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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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防卫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但是,不法侵害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并不是一切不法侵害都可以引起正当防卫。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侵害紧迫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所谓侵害紧迫性,一般来说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此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侵害紧迫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量的特征,它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防卫起因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总之,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确切地说,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且达到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