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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则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通常所称刑法的体系是就狭义层面而言的。
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刑法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加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的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则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分别是: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分别是: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仅一个条文,即第452条,虽不另立一编,但与总则、分则并列。附则主要是具体规定修订后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以及修订后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之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