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与中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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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产权与土地制度的研究方法

第三章 产权、行为与经济绩效

本章要探讨的主题是产权与人的行为以及经济绩效的关系。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无论是历史上,还是当今不同国家在生产率和收入增长方面所存在的差异,都在经验上表明产权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近些年,产权的作用已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中尤其如此。但是迄今为止,经济理论对此所作的分析还远不能令人满意。经济分析在这方面的滞后对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已产生了不良影响。基于此,本章试图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初步分析:一、产权的功能;二、产权的界定与实施;三、存在不同产权安排的原因;四、产权安排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一、产权的功能

要探讨产权在一个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就必须从它到底怎样诱导人的行为这一基本点入手。因为任何一类经济所取得的增长实绩如何,最终都取决于这一社会所存在与设定的各种制约对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激励特征。在这些制约中,已有的经济理论对资源的稀缺性、竞争的充分性给予了极大关注。事实上,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各种规则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不同资源的稀缺程度决定了人们从事生产的要素价格,从而会诱导人们在生产中不断利用稀缺程度(即相对价格)较低的资源来替代稀缺程度较高的资源;而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各种规则则规定了人们进行竞争与合作的条件与方式,它向人们提供了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从事哪一类的生产与交易是合算的选择的基本框架。

沿着这一思考逻辑,经济学的选择理论方法就是一个有用的、揭示这一内涵的方法。在分析中,我们接受经济学近些年在理性选择假定方面的如下发展,即经济学关注的个人所追求的不再仅仅是现金财富的最大化,而是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一个人的效用函数中所包含的变量,不仅仅是收入,还有声望、地位、健康、快乐、友爱、良好的人际关系等,他在面对各种可能的选择时,将选择他认为较好的一个,而不是较差的一个。面对各种制约(包括稀缺性、竞争条件、制度规则),他将会在这些选择次序中进行替换。例如,在一个获取现金财富的机会受到权力严重制约的社会,人们将大量资源用于获取权力就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一个受国家管制的企业管理者之所以不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而努力,是由于所有者并没有向他提供这样做的激励。我们尤其要强调的是,一个理性的人所面对的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他对这一世界不可能全知全能。不仅如此,他在进行决策时,还会受到他自身的天赋,他对信息的处理与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他所能获取的有关决策信息量的制约。因此,在不同国家和制度下所表现出的人在行为上的差异,事实上是由于他们所面对的制约不同而导致的结果。经济政策的核心应该是不断减少那些约束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各种制约,而不是人为地施加一些约束来限制人们的选择机会。

有了这一更接近现实的人的行为假定后,下面我们要揭示的是产权是怎样影响人的选择行为的。众所周知,一个人不可能生活在一个鲁滨逊式的世界中,他为了生产和生活,必须与他人发生相互关系,如进行物品或服务的交换,在一个组织结构下从事有分工的生产等。不仅如此,无论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下,人们在经济生产与生活中都很少遇到传统经济理论所描绘的均衡状态。他们经常会遇到失业、排队、所需产品短缺或剩余、非价格的定量配给等。这些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机制能准确无误地无代价地协调人们的行动,计划机制在高强度地动员资源时表现出极强的能力,但是,它配置资源的效率却不尽如人意,其原因是,计划机制要有效地起到配置资源的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计划的制定者是一个全知全能者,他不仅有关于经济活动的不同特性、社会的未来需求等方面的完全知识,而且有关于每个社会成员期望的知识;(2)计划实施的成本为零,即计划规定的目标与每个人的目标一致,因而每个受计划约束的人都能按计划规定行事,而且计划的制定者能对执行者进行完全的监督与检查。但是,这两个条件在一些曾经利用这一机制的国家被证明是很难达到的。与计划机制相对照,曾被奉为神灵的市场机制在运作中也不是没有费用的。一项交易要在市场上达成,交易双方都得对可能的买者或卖者进行“搜寻”;交流各方关于物品特征的信息,还要签订合约,保证合约条件的实施等。正如科斯所正确认识到的,正是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促进了一些能够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创新。一个社会在技术上越复杂,专业分工越发达,其经济活动的组织就越不可能仅通过单一的方式来实现,那种经济增长绩效较佳的社会,正是人们能根据不同组织的可能收益和成本进行自由选择的社会。

正是由于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费用不为零,人们所从事的所有交易不可能使交易各方都实现更为满意的境况,即斯密最早描绘的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也使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想事实上很难实现。(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在市场或计划机制作用比较完好的某些场合,这两者大致一致的情形。)因此经济学在面对经济现实时,必须正视在某些交易形式下,一些人更为满意的水平的实现,会使另一些人的满意水平降低。如早期福利经济学家所正视的外部性问题,近来经济学家如博弈论学者在解释人的行为时所分析的“囚徒困境”,公共选择理论所揭示的团队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奥尔森在分析集体行动时指出每个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个人所组成的团体并不一定使团体利益最大化。

本章要提出的是,在考虑经济交易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一致情形时,权利变量同稀缺性、竞争变量一样,也是人们从事经济交易时所面对的基本制约。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它包括人们对一种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交易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买者与其他能从卖者那里获得类似权利的人之间的竞争方式。一项交易的达成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双方进行资源重组和转让条件的合约谈判,而交易费用的存在则使交易当事人采取不同的合约安排形式。因此,支配交易的真正基础是物品或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权利,价格只是对附着于这一物品上的权利的衡量,它只有在能向交易当事人表达正确的激励信息时才能有效地引导资源配置。由此,资源中所包含的各种产权的价值就会像稀缺性、竞争变量一样,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界定产权的规则及产权安排的变迁,就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

由于任何一种资源都内含具体的权利束,而每个现实中的人都必须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同其他人发生相互关系,产权的界定与实施规则对于这种相互关系的进行就十分重要。它确定了人们在这种相互关系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要明确指出的是,产权在影响人们的相互关系时,作为产权外在表现的物质实体并不重要,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由内含于物质实体的产权束(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界定与实施规则所确立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人们通过社会所确立的这些规则来形成与其他人发生相互关系时的合理预期。具体地讲,产权的界定与实施程度将决定一项交易所导致的外部性程度。当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使用者对有些成本和收益没有考虑到,每个企图利用资源来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人都会有将由此所致的成本强加给他人的倾向。如果没有产权的界定,这种外部性就将很普遍,而一种资源产权的更明确界定则会激励人们将一种受益效应或受损效应内部化,即使得受益者承担由此所带来的成本。

二、产权的界定与实施

在明确了产权的功能后,我们再来看看一个社会怎样界定与实施产权。

产权结构的选择和关于具体权利安排的规定,由国家对所有制的偏好和一个社会的可接受程度而定。国家在界定产权中的重要性比较好理解。因为产权是用于约束人们从事经济交易时的规则的,它需要有一个在交易当事人之外的仲裁机构来保证双方议定合约的实施,这一机构只有在为双方所认可和信任时,在仲裁时才具有权威性。当然,在交易的范围十分有限,且是熟人之间的重复交易时,那些在狭小地理范围(如一个社区)内具有较高威信的人可以充当仲裁者。但是,在交易的范围扩大,且突破传统社区熟人间的重复交易时,传统的仲裁方式就会变得无效,为此必须寻求权威性更高的仲裁机构。在历史上和当今世界上,国家就是应这类问题而产生的。国家是一种被社会认可的、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之所以不可或缺,是因为人们需要它来维护公正、秩序和稳定,提供一个社会人们之间发生相互关系时的基本规则。由于它具有强制性的比较优势,由它来向人们提供相互作用时的基本规则就更为经济,而且由于产权的排他性特征,国家在界定与实施产权时就处于垄断地位。至于社会的可接受性,它主要通过—个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习俗、伦理与惯例来影响人们在生产与交易时的态度和方式,再通过这些来内生地影响国家对产权制度的选择与规定。因此,它一方面可能在产权确立之前,通过制定者对一个民族的这些非正规规则的了解来影响产权选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通过将产权的实施绩效反馈给产权的制定者,从而影响产权安排的修正。

对一种资源产权界定的完整程度,是以对它的权利的排他性来衡量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对资源使用的排他性,以及所拥有权利的转让性。排他性使用的含义是指,资源所有者在被许可的范围内对该资源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权利,他可以以任何方式使用他的物品,并排斥了其他人对他的资源的使用,如果所选的使用中的某些方面包含着对其他所有者的资源的使用,这一使用就否定了其他所有者对他的物品使用权利的支配。这意味着如果资源所有者选择了对物品的使用,这一使用必须不影响他人物品的物质属性。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资源所有者对物品的使用就对其他行动团体的物品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我将我使用的物品与其他人相交换,就会对他人物品的交换价值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他的“效用”。这里要强调的是,排他性使用的被许可范围是相对于社会的可接受性和法律的许可而言的,一种物品的某些方面的使用如果不为社会所接受,或违背了一个社会的法律许可,对这种使用所采取的制止措施就不算侵权。当然,一个戒律过多和法律不健全的社会可能会由于这些人为形成的规则造成对人的机会的过多限制,这里不展开讨论。

对资源或物品的排他性使用并不意味着“谁占有谁使用”的安排就是最有效的。事实上,所有者所拥有的排他性资源只有在能被自由转让时才能被最有价值地使用。这是因为:(1)某个人在一定时期对一种资源或物品是否保持所有权,是以他当时的认识水平,以及他对它的使用与收益预期来作出判断的,随着他的认识能力的变化,他对这种资源或物品的期望就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可自由转让权利下,他就可以将所拥有的资源权利转让给其他对该资源具有较大期望的人。(2)由于人们在能力、知识等上存在差异,他们在面对物品或资源时在技能上会有所不同,且由于他们在承担价值变化的风险、决定投资多少、如何生产等上不可能具有相等的能力,这就很自然地使他们遵循比较优势原理,每个人在产权权能上就会专门化。因此,如果产权可以自由转让,人们就会将他们的所有制集中于他们认为具有比较优势的方面,从而促进产权的专门化。人们在产权权能上的专门化使社会财富增加。这就如产业与行业的专业化会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财富增加一样。

一种物品或资源的权利价值是在它与他人所拥有的物品或资源进行交换或组合时体现出来的。资源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这种权利的交换或组合是通过相互认可的合约来进行的。因此,在排他性权利前提下,自由的转让权实质上意味着一定要包含自由选择合约形式的权利。资源所有者可以按自愿的合约进行权利的分割,如出租、继承、租佃等,也可以按自愿的合约进行资源使用权利的组合,如企业结构。因此,合约是经交易双方共同同意而达成的关于所转让的资源权利的形式和条件的规定。不同合约形式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取决于所有者对资源的排他性权能及合约的具体规定。如果在合约双方转让资源时并不存在当事人以外的力量的强制规定,且合约是经由双方同意后达成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不会受影响。但是,无论是产权的界定,还是产权的实施,都要支付成本。产权界定的费用包括用于界定产权的组织的建立与维持的成本,产权的制定者对各种可选产权安排的了解和比较权衡的成本,对受产权规则影响的人们的可能反应进行了解的成本。这些费用是建立一个有效的产权所必须支付的。这些方面的信息供给程度如何,将决定所选产权安排的有效性。至于一个产权的建立者到底选择怎样的安排,则取决于他对新安排的收益预期与这些成本的比较,这一点留待后面进行分析。

实施费用的存在则是由于交易费用是普遍存在的。参与合约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全了解对方的信息,如他过去的绩效,他的专业化能力,可信任度等。不仅如此,在进行权利组合的合约中,由于由此所致的总产出不是各投入所有者的分产出之和(否则他们就不可能进行合作),因而对各合作成员投入与产出的衡量和计量是很困难的。每个参与合约的人为了使个人利益最大化,都会将由此所致的部分成本强加给其他成员,导致生产者激励的降低,从而影响合作的绩效。为了降低衡量和计量问题所致的合作收益减少,参与合作的成员会同意选择专家性的监督来监察与衡量各投入的绩效,如典型的企业结构中的经理,土地租约中的保人等。但是由于合约的实施是由代理人完成的,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合约议定者的效用函数的偏差又会导致难以克服的代理问题。这些费用的大小将对合约的形式和绩效产生极大的影响。在资源所有者具有排他性使用和可自由转让的权利下,资源所有者将根据产权的实施所要支付的费用来选择合约,而且合约各方将寻求使权利分割和重组的收益最大而实施费用最小的合约安排。

三、存在不同产权安排的原因

有了上面的分析基础,我们就可以揭示一个社会的产权安排为什么不是单一排他性的了。

影响一个社会产权结构与安排的因素有很多,但下面两个因素的影响是最基本的:一个是对一种资源采取排他性安排的预期收益和预期费用;另一个是一个社会对所有制的偏好。

在社会对所有制的偏好给定的情况下,当一种产权的界定与实施的预期收益大于由此所致的预期费用时,这种产权安排就有可能被选中。因此,一方面,只有在一种资源或物品有价时,人们才有对它的排他性需求,随着一种资源相对经济价值的提高,产权安排就可能从一种模糊的形态演进为更为明晰的形态。另一方面,从成本方面考虑,在一定时期,即便是一种体现出经济收益的资源也可能因界定与实施产权的成本过高而不得不采取非排他性形态。导致产权界定与实施成本过髙的因素可能包括:(1)资源或物品的特性,如对农地资产的界定就比对山地和水资源产权的界定更加容易;(2)界定与实施产权的技术还没有被创新出来;(3)由于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或由于一些非正规规则的制约,违反规定的成本太高。从演进的观点来看,前两点所导致的产权界定与实施的困难可能会随着这种资源经济价值的提高而使界定与实施的收益大于成本,社会中的某些团体就可能被诱致创新出一些用于解决这些困难的技术。而对于第三种因素,它是与一个社会对所有制选择的偏好相联系的,下面的讨论将主要集中于这一方面。

在不存在界定与实施产权困难的情况下,一个社会也会采取非排他性产权安排。这由我们前面提到的社会的可接受程度和对所有制的偏好所决定。社会的可接受程度是指一种产权规则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行为关系是否与一个社会或共同体已有的道德、习俗和伦理准则相符。如果这两者的吻合程度较高,它被接受的程度就较大,因而实施的成本就较低;如果两者的冲突较大,它被接受的程度就较低,实施的成本也可能较高。至于一个社会对所有制的偏好,已有的事实表明,国家对社会所有制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且这种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国经济快速增长与衰退的根源。

国家为什么会选择非排他性的产权安排?在前面我们已揭示了国家作为一种界定产权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为了回答这里的问题,我们必须了解国家被赋予的这些功能是如何实施的。由于安全、公正以及游戏规则的制定是由统治者规定的,不仅如此,统治者所制定的这些规则还得由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实施,这样国家选择与界定产权的可能结果主要可以通过统治者的行为决策反映。这与一个企业家、一个消费者在行为决策上的差异只是效用函数中所包含的变量不同而已。统治者关心自己的生存、威望、权力、社会目前和历史对其的评价等。因此,国家在实现它的功能时的绩效如何,就取决于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决策。

按道格拉斯·诺思的分析,国家功能的实施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本质特征:第一,国家是用一批服务如保护公正来换取收益的。由于它在提供这些服务时存在规模经济,由它对这些服务组织专门化,就使社会的总收益高于那些由每个人自己保护自己财产的社会的总收益。第二,国家企图像一个歧视性的垄断者一样行事,它会将每组社会成员分离开来,并设计每个人的产权,以使国家收益最大化。第三,由于常常存在潜在的竞争者来提供同样的服务,国家会受到不同社会成员的机会成本的制约,因此,国家垄断权力的程度是不同团体替代密切程度的函数。

国家之所以采取非排他性的产权安排,很大程度上可以从以上三个特征去寻找答案。

从第一个特征来看,国家在提供基本服务即游戏规则时,也可能造成已分群体或利益相关者获得的租金收入最大化。为了使这一个目标得以实现,统治者会确定一些制度以降低交易费用,使国家所获得的总税收增加。这意味着统治者将提供一些服务以降低确定、谈判和实施合约的成本。但是只有在提供这些服务的结果与统治者的租金收益增加相一致时,统治者才会这样做。当这两者不一致时,统治者宁愿保后者,从而导致有利于收税但不一定有利于产权更明确地界定。而且非排他性产权与排他性产权相比,后者对统治者来讲,因为要更仔细地监督和计量,其所必需的交易费用将更高。因此,如果在选择非排他性产权时,统治者并没有受到威胁,其将更倾向于采取非排他性产权安排。

从第二个特征来看,由于经济是由具有不同生产函数的经济活动组成的,为了获得制度租金,垄断租金最大化,必须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计量,并确立不同经济活动的产权安排。但是,由于不同的经济活动具有不同的特性,因而界定与实施产权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另外,各类经济活动给统治者带来的租金也是不同的。因此,只有在那些不仅能使统治者收益增加,产权的排他性界定与实施不妨碍这一租金的获取,而且界定与实施成本不高的情况下,统治者才会对该经济活动采取排他性产权安排。否则,统治者也宁愿选择非排他性的产权安排。

对于第三个特征,统治者由于有竞争者,因此也将采取措施以确保地位的稳固。在对统治者的威胁中,不同社会成员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由于每个团体在界定产权中的谈判力量不同,及它们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不同,统治者向它们提供的服务的配置就不可能相同。一般而言,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向那些谈判力量强的团体提供更多的服务,这样就导致统治者在界定产权时,使产权规则的确定更有利于这些团体,而不管它对效率的影响。

国家导致无效产权的因素除了上面所讨论的以外,还有两个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是统治者的有界理性,也就是说,即便统治者的愿望是致力于国民财富与人民福利的增加,其在作出如何使这一目标实现的决策时,也会由于其知识局限性、对制度绩效的认识能力以及其个性特征,可能选择非排他性的产权安排。另一个是国家的功能在实施中所产生的代理问题。因为国家的功能是由统治者所选择的代理人来实施的,由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可能完全一致,统治者所确立的规则在由代理人实施时也可能会改变。尽管统治者会确立一些规则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但由于过高的监察和实施成本,最终的实施结果也有可能偏离有效产权规则,从这一点来讲,一个国家规模越大,经济活动的种类越复杂,产权实施的成本就越高,实施集权时的代理问题就越严重,产权实施的结果与界定产权的初衷的偏差就越大。

四、产权安排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到此为止,我们已初步给出了从经济学角度所理解的产权内涵,最后,我们将以前面的分析作为基础,来探讨产权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

经济绩效的好坏主要反映在人均所得水平的高低上,它已使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明显地区分为富国和穷国,一个国家要谋求经济发展,可能也没有什么比提高本国国民的人均所得水平更为重要的了。遗憾的是,当一些落后国家在为此而努力时,经济学家所构建的经济模型对此帮助很小,而且这些模型所衍生出的政策建议在某些国家的政策形成与实施中已产生了有害的影响,原因就在于,这些模型都是以发达国家的制度(经济的和政治的)和发展水平为背景的,因而在这些模型中,制度被视为外生给定的,所有的纯工程性的生产函数只要将资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及技术置入一个投入产出的箱子,产出就能如人们所需要的那样被生产出来。因此,由它们给落后国家开出的致富药方就是,只要高积累和高投资就能加速经济增长。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无论是在一些引进了欧美国家制度的国家,还是在一些实行集权的国家,采取这种增长方式都没有取得成功,它们尤其在提高人均所得上不理想,原因就在于这种增长所依赖的基本前提在一些落后国家却很少存在,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时常面临高昂的交易费用的困扰。因此,同样一类经济活动,在一些发达国家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进行,但到了这些国家有时会因为费用极高而无法实现。

因此,一个社会的经济增长绩效如何,其关键点不在于这个国家在政治上取了一个时髦的名称,而在于这个社会所设定的一些具体规则是否降低了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是否能形成人们在与他人发生相互关系时的稳定预期,因为只有这些规则才是实实在在影响人们行为决策的因素。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一个经济增长绩效较佳的社会,一定是所制定的制度规则能将人们更多地引向生产性活动的社会,反之,有些社会之所以经济增长绩效不佳,不在于这些社会资源不丰裕、人性懒惰、缺乏创新精神,而在于他们所设计的制度规则更多地将人们引向非生产性活动,这些社会所创新的制度往往在促进再分配方面极其发达;管制、垄断、许可证及配额等制度极其普遍,相反,它们向人们提供产权保障及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却极其缺乏,这样不仅产生了社会不公平,而且使大多数人失去了创造经济收入的机会,其结果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绩效不佳。因此,一些落后国家在谋求经济发展时,这些国家的政府所要做的不是去强制限制人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而是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则来降低人们从事经济交易的成本。

五、简单的结论

作为本章的结尾,我们要附带指出的是我们对将产权变量引入经济学分析框架的意义以及它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的强调,不等于说其他影响人们行为的变量就不重要。比如,只要有交易关系发生,价格作为一种向人们传递什么合算、什么不合算的信息的机制就总比其他机制灵敏,我们的意图不过是想表达:(1)当人们在考虑一个社会怎样才能更有效率时,产权的功能是十分重要的。由于人们的交易关系中不可能没有摩擦,在解决这类冲突时,更明确地界定权利比其他任何方式都要公正、合理。(2)产权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或政治术语,而是一个很实在的东西。一方面,它通过确定人们在发生相互关系时如何受益,如何受损,及他们之间如何补偿的规则,使他们形成作出行为决定的合理预期。当这些规则明确、合理时,就能向人们提供更好地利用资源与努力劳动的激励,反之就会出现人们之间侵权、外部性以及不努力劳动的低激励。另一方面,产权的界定与实施也是有成本的。这些费用的高低会影响合约的具体形式与产权的具体安排,因此,只有当界定与实施产权的收益大于由此所致的成本时,人们才会寻求对它的排他性安排,否则,共有产权仍可能是一种可选安排。(3)非排他性产权安排的存在有技术上的因素,但更多的是由制度安排所致。由一些管制规则所致的产权残缺导致了极大的外部性,使人们所付出的努力与报酬不一致。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管制规则使人们将精力和资源用于再分配性努力而不是去促进经济增长,其结果是造成社会不公。(4)落后国家在谋求经济发展时,重要的不在于一种制度名称的改变,或一种简单的模仿,而在于它们所设定的规则是否降低了人们从事经济交易的费用,是否有利于人们稳定预期的形成,因此,对于这些国家来讲,只要改变一些制约人们机会的约束,也一定能取得令人瞩目的经济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