·弗雷格在19世纪晚期首创的逻辑分析方法和哲学理论结合在一起。弗雷格在对数学基础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首创了现代形式的符号逻辑,提出一种内容丰富而又深刻的语言哲学。尽管弗雷格关于语言和数学的观点中的许多细节已经落后,但他的工作至少在下述两点上是有重大意义的。首先,通过创立现代逻辑,特别是谓词演算,他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用于哲学分析的主要工具;其次,他使语言哲学成为全部哲学研究的核心。从分析哲学的观点看来,弗雷格的著作是19世纪最伟大的、唯一的哲学成就。后来,弗雷格的逻辑分析技术被扩大到把摩尔、维特根斯坦以及20世纪50年代在牛津繁荣起来的语言哲学学派所倡导的日常语言分析也包括在内。简略说来,分析哲学试图把某些传统的哲学话题和现代技术结合到一起。
分析哲学从来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它本身就富于自我批判精神,分析哲学家经常对自己的预设和结论提出质疑。不过,可以在分析哲学的发展过程中确定一个中心时期:粗略说来,这个时期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的逻辑实证主义阶段和战后的语言分析阶段。我们可以看出,分析哲学的战前阶段和战后阶段都是由这个时期中某些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理论规定的。
在这个中心时期,分析哲学是由一种关于两种语言区别的信念和一个研究纲领规定的。这两种区别:其一是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区别;其二是描述的说话方式和评价的说话方式之间的区别。这个研究纲领是一个传统的哲学研究纲领,即试图探索语言、知识、意义、真理、数学等有疑问的哲学现象的基础。要考察分析哲学在过去30年来的发展,一种办法就是把它看作人们逐渐否定这两种区别,与此相应,人们也拒绝把基础主义看作哲学的主要活动。无论如何,在这个中心时期,这两种区别不仅被看作分析哲学的主要信念,而且,那些承认这两种区别的哲学家还把这两种区别与那个研究纲领用于规定哲学本身的性质。
(1)分析与综合的对立
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区别被认为是下述两种命题之间的区别:一种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定义或者取决于其中所包含的词的意义(分析命题),另一种命题的真假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而不仅仅取决于词的意义(综合命题)。分析真理的例子有如:“三角形是有三条边的平面图形”,“所有的单身汉都是没有结婚的”,“妇女是女性的”,“2+4=4”,等等。在以上每一例子中,命题的真完全取决于命题的意义。这些命题是由于其中所包含的词的定义而成为真的。可以先验地知道这样的命题或真或假,在每一种场合下,它们都表示必然真理。“分析的”、“必然的”、“先验的”和“同语反复的”这些词被看作是外延相同,这一点的确是这个中心时期分析哲学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分析命题相对立的是综合命题,它们如果是真的,那它们是由于经验事实、而不仅仅是由于定义而成为真的。例如,“美国的女人多于男人”“单身汉往往比结了婚的男人死得早”“物体按照平方反比律相互吸引”等命题被称为“综合命题”,如果它们是真的,它们就表示某些关于那个独立于语言而存在的真实世界的后验经验真理。按照这种观点,那样的经验绝不是必然的,而是偶然的。因此,在持这种观点的哲学家看来,“后验的”“综合的”“偶然的”“经验的”这些词被看作外延上或多或少是相同的。
逻辑实证主义运动有一个基本假设,这就是一切有意义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像我刚才对这两词所定义的那样。实证主义者希望在科学与日常生活中有意义的命题和形而上学与神学中无意义的命题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他们声称:一切有意义的命题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综合的;逻辑和数学这样一些学科属于分析范围,经验科学和大部分常识属于综合范围,那些既不是分析的又不是综合的,因而原则上无法证实的命题,被说成是荒谬的或者无意义的。实证主义者的这种看法被称为“可证实性原则”,这一原则可以简略地陈述为:一切有意义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而那些综合命题是可以通过经验检验的。这种看法被简化成一个更为简明的战斗口号:命题的意义恰恰在于它的证实方法。
(2)评价话语和描述话语之间的区别
在实证主义者对事物的看法中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区别,在于下述两类话语之间的区别:一类话语表达的命题可以或者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另一类话语不是被用来表达真或假,而是被用来表达我们的情感或情绪。“过去十年内盗窃案件增加了”是描述性陈述的一个例子,而“盗窃是错的”则是评价性陈述的一个例子。实证主义者认为,有许多话语,它们在形式上是有意义的命题,然而事实上不是用于陈述那些可证实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命题,而是被用来表达情绪和情感。伦理学的命题看起来好像具有认识意义,然而其实并不具有认识意义,它们只具有“情绪的”或“评价的”意义。科学、数学、逻辑学以及大部分常识的命题属于描述话语这个类,而美学、伦理学的话语以及宗教的许多话语则属于评价话语这个类。重要的是指出,按照这种观点,评价性陈述严格说来无所谓真假,因为它们不能被证实为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综合的。
这两种区别有密切联系,因为分析与综合的区别中的所有成员都包括在描述话语和评价话语的区别中的描述话语这个类之中。这两种区别对于规定哲学研究的性质以及规定语言和实在的相互关系来说,其重要性不论怎么说也不会夸大。某些传统的哲学领域,如伦理学、美学和政治哲学,之所以被排除于有认识意义的领域之外,就是由于描述命题和评价命题之间的区别造成的。这些领域的命题大部分被看成是没有意义的,它们是情感和情绪的表达,而不是一些严格说来非真即假的话语。既然哲学家的任务是陈述真理,既然评价性话语不可能或真或假,因此做出任何评价性话语就不可能是哲学的目标。哲学家可以分析评价性词汇的意义,也可以考察这些词汇之间的逻辑联系,但是,哲学家作为哲学家来说,不能在美学、伦理学或者政治学中做出任何第一层次的评价,因为这些第一层次的评价严格说来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可能具有某种第二层次的、派生的意义,即所谓“情绪意义”,但是它们不具有科学上可接受的认识意义。
如果说哲学的使命在于陈述真理,而不在于做出评价,那么什么是哲学的主题呢?既然哲学使用的方法不是经验科学使用的那些方法,既然哲学使用的方法是先验的,而不是后验的,因此陈述关于世界的经验真理就不是哲学家的目标,这样的命题是专门科学的命题。因此,哲学家的目标在于陈述分析真理,这类真理涉及我们语言中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在这个哲学时期,哲学的使命被看作是从事概念分析。的确,传统的哲学家认为他们的任务在于讨论善、真、美、正义的性质,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的分析哲学家则认为他们的任务在于分析“善”“真”“美”“正义”这些概念的意义。在理想的情况下,对这一些以及其他一些哲学家感兴趣的概念,如“知识”“确定性”“原因”等进行的分析,应当为这些概念的应用提供必要的而且充分的条件。他们把这种分析看作传统哲学的合法继承人,不过这个继承人不再带有使传统哲学的信誉受到损害的那种形而上学的荒谬和混乱。
如果我们把哲学基本上是一种概念分析活动这样一个假设,与哲学的任务是基础主义的(也就是说,哲学的任务是为知识提供可靠的基础)这样一个假设结合到一起,那么,在实证主义者看来,其结论就是哲学分析大部分倾向是还原的。这就是说,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表明,譬如说,经验知识如何立足于我们的经验材料即所谓感觉材料之上,并且最终可以还原为这种感觉材料(这就是所谓“现象主义”的观点)。与此相似,关于心智的陈述立足于关于外部行为的陈述之上,因而最终可以还原为关于外部行为的陈述(行为主义)。同样地,必然真理立足于定义形式表现出来的语言约定之上(约定论);数学立足于逻辑特别是集合论之上(逻辑主义)。在每种场合下,哲学上较多地令人困惑的现象被表明为在某些较少地令人困惑的现象中有其可靠的基础。其实,这种分析的理想目标就在于表明那些令人困惑的现象完全可以还原为较少令人困惑的现象。“现象主义”被认为给科学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础,因为可以表明科学建立在我们的感觉材料之上。由于这种还原的形式是分析的或者定义的,因此其结果在于可以把关于经验实在的陈述翻译为关于感觉材料的陈述。与此类似,关于心智现象的陈述也可以翻译为关于行为的陈述。
在把概念分析看作哲学的目标的分析哲学家中间,有两个集团。一个集团认为日常语言一般说来是完全适当的,既可以作为工具,也可以作为哲学分析的题材;另一个集团认为日常语言对于哲学目的来说是绝对不适当的,而且混乱到无可救药的地步。后面这些哲学家认为,我们应当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种工具,既把它用于分析传统的哲学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还可把它用于建立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为科学目的和哲学目的服务,在这种语言中根本不可能出现某些传统的混乱。在这两个集团之间从来没有精确的界限但肯定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于强调日常语言;另一种倾向于强调符号逻辑。尽管如此,这两个集团都接受这样一个核心的观点,即概念分析是哲学的目标,因而哲学根本不同于其他任何学科。他们认为哲学是一门第二层次的学科,它分析一般语言的逻辑结构,而不研究关于世界的第一层次的真理。哲学在其题材之上所以是普遍的,正是因为除了所有其他学科的话语和常识的话语之外,它没有任何专门的题材。
对哲学的这种看法的另一个结论是,哲学基本上是一种语言的或概念的活动。因此,语言哲学对于哲学的使命来说绝对处于中心的地位。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语言哲学不仅是“第一哲学”,而且全部哲学的确都具有语言哲学的形式。哲学只不过是对各种科学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语言的结构进行逻辑考察。
二、对这两种区分的否定和对基础主义的否定
20世纪50—60年代进行的工作导致对这两种区分(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之间和评价话语与描述话语之间)的否定;而且,随着对这两种区分的否定,对分析哲学产生了一种新的看法,这种看法在70—80年代开始形成,目前仍在继续发展。对这两种区分和基础主义研究纲领的否定,在对哲学研究的看法上以及分析哲学的实践中引起巨大震动。对传统的分析哲学来说最明显的问题是:还原论的计划破产了。在每个场合下,现象主义者和行为主义者建议的那种还原论的分析都没有能够实现其意图,到60年代初,它的失败已很明显。此外,当时获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发展,为简明起见,我集中谈这个时期中的五项主要发展:蒯因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的否定;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维特根斯坦对基础主义的批评;罗尔斯(J.Rawls)在政治哲学方面的工作;库恩等人在科学哲学中引起的变化。
(1)蒯因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的抨击
也许,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最重要的批评,是蒯因在其著名论文《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一文(载于他的《从逻辑的观点看》一节)中做出的。在这篇论文中,蒯因声称,对分析性这个概念从来没有提出一个适当的、非循环的定义。任何对分析性下定义的企图总是使用了一些与分析性属于同一家族的概念,如同义性和定义这样的概念,因而对分析性下定义的任何企图都肯定是循环的。不过,蒯因的论文中提出的一个更加重要的反驳却在于:分析命题被看作那样一种命题,它是可以免于修正的,也就是不可反驳的。蒯因认为,没有任何命题是可以免于修正的,任何命题在顽强反抗的经验面前都可以被修正;在顽强反抗的经验面前,除非人们愿意对其命题做些调整,这一命题就可能保持不变。蒯因争辩说,我们应当把科学的语言看作一张错综复杂的网络,它仅仅在其边缘部分与经验证实相接触。在科学的边缘部分出现的顽强反抗的经验,可以在边缘部分任何一个地方引起变化,不过这些变化并不是出于纯粹逻辑的理由而强加给我们的,毋宁说,我们在自己的语句或信念的网络上做出各种各样的实用的或实际的调整,以适应我们经验的不断发展的性质。按照这种观点,语言并不是原子论的。它并不是由一组可以被分别地加以评估的命题组成的。倒不如说,语言由一个整体的网络组成,在这个网络中,命题是作为一些集团与经验相对峙;从个别来看,不能简单地判定命题或真或假[这种整体观点接受了法国哲学家迪昂(P.M.Duhem)的影响,因此这种观点往往被称为“迪昂—蒯因假说”]。
目前大多数哲学家接受了蒯因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别的否定诸如此类的说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同意他的实际论证(我个人就不同意)。不过,对于我们是否能够在依据定义而为真的命题和依据事实而为真的命题之间划一条精确的界限,目前人们普遍地持怀疑态度。我们后面将会更加细致地看出,对分析与综合区分的否定给分析哲学以多么深刻的影响。在这里重要的是指出,既然没有一类界限分明的分析命题,那么哲学家就不能把自己的命题明确地判定为分析的。哲学分析的结果与科学研究的结果就不能是截然不同的。按照实证主义者的看法,哲学并不是其他各门科学之一种,毋宁说,它是站立在科学语言的框架之外,分析科学语言及其词汇与经验、实在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可以说,哲学家是站在旁边去分析语言和实在之间的关系的。但是,如果我们接受蒯因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的否定,那么哲学就不是某种与各个专门科学清楚地区别开来的学科。它反而是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相互交错的。它与其他学科的区别在于它具有普遍性,但是它的命题与其他学科相比并不具有任何特殊的逻辑地位或者任何特殊的逻辑上的优先性。
(2)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对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之间的区分以及评价话语和描述话语之间的区分,都持怀疑态度。20世纪50年代,他提出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语言概念(参看他的《如何以言行事》)。他的最初看法是,有一类话语显然是完全有意义的,然而根本不表示它们是真的或假的。例如,一个人说:“我答应来看你”,或者,一个有资格的权威人士对另外两个人说,“我宣布你们成为夫妇”,这两句话分别说来既不是报道也不是描述一种许诺或者一次婚礼。应当把这样的话语看作做或行的事动例,而不是看作或描述陈的述事例。奥斯汀把这类话语命名为“完成行为式话语”,并把这类话语与“记述式话语”相对立。他认为记述式话语和完成行为式话语之间的区别包含三个特征:记述话语(而不是完成行为式话语)可能或真或假;与此相反,完成行为式话语虽然不能或真或假,但能或者是适当的或者是不适当的,这取决于这类话语是否被正确地、完全地和成功地完成了;最后,完成行为式话语被认为是行动、做事或完成行为,而不是仅仅言说或陈述。不过,正如奥斯汀自己看出的,如此划分的区别并不切实可行。许多所谓的完成行为式话语结果表明也可以是或真或假的,例如,警告就可以是或真或假的,而陈述也与完成行为式话语一样可能是不适当的。例如,如果一个人做出一个陈述,而他对这个陈述并不掌握充分的证据,那么这个人可能做出了一个不适当的陈述。最后,陈述也是完成一种行动,正如许诺、命令或道歉一样。奥斯汀放弃了完成行为式话语和记述式话语之间的区分,这引导他提出一种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交往性话语一般说来就是他所说的“以言行事的行为”那一类行动。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一个巨大功绩在于,它使后来的哲学家们把语言哲学理解为行动哲学的一个分支。既然言语行为也与其他行动一样是一种行动,因此对语言的哲学分析就是对人的行为的一般分析的一部分。既然人的意向性行为是心智现象的一种表现,那就表明语言哲学和行动哲学其实只不过是心智哲学这个更大的领域中的不同方面。按照这种观点,语言哲学并不是“第一哲学”,它是心智哲学的一个分支。尽管奥斯汀没有活到实现他的最初发现中所蕴藏的这个研究纲领,不过后来人们进行的工作,包括本文作者所做的工作,已把这项研究推向前进了。
如果把言语看作意向性行动的一个品种,我们就会给许多问题添上新意。例如,这样一个老问题“话语有多少种类?”太含混而无法回答。但如果我们这样来问:“以言行事的行为有多少类?”我们就可以给它一个精确的回答,因为这个问题问的是:“讲话人可以有多少种方法来把建议性内容与表达以言行事意图的行动的实际实施相联结?”对于这些意图的结构的分析表明,以言行事行为有五种基本类型。我们告诉人们情况现在是怎么样(断定),我们想叫他们做事(指示),我们规约自己做事(约束),我们表达我们的感觉和态度(表达),同时我们通过话语在世界上促成了某些改变,以便这世界改变得符合话语的建议性内容(宣告)。
(3)维特根斯坦对基础主义的否定
维特根斯坦是20世纪唯一最有影响的分析哲学家,而且,事实上,大多数分析哲学家都把他看作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
维特根斯坦在世时只发表了一本薄薄的著作,它代表他的早期活动;可是,随着他的遗著《哲学研究》于1953年出版,人们才开始读到他的一系列晚期著作。现在,我们有了一组数量可观的、反映他一生最后20年的工作的著作。他试图通过对语言的用法进行艰苦的分析,特别是对心理学概念的分析,推翻哲学是一种奠基性活动这样一个观念。与此相反,他断定说,哲学是一种纯粹描述的活动,哲学的使命不是改造语言,也不是力图把语言的不同用法置于可靠的基础之上。倒不如说,哲学问题是通过正确地理解语言如何实际地发挥其功能而被解决的。
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是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观中的一个关键性概念。我们应当把语言中的词想象为游戏中的棋子。我们在理解这些词时,不是通过在脑海里寻找某个与之相连的观念,不是通过某种证实程序,甚至也不是通过观察词所代表的对象。毋宁说,我们应当通过思考词的使用来思考词。词的意义是由词的使用给出的,一组词所具有的那一组用法便构成一种语言游戏,例如,我们在描述自己的情感时所玩的语言游戏,或者我们在辨认某些事件的原因时所玩的语言游戏。这种语言观引导维特根斯坦否认这样一种看法,即哲学分析的使命是还原论的或者基础主义的。这就是说,维特根斯坦否认语言游戏在其他事物中有一个基础或者需要有一个这样的基础,他也否认有可能把某些语言游戏还原为其他种类的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表示,哲学分析的结果既不是改变我们现有的语言习惯,也不是对这些语言习惯的有效性提出疑问,而只不过是对它们做出描述。语言既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那种基础,也不需要有那样的基础。
我说过,维特根斯坦是分析传统中唯一一位最有影响的哲学家,不过,在我看来,他迄今仍未获得真正的理解,他的观点还没有被分析哲学家们充分地消化。我在后面还要更多地谈到他的影响。
(4)罗尔斯的正义论
在分析哲学的实证主义阶段和后实证主义阶段,对道德哲学的看法十分狭隘。按照实证主义者的观点,既然道德话语严格说来既不是真的,也不是假的,因此,哲学家作为哲学家来说就不能通过做出道德判断来做出任何断定。道德哲学家的任务在于分析道德话语,分析“善”“应当”“正当”“职责”等道德词汇的意义和用法。重要的是要看到对道德哲学的这种看法是接受评价话语和描述话语之间的区分所必然得出的逻辑结果。因为,如果评价话语既不可能是真的,也不可能是假的,如果第一层次的道德话语由评价话语所组成,如果哲学家的使命在于陈述真理,那么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哲学家作为哲学家来说不能做出任何第一层次的道德判断。作为一个哲学家,他所做的一切就是分析道德概念这样一种第二层次的工作。
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时期的某些哲学家拒绝对道德哲学做这种狭隘的理解,他们对评价话语和描述话语之间的区别进行一系列的抨击,包括本文作者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所做的某些抨击。尽管如此,直到1971年,约翰·罗尔斯才通过他的著作《正义论》的发表重新提出关于政治和道德的哲学的传统观念。对于当前讨论的目的来说,罗尔斯的这一著作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它批驳了描述话语和评价话语这种传统的二分法,而在于他干脆不理睬这种区分,提出一种具有悠久的哲学传统的政治制度理论,而实证主义却以为他们已经战胜了这种哲学传统。事实上,罗尔斯使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复活,人们长期以来一直以为这种理论已经死亡,罗尔斯却借助于一种天才的策略使它得到新的生命。他不是像某些传统的理论家所做的那样,企图表明过去确实可能有过一种原始的社会契约,或者企图表明个人参加到社会之中就意味着有一种心照不宣的契约。相反,他把下述思想实验用作一种分析工具:设想如果有理性的人不知道他们自己在某种社会中将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是否会同意参加这种社会。如果我们想象那些藏在无知之幕背后的有理性的人,被要求来选择和同意对大家都会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形式,那么,我们就根据一些纯粹理论的理由提出用以评定社会制度的标准。
对于我们目前的讨论来说,罗尔斯著作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他是否做到对政治理论提供一些新的基础,而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的著作重新引起人们对政治哲学的兴趣,从而重新引起人们对道德哲学的传统问题的兴趣。实证主义哲学曾把政治和道德的哲学局限在一个非常狭窄的领域,使得政治和道德的哲学似乎是枯燥贫乏的和索然无味的。过去在这个领域内没有出版什么重要著作,但从20世纪70年代起,这类著作大量出现,现在它已成为分析哲学中一个日益繁荣的部门。
(5)后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
在整个实证主义时期,经验知识的模式是由物理科学提供的。人们普遍认为,经验科学是通过系统地采取科学方法,使经验知识逐渐积累地增长而前进的。按照这个时期哲学家的观点,对科学方法有不同的理解,不过他们都认为科学的经验命题基本上是“可以证验”的。在这点上最有影响的看法是,经验命题是可以检验的,其涵义是说它们原则上是可以证伪的。这就是说,为了使一个命题能够告诉我们世界是如此这般,而不是另一个样子,就必须有某些可以想象的事态,它们使那个命题成为假的。严格说来,科学命题都是决不能证实的,它们只不过是在反复证伪之后仍能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说,科学是可能错误的,不过它同时也是合理的和累积性的。
在托马斯·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1970)一书中,对科学史的这种看法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按照库恩的观点,科学史所表现的不是知识的逐渐而又稳定的积累,而是周期性地以革命的方式推翻原有的对实在的看法。从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转变为牛顿的物理学,从牛顿的物理学转变为相对论的物理学,这都是一种“范式”被另一种“范式”所取代的例证。当存在于一种范式之内的难题压力变得令人无法忍受时,一种新的范式便出现了,这种新的范式不只是提出一组新的真理,而是提出一种崭新的观察研究对象的方式。“常规科学”是通过在一种范式的范围内不断地解答难题而发展的,可是,革命性的突破则不是在一种范式的范围内解答难题这样的事情,而是推翻一种范式并用另一种范式取而代之。
库恩反对把科学看作知识的不断积累,保罗·费耶阿本德(P.Feyeraband)则否认有一种单一的、合理的“科学方法”(参看他的《自由社会中的科学》一书)。费耶阿本德试图表明,科学史上呈现出来的不是一种单一的合理方法,而毋宁是一系列用以解决迫切问题的尝试,这些尝试是投机性的、杂乱无章的和冒险性的,甚至是不诚实的。费耶阿本德由此得出的看法是,我们应当抛弃下列这种约束性的观念,即认为只有一个单一的合理方法,我们可以把它应用于科学中的任何部门,而应当采纳一种“无政府主义的”观点,即“任何方法都行”。在分析哲学家中间,对库恩和费耶阿本德的观点有多种多样的反应,这一点是不足为奇的。库恩有时似乎主张,并没有什么独立于科学理论而存在的现实世界作为我们科学理论陈述的目标。简言之,库恩似乎否认实在论。大多数哲学家并没有认真看待对实在论的这种否认。即使库恩关于科学革命的结构的观点是正确的,但这决不表示没有一个独立存在的、为科学所研究的实在。另外大多数哲学家愿意接受费耶阿本德关于科学史上采用的方法多种多样的看法,但只有很少的哲学家认真看待那种认为在任何科学研究中都不存在理性的约束的看法。尽管如此,这两位哲学家的影响至少在下述这个方面是重要的: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的实际知识的不断积累,哲学家的任务在于对科学方法进行概念分析这样一种观念,已经让位给对科学的一种怀疑论色彩更浓同时能动性也较强的看法。所谓怀疑论色彩更浓,指的是很少哲学家还在寻找一种单一的、普遍适用于被称为“科学”的各种研究活动的方法;而所谓能动性较强,则指的是科学哲学更加直接地与科学成果相互作用。例如,最近关于量子力学的哲学讨论,或者关于贝尔(Bell)定理在量子力学中的重要意义的哲学讨论,表明不可能准确地说这个问题在什么地方终止于物理学之中,而又开始于哲学之中。对于这样一些在哲学上令人困惑不解的问题,在哲学和科学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作用和共同合作的关系。
三、某些最新的进展
我刚才概述的这些变化,一方面使分析哲学成为一门更富于趣味的学科,另一方面也使它成为一种界限更不清楚的研究活动。证实原则曾经是逻辑实证主义者的思想的核心,概念分析曾经是后实证主义的分析哲学家的研究纲领的核心,而现在都没有一个一致同意的思想上的参照点,也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研究纲领。例如,30年前,概念分析被看作分析哲学的核心,而现在,许多哲学家则否认它是哲学研究中的核心要素。事实上,某些哲学家认为,为一个概念的应用寻找其逻辑上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这种传统做法从原则上说就是错误的。他们认为,这种做法的可能性已被蒯因对分析与综合的区分的批驳所否定,同时也被维特根斯坦的下述看法所否定,即许多在哲学上令人困惑的概念并不具有意义上的核心或本质,而是具有多种不同的用法,这些用法仅仅被“家族相似”联结到一起。其他许多哲学家认为,概念分析仍然是哲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部分,就像自柏拉图的《对话篇》那个时代以来它曾经是的那样,但它不再被看作是某种与其他学科分离而处于自我封闭状态的东西。特别是,目前大多数分析哲学家认为哲学与科学相互衔接和相互交错。我自己认为,而且我觉得相当多的人也认为,如果把“哲学”“科学”这些词理解为它们意味着一些相互排斥的知识形式,那么这些词在许多方面是容易使人误解的。毋宁说,在我看来恰恰存在着知识与真理,在理智活动中,我们追求的主要就是知识与真理。它们可能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出现,无论是以历史学、数学、物理学、心理学、文学评论或者哲学的形式出现。与其他学科相比,哲学往往是更加一般的,在看法上更加概括、更加概念化和逻辑化,但是,它并不是一门完全与其他学科隔绝而处于封闭状态的学科。结果许多被上一代分析哲学家基本上忽视的研究领域,例如,认知科学、生物学哲学、经济学哲学,如今已变成哲学中的一些繁荣旺盛的分支学科。下面,我将局限于讨论哲学研究中五个主要领域:认知科学;因果的指称理论;意向论的意义理论;成真条件的意义理论;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和心智的观点。
(1)哲学和认知科学
认知科学这门学科比其他任何学科更加明显地表现出哲学和其他学科合作研究的新时期。认知科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在性质上就是一门“边缘学科”,它事实上是心理学、语言学、哲学、计算机科学和人类学的共同财富。因此,在认知科学中有极其多样的研究方案,不过,认知科学的核心领域,或者说,认知科学的核心思想,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最好从与数字型计算机相类比的角度去观察心智。认知科学所依据的基本思想是,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方面的最新发展,对我们理解人类具有巨大意义。认知科学所获得的基本启示大致说来是:人类所做的是信息处理,计算机恰恰是为了信息处理而被设计出来的。因此,把人的认知过程当作计算机信息处理加以研究,这是研究人的一种方式,而且事实上也许是最好的方式。某些认知科学家认为计算机恰恰是人的心智(mind)的一种模拟;另一些认知科学家认为人的心智简直就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可以公正地说,没有计算机模型,就没有目前我们理解的这种认知科学。
从历史上说,对人的认知的这种看法极其适合于20世纪精神哲学的分析传统,因为这种分析传统始终是断然的唯物主义的。它反对心智主义(mentalism),又反对二元论。逻辑行为主义的失败并没有导致二元论的复兴,而是导致某些更加精致的唯物主义形式。我将简略地概述唯物主义的精神哲学中某些最新发展,它们导致一种计算机的心智理论。
逻辑行为主义者的论题引起许多异议,其中最重要的异议是它忽略了内在的心智现象。在科学和常识中,把人的行为看成是由内在的心智状态引起的,比把心智状态看成仅仅存在于行为,这似乎更加自然。行为主义的这个缺点在唯物主义的同一性论题(有时被称为“物理主义”)中得到了克服。按照唯物主义的同一性理论,心智状态恰恰是与大脑状态相同一的。我们不能详细地知道这种同一是什么,可是,神经科学的发展使我们极有可能发现,每一种心智状态都与某种大脑状态相同。按照早期的同一性论题,每一种类型的心智状态将被发现与某种类型的肉体状态相同一,可是,经过某些争论,这种看法变得愈来愈不可信赖了。没有理由假定只有具备神经元的系统(如我们的神经系统)才能有心智状态,同时事实上也没有理由假定两个具有相同信念的人必定处于相同的神经生理状态。于是,“类型对类型的同一性理论”(type-type identity theory)便自然而然地让位给“标记对标记的同一性理论”(token-token identity theory)。标记同一性理论的支持者主张,每一种特殊的心智状态与某一种特殊的神经生理状态相同一,尽管在心智状态的类型和肉体状态的类型之间没有类型的关联。不过,这种看法还没有回答下述问题:“如果两种不同的神经生理状态是相同的心智状态,那么这两种不同的神经生理状态共同具有的是什么?”在许多分析哲学家看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显然一定是:如果两种神经生理状态就是同一类型的心智状态。按照这种观点,可以借助于心智状态与输入的刺激、其他心智状态以及外部行为的因果关系,来定义心智状态。这种观点被称为“功能主义”。它是从标记对标记的同一性理论中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
不过,功能主义者现在必须回答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什么东西使精神状态具有它们确实具有的这些因果关系呢?”如果心智状态是借助于它们的因果关系来定义的,那么给它们以同样因果关系的不同神经生理构造的结构又是什么?恰好在这一点上,分析哲学中的唯物主义传统与人工智能传统汇合到一起了。计算机对我们刚才提出的这个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回答。软件和硬件之间的区别,或者说,程序和那完成程序的肉体系统之间的区别,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型,它说明在高层次上功能相等的因素如何能够在低层次上不同的肉体系统中实现或者被这些肉体系统所完成。正如同一种程序可被完全不同的物理硬件系统完成一样,同一组心智程序也可以被不同的神经生理的或者其他形式的硬件执行系统完成。其实,按照持这种观点的极端派的看法,心智与大脑的关系类似于程序与硬件的关系。这种功能主义开始被称为“计算机功能主义”或者“图灵机功能主义”,它与“人工智能”强硬派的看法恰恰是一致的,后者认为,具有心智就是具有某种程序。
我曾经在系列论文(例如,《心智、大脑和程序》《内在的意向性》)中批驳这种人工智能强硬派的看法。可以简明地把这种批驳的基本思想陈述如下:不能把心智与程序等量齐观,因为程序纯然是从形式上或句法上加以规定的,而心智却具有心理内容。要看出这种批驳的力量,最简单的办法是看一看,为了理解一种自然语言,一个系统(譬如说你我自己)可以学会操纵一些形式符号,而不必实际上懂得那种语言。我可能有一个程序,它使我通过把输入的符号跟适当的程序和输出的符号相匹配,并用汉语回答某些问题,然而我并没有因此而懂得汉语。计算机功能主义的这个方案尽管几乎肯定要失败,不过,这种研究的成果在许多方面仍然是十分有用的。通过探讨计算机的模拟,可以了解一些关于心智的重要情况,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非一定是徒劳无益的。最近一个最令人兴奋的进展,在于不是按照传统的串行数字型计算机的模型来思考心智过程,而是按照并行程序计算机的模型来思考大脑过程。的确,在我看来,认知科学中最近的一个最令人兴奋的进展就是提出关于人的知识的“神经网模型”。在结束这一节时我想指出,在我看来,分析的精神哲学的主要弱点在于它持这样一个假定,即心智主义和唯物主义或多或少是不一致的;过去300年来的精神哲学也有这个弱点。分析哲学家以及笛卡儿传统的追随者都典型地认为,“心智的”意味着“非物质的”,而“物质的”或“肉体的”则意味着“非心智的”。但是,如果人们思考一下大脑是怎样工作的,那似乎就可以看出这两种假设显然都是错误的。这表明我们的全部词汇,我们的全部术语,如心智的、肉体的等,都需要彻底地修正。
(2)因果的指称理论
自弗雷格以来(其实,在哲学中自柏拉图那个时代以来),分析的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一直是:语言如何与世界相关联?词如何与事物挂钩?在回答这些问题时,分析传统颇有特色地发现在指称概念和真理概念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一个表达式,例如一个专名,之所以指称、代表或指示一个对象,是因为与这个名字相联系的是某种描述的内容,是有关对象的某种概念,而且有关对象满足或者符合那种描述的内容。这个表达式指称这个对象,只是因为这种描述对于这个对象来说是真实的。这就是对弗雷格关于涵义(Sinn)和指称(Bedeutung)之间的有名区分所做的标准解释。表达式通过它们的涵义而指称对象,涵义提供有关对象的描述或“呈现方式”。就通名而言,情况也与此类似:通名之所以对于对象来说是真的,是因为每个通名都具有一组与之相连的特征,这个通名对于这个对象来说就是真的。
20世纪70年代,对语言和实在之间的关系的这种看法受到一些哲学家的抨击,其中最著名的有唐奈兰(D.Donnellan)、克里普克(S.Kripke)和普特南。在对意义和指称的传统看法进行抨击时,他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论证;不过,贯穿在这些论证中有一条共同的线索,这就是:与一个词相联系的描述内容并没有为这个词的使用提供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一个说话者可以指称一个对象,尽管他所想到的有关描述并不符合于这个对象;一个说话者也可以有为一个对象所满足的描述,尽管那并不是他所指称的对象。普特南关于“孪生地球”的例子是这种论证中一种最著名的说法。设想在遥远的银河有一颗行星,除了在那颗行星上被称为“水”的东西与地球上的水具有不同的化学成分外,它与我们的地球完全相似。那种被称为“水”的东西不是由H2O所组成,而是有一种极其复杂的分子式,我们把它简化为“XYZ”。在1750年以前,也就是没有人知道水的化学成分之前,这个孪生地球上的人关于水的概念完全相同于我们这个地球上的人关于水的概念。尽管如此,我们的“水”这个词并不是孪生地球上的那种物质。我们的“水”这个词指的是H2O,无论我们在1750年是否知道这一点。这是世界上的一种客观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人脑海里的观念为转移。按照这种观点,意义不是人们头脑里的概念,而是世界上的客观关系。
如果相关的观念对于意义来说并不是充分条件,那么什么是充分条件呢?我刚才提出的三位哲学家所做出的回答是:在词的使用和这个词应用于其他的对象或实体类型之间必定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例如,如果我使用“苏格拉底”这个词指称某个希腊哲学家,这只是因为有一条那个哲学家与我目前对这个词的使用连接起来的因果链条。“水”这个词并不是根据任何特征清单来下定义的,毋宁说“水”指称世界上的某种物质,这与人们最初如何使用“水”这个词有因果联系,这种用法后来在社团中被人们接受,在历史上通过交往的因果链条而传递下来。
可以十分自然地把计算机功能主义关于心灵的看法与因果的指称理论联系起来。如果心灵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如果意义是与世界的因果关系,那么心灵获得意义的方式对于那个完成计算机程序的系统来说,就被包括到与世界的因果相互作用之中。
(3)意向论的意义理论
在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于1962年出版和本文作者的《言语行为》于1969年出版之后,在言语行为理论方面发表的大部分优秀著作,都试图把格赖斯在说明意义方面的洞见和言语行为理论所提供的框架结合到一起。格赖斯在50年代后期及以后所写的一系列论文中论证说,说话者在说出一句话语时的意向与那句话语的意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他起初对这种观点的表述中,他通过分析说话者企图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效果这种意向(这种效果是通过使听话者理解说话者产生这种效果的意向而达到的)来分析说话者的意义。例如,按照格赖斯的观点,如果说话者意图告诉听话者天在下雨,那么,在说话者说出“天在下雨”这句话时,说话者的意义就在于企图通过使听话者理解他想形成天在下雨这种信念的意向,而使听者产生这种信念。格赖斯后来的著作改变这种说明的某些细节,但其基本原则仍然未变:意义是一种自我参照的意向,这就是通过使听话者理解说话者想产生某种效果的意向。格赖斯把这种对意义的分析与对某些交谈原则的分析结合到一起。在交谈中,人们接受某些心照不宣的原则,格赖斯把他们称为“交谈的准则”。人们接受了这样一些原则:说话者的言论是真实的和诚实的(质量准则);这些言论与当前交谈的目的有关(关系准则);说话者应条理清楚(方式准则);说话者所说的话不多不少正是实现交谈的目的所必需的(数量准则)。
对于格赖斯的意义分析的某些细节问题,人们有不少争论。但意义和意向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这样一个基本思想已被接受,并被证明为对于分析某些典型的言语行为现象的结构是十分有用的。我自己的看法是,格赖斯把意义的两个不同部分混为一谈,其中一个部分与表达某些事态和某些以言行事方式有关,另一部分与把这些表达传递给听话者有关,简言之,格赖斯把传递与表达混为一谈了。不过,把对意义的意向论说明与合理交谈原则结合到一起,这对于分析“非直接言语行为”、对语言的象征性使用(例如比喻)这样的一些问题是会带来巨大成果的。譬如说,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打算表达的意思超出他实际说出话语的意思。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餐桌上一个人说:“你能把盐递过来吗?”说话者通常并不是询问听说者是否有把盐递过来的能力,而是请求听话者把盐递过来。现在的问题是,在说话者打算说的意思和说话者实际说出的话的意思之间存在着一条鸿沟的情况下,说话者和听话者如何能够如此毫不费力地沟通思想呢?在比喻的场合下也出现一个类似的问题:在说话者所说的话语的字面意义并不隐含那种比喻意义的场合下,说话者如何能够如此毫不费力地把他的比喻意义传递给别人呢?在这些以及其他一些问题上,有些人已经利用格赖斯给言语行为理论提供的手段,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哲学取得进展的一个标志是哲学分析的某些结果已被其他学科所采纳,就言语行为理论来说也肯定是如此。言语行为理论目前已成为语言学这门学科的一个迅速发展的分支,奥斯汀和格赖斯的著作,以及本文作者的著作,已为语言学家所熟知,正如语言学家的著作被哲学家所熟知一样。
(4)成真条件的意义理论
蒯因以及他原来的门生戴维森这样一些哲学家总是觉得格赖斯、塞尔等人所提出的那种意向论的意义理论在哲学上是不合适的,因为意向论的概念似乎与意义这个概念一样令人困惑不解,而且把意向论概念分析到最后必定涉及语言学的意义。因此,蒯因和戴维森试图对意义做出一种不使用意向性这个手段的说明。其基本思想是,如果一个人知道一个语句在什么条件是真的或假的,那么这个人也就知道这个语句的意义。例如,一个人知道当且仅当雪是白的,那么这个人便知道“Schnee ist weiss”这个德语句子是真的,同时也知道了这个句子的意义。由于一种语言的意义理论应当能够陈述这种语言中每个语句的意义,由于语言中语句的意义是由成真条件给出的,还由于对成真条件的规定可以不依赖于意向论的手段,因此,在戴维森看来,一种语言的真理论(即关于语句的成真条件的理论)将为那种语言提供一种意义理论。
为了实现这个借助真来分析意义的方案,戴维森利用了塔斯基关于真的模型论定义,这个定义是塔斯基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来的。塔斯基指出,对于任何一个语句S和任何一种语言L来说,对真的任何说明必定具有下列结论:
L中的S是真的,当且仅当P
在这里,“S”可以用任何语句的结构描述来替换,“L”是S所属的那种语言的名称,“P”是语句本身。塔斯基认为,这是对真的任何说明的一个适当的条件。例如英语中“Snow is white”这个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这个条件通常被称为“约定T”,而相应的语句被称为“T-语句”。
戴维森指出,约定T利用了这样一个事实,即“S”所命名的那个语句与“P”所表示的那个语句具有相同的意义,于是塔斯基利用意义概念来定义真概念。戴维森建议把这个程序颠倒过来,把真概念看作当然的,即把它看作一个原初的概念,并利用它来解释意义。
下面看看这个方案是如何起作用的。戴维森希望为一种语言的说话者提供一种意义理论,这种理论足以解释这个说话者的任何话语,其办法是获得一种能提供一组公理的理论,从这些公理中能指出这个说话者所说的那种语言的全部T-语句。譬如说,假定这个说话者说的是德语,我们把英语用作元语言,用这种元语言来陈述关于这个说话者所说的那种语言的理论。戴维森认为,如果我们能获得一组公理,从这些公理中为这个说话者用德语说出的任何语句推出一个用英语说出的T-语句,那么我们就为说话者的语言提供了一种适当的理论。举例来说,我们的意义理论应当包含一组公理,从这组公理中可以推出,当且仅当雪是白的,那么这个说话者所说的“Schnee ist weiss”这句话在说话者的语言中便是真的。戴维森进一步主张,通过把一个说话者的话语与某些情境联系到一起(在这些情境中,我们获得一些经验证据,可借以假定这个说话者认为这些话语是真的),我们可以使这种意义理论成为关于说话者的语言的经验理论。例如,如果我们听到说话者说出“Es regnet”这句话,我们可以向周围看一看,并看到附近正在下雨,于是我们可做出一个假设:当说话者的附近在下雨时,说话者认为“Es regnet”这句话是真的。这就提供了一种经验材料,我们可据以为说话者的那种语言构造一种真理论。
这里重要的是指出,我们把以上所述看作一种思想实验,而不是看作当我们试图学会(譬喻说)德语时必须采用的一种实际的程序。其想法是借助于成真条件来得出意义的概念,然后又借助于一种语言的真理论(从这种理论中能指出这种语言的所有T-语句)来得出成真条件的概念。这整个体系所依据的经验基础,在于我们可能获得关于那样一些条件的证据,在那些条件下,说话者认为一个话语是真的。如果这个方案在原则上能够实现,那我们就对意义提出一种说明,这种说明只使用了一个意向论的概念,即“认为”一个语句“是真的”。过去20多年来已经发表了大量论著,讨论这个方案的性质以及如何把它应用于某些困难的和令人困惑的语句类型:指称语句、关于心理状态的语句、模态语句,等等。最近几年,对这个方案的热情似乎已经有些降低。
在我看来,戴维森方案的主要缺点在于,任何意义理论不仅要说明一个说话者用他或她的话语表达的是什么,而且要说明他或她是如何表达它们的,从哪些方面来说说话者表达了成真条件。因此,意义理论不能仅仅把说话者的说话与世界上的事态联系起来,而且必须说明在说话者的头脑里究竟想些什么,才能使说话者用他的话语在某些方面表达那些事态。例如,假设雪是由处于结晶状态的H2O分子组成,又假设白色的是由于具有一切波长X的光波折射出来而形成的,那么:
“Schnee ist weiss”这个语句是真的,当且仅当处于结晶状态的H2O分子发射出具有一切波长X的光波。
这第二个T-语句与前面一个例句,即:
“Schnee ist weiss”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同样得到经验的证实。的确,这是一件具有科学必要性的事,即前者所描述的状态与后者所描述的状态是同一的。可是,前者的例句却根本没有给出说话者的意义。说话者可能认为“Schnee ist weiss”这个语句在这些条件下而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是真的,然而对H2O分子和光的波长却毫无所知。这个语句所给出的全部就是成真条件,可是这些成真条件并不是这个语句的意义,因为它们没有告诉我们这个说话者如何表达这些成真条件。他究竟是在雪是白的这个方面表达它们呢,还是在那些发射光子的水分子方面来表达它们呢?任何不能提供这种信息的理论都不是意义理论。
在我看来,直到目前为止,所有要驳倒这些反对意见的尝试都没有取得成功。T-语句给出了成真条件,但具体说出成真条件并不一定给出了句子的意义,因为这还没有告诉我们说话者是如何表达这些成真条件的。最后,所有关于意义的真定义叙述,像在以前曾有过的行为主义叙述一样,以某种意义的“不确定性”告终。它们不能用客观的词句对意义的所有主客细节进行叙述,而戴维森和蒯因两人都承认它们的见解最终产生某种不确定性。
(5)维特根斯坦的遗产
维特根斯坦的著作涉及从美学到数学这样一些范围广阔的论题,而对这些论题的研究又是非常深刻、非常有洞察力的,因此,在分析哲学家看来,他的著作仍然是一个获得思想和启示的源泉,而且在未来的许多年里可能仍是这样。我们下面只谈三个领域:
(a)哲学心理学
对信念、希望、恐惧、愿望、需要、期望这样一些心理学概念以及像痛苦和看见这样一些感觉概念的研究,是维特根斯坦的主要研究领域。也许,在这个领域中唯一引起最多争议的论点,就是关于私人语言的那个论点。他主张,从逻辑上说不可能有一种私人语言,所谓私人语言指的是这种语言的词汇只能为说话者所理解,因为这些词汇指称说话者私人的内心感觉,而没有外在的定义。他认为这样一种语言是荒唐的,因为,对于那种词汇的应用来说,无法把说话者看来似乎是正确的东西和事实上是正确的东西区别开。但是,除非我们能够把那些似乎是正确的东西与那些确实是正确的东西区别开,我们就根本不能谈论正确或错误,因而也根本不能使用一种语言。维特根斯坦说:“一个内在的过程需要一个外在标准。”(参见他的《哲学研究》一书)维特根斯坦在这点上攻击笛卡儿的整个传统,按照这个传统,存在着一个内在的、私人的对象领域,我们的内在心智现象以及代表这些对象的词的意义,都完全是通过私人的实指定义来下定义的。维特根斯坦的所有其他论点都没有像“私人语言的论点”那样引起那么多的争论,它现在仍然是一个使当代哲学家着迷的泉源。已经出版了许多讨论维特根斯坦对心理学概念的分析的著作。
(b)遵守规则
维特根斯坦是这样一个悠久传统的一部分:它强调自然科学的说明方式与对人类行为以及一般说来人类的文化现象和心理学现象的说明方式之间的区别。他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主要涉及人类行为的现象,这种现象受心智内容影响或者由这种内容规定,最为重要的,是由人类遵守规则这种现象来影响或规定的。什么是人类遵守规则呢?维特根斯坦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强调规则用以指导人类行为的方式和自然现象作为原因的结果的方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维特根斯坦十分强调原因和理由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也强调解释的作用和遵守规则之间的区别。按照对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见解所做的那种最极端的解释,维特根斯坦是某种类型的怀疑论的拥护者。按照对维特根斯坦的另一种解释,他主张规则并不决定他们自身的应用,可以使任何事情与规则相一致,因而也可以使任何事情与规则相冲突,如果把这种解释贯彻到底,其结论也是,从逻辑上说,规则根本没有对人类行为做任何约束。如果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那么,关于词的意义的知识,或者行动原则,甚至信念和希望这样一些心智内容,都对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因为在任何场合下都可以对它们做出无限多的解释。维特根斯坦对这种怀疑论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他认为,当我们一旦接受了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那个社团文化实践,解释事实上也就告一终结。解释告一终结之时,我们就只是按照规则来行动。按照规则来行动,这是一种实践,它是我们在自己的文化中被教育出来去完成的一种实践。维特根斯坦求助于一种自然主义的解决办法,即我们只不过是一种要遵循由文化原因和生物学原因决定的实践的生物,来消除他对遵守规则的说明中蕴涵的怀疑论成分。
对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解释主要来自克里普克(参见他的《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人语言》一书),这种解释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论。我自己的观点是,克里普克在某些关键性方面对维特根斯坦做了错误的解释,然而,不论他的解释是否正确,它是当代哲学中持续讨论的一个泉源。
(c)哲学怀疑论
一些遵循维特根斯坦传统的哲学家,其中最著名的是克拉克(T.Clarke)和斯特劳德(B.Stroud),在哲学怀疑论方面做了一些重要的工作。这些哲学家指出,对我们如何使用认识论话语所进行的真正严肃的分析表明,怀疑论问题是不能用分析哲学家通常采用的下述方法简单地加以解决的:分析哲学家认为,怀疑论者对辨明提出的要求超出了逻辑上适当的限度。克拉克和斯特劳德主张,怀疑论问题比这种解决办法所能达到的程度更加深远。他们遵循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对语言的深层语法进行研究,发现对怀疑论论断的任何解决办法,也就是说,对我们具有关于世界的知识这种论断的任何辨明,都立足于对日常话语或普通话语和哲学话语之间的区别做更加深刻得多的理解之上,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正在继续进行。
四、总的评价
我没有打算考察当代分析哲学的所有主要的活动领域。最为重要的是,我没有涉及当代的伦理学著作。也许,同样重要的是,我没有涉及逻辑学那些纯粹技术性的著作。此外,在分析哲学中还有一个兴盛的分支,它名为“行动理论”,对它至少也应附带谈一谈。分析的行动理论的总目标在于,借助在信念、愿望、意向等心理状态和那些在某种意义上作为行动的组成部分的身体运动之间的因果联系,来分析人的行动的结构。最后,值得引起注意的一个事实是,分析哲学家对哲学史的兴趣重新高涨起来。传统的分析哲学家认为哲学史大部分是谬误观点的历史。这门学科的某一部分历史可能有助于研究真正的哲学。可是,普遍的看法是,哲学史和哲学之间的关系并不比数学史和数学之间的关系,或者化学史和化学之间的关系更加特殊。这种看法近来有所变化,现在人们觉得在分析哲学和传统哲学之间有一种历史的连续性,这种新的看法与分析哲学家的最初的看法形成鲜明的对照,过去他们认为分析哲学已与哲学传统做了彻底的,或者的确是革命的决裂。
要对哲学在现阶段或者即使过去几十年内所做的贡献做出评价,还为时过早。我自己的看法是,心智哲学和社会哲学将在整个哲学研究中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对语言的研究可以取代对心灵的研究这种看法,正在转变为对语言的研究其实是对心智哲学的一个分支的研究这样一种看法。在心智哲学的范围内,意向性概念是一个需要加以分析的关键性概念,心智借助于意向性来指向或涉及那个独立于心灵而存在的世界中的对象和事态。分析哲学家在心智哲学方面的大部分著作,往往围绕着传统的心身问题,在我看来,我们需要抛弃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其传统形式而言立足于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心智特性和身体特性是相互有别的,因此,这两种特性如何能同时成为人的特征,这是一个与生物学中其他问题不同的特殊问题。我相信,一旦我们看出所谓的心智特性其实不过是某些生物系统的高层次的身体特性,这个问题就会自然消失。不过,虽然这个问题消失,我们仍然要分析什么是语言哲学、认知科学以及心智哲学的中心问题,也就是说,要分析人的表象能力用以把人的机体与世界联系起来的方式。所谓“语言”、“心智”、“思考”、“说话”和“描述”等,不过是这种与实在相联系的方式的不同方面。
我认为,一旦人们认识到一切表达都必须在这种或那种状态下发生,而因果联系的外延性又不足以把握指称的状态特征,那时就会看出因果的指称理论将会失败。唯一的一种适合于指称任务的因果关系,就是意向的因果关系或者心智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的指称理论不会承认归根到底指称是通过某种心理手段获得的,因为因果理论所依据的整个立场就是力图消除指称理论和意义理论中传统的心智主义,而赞成世界上客观的因果联系。我预言,尽管因果的指称理论直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种最有影响的指称理论,但由于上述理由它将被证明是一次失败。
在我刚才谈到的这50年中,分析哲学的唯一一个最令人不安的特征也许是这样一个变化,即它已经从一种为少数人持有的、受到传统势力反对的革命观点,转变成一种固定下来的、因袭守旧的观点。分析哲学不只是已取得主导地位,在知识界受到尊重,同时也像所有取得成功的革命思潮一样,由于获得成功而失去它的某些生命力。尽管它始终要求自己具有合理性、才智性、明晰性、严密性和自我批判精神,它也不会无限期地获得成功,这只是因为许多人认为为这些要求付出的代价太高了。人们倾向于把哲学看作一门满足情感需要的学科,而不是把它看作一门满足理智需要的学科,这种倾向对于人们坚持合理性和理智性来说经常是一种威胁。不过,在哲学史上,我并不认为能发现任何一种哲学在其严密性、明晰性、才智性特别是理性内容方面能与分析哲学相媲美。在我看来,有理由认为我们活在哲学上的一个伟大时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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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纪亮译)
注释
[*]本文是作者提交给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美国文理科学院北京学术讨论会(1983年)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