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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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要约的终止

Article17

An offer,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

译文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目录

1.规范对象

2.要约的终止

       2.1 终止的条件

       2.2 终止要约的其他因素

       2.3 终止的法律效果

正文

1.规范对象

本条主要规范了要约的终止问题。这里的终止是指使要约失去效力。一旦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即使受要约人对此表示承诺,合同也不能因此而订立。这意味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重新启动要约、承诺程序的情况下,合同才最终得以订立。此外,本条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可撤销要约的终止,还包括不可撤销要约的终止,本条前半句“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这一表述,表明了这一点。

2.要约的终止

2.1 终止的条件

本条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据此分析,终止要约必须具备“发出拒绝通知”和“通知送达”这两个条件。

第一,“发出拒绝通知”。这是指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向要约人发出拒绝通知的方式来终止要约。拒绝通知既可以是明示的,例如明确通知对方“对对方的要约不感兴趣”,也可以是暗示的,例如,在对方要约内容的基础上提出新的重要的交易条件。[35]当然,在暗示拒绝时,要考察新的交易条件是否构成《公约》第19条第2款意义上的反要约或承诺。如果属于第19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则这种拒绝通知并没有起到终止要约的作用;相反,它构成了承诺。[36]对于受要约人发出的通知是否属于本条意义上的“拒绝通知”,人们必须根据《公约》第8条规定的解释规则来进行分析。

受要约人不仅可以在其发出承诺之前发出本条意义上的拒绝通知,即使在其发出承诺通知后,也同样可以发出拒绝通知。当然,只有其拒绝通知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至少同时到达时,才能起到终止要约的作用。[37]

第二,“通知送达”。上述拒绝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否则,该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通知是否送达了要约人,争议解决机构必须根据《公约》第24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判断。

2.2 终止要约的其他因素

除了受要约人的拒绝能导致要约终止外,“其他因素”同样能导致要约的终止。综合《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届满(第16条第2款a项)。即使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在一段“合理的期限”结束后,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对此表示承诺,该要约同样归于终止(第18条第2款)。第二,要约人根据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了有效撤销行为。第三,受要约人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了反要约。

2.3 终止的法律效果

一旦要约被有效终止,相关的要约便会失去法律效力。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依然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意愿,他们可以通过再次向对方发出新的要约和承诺来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