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对技术措施进行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通过之后,各国保护版权法意义上技术措施的主要方式,是在版权法中增加专门的反规避条款,即明确规定不得对技术措施实施直接规避行为或提供规避手段。然而,早在两条约通过之前,不少国家就有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其中很多受保护的技术措施正是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只是这些立法有的并非版权立法,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特别立法。有的则将规避技术措施定为版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行为,对其适用间接侵权规则,而非通过专门的反规避条款对其加以规制。
正是由于存在这些保护技术措施的不同模式,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也并未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版权法的专门规定来履行保护技术措施的义务,一些学者认为并不需要在版权法中专门增加反规避条款。
笔者则对此持不同观点。上述模式虽然能够对技术措施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均是不全面的,有很大的局限性。从各国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方式来看,多数国家最终选择了在版权法中增设专门的反规避条款的模式。那么,为什么这种模式优于其他模式,从而成为多数国家的选择呢?本节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
注释
[1]See Jacques de Werra,the Legal System of 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under the WIPO Treaties,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the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s and other National Laws,in Interna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Association(ALAI)Congress,Adjuncts and Alternatives to Copyright:ALAI-USA,New York(2001),p.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