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统计建设与应用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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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西藏GDP核算的总体评估及相关问题讨论

以上基于国家核算方案、分季度和年度对西藏GDP核算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评估。接下来要对上述分析评估加以总结,给出一些带有结论性的评估意见,同时对就此引出的相关问题做延伸讨论。

(一)西藏GDP核算总体评估

从宏观监测角度看,地区GDP核算最终输出的数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指标:现价GDP、不变价GDP、基于不变价GDP计算的经济增长率。乍看起来,三者之间的关系比较清晰:经济增长率是基于不变价GDP计算的,现价GDP与不变价GDP之间的差异可以由综合价格变化解释。但由前文的核算过程解析可知,从技术层面和数据生成角度看,不同行业依据上述关系采用不同方法相互推算,由此使得三者之间形成了比较复杂的关系:既有相互关联的一面又有相互独立的一面。为此,下面分季度核算和年度核算,综合前文的评估过程,对西藏这三个指标的核算质量做出综合评估,结果如表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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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西藏GDP核算综合评估表
说明:表内按照方向/程度给出评估结果。方向分为实估、高估、低估三类情况;高估或低估程度分为大、较大、较小三个等级。

综合表10的评估结果以及表11中各行业所占GDP的比重,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第一,西藏GDP核算过程中,各行业高估或者低估的现象比较普遍(从其他地区了解到,这种情况也是较为普遍存在的)。无论是季度核算还是年度核算,在归纳出来的10个行业门类层面上,所有行业都存在或大或小的估算偏误。其中有些行业存在高估,另一些行业则存在低估,相比较而言,低估行业多于高估行业。多数行业的偏误程度较小,但也有一些关键性重要行业存在比较大的低估和高估偏误,比如建筑业,对GDP的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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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 综合评估中各行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

第二,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呈现出大体一致的偏误态势。那些季度核算中存在高估的行业,在年度核算中也具有高估倾向,季度核算被低估的行业其年度核算也存在低估,其偏误程度也大体一致。

第三,总量核算与增长率核算呈现出不一样的态势。在总量核算中,无论是现价还是不变价增加值,各行业都普遍存在偏差。但考察基于不变价增加值计算的经济增长率,则有相当一部分行业已经达到“实估”水平(季度核算中有2个行业,年度核算中有5个行业);一些总量核算具有较大偏差的行业在增长率核算方面缩小了偏差程度,比如住宿和餐饮业,唯一仍然保持较大偏差的行业是建筑业;在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还出现了偏差方向背离的情况:总量核算存在低估而增长率核算则存在高估。

第四,经济总体层面,GDP核算存在偏差但程度不高。无论年度核算还是季度核算,核算偏误都处于“较小”级别。但进一步考虑表11的GDP行业比重做总体评估,能够看出,西藏RGDP总量核算与增长率核算的偏差并不完全一致:总量核算具有较小低估,而经济增长率则存在较小高估。

由上述要点可以形成以下针对西藏GDP核算的结论性认识:在地区总体层面,GDP核算结果的可信性是有一定保证的,大体能够体现西藏发展的实际。但是,总体核算结果的可信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行业核算高低偏差相互抵消基础上的。各行业核算中普遍存在核算偏差,甚至在一些主要行业还存在比较显著的偏差,由此可以认为,对于反映行业发展实际,以及西藏产业结构状况,当前的行业核算数据的有效性存在不足。

(二)延伸研究:在两对关系中认识GDP核算

为进一步认识西藏GDP核算的有效性,有必要基于以下两对关系进行讨论:一是季度核算与年度核算的关系;二是国家核算与地区核算的关系。我们会发现,这两对关系实际上是糅合在一起的。

先看季度核算与年度核算之间的关系。由前文的介绍可知,GDP季度核算与年度核算之间在方法上差别很大:有不同的核算目标,对应着不同的核算基础资料,形成了不同的核算思路和具体核算方法。理论上看,或者按照国际惯例,季度核算主要解决短期监测目标,只要反映经济动态趋势即可,更准确、更详细的核算则要依赖于年度核算。基于此,待一年结束,伴随GDP年度核算完成,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以年度核算为基数,对季度核算数据予以调整,使其与年度核算结果一致起来。调整涉及如何将总差额在各季度之间分摊,同时还要保持原来的季度动态。基于不同假设,世界各国开发了不同的方法。

中国的季度核算中对时期的处理有自己的特点:一直按照累计方式提供季度GDP数据,即第1季度GDP、第1~2季度GDP、第1~3季度GDP,第4季度提供的第1~4季度GDP实际上就是初步年度核算数了。每年2月公布的上年GDP数据实际上就是第1~4季度累计数,而按照GDP年度核算方案核算的“上年GDP”初步核实数,则要等到每年年中各项专业统计年报数据汇总之后,才进行相应的季度数据调整。也就是说,按照基本逻辑,是年度核算GDP总数最终决定季度GDP合计数(尽管年内四个季度的动态要保持原样),国家层面的核算是如此,地区层面的核算也应如此。

但中国当前实际情况与此有所不同。查近几年的数据结果,每年年初基于第1~4季度累计数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数,与年中公布的GDP年度初步核实数相比,二者差距甚小,尤其是地区层面(西藏的数据见表12)。一种解释是从上(国家层面)到下(地区层面)GDP季度核算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能够较好地与年度核算匹配。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区GDP核算给予了技术性的约束,规定了年度核算数高于季度合计数的限额。也就是说,就当前中国GDP核算的实际情况而言,不是把年度核算结果作为各个季度结果的控制总量,而是相反,季度累计数变成了制约年度核算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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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西藏2004—2012年第1~4季度GDP与年度GDP比较
说明:第1~4季度GDP数据见次年年初统计公报,年度GDP数据见次年统计年鉴。

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国家GDP核算与地区GDP核算的关系。这是我们要认识总结的第二对关系。

各地区RGDP合计数近年来一直高于国家GDP核算结果,由此成为各界质疑GDP核算科学性的一个口实。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国家层面在GDP核算过程中的诸多考量有关;另一方面,地区层面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投机心态,希望在与其他地区的比较中更突出地显示本地区发展成果。从国家层面看,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加强对GDP核算的规范和制约。具体方法包括:1)统一核算方法;2)加强数据审核。之所以出现季度GDP累计核算数决定年度GDP核算结果的情况,是因为国家统计局为防止各地区通过年度核算上调其GDP规模、造成与国家核算数更大差额实施了强制性审核措施。

总体来看,统一核算方法、加强数据审核,对缩小地区RGDP合计与国家GDP之间的不一致确实起到了作用,但由此也引起了其他问题。一方面,统一核算方法可能会引起各地区RGDP不能反映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的担忧。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在自然文化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各方面多有差异,产业分布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各个行业均以统一的方法进行核算,尤其是在某些方面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系数进行推算,可能会因为区域间差异而带来不良后果。比如,北京市针对服务业已经建立了较好的数据报送网络,可以直接利用企业报送数据进行核算,没有必要采用相关指标推算这样的间接方法;又如,对于西藏和北京而言,银行业间接产出与直接产出所占比重未必一致,用一个单一比重做推算,结果反而会造成两地区之间数据的不可比。上述担忧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另一方面,各地区为应对国家统计局的制约和审核,很可能会在各个行业、增加值核算的各个环节“设伏”和“讨价还价”,以保证最终核算结果能够达到自己设定的目标———可能是正当的目标,避免上述统一核算给本地区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可能是不正当的目标,即延续原来的投机心态,操纵GDP核算结果。但无论如何,其结果都是扭曲了GDP核算过程,从数据到方法都进一步复杂化了。

(三)延伸研究:数据使用者为何会对GDP核算的有效性产生疑问

延伸到数据使用者角度看,为什么会对GDP核算能否反映地区实际产生疑问?我们认为以下原因值得关注。

第一,有可能以局部突出变化印证全面动态,由此带来片面性。对宏观管理而言,关注的焦点常常是当期所发生的重要事件及其突出动态,由此易于给人经济本身有重要变化的印象,但却会忽略整个经济是一个大盘子,有突出变化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未必会对整个经济产生显著的拉动作用。

第二,在GDP之外,存在对地区经济具有较大影响的外部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会被忽略。前文对GDP的论述曾经提到,西藏与其他地区、与中央之间存在着比较特殊的关系,来自外部的转移性收入数额巨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投资有重要影响。但这些转移性收入与西藏当地经济增长并没有直接联系,无法在GDP核算中体现。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就会产生GDP低估当地经济发展的印象。

第三,地区GDP核算是否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易于按绝对有效标准评估而忽略了相对有效标准。地区GDP数据的有效性有相对有效和绝对有效之分。地区GDP核算要遵循国家核算方案,按照绝对有效标准,可能所有地区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能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的问题;但如果从各个地区之间的关系看,只要按照国家核算方案得出的结果给各个地区带来同样的效果,不改变本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距离”,这个核算结果就是可以接受的。但对本地区(比如西藏)的GDP数据,使用者可能不会这样考虑,由此就会对GDP核算质量产生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