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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法
第一节 概述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其重心在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数量最多的法律部门,与我国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行政法的范围极为广泛,涉及公安、税务、财政、金融、工商、土地、教育、环境、交通、司法、农业、文化、民政、宗教、突发事件等各个领域。由于每个领域都有其自身的特点,难以用统一的规则进行全面调整,所以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类似民法典、刑法典那样统一的行政法典。
在学理上,我国行政法体系包括三个主要部分,这三个主要部分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
(1)行政组织法,即涉及行政组织的构成、编制、职能、公职人员的任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相关的法律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2)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有两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行为,通常以具体而完整的行政决定、命令、通知、行动等形式表现出来。相关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
(3)行政救济与监督类法律,即行政相对人因为受到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而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监督、监察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法律之总称。相关的法律有《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