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法的理论重构与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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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世纪商事组织的产生与发展

(一)中世纪公司起源的三种学说

史学界关于公司起源的通说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经济学界与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也持该主张。但该说又可细分为多种差异较大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大陆起源说、海上起源说与综合起源说三种主要观点。

大陆起源说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大陆地中海沿岸,由家族经营团体发展而来。在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以及德国出现了一些以威尼斯为代表的商业城市。这些城市海上贸易繁荣,都市兴旺,商业较为发达,个体商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所苦心经营并具有较大财产价值的商号传给其后辈继承。继承人在得到祖传产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歇业,便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先辈所经营的商业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形成了由家族成员共同合伙经营的家族经营团体或称“家族企业”(compagnie,family business undertaking)。在这些家族企业中,每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成为惯例。随着岁月流逝,责任无限的家族型合伙制逐渐向并无血缘纽带联系的其他个人开放,并在15世纪中叶发展成为与“委托”型的合伙制并驾齐驱的合伙组织形式。除了合伙制自身的价值外,合伙经营方式也是当时商人规避教会关于高利贷禁令的一种有效方式。这样的团体因无灵魂可言,故自然人怯于教会惩罚而不敢做的许多事,它却可以公然行之。通常以“委托”形式出现的合伙制,除了作为逃避高利贷禁令的一种狡计之外,还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这种合伙制为商业冒险开创了另一块用武之地:它把那些囊中充盈、然而对商业事务几乎一窍不通或极不热衷的人都吸引到一起。一个商人(举荐者),一般来说不可能亲自护送其商品到买主那里去,而他又不愿意仅仅派一个仆人去照看,于是他就与某人(管理者)合作,那人将处理有关业务。作为回报,那人获得一定比例的利润。[18]这种合伙组织在当时的欧洲广为流行,并最终发展成为无限公司。因此,这种合伙经营团体构成了无限公司的萌芽。

海上起源说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海上贸易,由康曼达(commenda)、船舶共有等组织发展而来。如上所述,中世纪时地中海沿岸的海上贸易十分繁荣。但由于海洋浩瀚、交通不便,因而从事海上贸易既需要巨额资金,还要面临风浪的袭击等自然风险;此外,商船还会经常遭到出没无常的海盗的突然袭击,致使商人常常人财两空。海上贸易的发展要求扩大投资规模,但商人又日益迫切地要求降低投资风险。因此,易于集资又能分散投资风险的组织便在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的城市中应运而生了。这种组织在理论界被认为是船舶共有、康曼达等合伙组织。当然,在具体的理解上,不同学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例如,有学者认为:“人们凭借经验的方法努力减轻这些风险,这种努力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联合的想法上。……这种联合的形式,或它的变相形式,在整个中世纪时代到处都有,并在其后长期存在。”该学者还认为这种联合的形式就是康曼达。[19]19世纪末期,德国商法学者卡尔·莱曼(Karl Lehmann)则认为,这种据以产生股份公司的合伙组织应为矿山共有组合和船舶共有组合,但在历史上很快完成向股份公司转变的,不是矿山共有组合,而是船舶共有组合。该说在提出之后到1908年的大约十年的时间内,在学术界一直占有通说的地位。不过,该说提出之后随即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尖锐批判,后来甚至连卡尔·莱曼本人也放弃了该说,最终使其成为一个被公认为错误的理论。[20]因此,海上起源说所认可的合伙组织主要就是康曼达及其变化形式。

康曼达(commenda)原意为“委托”,在此是指某些贷款人将资本委托给资金不足的贫穷商人,以使他们经营一些“候鸟式”的海商企业。其中,贷款人或委托人被称为“commendator”,或因其停留在家乡而被称为“socius stans”等;借款人或受托人则被称为“tractator”“portator”“commendatarius”等。委托的资本最初采取实物方式的也很多,后来逐渐演变为货币形式,从而使货币的委托成为普遍性的。其利润分配通常是委托人占3/4,受托人占1/4。在发生损失时,委托人仅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而受托人则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与交易内容具有间歇性特点相适应,康曼达只是在每次航海时才临时产生并以每次航海为目的,因而具有临时性。在此关系中,委托人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其所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资本也具有独立于受托人个人财产的独立地位,因而不会被受托人的个人资本或个人企业吸收。总的来说,委托人相当于该次海上贸易的“业主”,而受托人则仅相当于服务于委托人的职能资本家。[21]显然,在康曼达关系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独立的资本与有限责任。

在10世纪时既已在地中海沿岸出现,并随同海上贸易日益繁荣而普遍化的康曼达,逐渐产生了一种对狭义公司的形成具有更大或更直接影响的变化形式——海帮(societas maris)。海帮是留在家乡的委托人(socius stans)与登船出海的受托人(socius tractator)之间的一种双边合作形式。在该关系中,委托人通常提供2/3的资金,受托人提供1/3的资金,利润由双方平均分配;但委托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受托人则须承担无限责任。[22]

康曼达和海帮所具有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充当委托人或贷款人的投资者的责任被限定于其最初投资的范围之内。有资本者既想获得利润,又不愿意亲自冒险并承担无限责任,而通过康曼达和海帮则能够使其实现这一愿望。因此,尽管当时可能还不存在独立的资本家和企业家阶层,但事实上的资本家和企业家则已普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康曼达和海帮这两种组织孕育着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雏形。[23]

综合起源说并不仅仅就上述某一种可能成为公司萌芽的组织论证公司的起源,而是综合考虑各种组织形式对公司形成的影响。我国学者大多将此表述为,公司既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海上贸易,又起源于陆上贸易,是由康曼达、船舶共有及家族企业发展而来的。[24]西方学者的表述则呈现出多样性。例如,著名法史学家威里·西尔伯施密特(Willy Silberschmidt)即认为,公司形态的历史是从两个源头开始的,其变迁和发展源自这二者的交错。一个源头为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共同生活体”形态,另一个源头为临时组合形态的康曼达。由于商业的发达,必然地出现了康曼达,康曼达与更古老的家族企业直接结合或通过间接的影响,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形态——中间形态的无限公司形态的索塞特(societas)。索塞特保留了康曼达的资本结合关系,但排除了其有限责任结合关系的影响。此后,在日益强烈的有限责任结合关系的影响之下,索塞特清除了残存在其中的古老的生活共同体的影响,全面吸收了有限责任形态的结合关系,并最终转化为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学家则认为,公司是由意大利的国债所有团体、商人行会及船舶共有组合发展而来的。[25]

(二)对中世纪公司起源三种学说的评价与补充

在中世纪起源说的三种观点中,陆上起源说与海上起源说都采取了非此即彼的绝对化态度,而海上贸易与陆上贸易并非相互割裂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相互促进的状态,因而不能绝对化地得出某一种结论;综合起源说由于采取了折中的态度,相对而言,较为客观地注意到了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相互影响,因而更接近于历史事实。不过,若具体到某一种综合起源说本身,如上述观点,则又往往不够准确。由于不同学者的基本立场并不相同,而其所掌握的历史文献及其理解又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就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而言,还难以绝对化地得出一个准确而科学的结论。但随着历史文献的逐步发现以及研究的逐步深入,相信这一问题的答案会最终明朗!

中世纪时期的资本结合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康曼达和索塞特两种。不过,英国是一个例外,因而英美法系的公司发展史与大陆法系的并不相同。对此,我们将在下文专门论述。

海帮在逐渐普及之后,其制度被逐渐应用于陆上商业并发展成为陆上康曼达(land-commenda)。在陆上康曼达中,海帮所具有的临时性逐渐减退,其契约不再像航海契约那样是一次性的,而是以一定的年限为期间,并且其持久性不断得到增强。

在11世纪末期、12世纪及13世纪初期,在康曼达、船舶共有组织、海帮及陆上康曼达的影响下,职能资本家的无限责任性的结合关系也产生了。这种组织形式便是索塞特。索塞特的发源地也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以家族共同体或血族关系为基础的。但其产生的根基却不是海上贸易,而是陆上贸易。因而索塞特不是在威尼斯或热那亚,而是在佛罗伦萨等城市获得典型性的发展。这是由陆上商业经常在分散在各地市场圈内从事的交易的特性所决定的。在差异甚大的各市场中,要想获得利润,就必须具有极大的资本金,职能资本家必须相互配合,还必须善于利用价格的变动。这就促使各职能资本家将其资本结合起来,形成大资本,并设立共同经营这种大资本的共同企业。因此,索塞特便应运而生了。不过,由于海上贸易也逐渐地发展成为分散在各地市场圈内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因而索塞特在海港城市也会自然发生。[26]

与康曼达形成对比的是,索塞特不具有有限责任的特性,其所有合伙人皆就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另外,索塞特常常具有规模庞大、持久存在和行动灵活的属性,足以使其在各个不同的城市建立自己的分支。因此,如果说康曼达构成了两合公司的雏形的话,那么索塞特就构成了无限公司的前身。[27]

这些分别构成了两合公司与无限公司雏形的组织形式,显然对后来狭义公司的产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中世纪出现的同业行会也对狭义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13世纪至15世纪,意大利银行家成立的同业行会被允许在殖民地经营商业,盈利依各银行家贷款的数额按比例分享,亏损也以贷款数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形式被认为最终发展成了以后狭义公司的主要责任形式。[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