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体系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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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基本费用。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后,法律援助中心据实报销。”第4条规定:“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接待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者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群众免费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该办法还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对援助补贴进行了分别规定(见表4):

表4 北京市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此外,《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第8条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5%:(一)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仲裁的;(三)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第10条规定:“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补贴阶段标准的50%予以补贴:(一)代理一个刑事案件的多个阶段的;(二)代理一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多个阶段的;(三)代理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后再办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