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西方经济学方法论问题研究
试论休谟哲学思想与科学方法论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是西方哲学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其主要代表著作有《人性论》《人类理解研究》《自然宗教对话录》《论奇迹》等。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认为,休谟思想的重要不在于解决了问题,而在于他提出了一个十分基本且困难的问题,人们又称之为“休谟问题”。休谟问题的提出至今已有200多年,一直在影响和困扰着哲学和科学的思维,它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人类理性最深刻的挑战。罗素还明确指出:“整个19世纪内以及20世纪到此为止的非理性的发展,是休谟破坏经验主义的当然后果。”[1]因此,了解休谟的有关思想,对于深刻认识科学方法论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是必需的。同时,对于有关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对有关经济理论的经验检验问题、数学方法的特点及应用范围问题的深入认识,都会给予我们极为重要启示。
第一节 休谟思想提出的基本背景
一、简要的历史背景
据说科学史上,科学思想第一次大规模的兴起应从文艺复兴或1543年哥白尼学说的发表算起,这个学说直到17世纪经过开普勒和伽利略的改进,才真正使科学产生深远的影响。随后揭开了科学和宗教之间的长期斗争的序幕,我们已知道科学自然是最终的胜利者。历史告诉我们,科学与宗教不同,它的胜利和优势在于它不是权力的威信,而是理智上的威信。科学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使人们完全看到近代世界与先前各世纪的区别,几乎每一方面的发展都能归源于科学,特别是牛顿(1643—1727)的出现,使得科学在17世纪取得了极其壮丽的成功,特别表现在天文学和动力学、数学等方面。
科学的兴起和飞速的进步,自然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观念,以传统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代表的主要哲学思想,使人们的理性信念和科学必胜的精神第一次空前高涨。例如,著名哲学家笛卡儿(1596—1650)企图找到在所有领域内建立真理的方法,在其《方法论》中坚信完善的知识终将可以获得,并确信直觉和演绎是我们得到可靠知识的唯一方法,亦即演绎法。还有近代归纳法的创始人培根(1561—1626)当时曾断言,人类通过自己的理性和健康的器官,完全可以洞察自然的奥秘,获得确定性的知识,变成自然的实际支配者。理性主义的核心是其方法论中必须预先承认有一个先验体系,然后依靠逻辑推理(数学)推出可靠的知识。然而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以洛克(1632—1704)和贝克莱(1685—1753)等为代表的经验主义开始认识到人的心灵的局限性,认为科学知识唯一来源只能是经验,即感觉理念和反思理念;在思考和思辨的过程中,我们只能通过感觉和反思来获取知识,而绝不可能超越这一限度。然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正像罗素所指出的,在理性主义中,“如果先验体系的基本原则被去除,那么它就会一败涂地,即使它的本身是前后一致的;而建立在观察事实基础上的经验主义哲学却不会崩溃,即使我们在某些地方对其吹毛求疵。这两者的差别就像两座塔基与塔尖颠倒的金字塔一样。经验主义的金字塔建在牢固的地基之上,即使从某个地方取走一块石板,它也不会倒塌;而先验性的金字塔却是倒立的,似乎你瞟它一眼,它也会摇摇欲坠”[2]。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休谟在1739—1740年间出版了其三卷本的哲学名著《人性论》。在这本著作里,休谟把经验主义发展到了它的逻辑极致,并同时似乎最终打碎了理性主义先验体系的信念。可以不夸张地说,自休谟之后,人类理性的信念一直受到严重的困扰,至今仍可在现代西方哲学各流派中的非理性思潮中找到休谟思想的痕迹。因此我们可以说,学习和研究科学方法论不可不了解休谟的思想,不得不面对他提出的科学方法论问题。
二、休谟研究的思路背景
在休谟之前,由洛克和贝克莱等提出的经验主义,已开始构成了对理性主义的威胁,经验或观察事实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来源和检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肯定。传统经验主义认识论主要包含了三个理论核心思想:第一个核心思想的含义是,人类的一切认识都是来源于感觉经验的,离开了经验的基础,人们获得任何认识或知识就无从谈起。第二个核心思想的含义是,人类的认识或知识不仅是由感觉经验发源的,而且纯粹是由感觉印象构成的。人们的一切意识,包括全部观念、知识,都只是感觉印象的复写或摹本,亦即只是一系列感觉或知觉的复合。因此,人们的认识是不能超出感觉经验范围的。第三个核心思想的含义是,鉴于前面两个核心思想,科学方法论只能是归纳法,亦即人们可以通过对自身感性经验的归纳,直接获得确定性的科学知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科学完全属于经验科学的范畴。
可以看出,从方法论的角度分析,理性主义强调的是人类与生俱来就具有一种天生理念,强调在理性之光下的直觉是知识的唯一或最终来源,并相信这个来源的先验性已经包含了自然法则的必然性,人们只需在此前提下,依靠逻辑推理的力量就可获得全部具体的知识。因此,理性主义中最关键的东西(知识来源)更多的只是一种信仰,具有某种神秘主义的色彩,这是其主要问题所在。而经验主义认为,理性主义是一种盲目的乐观学说,简直到了没有任何批判性的程度,这并不是科学或理性的精神,必须消除科学知识中的先验性或神秘性。因此,消除了先验性的经验主义的研究对象,只能是人的知觉或经验的范围,并承认我们是在既不了解精神,也不了解物质的前提下来获得科学知识的;我们需要研究的是这样获得知识的过程及其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说,经验主义是某种批判性哲学的基础。
第二节 休谟思想简介
经验主义产生的背景,从方法论的角度告诉我们,休谟将在排除知识先验性或神秘性的基础上,来主要讨论科学知识与知觉或经验的关系和性质。休谟的《人性论》分为三卷,各讨论理智、情感和道德。他的思想中新颖重要的东西主要集中在第一卷里,下面的介绍主要限于《人性论》第一卷或其另一部著作《人类理解研究》的内容。
一、关于印象、观念和存在
休谟的研究是从印象与观念的区别开始的,他认为人的一切意识现象等同于人的知觉,或者说,知觉是作为人类意识的总和或整体而出现的,凡是存在于人类心灵中的一切都可称为知觉。他进一步提出,知觉可分为两种,即印象和观念,“两者的差别在于:当它们刺激心灵,进入我们的思想或意识中时,它们的强烈程度和生动程度各不相同。进入心灵时最强最猛的那些知觉,我们可以称为印象。在印象这个名词中,我包含了所有初次出现于灵魂中的我们的一切感觉、情感和情绪。至于观念这个名词,我用来指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和推理中的微弱的意象”[3]。
先来谈谈印象。休谟认为,印象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感觉印象,是一种最原始的印象,它是由某种我们所不知道的原因而产生于心灵之中的,例如我们通常有关物体的形象、大小、运动,或颜色、滋味、气味,或冷、热、饥、渴等,就属于感觉印象。另一种是反省印象,它是从原始的感觉印象得来的。即当某种感觉印象是以记忆或观念的形式带回到心灵中时,我们就会相应产生种种欲望以及厌恶、希望和恐惧等新的印象,这些就是所谓反省印象。休谟指出,无论感觉印象还是反省印象,都是我们的心灵所直接感受到的,它们最终都只是存在于我们心灵或意识之中的东西,至于这些印象由何而来、如何产生等,则是我们认识能力所不能及的。对此休谟明确说道:“由感官所发生的那些印象,据我看来,它们的最终原因是人类理性所完全不能解释的,我们永远不能确实地断定,那些印象是直接由对象发生的,还是被心灵的创造力所产生的,还是由我们的造物主那里得来的。”[4]因此,我们在此只能断言的是,一切印象都只是存在于人类心灵中的一种知觉。休谟还强调,任何印象都只能是具体的、个别的和特殊的,并且也是分离的、断续的,并不存在任何一致性和延续性(或联系性)。例如,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样的东西;又例如,摸着某个东西是硬的,而看着它是红色的,由于印象本身是分离的和断续的,故我们不能由硬的印象延续出红的印象,反之也不成立。
再来谈谈观念(或思想)。休谟认为,与印象相联系,观念只是印象的“复本”或“摹本”,即直接来源于印象的一种较微弱和低沉的知觉,“我们的一切观念或较微弱的知觉都是印象或是较强烈知觉的摹本”[5]。“我所形成的观念就是我曾经感觉过的印象的精确表象,观念中的任何情节也无一不可在印象中找到。”[6]休谟把观念分为简单观念和复合观念。他认为,简单观念是直接从我们的感觉印象或反省印象中获得的,是构成知识的最基本元素。因此,每个简单观念总是与具体的、单个的印象相互对应的,而复合观念就是由简单观念联结而成的复杂观念。复合观念虽不像简单观念那样可以直接找到单个的印象与之对应,由于它仍是由简单观念组合而成,因而也可通过组成其的简单观念最终与印象相对应。例如我们没有见过带翅膀的马而可以想象出来,但构成这个复合观念的要素全是由印象来的。故复合观念与简单观念并无本质差别,它们都是由各种感觉印象发源而来的。
从上面的分析得到的基本结论是:我们的一切观念都是起源于印象。那么印象是怎样形成观念的呢?休谟认为,这主要依赖于我们心灵中的记忆功能和想象功能。“当任何印象出现于心灵中之后,它又作为观念复现于心中,这种复现有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复现我们印象的官能,称之为记忆,另一种则称为想象。”[7]一般来说,印象以记忆方式复现为观念时,要比想象的方式显得更加生动和强烈;另一方面,在组合印象形成观念的形式上,记忆的方式一般是按照感觉印象的原有秩序和形式来进行的,而想象的方式则不受原有印象秩序和形式的束缚,可以对印象或观念进行分离、移植、调换和重组,从而组合成一些新的复合观念。想象的方式在分离和结合各种观念时虽有其自由性,但并不是完全任意的,是有一定依据和原则的。各种简单观念正是凭借这些原则才能相互联结成复杂观念;我们的心灵也正是凭借这些原则才能从一个观念自然地推移到另一个观念。休谟把这些原则归纳为三种,即相似(同一)关系、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关系、因果关系。他认为,一切观念完全是通过这三种原则而联系起来的。在这三种原则中,休谟又认为,因果关系对于我们观念形成的影响是最广泛、最牢固的,没有任何原则或关系能够比因果关系在形成我们观念之间联系的想象中产生更强的作用。因而因果关系是人类知识形成中起着最为重要作用的原则或关系。
最后来谈谈存在(实体)。从上面的简介中,我们看到的只有所谓知觉,亦即印象和观念,在休谟看来这似乎就是我们意识中的一切。我们的心灵中除了知觉的存在之外,不再有其他东西;即使存在知觉之外的东西,也是人类的认识本性所不能及的。休谟说:“我们所确实知道的唯一存在物就是知觉……除了知觉以外,从来没有其他存在物呈现于心中……因此,我们永不能由知觉的存在或任何性质,形成关于对象存在的任何结论。”[8]罗素指出:“正如贝克莱从物理学中驱走了实体概念,休谟从心理学中驱走了实体的概念。他说,并不存在‘自我’这种印象,因此也没有‘自我’这种观念……‘自我无非是一簇或一组不同的知觉,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彼此接替,而且处于不绝的流变和运动中’。”[9]就笔者个人的认识而言,这里休谟否定任何实体的存在,只是相对人的认识范围而论的。换言之,这种思想认为,事物或自我即使客观存在,也是人的认识能力所不及的;对完全不能认清的东西,谈什么客观存在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正如贝克莱的名言“存在即被感知”或“物即感觉的复合”所意喻的那样。罗素还认为,休谟对自我观念的否定,是继贝克莱剔除掉了“实体”概念的最后残存的使用,对形而上学十分重要。如在神学中,这意味着有关“灵魂”的一切假想知识的废除;在对认识论的问题分析上,则指明了主体和客体范畴的概念并不是基本的东西,而基本的东西唯有知觉。
否认客观和自我的存在,只有知觉、印象和观念(实际上三合为一),这就是休谟思想的基本前提。这样似乎完全把“理性”的根基除掉了,使我们感到,没有客观和自我的“理性”是不存在的,自然也不存在什么必然性的认识或知识。
二、人类知识的分类
休谟认为,人类知识的分类,完全可根据所研究对象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人类理性(或研究)的一切对象可以自然分为两种,就是观念的关系(relation of ideal)和实际的事情(matter of fact)。属于第一类的,有几何、代数、三角诸科学;总而言之,凡有直觉的确定性或解证的确定性的,都属于前一种……至于人类理性的第二对象——实际的事情——就不能在同一方式下来考究,而且我们关于它们的真实性不论如何明确,那种明确也和前一种不一样。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因为它从不曾含着任何矛盾,而且人心在构想它时也很轻便,很清晰,正如那种反面的事实是很契合于实在情形那样。”[10]
先谈谈第一类知识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首先,第一类知识中,“我们只凭思想作用,就可以把它们发现出来,并不必依据于在宇宙中任何地方的任何东西”[11]。这类知识既可以与经验内容相符,也可以不相符;它们既不来自于经验,也是经验所不能否认的。
其次,第一类知识的确定性特征源于其不直接与经验事实发生联系,而完全来自其精确、明白的定义。“数学较人事科学有一大优点,它所以有优点,正在于它的各个观念是可感的、明白的、确定的,它们的最小差异也可以立刻被我们所觉察,而且同一个名词总是表示同一的观念,并没有歧义或变化。”[12]定义的精确带来的是结论的唯一或确定性。
再次,这里所讲的关于观念的关系的这类知识所运用的方法或解证方法,就是所谓的演绎法。所谓解证的确定性,是指演绎逻辑的必然性,而这种逻辑的必然性最终只是意味着一种无矛盾性。这是因为演绎逻辑揭示的只是概念或命题相互之间的各种蕴涵关系,其推理的过程是以矛盾律为基础的,即推理的结论蕴涵于其前提之中,并且是唯一的,不存在相反的结论,否则自相矛盾。
最后,第一类知识只限于数学范围,“在我看来,抽象科学和解证的唯一对象,只在于量和数,而且我们如果想把这种较完全的知识扩展到这些界限以外,那只是诡辩和幻想”[13]。总之,笔者的理解是:第一类知识只涉及依存于观念的关系(数与量的关系),而与实际事实不产生直接影响,具有极端的纯粹性;具体表现为观念或概念的抽象、精确、确定,因而其推理是必然性推理或真正的逻辑推理,具体表现为结论的唯一性、确定性;但另一方面,第一类知识的有效性和确定性仅仅限于观念关系的范围,在此范围之外是无效的。因此,第一类知识的科学意义只能是有限的。
再看看第二类知识的特征。休谟认为,第二类知识与第一类知识是根本不同的。首先,这里的研究对象或命题则完全涉及实际事实或经验,它们并不受矛盾律的制约,亦即对于任何一个经验的陈述来说,既可以是肯定的,又可以是否定的,并不存在什么矛盾。其次,有关第二类知识的命题,它们既不能仅凭感官的直觉发现出来,也不能仅凭观念的比较和演绎揭示出来,因而不存在直觉和解证的确定性,只能凭经验或观察的证据进行推理,这种推理的必然性与第一类知识的情形是根本不同的。再次,“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理论似乎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只凭借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证据以外”[14]。这表明这里的推理方法,就是所谓的归纳法。最后,第二类知识似乎占到我们知识的绝大部分,但由于这种知识缺乏直觉和解证的确定性,因此,对其因果关系或归纳分析方法的确定性和有效性必然产生某种疑问。对这种疑问的解释和认识将深刻地影响着我们对人类知识意义的看法,休谟对此的解释正是其思想和主要结论之所在。
三、因果关系的分析
应该指出的是,休谟在其著作中始终提及的因果关系原则或方法,实际上就是所谓归纳原则或归纳法。“唯一能够推溯到我们感官以外,并把我们看不见、触不着的存在和对象报告于我们的,就是因果关系。”[15]因此,一切关于实际事情或事实的知识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人们只是凭借着因果关系原则才能推出超越记忆和感官证据之外的知识(第二类知识)。问题在于因果关系原则又是从何而来呢?它们的可靠性如何?这正是休谟最终关注和着重讨论的对象。下面我们看看休谟的分析。
1.因果关系问题的提出
一方面,休谟主张没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印象。在实际观察甲和乙两个现象中,我们只能感知甲和乙的空间位置(如甲在乙的上方,或在乙的右方)或时间顺序(如甲在先或在后),但绝不能感知“因为甲,结果乙”。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种逻辑中的根据和论断关系。甲和乙只是在我们心灵中的两个不同的感觉印象,二者是相互分离的、不连续的。感觉印象的本质已告诉我们,任何一个事物,无论我们怎样仔细地观察,我们的感官至多能够达到事物的现象,永远不能揭示出这些物象背后所隐藏的那些秘密的性质和能力,因而任何事物之间是否有联系,是我们感官所不能感觉到的。“任何物象都不能借它所呈现于感官前的各种性质,把产生它的原因揭露出来,或把由它所产生的结果揭露出来。”[16]这表明“因果关系”不是可直接感知的印象,不可能直接地观察出来。
另一方面,休谟又认为,因果关系的知识也不能通过我们的想象或理性的解证而获得。就单纯的想象而言,任何东西可以产生另外的东西,如创造、运动、理性、意志等,所有这些可以产生其他东西,或是产生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其他任何对象。因而在想象中,一切对象都有互为因果的可能。就理性的解证而言,解证的知识都只是从观念的蕴涵、相等、相反或比例等单纯的关系中逻辑推理出来的。而关于各种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与这种单纯的关系则完全不同,后者如果说是一种平面的、线性的,则前者就是多维的、非线性的。我们不可能从一个实际事物中逻辑地推论出另一个事物来,因此,因果关系既不能从感官直接感觉中得来,也不能由想象或理性的解证或逻辑推理中得来。换言之,因果关系的获得既不是单纯地源于心灵的创造,也不是完全源于感官的直接感觉或经验。
2.因果关系知识的来源
如上面所分析,我们不禁产生疑问,因果关系的知识究竟是怎样产生的呢?在休谟之前的传统哲学中,如在笛卡儿哲学、经院哲学中,原因和结果间的关系被认为正如逻辑关系一样是必然的。对这一见解的第一个真正的挑战者正是休谟,近代的因果关系哲学也正是从休谟开始的。下面看看休谟是如何解释的。
休谟首先分析:一方面,使得一个对象产生另一个对象的力量,不是从这两个对象的观念发现中得到的,不能凭推理或内省来认识,因而我们只能由经验来认识原因和结果。“因果之所以被人发现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17]但又不会仅仅是彼此成因果关系的甲乙两事件的经验。另一方面,因果关系又并非逻辑关系,故我们仅从甲中发现不了任何东西会促使甲产生乙,所以又不会仅仅是甲和乙的个别事件的经验。休谟认为,必要的条件是获得甲类事件和乙类事件经常联结的这种经验。他指出,在经验中,当两个对象经常相连时,我们事实上的确从一个去推论另一个(他说的“推论”,意思指感知一个就使我们预料另一个,而不是指形式的或明确的推论)。换句话说,只是大量类似的经验,使人见甲就预料到乙,于是让我们相信甲乙之间有必然的关联,这种推理并不是由理性所决定的。因此,“这种知识之所以产生,完全是因为我们根据过去的经验,看到某些特殊的物象是恒常地相互连合在一起的……一切自然法则和物体的一切作用,无例外的,都只是借经验才为我们所知晓的”[18]。总之,休谟的看法是,在我们的感觉经验中“推论”出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只是两个物象之间的伴随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在经验中的重复。
在上面的初步论证后,休谟进一步拿一种信念来支持他的理论,他认为这里所谓信念就是“与当前的印象有关系或者相联合的鲜明的观念”[19]。换言之,如果甲和乙在过去的经验里总是经常相连,由于人的联想,甲的印象就产生乙的这种鲜明观念,构成了对乙的信念。休谟说,我们之所以能够从一个对象的出现推论出另一个对象会出现,除根据作用在想象力上的习惯以外,并没有根据其他任何原理。休谟反复强调,“心是由习惯决定的”。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产生“因为甲,结果乙”这个信念的各种经验的反复,并没有赋予该对象什么新东西,但是在我们心中造成了观念的联想,因而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是存在于物象之中,而是存在于心中的东西——一种信念。
3.因果关系知识的性质
如果说因果关系或归纳法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那么休谟的思想就是对其的完全否定。他是在把一切知识全部归结在心理现象的基础上去解释的。休谟自信,他对因果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最终的结论,并把此种解决方案称为“一种怀疑主义的解决方法”。那么,关于因果关系知识的性质,休谟的解决方案告诉我们什么呢?
首先,一切人类知识归根到底只是主观心理的产物。从前面的介绍我们可看到,在休谟看来,人类一切认识的源头只能是知觉,既不存在一个客观的世界,也不存在一个客观的自我;凡呈现于心灵前的任何东西都只是一种知觉,同时一切知觉在其存在方式上都是一样的。否定了客观存在,那么我们的认识与认识对象就只是同一种东西,即归根到底只是一种知觉。同样,在因果关系分析中,我们对因果两物象的认识同样只是一种知觉,并无客观性,在此基础上想要认识两物象之间的真正关系,自然是绝无可能的。因果关系知识的获得只能是一个心理学的结果,或者说最终只是由于人的心理习惯而产生的一种信念的结果。因此,一切人类知识都是以知觉为基础,通过知觉而获得,并以知觉为唯一构件的。人类知识绝不可能超越心理知觉的范畴。
其次,完全否定归纳原理的合理性。在休谟的论述中,实际上分析了演绎法和归纳法的问题。休谟虽然肯定了演绎法在逻辑推理上的必然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但却仅仅把演绎法的适用范围限于观念的关系,即有关数和量的纯粹科学范围,完全否定其在经验科学中的应用意义。实际上,休谟认为,实验科学唯一可采用的方法就是归纳法或因果关系分析,他的怀疑论完全是以否定归纳原理为根据的。什么是归纳原理呢?就应用于因果关系而言,归纳原理是说:如果一向发现甲极经常地伴随有乙,或后面跟着的有乙,而且不知道甲不伴随乙或后面不跟着乙的任何实例,那么大概下次观察到甲的时候,它伴随有乙或后面跟着乙的或然性就非常大。休谟认为,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正是建立在对两个事物或事件感觉的“恒常会合”基础之上的。我们要注意这个基础的核心,一是感觉或经验,二是“重复”的经验。正因为如此,我们没有可靠根据把这种伴随关系及其重复现象等价于无任何疑点的必然关系。还有,经验总是过去的、个别的和有限的,而因果关系把经验过的事物推广到未经验过的事物,从个别上升到一般,甚至从有限推广到无限。如果这种推断成立,至少要承认两个前提:一是假设“将来一定与过去相似”,二是假设过去和未来、个别和一般、有限和无限等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要证明这两个假设只能用过去的经验来证实,这分明是一种用经验来证明经验的循环论证,在逻辑上必然陷于无穷倒退的困境。因此,我们关于因果关系或归纳原理的知识并不是必然的、可靠的,而只能是或然的或错误的。
关于对因果关系本性的探讨,我们似乎可以用更为简洁的解释概括如下:在休谟看来,第一,因果关系之所以被发现并不是凭借于人的理性,而是凭借于经验,即关于这种关系的知识,不是由先验或直觉的逻辑推理得来的,这种知识的得到只能源于经验。第二,结果不同于原因,故不可能从原因中直接发现出来。也就是说结果不能先验地、简单地从原因中逻辑地推导出来。第三,因果观念的得到源自对象之间的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有三个重要特点:时空上接近,时间上有先后,并且是一种必然的联系。这三个特点似乎是休谟给出产生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且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最后一个特别关键。那么这三个条件是不是充分条件呢?休谟似乎没有讲,我们猜测,并不是充分条件。第四,休谟引入“习惯”一词解释因果关系,但他马上指出:“我们却并不妄称自己已经把这样一种倾向的最后理由指示出来”,只是指示出一个被普遍承认的人性原则,“或者我们考察不能再推进一步,或者我们不能再妄自给这个原因找出别的原因来”。第五,“各事件间这种必然联结的观念之所以生起,乃是因为我们见到在一些相似例证中,这些事件经常会合在一起”。但是,经验中单一例证不足以提示因果必然联结,而许多相似的例证却可以把这种观念提示出来。恒常伴随现象的发生,使人们从中感觉到这种联系,由这种感觉印象才生出必然联系观念。
第三节 休谟思想的初步思考
以上我们初步介绍了休谟思想中有关科学方法论方面的主要内容,的确使人感觉到他提出问题和论证方式的直接性和深刻性,不得不引起人们深深地思考、认真地对待。休谟思想和提出的问题是学习科学方法论,自然包括经济学方法论所必须了解和认识的基本内容。下面仅就我们的初步认识谈几点。
一、应注意休谟提出或论证问题方式的意义
从休谟《人性论》《人类理解研究》等著作的学习中,我们可以感到在休谟所处或之前时代有关认识论思想的背景,在休谟看来,人们对人类知识或理性的终极原因认识是存在模糊或盲区的(也可以说直到现在,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公认的解决)。如果说存在什么终极原因,这个终极原因似乎最终只能归结为上帝的存在或某种大自然的神秘力量(自然法则),历史上众多的思想家和科学家在回答这个问题时,也似乎只能得到类似的答案。初看起来,认识或寻找这个终极原因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人们认识或公认了某个终极原因的存在,也就解决了人类知识或理性的客观性问题,也就解决了人类知识正确发展的方向问题,其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沿着这个方向的一类思想可称为理性主义。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终极问题答案的模糊性或神秘性必然降低其实际意义,模糊性或神秘性本身就可能意味着非客观性和不可靠性。
在笔者看来,休谟也许清楚地看到了人类期望认识所谓“终极原因”问题本身的牵强或矛盾,最终意识到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和有限性,也许实际上就是这一问题的最终答案;也许探索所谓终极问题只是人类的美好幻想或一种本能的信念。“如果我们把自己的思辨限制于对象在我们感官面前的现象,而不进一步探究对象的真正的本性和作用,那么我们不仅可以免除一切困难,也永不会被任何困难所困惑。”[20]从科学方法论的角度看,把人类知识或理性的终极基础归结为一种虚无缥缈、神秘的东西,本身就是十分值得怀疑的。人们终究会问:那种虚无缥缈或神秘的东西存在吗?即使存在,我们能够认识它吗?如果不存在或者不能认识,那么这种仅仅是一种信念的东西,我们自然会在方法论方面形成一种偏见,亦即一种盲目乐观的科学主义,或者说一种缺少批判精神的科学主义。
探索终极问题走进了死胡同,同时也就意味着朝相反方向探索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其基本思路或前提是,把人类知识或认识问题的起点仅仅限制在知觉或经验的范围内来探讨,至于在这个范围之外是否还有原因,即使有那也是人的能力所不能及的,亦即彻底消除了终极问题的存在及意义。笔者认为,这个基本前提的确立正是休谟提出或论证问题的方式,是思路方面的新创意所在,理解这个创意的来龙去脉和意义正是理解休谟思想的关键所在。也正是由于这种创意的独到性、彻底性,因而赋予其结论的重要影响,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其效果正如罗素所指出的,“休谟得出了一些怀疑主义的结论,这些结论既难反驳,同样也难接受。结果成了给哲学家们下的一道战表,依我看来,到现在一直还没有得到对手的应战”[21]。
二、如何认识休谟思想中怀疑主义的含义
从哲学思想的一般分类来看,休谟思想显然应属于怀疑主义或非理性主义那一类。在我们的思想观念中,往往认为乐观主义或理性主义是属于积极的、好的那一类思想,而怀疑主义或非理性主义则属于消极的、不好的那一类思想;这种简单的理解或划分,往往会影响人们平等或公正地去学习、认识和应用各种不同的思想,对于哲学思想来说更是如此。笔者认为对待各种哲学思想的正确态度是,应尽量避免带有预设性偏见,而应公正客观地去学习和认识。从人类历史的演变看,归根到底,任何思想、科学理论都只是一种假说,永远不变或永远正确的东西是不存在的;能够在历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任何思想或理论,都是值得我们去学习和认识的,并从中获得可借鉴的东西。休谟思想的确对后来直至现在的非理性主义思潮产生过重要的影响,至于对这种影响的评价却是难以作出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应看到,人类科学事业的发展并没有因非理性主义的产生和影响而受到阻碍,而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这其中是否也有非理性思想的作用和贡献呢?笔者认为也是肯定的。实际上,如果从人类思想发展的角度看,人类发展的历史正是在各种不同思想的争论或批判中,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
当然,休谟思想中怀疑主义的色彩是十分突出的,也是我们必须注意和思考的。按照他的逻辑,似乎得到这样一些明确的结论:例如,一切知识最终都只是主观心理的产物;实体观念是虚幻的或不可知的;不存在一般观念和普遍性的知识;只有信念,没有真理;等等。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接受这些结论,而没有弄懂其来龙去脉,则很可能引起我们思想的极大混乱,漂浮不定,显然是十分有害的。笔者认为,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非理性主义,就其思想或理论来说,我们最终都只能把它们看作一种假说。既然是假说,则说明其结论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看其内容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有益的启示,特别是注意对于我们具体的个人带来了什么具体的启示。下面就作者的初步认识,谈几点看法。
休谟思想的一般意义也许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1)它的理论意义。正像罗素所指出的那样,休谟的思想贡献在于提出了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或挑战。罗素还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代表着一条死胡同:沿他的方向,不可能再往前进。自从他著书以来,反驳他一向是形而上学家的一种时兴消遣。在我看来,我觉得他们的反驳没有一点是足以让人信服的。”[22]我们必须承认休谟提出的问题是十分深刻的。当代的许多西方哲学思想都可以看成是在某种程度上肯定了休谟问题的前提下的进一步发展,这已说明了休谟思想积极的理论意义。笔者还认为,休谟问题难以解决,似乎表明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无限性,广阔性,也终止了任何妄想在人类认识上提出“终极答案”的企图。(2)它的实践意义。一般认为休谟认识论的结论导致了某种怀疑论立场。实际上,“怀疑论者”这个术语的通俗含义意味着经常性的犹豫不决的人,而其希腊文的原意仅仅是指一个谨慎的探索者。的确就这种意义上来说,休谟的哲学是怀疑论的,因为他像传统的怀疑论者一样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觉得理所当然的明确东西,都不能通过任何方式加以证明。当然,我们不能将这种结论绝对化。就像休谟明确指出的那样,具有这种认识并不能破坏一个人的日常追求。“要是有人在这里问我,是否真诚地同意这个我曾费尽心机向人灌输的论点,是否真的也是一名怀疑论者,认为一切都不确定,我们对任何事务的判断都不具有任何程度的真理或谬误。那么我将回答说,这个问题完全是多余的,无论是我,还是任何别的人,都不会永远忠实一贯地持有那种见解。自然凭借某种无法控制的绝对必然性,已经决定了我们既要去呼吸、感觉,又要去判断……无论是谁致力于批驳这种彻底怀疑论的瑕疵,实际上都是在进行没有对手的论争……”[23]。我们可以看出,休谟并不是反对通过经验来增加知识或否定知识来源于经验,而是反对人们对这种知识的盲目信任,反对任何人类知识具有必然性的信念。在实践中,休谟思想鼓励的是,相信个人意识或经验的重要性,强调一般理论应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的个人理解,而不是个人的理论理解;强调实践中真正起作用的只是个人或特殊的观念,而不是所谓一般的或理论的观念。
总之,我们从休谟的哲学思想中猛然感到,怀疑论似乎是一种有建设性或批判性意义的哲学!
三、休谟关于“人性的科学”的思想
在西方科学哲学史上,对归纳法进行了最为深刻批判的哲学家当首推休谟,因而哲学界又将“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如果我们结合休谟整体思想来认识他对归纳法的批判,就会发现,作为反归纳法的“休谟问题”,实际上包含了更为深刻的内涵或思想。
休谟的哲学思想虽然以反归纳主义著称,但其思想的宗旨却是要研究人性,要在人性这个最基本的前提下,研究人性与科学的关系。他在《人性论》的引论中就说道:“显然,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于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是在人类的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因此,人们要最终认识科学,就必须“直捣这些科学的首都或心脏,即人性本身”。他进一步分析:“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在我们没有熟悉这个科学之前,任何问题都不能得到确实的解决。因此,在试图说明人性的原理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就是在提出一个建立在几乎是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由此他的结论是:“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24]
对于科学研究根本方法之一的归纳法的批判,可以看作休谟自觉作为人来对人所运用的获得知识的方法的反思,这种反思的过程和结论,最终不得不使归纳法涉及“人性”的方面。休谟证明了归纳法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简单地用理性是解释不通的,人们对归纳法及通过归纳所获得知识的确认,不过是由于心理习惯或非理性的信念造成的。换句话说,归纳法最终的依据涉及的是人的非理性方面。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在休谟那里,归纳法最终涉及的是人的非理性方面,但他整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方式却是富于理性的。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从反归纳法的结论中把休谟思想归结为怀疑主义或不可知论,显然是肤浅的。如果说休谟的思想是怀疑主义的,那么这种怀疑论从根本上说乃是人类理性的反躬自问。我们看到,休谟是通过周密的推理和论证,凭借着强大的逻辑力量,向人们揭示了通过经验归纳所得到的知识都是或然的,对于这些知识的确认最终只是出于人们的信念或习惯,并且无论从人的感官本身,从人的想象和联想功能,或是从哲学体系的思辨等各个方面寻找和认识关于这一信念的依据,人们所得到的结果都是失望的。这个结论也许正是揭示了人性的弱点乃至科学的弱点,正像康德所说的,乃是“哲学上及人类理性上之污点”[25],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科学归根到底是人创造的,是可错的。
无论是休谟的那个时代,还是近代,都曾经出现过形形色色的独断论或决定论,既有宗教的也有科学的,它们总是把某种东西确定为绝对真理,其作出的一切论断都带有武断或独断的性质,即使在近代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哲学中也有所表现。休谟正是以其反归纳主义的“怀疑论”向所谓“独断论”或“决定论”展开了最猛烈的进攻,也正是从休谟的整个论证中,似乎无意中揭示出人类理性的一个重要“弱点”,这就是,人类理性在作证实判断时,最终是缺乏逻辑或理性依据的;而在作证伪判断时,却似乎有着充分的逻辑或理性依据。因此,应该理解休谟所要否定或怀疑的“理性”,只是那种具有独断论或决定论倾向的“理性”,真正客观、公正的“理性”是不存在的,因为休谟用以否定这种理性的手段,正是人类理性所精心创造的逻辑论证和推理。我们不能说休谟的思想就是最终的定论,但休谟关于一切科学最终都是与人性相关的科学思想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第四节 休谟哲学思想与经济学方法论
以上我们初步介绍了休谟的哲学思想及评价,从上面的介绍中可知,休谟认为一般科学研究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也就是说,从科学思想或思路分类看,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只有两种:演绎法和归纳法。休谟认为,从哲学或绝对的角度看,这两类研究对象或两种科学方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而共同的是,它们都有其绝对的局限性。笔者认为,休谟的有关思想在深层次上提醒我们,任何科学研究方法论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和绝对正确的。因而我们可以认识到,在一切科学研究中,归根到底不是科学方法论支配科学研究,而是人或人的思想支配科学研究。那么具体说,休谟哲学思想对于经济学方法论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有什么启示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学中演绎法应用的一般局限性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说,西方经济学[这里主要指新古典(综合)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的深刻特点之一表现在其数学性方面,其研究方法就是所谓“实证研究方法”,而实证研究方法的基本思想与演绎法有关,或者说来源于假说演绎法(与“证伪主义”有关)。也正是这一特征使人们常常把经济学看成是最接近自然科学的社会科学学科。因此笔者认为,休谟有关演绎法的评述是十分重要的,有助于我们对演绎法及实证方法的深入认识。
休谟明确指出,演绎法的所谓绝对正确性只能在纯数学研究的范围内实现,其有效性不能简单地推广到数学以外的其他领域。“在我看来,抽象科学和解证的唯一对象只在于量和数,而且我们如果想把这种较完全的知识扩充到这些界限以外,那只是诡辩和幻想。”[26]笔者认为,休谟的意思是,数学完全的正确性归根到底是人为的结果,即仅仅是抽象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任何经验科学应用上的正确性是无法保证的,是有绝对局限性的。当然,我们也看到,现代科学研究中似乎并没有验证这一点,数学在许多科学研究中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怎样理解这一点呢?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首先,休谟否定数学超范围应用有效性的观点,是从绝对或终极意义上来说的,即在理论上我们不可能证明其有效性能够延伸到数学以外的领域。其次,现代科学发展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任何科学理论并不是终极结果或绝对正确的结果,而只是相对正确或暂时性的科学假说。因此,如果数学应用是绝对正确或有效的,有关科学理论就应该是绝对正确或真理了,显然,现代科学理论并不是这样。最后,数学自身发展的历史也已说明,数学基础的统一性同样存在问题,现在关于数学基础的问题存在着四种完全不同的思想或流派,这表明数学结果的绝对确定性和有效性也是存在问题的,这又再次说明是人创造了数学,而人认识的有限性最终决定了数学的有限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休谟有关演绎法的思想对于正确认识西方经济学中数学的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数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意义不能过分夸大,经济学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的有限性也证明了这一点。按照休谟的看法,数学的精确性和确定性在于其概念的抽象性和无歧义性,而数学概念一旦进入经济学范围(或其他经验科学),其概念的精确性和无歧义性就消失了,同一数量概念的误差将绝对存在。例如,在经济学研究中,一般用各国的人均GDP来表示其经济发展水平,在这里,即使两个国家的人均GDP在数字上完全一样,显然这两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内涵和实质是不可能完全一样的!而在数学上,数字一样,内涵和实质就完全一样。因此,在经济学研究中的所有概念及其数量的含义不可能像数学那样,是完全精确性和无歧义性的,这样,经济学范围内所有数学运算或推理的过程和结果,就完全不具备数学上的运算和推理过程的基本条件,其结果要么是完全脱离实际的,要么就存在着较大的误差。
我们不能因为演绎法的局限性而彻底否定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但我们更不能因为经济学的数学化而过分夸大西方经济学的科学性。
二、归纳法的局限性与经济学检验的局限性
休谟虽然肯定了演绎法在逻辑推理上的必然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但却仅仅把演绎法的适用范围限于观念的关系,即有关数和量的纯粹科学范围,否定了其在经验科学中应用的意义,休谟认为,经验科学唯一可采用的方法就是归纳法或因果关系分析。但是,休谟又完全否定了归纳法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这一点正是其思想的核心所在,这一思想对于我们认识实证方法特别是经济学的检验问题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归纳法的思想核心强调经验或事实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而休谟认为,任何归纳经验的获得只能是一个心理学的结果,或者说最终只是由于人的心理习惯而产生的一种信念的结果,一切人类经验都是以知觉为基础,通过知觉而获得,并以知觉为唯一构件的。因此,人类知识绝不可能超越人们心理知觉的范畴。我们还知道,从经验产生和性质上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现象(经验)是有巨大差别的,也就是说,社会现象更加受到人为或心理因素的影响,也可以说社会现象就是人行为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用经验来检验经济学结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将有着更大的局限。
西方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实际上可以看作是演绎法和归纳法结合的某种形式,故也十分强调对其结论检验的重要性,而计量经济学就是检验经济学的具体方法。在认识西方经济学实证方法的检验意义时,笔者认为应该认识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演绎法思想(即理论假设)对检验过程的影响。演绎法思想在实证方法中的具体表现为,强调假设条件的重要性,即在实证方法中,是假设决定理论结论而不是事实或经验决定理论结论(这是“证伪主义”的核心思想,在后面文章中介绍)。因此,西方经济学中的检验对象、角度、口径,完全是由理论假设决定的,或者说用什么样的数据或事实进行检验是事前由理论或人为决定的,这样经济学检验的客观性自然受到了相当影响,进而影响到检验的有效性。二是检验(归纳法)本身存在的基本问题。经济学检验中存在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就是只能用过去的数据(经验)来检验理论甚至预测未来,这也是计量经济学方法的基本思路,这正是归纳法存在的一般性缺陷,同样将深刻影响经济学检验的有效性。总之,笔者认为,在经济学检验中存在的问题要远远大于自然科学中的检验问题,而休谟的思想告诉我们,绝对可靠的检验是不存在的。实证方法强调理论的可检验性固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对检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也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了解,不能简单地人云亦云,更不能因此而肤浅地认为西方经济学结论的绝对正确性。
三、“人性的科学”思想与经济学中的假设条件
休谟关于“人性的科学”思想是认识论中十分重要的思想。这个思想提示我们,在一切科学研究中,人是最主要的因素和影响,一切科学的结论归根到底是人的认识,绝对客观性的科学结论是不存在的。笔者认为,实际上在具体科学研究过程中,人的影响主要是在那些科学研究中最重要问题的决定和把握上,例如,何为科学研究的标准,科学的划分标准,理论的研究对象、概念、范围,研究的假设条件、方法,理论检验的方法等。显然,确定了这些问题,基本上就确定了科学研究的方向、内容、方法甚至研究的结论。所以,判断和形成科学研究结论的主要是人的认识,而经验或事实(它已经渗透了人的认识)不可能完全独立,因而它的作用是有限的。
实际上,这一思想在西方经济学实证研究方法中也有十分明显的反映。我们必须认识到,在西方经济学的实证方法中,最为重要的是理论的假设,是理论背后的思想,而不完全是其检验的正确性;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所谓思想或假设的检验,存在的问题将更大,这也正是社会科学问题复杂性的基本原因,同时也充分说明了社会科学中意识形态问题的极其重要性。这一思想及其演变将在后面的内容中有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在这里就不进一步展开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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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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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90.
[15]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8.
[16]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8.
[17]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8.
[18]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79.
[19]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00.
[20]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6.
[21]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6.
[22]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96.
[23]罗素.西方的智慧(下).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498-499.
[24]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8.
[2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
[2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