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防卫意图
第一节 防卫意图的内容
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因此,防卫人的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这就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二是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防卫意图就是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一、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是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心理学上,认识是意志的基础,离开了认识过程,就不会有意志活动。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意志行为,当然离不开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我认为:防卫意图中的认识因素,可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对防卫起因的认识
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因此,防卫人必须具有对不法侵害的正确认识。所谓对不法侵害的认识,是指防卫人意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到不法侵害。只有在这种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产生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志。对于不法侵害的认识,必须是正确地反映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那么,如何才算反映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呢?我认为,所谓反映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是指防卫人能够确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正面临着不法侵害这一基本的事实。那么,对于防卫起因的认识,是否包括对不法侵害人的主观罪过的认识呢?我认为,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客观上的危害就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不以主观上具有罪过为必要。因此,对防卫起因的认识,也不以认识不法侵害的主观罪过为必要。
(二)对防卫客体的认识
防卫客体是不法侵害人,因此,防卫人还必须具有对不法侵害人的正确认识,这是一个目标选择的问题。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所以,对不法侵害人的正确认识,是确定正当防卫对象的基础。对于不法侵害人的认识,是否包括对于不法侵害人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识?我认为,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属于不法侵害。所以,对于无责任之行为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因此,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不以认识不法侵害人的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为必要。
(三)对防卫时间的认识
防卫时间是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因此,防卫人必须具有对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的认识。防卫人意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一定的侵害紧迫性,如果不果断地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必然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重大损害。所以,防卫人只有对不法侵害之正在进行具有正确的认识,才能适时地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
如上所述,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是防卫人产生正当防卫意志的主观基础,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的正确反映。没有正当防卫的认识,就不可能产生正当防卫的意志,也就没有防卫意图可言。同样,如果没有对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的正确反映,其建立在认识错误基础之上的正当防卫的意志也就是不科学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无防卫意志可言。所以,防卫人的认识因素,对于认定正当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志,也是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什么是意志?在心理学上,所谓意志,就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在反映现实的时候,不仅产生对客观对象和现象的认识,也不仅对它们形成这样或那样的情绪体验,而且还有意识地实现着对客观世界的心理过程,构成心理活动的另一重要方面,即意志过程。如果说,正当防卫的认识是客观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外部刺激向内部意识事实的转化。那么,正当防卫的意志就是内部意识事实向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外部行为的转化。所以,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包括两个重要内容:一是根据对于不法侵害的正确认识,确定正当防卫的目的。二是根据正当防卫的目的,自觉地支配或者调节其正当防卫行为。
能够自觉地确定目的,是人的行为的特征,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恩格斯曾经指出:“而人离开动物越远,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就越带有经过事先思考的、有计划的、以事先知道的一定目标为取向的行为的特征。”(1)因此,正当防卫的目的是正当防卫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我国《刑法》第2 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不仅决定了防卫人主观上的崇高的正义感和道德感,因而是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评价的主观基础。而且,正当防卫的目的对于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支配性,它决定了防卫行为是有节制的,并且其强度应为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
如果说,正当防卫的目的反映了防卫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愿,那么,正当防卫的动机就是推动和促使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内心起因。因此,正当防卫的动机和正当防卫的目的紧密相关。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当防卫的动机和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当然,正当防卫的动机和正当防卫的目的在具体内容上仍然有所差异。正当防卫的目的体现了一切正当防卫行为的共性,而正当防卫的动机则体现了正当防卫行为的个性。在正当防卫目的相同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的动机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正当防卫的动机虽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防卫人的道德情操,对于认定正当防卫仍有重要的意义。
从正当防卫动机的具体内容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动机。这种动机一般是出于高度社会主义觉悟。例如,某公民见特务正要爆炸破坏我国重要国防设施,毅然上前和特务展开激烈的搏斗,将其杀死,使我国重要国防设施免遭破坏。可以设想,在我国国防设施正要遭受敌人破坏的关键时刻,该公民不是出于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怎能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奋力搏斗,保护公共利益?当然,对于那些对国家、公共利益负有保护义务的人员来说,则其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动机,可能是其神圣的义务感。但是,在其义务感中仍然是社会主义觉悟在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即使是那些对国家、公共利益负有保护义务的人员,也会贪生怕死而玩忽其职守。
二是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动机。这种动机一般是出于对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自我防卫。例如,某妇女在夜晚遭到强奸犯的袭击,该妇女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和强奸犯展开了勇敢搏斗,将其打成重伤。该妇女的正当防卫的动机是为防卫本人的人身权利。在某些情况下,防卫行为可能是由不法侵害的刺激而引起的,防卫人带有一定的激愤、恐惧等情绪。这样的防卫行为仍然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不能将其视为出于人的本能的条件反射。保护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动机,虽然不一定像保护国家、公共利益那样出于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但防卫人在本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能够临危不惧,奋力自卫,其动机是可嘉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仍可以说这是社会主义觉悟的表现。
三是保护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的动机。这种动机可能是路见不平、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正义感,或者是对亲属朋友的道义责任感。应该指出,为保护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动机是高尚的,值得赞许。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把这种见义勇为的动机和流氓动机混为一谈,从而把这种正当防卫作为犯罪论处,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1 9 8 5年9月某日,乘客田某乘坐电车时不买车票而与售票员发生争吵,女乘客余某规劝田某,田不仅置之不理,而且调戏余。乘客刘某见田出口伤人,就批评田,田某当即打刘某一拳。此时,被告陈某上前正欲指责田,田又朝陈某的胸部猛击一拳。陈当即从身上掏出小弹簧跳刀朝田的左肩刺了一刀。公安机关以伤害罪对陈某提请批捕,检察院认为,陈某随身携带弹簧刀,又在车上用刀伤人,符合当时流氓犯罪中“动不动就捅刀子”的特征,已构成伤害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后经上级检察机关复查,认为:从全案事实情节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其以故意伤害罪批捕、起诉和判刑是不适当的。本案的起因是田某乘电车不买票,蛮横地与售票员争吵。陈某等人见田某不遵守公共秩序,无理取闹,对田进行规劝制止,反遭田的语言调戏和暴力打击。陈某在他人和本人接连遭受田某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用小刀朝田某的左肩刺了一刀,致田某轻伤,制止了其不法侵害,陈某的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所以,陈某在田某当众寻衅滋事时敢于挺身而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应当提倡。如果把陈某制止田某不法侵害的行为,同流氓犯罪中“动不动就捅刀子”的特征混为一谈,甚至对其以犯罪论处,会妨碍人民群众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人民法院同意检察机关的上述意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依照1 9 7 9年《刑事诉讼法》第1 4 9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将陈某无罪释放。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如果不把正当防卫的动机和犯罪动机区别开来,就会混淆正当防卫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因此,正确地查明正当防卫的动机,对于认定正当防卫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目的的最终实现,有赖于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意志就是通过对防卫行为的自觉的支配或者调节作用体现出来的。因此,离开了防卫行为,也就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志可言。正当防卫的意志对于防卫行为的调节,主要是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目的。所以,正当防卫意志对于防卫行为的调节,表现在发动和制止两个方面。发动是指推动防卫人实行达到正当防卫目的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由于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即时反应,当时防卫人处于紧迫的精神状态之中。所以,防卫人不可能从容地思考是否实行正当防卫。因此,正当防卫意志推动其实行正当防卫,是一个极为短暂的过程。制止是指制止不符合正当防卫目的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报复侵害。所以,在不法侵害确已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况下,正当防卫目的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这时,防卫人必须及时地停止其防卫行为。否则,就可能导致事后防卫。正当防卫意志对防卫行为的调节,还包括调节其外部动作以及内部的心理状态,以适当地控制其正当防卫的强度,避免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总之,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意志起着重要的作用,是防卫意图的根本内容之一。
正当防卫是在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即时反应,又是极其富于正义感的行为。因此,在正当防卫的认识和意志行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某种情绪和情感的心理活动。什么是情绪和情感呢?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确切地说,情绪通常是在有机体的天然生物需要不能获得满足的情况下产生的。例如,由于危险情景而引起的恐惧,和搏斗相联系的愤怒等。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稳定的社会关系决定着人们对于客观世界的态度,对于这些受社会关系所制约的态度的反映,就是人类的情感。在正当防卫中,由于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引起防卫人心理上的极度紧张、激动或者恐惧。这些情绪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起行动的抑制,但也可能驱使防卫人动员其全部精力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的情绪就成为推动其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驱动力之一。但是,防卫人的激动情绪又可能违反其意向,超出其意志的控制,这是情绪对正当防卫意志的消极影响。关于这一点,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以及防卫过当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所谓情感,在正当防卫中主要表现为道德感。道德感是关于人的举止、行为、思想、意图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行为标准和客观的社会价值而产生的情绪体验,是由对那些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道德行为准则的需要而产生的情绪体验。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的道德感具体表现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目的。通过这一正当防卫的目的,防卫人的道德感对其防卫行为起到一定的支配或者调节的积极作用。
总之,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是防卫人的主观能动性的体现,是支配或者调节其防卫行为的心理机制。
最后,应当指出,防卫意图虽然是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并不是不可认识的。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意图难以查明为由,否定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防卫意图是防卫人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的反映,并且通过一定的防卫行为体现出来。我们只要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就一定能够通过正当防卫的外部表现形式,正确地查明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正如马克思所指出:“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 ”[1]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3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