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条 要约承诺期的确定
Article20
(1)A period of time for acceptance fixed by the offeror in a telegram or a letter begins to run from the momentthe telegram is handed in for dispatch or from the date shown on the letter or,if no such date is shown,from the date shown on the envelope.A period of time for acceptance fixed by the offeror by telephone,telex or other means of instantaneous com munication,begins to run from the moment that the offer reaches the offeree.
(2) Official holidays or non-business days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for acceptanceare included incalculatingthe period.H owever,if a notice of acceptance cannot be delivered at the address ofthe offeror on thelast day ofthe period because that day falls on an official holiday or a non-business day atthe place of business of the offeror,the period is extended untilthe first busi-ness day which follows.
译文
(1)如果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原译文为“内”)规定了承诺期限(原译文为“期间”,下同),该期限(新增)从电报交发之时或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信件中未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如果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确定了承诺期限,该期限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2)在计算承诺期限时,应将承诺期限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计算在内。但是,如果因为承诺期限的最后1天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承诺通知因此而未能在该天送到要约人地址(语序有所调整),则应将承诺期限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目录
1.调整对象
2.承诺期的起算(第1款)
2.1 通过电报发出要约的方式
2.2 通过信件发出要约的方式
2.3 通过电话或类似通讯方式发出要约时承诺期的确定
3.承诺期的计算(第2款)
3.1 假日计入承诺期原则
3.2 上述原则的例外
正文
1.调整对象
由上可知,要约人可以在其要约中限定承诺期,例如,“受要约人应该在10天内作出承诺”。这就产生了下列问题:这里的“10天”应从哪一天开始起算?如果在这“10天”内刚好碰上我国的“国庆长假”、西方国家的圣诞节,这些法定节假日是否也应该计入期限内?在国际贸易中,这些均是有着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承诺通知能否生效,还关系到合同能否订立。而本条就规定了计算承诺期具体期限的方法。
2.承诺期的起算(第1款)
为确定要约人确定的承诺期哪天结束,必须首先解决这一问题:该承诺期从哪一天起算?如果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期起算的日期,例如,对方必须“在3月10日—15日作出答复”,或者“承诺期将于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日起算”,上述问题并不重要。但在很多情况下,要约人仅仅指定了一个“10日”或“1周”的承诺期。为了确定该“10日”或“1周”将于哪天结束,就必须确定上述期限起算的日期。本款针对要约人采取的发出要约的不同方式而规定了不同的起算日期。
在早期的国际贸易中,电报是主要的通讯手段。要约人也经常通过电报发出要约通知。如果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中确定了一个没有规定起始日期的承诺期,那么根据本款规定,就应该“从电报交发之时”起算。这里的“交发之时”在通常情况下等同于电报中载明的发报日。[62]
2.2 通过信件发出要约的方式
书面信件是传统的通讯方式,由于它具有重要的证据功能,所以也成为国际贸易参与者经常采用的沟通手段。如果要约人采用这种方式发出要约,那么,本款为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起算方式。如果信件中载明了起算日期,那么以该“日期为起算日”;如果信件中未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在这里“信件中载明的日期”通常是要约人注明的“写信日”,而“信封上所载日期”一般是指邮戳中载明的日期。[63]除此以外,一般认为:电子邮件中蕴含的承诺期的起算与此相同,因为所有电子邮件中都载明了发信日,所以,该发信日便是承诺期起算日。[64]
2.3 通过电话或类似通讯方式发出要约时承诺期的确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电话、电传以其快捷、高效的特点受到人们的欢迎,因而也是人们常用的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方式。如果要约人通过这些方式发出要约,并在这一过程中规定了承诺期,那么,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为承诺期的起算日。这一计算规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快速通讯方法”中规定的承诺期。“其他快速通讯方法”通常是指传真、无线通讯设备等。[65]如果要约人是通过口头方式发出要约的,只要其中确定了承诺期,那么,也适用同样的规则。
3.承诺期的计算(第2款)
在承诺期的起算日确定后,另一个影响承诺期是否届满的因素是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以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期限“10天”为例,如果该要约是于2014年9月26日从美国向上海的客户发出的,由于中国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假期,要约通知于2014年10月8日才送到该客户手中。如果7天长假应该被计入“10天”的承诺期,那么,毫无疑问,受要约人已经失去了作出承诺的机会;反之,如果不应该被计入“10天”的期限内,那么,受要约人还是可以作出承诺。据此,这种法定假期或其他非营业日是否应该被计入承诺期呢?本条第2款专门规定了这一问题。
3.1 假日计入承诺期原则
本款第一句首先确定了“承诺期限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计算在内”这一原则。本条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公约》制定者考虑到由于各国的文化、宗教不同,有关法定假日和非营业日的安排有很大的差异,而且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它们的法定假日和非营业日也有较大的区别。让一国的国际贸易参与者了解并掌握其他国家的节假日、非营业日的具体信息,比较困难。[66]所以,本款采用一个比较简单的处理办法,即将法定假日或非营业日视为正常的工作日,这样,自然应该将这种假日计入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内。
3.2 上述原则的例外
上述承诺期计算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它仅仅适用于要约的送达,而不适用于承诺的送达。因为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因为承诺期限的最后1天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承诺通知因此而未能在该天送到要约人地址,则应将承诺期限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实际上这是将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延长了一天。但是,本款中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自身安排放假、进行郊游或因为职工罢工而关门,就不属于本款中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