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
在谈到“法治”或者“法治思维”时,往往也会涉及另一组相对应的概念——“人治”“人治思维”。说到底,法治和人治都是国家治理的理念和方式。在社会发展的新时代,我国应当实行法治还是实行人治,或者法治与人治是否可以相融?围绕着关系国家命运的这一重大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曾经进行过一场大辩论、大争论,已经有了定论,即我国只能或者必须实行法治而不能实行人治,同时,法治与人治无法相融。
我国今天之所以必须实行法治而不能实行人治,是由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决定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而要实现和达到这一伟大目标,只能通过实现法治。
有人可能认为,我国几千年来一直实行人治,几度达到盛世的状态,始终引领东亚的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成为世界文明独特的重要一支。因此,人治也并非一无是处。同时,受长期以来的思维定式及工作方式的影响,法治是强调制度的作用,人治是强调人的作用。而制度是人制定的,制度也是由人执行的,仅仅强调制度的作用而不强调人的作用,制度是不可能发挥作用的,况且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因此,不能仅仅强调法治,还需要强调人治,或者法治与人治必须相融。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差别,其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法治与人治的核心差别并不在于是否由人来执行制度,而在于法治的要求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在宪法和法律之下,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一切国家权力均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授予,均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人治的基本标志是,执行制度的人既可以按照制度办事,也可以不按照制度办事,制度并不约束执行制度的人,制度不过是执行制度者的一种选择性工具。法治和人治都强调人的作用,也都强调制度的作用,而根本区别在于执行制度的人是在制度之上还是在制度之下,是否受到制度的约束。
法治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舶来品”。在西方,衡量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是:国王在法律之下,即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国王在法律之上,即是人治国家、人治社会。质言之,是“王在法下,还是王在法上”。实际上,法治与人治的核心差别在于国家权力与宪法法律的关系。权大于法,即是人治;法大于权,即是法治。因此,法治与人治是无法兼容的。
判断和衡量是否是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其标准在于:在已经制定了制度、规则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即使不喜欢这些制度、规则,也应当依照制度、规则办事,即为法治思维;领导干部对有利于自己的制度、规则则照办,对不利于自己的制度、规则则不照办,即为人治思维。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党章的这些规定都是依照法治思维的理念和要求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