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研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化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大量充斥政治、法律理论领域的时刻,更要保持清醒的理论头脑和坚定的学术立场。20世纪末,随着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以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急切地宣告“历史的终结”“马克思主义的终结”。1992年福山出版了《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一书,他认为,目前世界已经到了“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自由民主是“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态”[1],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将是人类社会治理的最佳选择。这本书被视为资本主义与自由经济的福音书,作者在书中向人们传播了这样一个“福音”:自由与民主的理念无可匹敌,历史的演进过程已经走向完成。面对“历史的终结”之神话,头顶“马克思主义的故事已走到尽头”之阴霾,西方解构主义大师雅克·德里达以《马克思的幽灵》(1993年)为题,对这一迅速传播的资本主义福音进行了全面驳斥。德里达自信而又坚定地宣称:“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就没有对马克思的记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2]。2011年4月,耶鲁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一部名为《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的著作,其作者特里·伊格尔顿作为当代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针对当前西方社会十个典型的否定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进行了逐一批判。伊格尔顿呼吁要正视“马克思观点的合理之处”,他指出,那种认为“马克思和他的理论已经安息了”的观点是多么的“滑稽且可笑”。正如伊格尔顿在其英文版序言中提醒大家的那样:“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建立在笛卡尔思想之上的政府、用柏拉图思想武装起来的游击队,或者以黑格尔的理论为指导的工会组织。马克思彻底改变了我们对人类历史的理解,这是连马克思主义最激烈的批评者也无法否认的事实。”[3]
西方法学界也有很多学者在回应自由主义理论家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所提出的质疑和挑战。休·柯林斯、阿兰·亨特和苏珊·伊斯顿就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作了精彩的阐述。柯林斯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目标是批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法治理想。马克思主义者对法治的批判是他们批评社会理论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者以前所未有的热情致力于探究法律体系的本质和功能,其目标是不遗余力地攻击现代社会的权力组织。为了揭示法律在权力组织中的功能,为了削弱现代社会无处不在的意识形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者检讨了法律的本质。[4]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自由主义法学:后者以描述、分析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为主要内容,并且假定了法律和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前者致力于法律批判,其目标是揭露统治的结构并颠覆它们赖以维系的信念和价值。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凸显那些被法理学忽略或边缘化的问题的重要性,所以它可以弥补主流法理学的不足。马克思主义重视法律的压迫功能和法律的政治属性,特别强调法律与社会、文化和经济关系的牢不可破的关联。马克思主义坚决反对主流法理学将法律视为彼此无联系的、超时空的和超历史的事物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总是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制度与实践相互作用的结果。[5]
《马克思与法律》的主编苏珊·伊斯顿教授也坦言:“在2008年编辑一本关注马克思法律思想的著作似乎不合时宜。对许多政治家、学者、评论家和公众而言,阐释马克思似乎滑稽可笑,在他们看来,马克思主义现在应该连同纺车和斧头一起丢进历史博物馆。东西方的政治家和学者都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性正在衰退,研究马克思主义只是一些学者探讨19世纪的意识形态和宏大叙事时的历史兴趣。”[6]对于这些似是而非的言论,伊斯顿作出了认真的回应。她认为,马克思的理论与我们的时代仍然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她指出,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律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对新世界秩序的理解,特别有助于国际人权法和法理学领域诸问题之解决。伊斯顿从如下几个方面简要概述了马克思与当下的相关性:第一,马克思的著作对意识形态的权力和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的功能提出了深刻的洞见,马克思的观点与当下的论述息息相关。第二,马克思提出的阶级分析对于理解现代西方社会以及东欧社会结构的变迁仍然至关重要。马克思对于生产过程本质、异化、剥削和资本主义的普遍化趋势的理解迄今仍有现实意义。第三,马克思对当今世界法学界以经验性研究见长的法社会学和社会—法律研究的发展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第四,马克思主义学者研究正义、权利、道德以及部门法的视角为学界提供了一个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方案。第五,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商品交换的分析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形式。[7]
在我国法学界,也有许多学者呼吁要“回到马克思”,认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对21世纪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在此背景下,重新梳理和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新一代法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始终处于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主导位置,然而事实是当下推介和实践西方法学的热情依然没有消退的迹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性自觉和更新进程依然缓慢。因此,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实际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精髓提炼出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知识产权的解读模式,全面反思过去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教义学理解就显得尤为必要。当然,重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要寻求一种原教旨主义式的本真教义,而是要既恢复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历史批判理论的本来面目,又要与西方所有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传统展开对话,同时还要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基本面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套适合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方法论体系,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增长点有四:(1)追踪西方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参与国际重大学术问题的讨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者大多是在这个意义上从事学术研究。(2)关注中国当下的法律实践和法制改革,提出一些具有原创性的概念和理论。中国的法社会学、民间习惯法等实证性的研究采用的便是这种进路。(3)从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中挖掘出一些具有解释力的概念,从而实现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为当下中国的法治改革提供智识资源。法律史学者的研究便是基于此。(4)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目前国内法学界关注的是前三种类型的研究,而忽视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系统研究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截至目前,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专著与论文依然寥寥无几。随着老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去世或退休,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弱。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发展有助于真正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论题、观点和学术价值,从而澄清人们普遍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误解和歪曲。此外,中国学者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着天然的优势。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哲学与社会科学的指导思想,中国知识界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比较熟悉,加上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学术积累相当深厚——大部分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品都有了中译本、资料收集很方便,而且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容易获得项目和经费的支持。所以,从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很容易出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有可能为世界法学界贡献一流的学术成果。评介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探索和思考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拓宽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领域,促进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沟通和交流,并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尊重历史的文化遗产与理论成果加以吸收和借鉴,以此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注释
[1] 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和最后的人.黄强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
[2] 雅克·德里达.马克思的幽灵:债务国家、哀悼活动和新国家.何一,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1.
[3] 特里·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扬,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2.
[4] 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
[5] Alan Hunt,‘Marxist Theory of Law’,in Dennis Patterson,ed.,A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Oxford,1996),pp.364-365.
[6] Susan Easton,‘Introduction:Marx Legacy’,in Susan Easton ed., Marx and Law (Aldershot:Ashgate Publishing,2008),p.xi.
[7] Ibid.,pp.xiv-x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