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基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一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立法体制。
(一)党领导立法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的原则。党通过确定立法工作方针、提出立法工作建议、明确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等,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要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的原则,善于统筹协调不同主张和利益关系,遵循党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落实党委领导责任。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责任制,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领导立法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建立健全立法机关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在立法工作中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要坚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作用的原则,要符合依法执政的要求,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支持保证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的关系。除政治方面的立法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立法外,其他立法由立法机关根据法定权限组织起草审议活动。
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原则。党领导立法工作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允许随意干预甚至替代立法活动。要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对接,不允许以党内程序代替立法程序。
(二)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已经结束,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完善。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这些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
立法领域面临着一系列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其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改革发展稳定安全所急需的一些法律法规久拖不决,迟迟不能出台,法律法规难以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有些严重滞后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过于缓慢,以致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体系在“五位一体”建设中的引领、保障作用,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关键。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即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即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发挥立法凝聚共识、统一意志、引领公众、推进发展的作用;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保证良法善治。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废止,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要求、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提出我国现阶段重点领域立法,包括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立法、市场经济立法、民主政治立法、文化事业立法、民生与社会立法、生态环境立法、国家安全立法、互联网领域立法、反腐败立法、军事立法等。
(五)完善立法体制
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发挥社会规范体系的作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注释
[1]王水照主编,王安石全集:第6册,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