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原则与制度阐释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求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这样就构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如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民法部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行政法部门,调整环境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环境法部门,等等。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因为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往往要求不同的调整方法,比如同样是经济关系,有的经济关系用民法、商法调整,有的用经济法调整,还有的甚至用刑法调整,它们之间的区别恰恰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所需要的调整方法不同,民法、商法运用的是自治的方法,经济法所运用的是规制的方法,而刑法所运用的是刑事制裁的方法。因此,在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中,调整对象是第一位的,调整方法是调整对象的内在需要,是从属性的。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时间上,一个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一样,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在人类刚刚进入文明社会初期,社会关系简单,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也简单,法律谈不到什么部门划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开始出现简单的法律门类的划分,如罗马法中的公法与私法、中世纪的教会法与世俗法、英国法中的普通法与衡平法等。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划分也是这样,大致可分为“礼”和“刑”,所谓“治之经,礼与刑”[1],“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2]。到18、19世纪,随着法典编纂运动的开展,大陆法系逐渐形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雏形,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法律部门。中国在民国时期也仿照大陆法系制定了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六法全书”。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法律部门及其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这种复杂化一方面表现为法律部门越分越细,各个基本法律部门中都出现了进一步分化的趋势,如宪法之下的国家机构组织法和人权法,行政法之下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运作法、行政救济法等,民法之下的家事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债权法等,商法之下的公司法、合伙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程序法除了诉讼程序法之外,又出现了仲裁法、调解法等。另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领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渗透,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互影响,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作用,出现了大量的兼有不同法律部门特点的新领域,如经济法、社会法和环境法。

在空间上,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部门的划分因社会制度、历史传统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而并不一样。比如大陆法系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受到罗马法传统和理性主义的影响,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则包括民法和商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则是混合法或社会法,包括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环境法、经济法等。而在普通法系,由于受到普通法传统和经验主义的影响,因而法律部门的划分远远没有大陆法系那样系统化,法律部门主要划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而且划分标准与大陆法系的大不相同。衡平法的适用是为了弥补普通法适用的不足,如果普通法的救济能够达到公正,则不得使用衡平法的救济手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即它不同于任何其他法律体系的地方恰恰在于,它产生并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因此,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必须从我国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必须牢记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即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恰恰是因为中国基本国情与外国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拿外国的、西方的法律体系作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外国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就要制定,外国没有的法律,我们不一定就不需要制定。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确实与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有相似之处,但这只是形式,就其内容而言,我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所反映和服务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即使是同一类法律,由于基本国情不同,差别也会很大。比如,虽然监督对于任何社会都具有普遍意义,但监督法在实行两党制、多党制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国家,其内容和目的不同。因此,显然不能用西方的监督法来衡量中国的相关法律是否完善。又如,如何处理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的问题,这在任何国家都具有普遍性,各国都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但是这类法律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其内容和目的也不同,显然不能用西方有关司法机关组织的法律来衡量中国的有关法律是否完善。

当然,不照搬国外的法律,并不等于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国外的法律采取闭关自守的态度。实际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经济全球化一直是我国法律变革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在制定和修改我国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我国吸收、借鉴了许多国际和国外法制发展的先进经验。中国是一个有过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缺乏民主法治传统。一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革,需要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学习。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外开放、与时俱进,不故步自封、抱缺守残,恰恰是改革开放的中国的一大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鲜明特点。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要妄自菲薄。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许多值得自豪的地方,如中国人的大局观,统筹协调的治理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注重人际关系和谐、注重调解的传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执政理念,这些即使在当代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运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正是这些中国的传统和观念造就了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包括法律发展不同于西方的比较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奠定了立法基础。但是,规范性文件体系并不等于法律体系,它们只是法律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一个规范性文件中经常包括属于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而一个法律规范的不同部分也经常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就是要从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找到它们内在的逻辑联系,即我国法的内在结构。根据上述原则,我国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部门。

我国宪法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3]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民商法部门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同意见。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部门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行政法部门包括特别行政法和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又称部门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治安、民政、国家安全、统计、邮政、海关、人事、军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行政法。一般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产生、职权和职责等,是横跨各个行政法领域、规范行政行为的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中央和地方各类行政机构的组织法)、行政运作法(各类行政行为,包括许可、处罚、制裁、监察等)和行政救济法(行政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经济法部门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经济法就其核心公共经济管理法而言,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法和行业管理法两个部分。综合职能管理法涉及宏观调控的各个领域,如预算法、审计法、统计法、价格法、反垄断法、银行法、反洗钱法、税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会计法等。行业管理法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工业、交通、贸易、对外贸易、邮政等各个产业法。

社会法部门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社会法部门主要由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与慈善法三个子部门组成。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保险法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如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社会公益与慈善法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社会救助法等。

刑法部门是规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都没有刑法那么突出,刑法是通过刑事制裁、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剥夺生命等方式体现其强制性的。从广义上说,刑法部门不仅包括规制犯罪的刑法,还包括预防犯罪、改造犯罪方面的法律规范。

程序法部门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程序法部门包括诉讼程序法和非诉讼程序法两个子部门,其中诉讼程序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宪法程序法主要涉及违宪审查制度问题,我国的违宪审查权不由人民法院行使,而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非诉讼程序法包括仲裁法和调解法。

环境资源法部门是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环境资源法部门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资源法两个子部门。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不同的环境污染领域,还包括防沙治沙、促进清洁生产、气象、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资源法包括森林、草原、土地、矿山、能源、水等资源的保护。过去,环境资源法属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领域。现在,无论从国内需要还是从国际环境看,环境资源法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时机已经成熟。

我国法律部门究竟如何划分,学术界对此还有不少争论,见仁见智。比如军事法、环境资源法是否构成独立的部门;婚姻法、继承法包括亲属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它们的调整方法与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方法不尽相同,它们是否能从民商法中独立出来,形成一个家事法部门;金融法、财政法、税收法、银行法有自己独立的相互紧密联系的调整对象,而且已经形成了众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是否能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形成金融法部门;等等。法律部门划分是一个科学研究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这一问题奠定了立法基础,也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条件。只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汲取人类法律文明成果,就这一问题一定会达成共识,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部门划分的理论。


注释

[1]荀子·成相。

[2]汉书·陈宠传。

[3]对宪法相关法的称谓,学界有不同意见。实际上,一切法律都和宪法相关,不仅仅包括有关国家机构、区域划分、国家领土、主权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有人主张用宪法性法律的称谓,但这一名称往往特指不成文宪法国家对这类法律的称谓。也有人主张用过去曾经使用的名称,即国家法或宪法法、宪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