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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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伦纳的法律观

伦纳秉承典型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伦纳眼中的法律包括法典、法规、指令、权威机构的规则、法官的裁决、合同以及其他私人的做法。他认为,法律是用白纸黑字写下来的确定的、稳固不变的规范。现代法律是由国家以全体公民的名义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一个逻辑自洽并且自足的规范体系。这表明伦纳将国家制定法视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伦纳的目标是分析包含在整个实证法条款中的规则,根据其固有性质进行分类。他将法律区分为私法规则与公法规则,并把前者依据私法中各个人意志之间的具体关系划分为财产法、契约法、家庭法与继承法。伦纳考察的就是私法制度,公法制度不在他的分析范围之内。伦纳分析了法律规范的语句类型:法律规范经常使用陈述句。比如,所有权是一种法律权力,随意处理物及其孳息,并排除其他一切干涉。进一步研究会发现,法律规范由陈述句变成祈使句。比如,法律告知物主,“你可以自愿处置你的物及其孳息”,同时又向其他所有人发出一道命令:“你们所有人都不得限制或干涉物主的意愿”。陈述句表述的法律规范貌似具有超人类、超自然的属性。一旦法律规范转变成针对个体的命令,告诉他“你应当做什么”“你不应做什么”“你可以做什么”“你能做什么”的时候,法律规范的超人类、超自然属性就消失了。这类祈使令是法律秩序的要素。它们发布给个人并要求服从。它们限制或扩大、打破或增加个人意志,继而在个人意志面前成为外来意志。[1]伦纳认为,法律是社会向个人发出的命令之声。他的法律命令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令只能向人类下达指令,而不能对大自然下达;第二,法律只能向个人发布命令;第三,法律作用于社会事实的杠杆太短小、无力,以至于无法控制它们;第四,法律只能通过人作为工具来表达它的命令。[2]

将伦纳的法律命令说与英国法律实证主义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的命令说作一番比较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一方面,伦纳追随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另一方面,他又与奥斯丁的主张保持距离。奥斯丁认为,法律是由掌握主权的个人或者群体对独立政治社会的成员制定的命令。[3]奥斯丁与伦纳的法律命令说存在三方面的区分:首先,在奥斯丁看来,实在法由主权者发布的命令构成,与之相对的是其他立法者的命令,例如上帝发布的普遍命令或雇主对雇员发布的普遍命令。而在伦纳这里,命令是由社会发布的,主权者是受到社会大众习惯性服从而自己没有服从其他人或机构的习惯的人。伦纳采纳了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鲁道夫·希尔亨的“社会”概念,即社会是个体的联合。[4]伦纳的法律中立形式的实证主义分析植根于社会主义概念,特别是社会化的人的概念。对伦纳而言,“社会”是有着自我意识的实体,人类社会通过代议制机构创造自己的法律,议会只是表达社会意愿的一个机构。国家或立法者的权力不是个体权力而是社会化的权力。其次,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强调主权者命令的强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得到实施的坚强后盾。而伦纳则认为法律调整人类行为的力量来自社会实践和经济条件,法律规范仅仅是对先前存在的社会秩序的一种确认。[5]在此,我们能发现伦纳的实证主义法律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发生了关联。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表面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后,奥斯丁提出法律命令说是为了划定法律与道德、习惯和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界线,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优缺点是另外一回事。伦纳提出法律命令说只是在界定他的研究起点。伦纳认为法学研究包括法律的起源、法律制度和法律的社会功能三个层面。法律制度是法律起源的终点,同时也是法律的社会功能的起点。[6]伦纳要探讨的是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因而,实证法律分析只是伦纳的研究前提。伦纳的法律观归属于法理学的形式主义学派。伦纳的法律实证主义完成了法律形式与功能的分离,他把法律的命令形式视为超历史、超社会的中立形式。


注释

[1]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p.45-46.

[2] Ibid.,pp.254-256.

[3] 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1~17.

[4] Paul Hirst,On Law and Ideology(London and Basingstoke: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79),p.123.

[5] R.A.Macdonald,“Social and Economic Control through Law”,Chittys Law Journal,Vol.25,No.1,1977,p.10.

[6] Karl Renner,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Law and Their Social Function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notes by O.Kahn-Freund,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49),p.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