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干部绩的考核评价制度的发展
以实绩任官,古已有之,“举贤以图治,论功以举贤”。我国古代的绩效考评(当时称为考课),是对在职官吏的官德、政绩、功过的考核,始创于西周。战国以来,这种实绩考核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历经秦汉、唐宋、明清等朝代逐渐形成了一套包括内容与标准、奖惩制度、方法及机构的官吏实绩考核制度。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是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综合了解、合理任用、工作激励的前提,干部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开展,对领导干部队伍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党以来我国党政领导干部绩的考核的主要法规政策文件如表2-3所示。
表2-3 党政领导干部绩的考核的主要法规政策
续前表
(一)建党以来到新中国成立时期干部绩的考核制度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从产生到萌芽,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发展,在这一段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党的干部的考核叫作“审查”,其中对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的工作能力。因当时加强党的干部纯洁性、适应革命形势的需要,对领导干部考核主要集中在对党的忠诚度、社会关系和过去重大历史问题的处理等方面。
在1942年的延安整风运动中,中共中央提出,要求领导干部做出实绩,这是新时期干部考核有关实绩考核部分的先声,奠定了新时期政绩考核的重要思想基础。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所做的《改造我们的学习》报告中,明确指出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三大内容,要求全党领导干部抛弃主观主义,坚持客观主义、实干主义,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好职责,拿出工作业绩。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时期干部绩的考核制度
1949年11月,中组部做出的《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指出,现阶段对干部鉴定的重点放在干部的立场、观点、作风、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学习能力等方面,通过个人自我检讨、群众会议讨论、领导审查相结合等鉴定方式,对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各方面工作实绩和学习实绩进行检查和总结。1951年1月,中组部提出新的干部考察标准,在领导干部绩效方面,以业务成果作为考察内容,建立了对干部日常工作业绩的鉴定制度。
1951年“三反”运动中,形成了干部年度鉴定制度并得到不断合理完善。1952年2月,党中央提出,对县委书记、县长以上干部进行考核,在绩效方面,通过评判领导干部对自己工作实绩的书面检讨,由各级党委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鉴定。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提出审查工作必须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结合各项工作对不同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审查,强调考核对实际工作的关注。1954年11月,中组部发文重申了每年年终干部鉴定制度,但由于当时实行的是下管两级(甚至三级)的干部管理体制,普遍实行年度鉴定有一定困难,因此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取消一年一度的干部鉴定制度的决定,规定每当干部调动或提拔时才对其工作业绩进行一次鉴定;对长期没有调动工作的干部,每隔3~5年鉴定一次。
1964年中组部在《关于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提出了干部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在业务方面,考察了解他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和工作中的贡献、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并提出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方式“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通过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从他们的日常表现、业务实践和学术活动中,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法,逐个地进行深入系统的考察了解,把他们的政治历史、工作情况和科学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切实地掌握起来”,从而使干部政绩考核工作前进了一大步。
1963—1966年,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对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考核,一切都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去实现,以人划线,以派划线,任人唯亲。干部考察和升迁以对“文革”和阶级斗争的态度为依据,采取运动式的审查方式,干部考核工作陷入混乱。
(三)改革开放至今干部绩的考核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领导干部考核的新篇章。1979年11月,中组部发出《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各类干部胜任现职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其中对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考核,要根据干部的类型有所侧重,对技术类干部要侧重于技术、业务水平和成果。1983年9月,党中央批转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的工作报告,系统地提出了干部考核的方针、原则和重点,首次提出着重考核工作实绩的原则。
1985年,中组部在宁波市进行了干部测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1988年6月,中组部颁发了《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和《关于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提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指导思想,在干部绩效考核方面,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以及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后来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法》所确认,成为新时期领导干部考核的鲜明特征。
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对绩效的考核,要注重考核工作实绩,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同时,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不同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和标准,对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和准确评价,并提出“衡量干部的德和才,应该主要看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实绩”的论断。1998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将工作实绩规定为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推进改革、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这一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基本完善。
2000年至今,是我国干部考核制度走向科学化和法制化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一是逐渐形成了以《公务员法》为核心的干部考核及其监督的政策法规网络;二是探索和初步实行了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干部考核办法。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2006年7月颁布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在考核原则与程序方面,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其中的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2009年颁布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及附件《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简称“一个意见、三个办法”)中指出要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基本原则。贯彻民主、公开的要求,充分保障群众对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领导干部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2014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再次强调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2015年《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同时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