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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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1]“宗教工作是一个关系党的执政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服务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政策,它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依据其对待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制定并实施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完善党的宗教政策就是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在现有宗教政策的基础上及时清理、规范、完善原有的宗教政策,特别是做好宗教政策的废、改、立、释工作,实现宗教政策与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的有机衔接,为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服务。

新时期以来,党的宗教工作取得巨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宗教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得到贯彻,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宗教工作法治化明显加强,宗教活动总体平稳有序。实践证明,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2]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创新推进”高度评价了党的宗教工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宗教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重点要关注宗教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必须继续完善党的宗教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妥善解决源自宗教自身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境内外各种势力利用等涉及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需要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础上,按照宗教规律不断调适、完善党的宗教政策,推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指出,党的宗教政策要“在创新中得到丰富和发展,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实现“变与不变的统一、坚持与发展的统一”[3]。只有不断完善党的宗教政策,才能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才能发挥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努力促进宗教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

一、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的现状

目前,国内学界多集中于从中共党史和当代中国史角度来梳理党的宗教政策的历史脉络或阶段特征[4],而在如何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研究方面,成果并不多见,也未成系统,这里,笔者谨介绍研究现状如下:

(一)宗教政策宏观研究方面

20世纪90年代初,赵朴初提出,在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时,应加强与宗教界人士的协商,征求其意见,尤其是涉及宗教问题的工作决策。宗教界不只是宗教工作的对象,也是宗教工作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力量。[5]1993年,中央统战部召开在京民族宗教人士座谈会,与会人士也提出希望,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宗教政策。[6]中共中央统战部的李平晔则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尤其需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掌握这一过程的主动权。[7]余孝恒也提议,在进一步贯彻宗教工作的“三句话”时,要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巩固各宗教制度改革的成果,注意尊重和发掘宗教文化、宗教思想中有价值的东西。[8]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加速,以及宗教发展环境的变化,曹寻真建议对宗教政策进行不断的创新:在理论上要进一步明确宗教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实践上要构建以和谐社会为基础的宗教工作发展新局面;完善我国宗教法律法规,以确保宗教政策的科学制定和宗教工作的依法开展。[9]徐以骅、刘骞则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提出宗教政策线要与安全线、统战线、法治线保持相对平衡,要让宗教政策更充分反映我国“强国弱宗教”的社会现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及我国社会和谐、承担国际责任并与国际社会协调的大国气象。[10]

王群依据当前我国各大宗教所关注的不同问题或群体诉求,以及新宗教的出现指出,宗教政策应当有所调整、改进:基督教、天主教更为关注教堂建设、信徒发展,以及更好适应当前社会,基督教家庭教会和天主教地下势力关注的是自身合法性身份的确立和公共聚集场所的建立,希望有政策法规保障信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佛道二教关注教团组织建设、教义理论提高和庙产所有权问题。针对新宗教的出现,提议借鉴西方国家,采取对危害公共安全或破坏社会稳定的邪教只追究个人或组织触犯法律的行为,而不对宗教本身做出价值判断的宗教政策。[11]赵匡为也针对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游离于各爱国宗教团体之外的宗教现象增多,世界宗教发展多样化对中国宗教的影响,以及冷战结束后宗教问题逐渐成为世界各地引发社会矛盾和国际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指出应不断改善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宗教立法。[12]

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保持正确的方向、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周宁指出:要在政治、社会、文化层面进一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工作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改革创新。在创新工作思路方面,除逐步实现宗教工作法治化,还应积极推动对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引导宗教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对新疆西藏宗教政策的把握和工作研究;在改进方式方法方面,要改进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管理方式,坚持实行政教分离原则,使宗教按照自身客观规律健康发展,坚持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保持宗教界参政议政反映宗教方面利益诉求的渠道。[13]

(二)区域宗教政策研究方面

1.西藏地区宗教政策

20世纪80年代末,有学者指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西藏的宗教政策存在的问题:党在执行宗教政策时,对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宗教在西藏的广泛性和民族性认识不足;对待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态度冷漠,应对宗教问题更多是“怕”和“堵”,不能充分发挥信教群众的作用;有些领导干部混淆宗教和迷信的界限,对宗教活动采取过多行政干预。[14]同样是为了保障西藏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姚俊开联系西藏具体实际指出:应进一步完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西藏地区应完善地方性法规,并在西藏全区进一步普及、广泛宣传;在继续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还应在西藏全区广泛开展马克思主义“四观”——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文化观教育;应进一步规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好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应进一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15]

在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的完善方面,樊基善较早地提出了供商榷的建议:充分利用藏传佛教的宗教道德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公德在一定层次上的相容性;大力加强寺庙管理,如限制滥建寺庙,确定现有寺庙喇嘛人数,控制青少年入教人数,抓紧确认活佛转世的机构和人员,通过适当工作确保管委会的领导权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对藏传佛教进行必要的宗教改革。[16]沈桂萍在其基础上,也进一步提出改进意见:政教双方应进一步扩大沟通对话的渠道,不断争取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尤其是藏传佛教可以且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社会;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时将存在冲突和对立,需要将积极引导和个别斗争相结合;深入挖掘宗教教义,使藏传佛教向道德宗教过渡;在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方面,要注重把握并处理好寺庙与僧众和信众的关系、寺庙与社会的关系、寺庙与政治的关系。[17]此外,罗桑开珠还提议:建立寺院教育制度,提高僧侣素质;建立寺院以寺养寺的独立经济实体;建立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寺院内部管理制度。[18]

2.新疆地区宗教政策

李明星较早对加强依法管理新疆事务提出了对策建议:充分认识反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紧迫性、严肃性;严格区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出版物的管理,加强对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力量。[19]

鉴于新疆现有宗教界人士年龄老化,宗教学识普遍不高,综合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偏低,宗教传统色彩浓厚、思想保守、政治辨别力差的状况,朱新莲对如何培养新一代新疆爱国宗教界人士提出了几点思考: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制定培养规划,建立培养机制;措施到位,做好服务。[20]

李建生则从整体上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疆宗教政策、开创新疆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提出了几点建议:从立法、普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四个环节来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爱国宗教人士、宗教教职人员和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和宗教研究队伍建设;探索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形式和方法,积极稳妥引导宗教自身调整和改革。[21]郭泰山、董西彩也指出,良性的宗教政策需要具有一定的战略性和前瞻性:必须大力加强主流文化建设;宗教政策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与时俱进;宗教工作要注重对宗教的科学研究,遵循宗教自身发展规律;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治教、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的统一。[22]

3.城镇化背景下区域宗教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政策。姜克银依据宁夏是回族最大聚居地,且首府银川市是以汉族和回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地区,提出应随着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长,不断完善与发展民族宗教政策。除了要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及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外,还应在民族宗教政策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更加重视发挥少数民族节庆文化的作用,以营造宽松、和谐、团结的社会气氛。[23]李淑萍也是针对城镇化进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回族人口迅速增加,以及传统的民族宗教格局逐渐被打破这一现象,提出在宗教工作和宗教政策方面应有所改进:领导干部应注意调动和发挥宗教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提高百姓的幸福感;公务人员尤其是宗教工作干部应全面掌握宗教政策,在管理宗教事务的同时体现出服务精神,真正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将宗教人士和有威望的信教群众纳入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中,降低矛盾尖锐性,减少矛盾发生量。[24]

国际商贸城市宗教政策。考虑到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城市化、国际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一些专家学者、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者在“城市新移民与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研讨沙龙中指出,城市新居民宗教事务管理将面临新的问题,例如:城市新居民中信教群众日益增多,而教职人员严重缺乏;宗教活动场所不足,私设聚会点大量增加;服务保障不到位;等等。因此,在城市新居民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宗教政策也应加以完善:需要更新理念,把宗教问题转变为宗教资源;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着力促进城市新居民的社会融入;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宗教团体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宗教情况摸底,开展针对性的研究。[25]

二、构建完备稳定管用的党的宗教政策体系

从目前国内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大家只是初步勾勒出了完善党的宗教政策的大致方向。虽不乏启迪意义,但是距离真正应对世界宗教发展带来的国内外宗教格局演变,妥善应对、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各种宗教问题,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习近平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提出,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解决好社会变革中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处理好传统与时代、继承与发展、教情与国情的关系”[26]。显然,这意味着宗教政策必须不断完善。美国前国务卿马德琳·奥尔布赖特也曾强调调适宗教政策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她看来,“宗教是一种强大的力量,但其作用则完全取决于它激励人们所做的事。对决策者的挑战就是如何来利用宗教信仰团结的潜力,同时又限制其分裂的能量”[27]。本书的写作初衷也正是为了应对这一所谓的“挑战”,从学理上分析、探索、创新党的宗教工作的思路和方式,推动党的宗教政策的发展、完善。毕竟,这是“一个关系党的执政前途和命运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工作”[28]

(一)完善党的宗教政策要全面考量现行的宗教政策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完善党的宗教政策,首先要正确把握中国现行的宗教政策。目前,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已有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宗教事务管理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但是,宗教政策的范围要远远大于这些法律法规,还包括相关部门的意见、通知、报告,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相关教规制度,以及党政部门中重要领导干部关于宗教问题的相关表述。从总体上来看,当前中国宗教政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中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它是指基于现代国家性质的规定性,具有普遍性的并且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施行的宗教政策。包括中国实行的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宗教政策。

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政策。它是指基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规定性,反映中国社会实情并根植于本土社会环境的宗教政策。包括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独立自主自办、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宗教政策。

富有中国共产党党性特点的宗教政策。它是指基于党在当代中国的执政地位,反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特征的宗教政策。包括党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等宗教政策。

这三个方面的宗教政策构成了较为完整的宗教政策体系,是把握新形势下中国宗教问题脉络、做好新形势下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是,它并非尽善尽美,依然面临着宗教工作新问题、新情况的挑战,以及国际社会的误读,甚至无端攻击,如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中,中国就被继续列为“特别关注国”。如何让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理解并自觉遵循这一宗教政策体系,进而“申明大义、站稳立场、主动工作”[29],巩固并发展最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如何让党政干部,尤其是宗教工作干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进而提高其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如何让国际社会和中国公民排除某些敌对势力的刻意干扰和出自意识形态之分的指责偏见,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党情、教情,尊重并认可中国的宗教政策,都需要在梳理现有宗教政策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二)完善党的宗教政策要全面研究教情和国情的新变化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成功应对宗教领域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应对宗教工作中的新挑战、新考验,必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来加强和创新宗教事务管理,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宗教政策不仅应当能够有效预防、应对和化解这些新矛盾,还应适应、服务于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进程。

世界宗教格局在演变,中国宗教发展受其影响显著。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当今世界,人类生活在不同文化、种族、肤色、宗教和不同社会制度所组成的世界里,各国人民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30]随着传统宗教分化,佛教、基督(新)教在全球范围内衰退明显,天主教进行了革新,伊斯兰极端势力活跃;新宗教发展迅速,其极端——邪教成了人类的“瘟疫”;互联网宗教以全新的虚拟的形式存在和扩散,有可能成为宗教存在和活动的重要方式,甚至是主要方式。为此,党的宗教政策必须应对世界宗教生态的变化,做出新的调整。

中国宗教格局也正在经历“千年未有之巨变”。尤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刻矛盾以及不平衡性,使宗教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31],由此也产生了众多与宗教有关的问题。有目共睹的“宗教热”,信教人数激增,宗教活动场所增多,宗教影响增强;打着宗教旗号的社会问题,邪教成了“瘟疫”,迷信严重,伪科学泛滥;境外宗教势力对中国的影响增强,基督教在中国大肆传播,天主教地下势力活跃,西方的宗教渗透一刻也没有停止;民族与宗教问题相关联,达赖喇嘛为首的“藏独”势力在藏区的影响不容忽视,“疆独”势力也利用伊斯兰教进行活动。为此,党的宗教政策要反映中国宗教格局的变动,不仅现有宗教政策需要进一步法律化,更要将整个宗教工作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使法治成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式”[32]

新形势下,善于遵循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意味着党的宗教政策要能进一步有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宗教政策应坚持中国化的基本导向。不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应鼓励其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应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决防范和抵御境外渗透,并自觉反对、抵御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亟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宗教工作,不仅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要求,也将促进宗教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33]。“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最后,宗教政策应能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宗教的积极作用包括“疏解心理压力、提升道德素养、促进民族团结、增进社会和谐、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弘扬传统文化、参加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祖国统一、开展民间外交”[34]等十个方面。如何在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同时把握好政治性与政策性,需要从宗教的特殊规定性出发,规避人为扩大宗教影响和助长宗教热,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需要从宗教的积极变化出发,充分肯定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作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地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凝聚其智慧和力量。“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尊重和发挥他们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努力建设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要坚持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支持宗教界搞好人才队伍建设。”

(三)完善党的宗教政策既要完备稳定管用又要突出重点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目标下,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有赖于构建一个从全局出发的、完备稳定管用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体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弄清楚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的关系、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的关系、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的关系、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35]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36]完善新形势下党的宗教政策,也应以此为根本指南。

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体系。针对目前我国宗教发展的实际情况,亟须填补政策法律法规空白,出台针对民间信仰、新宗教和互联网宗教等传统宗教范畴之外的宗教实体或宗教活动方式的政策法律法规,使其能在政策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下正常活动,从而在推动多元宗教信仰生态平衡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宗教关系和谐与社会和谐,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宗教界人士的培养问题,也应增强针对性,要将法治精神融入宗教院校的教育事业,依法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管理,教师资格的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以及宗教专门人才的学位授予,并为其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加强爱国宗教界人士的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培养规划、建立培养机制,以增强宗教界人士的学识素养、法治觉悟、爱国意识和责任使命。当然,为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创新化,更重要的是亟须修订现有的、以《宗教事务条例》为核心的一系列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并做好与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回答的重要课题。

另一方面,需要就宗教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门法律法规。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就已针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这五大宗教,分别提出如何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来实现宗教自养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方案。可见,专门的、符合教情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将更有助于把握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从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进一步加强佛道教教风建设,要求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始终做到有所行、有所止,有所为、有所戒”[37],树立中国佛教和道教的良好形象,成为国家的重要“软实力”。应进一步推动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的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继续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旗帜鲜明地抵御并反对境外宗教极端思想对我国伊斯兰教的影响和渗透,发挥爱国宗教团体在加强和创新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中的作用。应进一步要求天主教和基督教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维护国家安全,通过加强教育来转化天主教的地下势力,并依法治理基督教的私设聚会点。

总之,本书的逻辑结构由三部分组成:把现有的宗教政策分成基本宗教政策、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政策、富有党性特点的宗教政策进行研究,总结现有宗教政策的优点,分析其中的问题,为下一步研究提供条件;根据世界宗教、中国宗教和中国国情的变化,分析我国宗教政策面临的挑战,寻找对策;就目前我国宗教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宗教政策体系。


注释

[1]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2]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3]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0:序2.

[4]学术专著主要有:何虎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4;陈金龙.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的宗教问题:关于党的宗教政策的历史考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任杰.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期刊论文主要有:陈金龙.略论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中共党史研究,1997(3);陈金龙.1921—1927年: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萌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5);陈金龙.试论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成熟.人文杂志,2000(6);陈金龙.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略论.民族研究,2001(2);陈金龙.1957—1966年: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曲折发展.中共党史研究,2001(6);金以枫.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发展述略.当代中国史研究,1999(5-6);金以枫.从党的文献看新时期宗教政策30年.党史研究与教学,2008(6);何虎生,崔晓忠.1931—1936年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研究.宗教学研究,2003(2);何虎生.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研究.党的文献,2004(6);何虎生.论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初步形成.宗教学研究,2004(1)。其余类似论文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5]赵朴初.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在全国政协七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法音,1990(6).

[6]张敏.在京部分民族宗教代表人士认为应全面贯彻我国的民族宗教政策.人民政协报,1993-11-16(1).

[7]李平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与宗教政策.中国统一战线,1998(8).

[8]余孝恒.宗教政策与宗教工作的回顾与展望.宗教学研究,2002(3).

[9]曹寻真.对我国宗教政策演变过程及发展趋势的分析.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王方等在曹寻真的基础上,也对社会转型时期党的宗教政策提出了完善建议,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宗教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参见:王方,顾家山,袁德水.社会转型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回顾与思考.高校辅导员学刊,2011(5).

[10]徐以骅,刘骞.安全与统战:新中国宗教政策的双重解读.世界宗教研究,2011(6):1-8.

[11]王群.当前我国的宗教政策现状及其法治化探讨.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3).

[12]张志刚.宗教研究指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05-436.

[13]周宁.对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的几点思考.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

[14]布琼.三中全会以来党在西藏的宗教政策.西藏研究,1989(特刊).

[15]姚俊开.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西藏的体现与保障:纪念西藏自治区成立四十五周年.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16]樊基善.浅议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西藏研究,1997(1).

[17]沈桂萍.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历史考察.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6).

[18]罗桑开珠.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几点思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

[19]李明星.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新疆稳定.政法学习,1996(3).

[20]朱新莲.培养新一代爱国宗教界人士的思考: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4).

[21]李建生.新疆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情况及其对策意见.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22]郭泰山,董西彩.对当前新疆宗教工作和政策选择的评析.世界宗教研究,2012(6).

[23]姜克银.新形势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城市民族宗教政策的完善与发展: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为例.社会纵横,2012(11).

[24]李淑萍.宁夏城镇化进程中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研究.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5).

[25]冯超,孔陈焱.城市新居民:国际商贸城市宗教事务管理新视角.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26]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220.

[27]金泽,邱永辉.中国宗教报告(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199.

[28]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 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218.

[29]习近平在新疆考察时强调 紧紧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团结奋斗 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人民日报,2014-05-01(1).

[30]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4-03-28(3).

[31]李玉梅,兰文飞.王作安局长答《学习时报》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学习时报,2015-05-11(1).

[32]国家宗教事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学习读本.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52.

[3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04.

[34]李玉梅,兰文飞.王作安局长答《学习时报》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学习时报,2015-05-11(1).

[3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06.

[36]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 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人民日报,2016-04-24(1).

[37]俞正声在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迎春座谈时强调 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 为全面深化改革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日报,2014-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