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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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苏俄著名的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指出:“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1]我之所以选择共同犯罪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绝不是为了满足解决复杂问题的好胜心,而是因为共同犯罪问题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在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而对我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经常发生的犯罪形态之一。我曾对某基层法院1985年审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作过统计,该法院全年共审理刑事案件120个,案犯160人,其中共同犯罪案件26个,占案件总数的21.67%;共同犯罪人60个,占案犯总数的37.5%。这个数字大体上正确地反映了共同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由于共同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何正确地对共同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就成为保证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问题。

研究共同犯罪问题不仅具有实际意义,在刑法理论上也是一个重要课题。自从近代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以来,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学家热衷于研究的传统问题。正如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所指出的:“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2]在共同犯罪的研究领域内,众说纷纭,学派林立,观点聚讼,历久不衰。历史上的共同犯罪理论作为文化遗产虽然能给我们以启迪;但是,共同犯罪恰恰也正是被历史上的刑法学家搞得最混乱不堪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共同犯罪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195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李光灿同志的专著《论共犯》,虽然只有3万字,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对共同犯罪的真正研究,还是在1979年刑法颁行以后,尤其是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颁布以后,犯罪团伙问题曾经引起全国范围的广泛讨论,使共同犯罪的研究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值得一提的是,1986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吴振兴同志的专著《论教唆犯》;198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李光灿、马克昌、罗平同志的专著《论共同犯罪》;同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还出版了林文肯、茅彭年同志的专著《共同犯罪理论与司法实践》。这些关于共同犯罪的专著加上在各法学刊物上发表的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理论,并为本书的写作廓清了地基。因此,共同犯罪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的重大课题。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论,成为我们这一代刑法理论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任务。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书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并借鉴外国立法例,对共同犯罪作了系统全面的研究。我愿将本书奉献给我国刑法学界,为中国刑法理论的繁荣发展尽我绵薄之力。由于本人才疏学浅,本书无论是在观点的论证还是在文字的表达上,都不乏值得进一步商榷与推敲之处,敬请刑法学界的各位师长同仁不吝赐教。


注释

[1][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王作富等译,2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

[2][日]西村克彦:《东西方的共犯论》,载《国外法学资料》,1982(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