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体系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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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这是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部比较优秀的地方性法规,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1]

2003年以来,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北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检法机关、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了《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法律援助已逐步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1]朱力宇.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为主要例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