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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刑法方法论
法学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训练,或者说是通过传授法学知识所进行的方法论的训练。其中,法学知识是鱼,法学方法是渔: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此,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经告诫法学院的学生:你们学到的更为主要的东西是以法律方式思考问题的能力……对司法过程借以运行的方法和技术的理解力。[1]此言甚是。刑法学也是如此,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实质上就是刑法方法的载体;刑法各论则是将刑法方法运用于各罪的一种应用性训练。因此,我们学习刑法,首先应当掌握刑法方法论。本章拟对刑法方法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侧重于刑法的思维方法。
注释
[1]参见[美]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译,155页,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