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度表现为管理力
如果说制度实际上是表现为管理力,那么就表明管理与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管理力的“力”必对应于“权”,这就是管理权。例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21]。
这又引出了权力与制度的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权力不同于权利。就权利而言,它原本是权力和利益的一种组合。公民权、法人权或产权属于依法行使的权力,管理权有可能是依法行使的权力,也有可能是依某个规则行使的权力。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构成依法能够享有的权利。此时,权利与义务相对,享有一定权利就要承担一定义务(责任)。就权力而言,它是指一种强制力或支配力,涉及管理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法律责任范围内的支配力量等。职责权也属于一种管理权,它与管理权的区别在于,管理权对应的是管理,因此可以授予某个组织,也可以授予个人,而职责权对应的是职务,因此只能授予个人。
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认为:“在任何一个行动领域中,权力都可被定义为行动的诸种可能性的不均衡交换,也就是说,一群个体之间行为的可能性的不均衡交换和(或)集体行动者之间行为的可能性的不均衡交换。”[22]有人在评论法国学者布尔迪厄的独特的“布尔迪厄社会学”时,谈道:“对于布尔迪厄来说,权力实际上不是一个孤立的研究领域,而是位于所有社会生活的核心。而权力的成功实施需要合法化。”[23]
权力和私利是什么关系?利益既涉及私利,又必须是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私利。也就是说,必须是不侵害公利的私利或合法的私利,而不是侵害公利的私利或非法的私利。另外,争权夺利形象地说明了权力与经济的关系。
与制度不可分割的管理,实质上是对关系的管理。[24]人群即社会,也就是说,社会要由人组成,而且是由一群人来组成,它是这一群人的生活共同体。人是存在,群是系统,群中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显示着关系。人—群—交互行为(见图1-1)这个框架说明,人群最基本的东西是存在和关系。
群可以看作人被组织在一起,因而群就是一种组织。管理可以看作一种组织活动。因此,群—组织属于名词,管理—组织属于动词。
管理上的组织活动需要以制度作为依据。
管理的绩效与制度的完善成正比。在这方面,成本价格可以作为量化的一个观测角度:
成本价格=出厂价格+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最低费用+费用附加
制度越完善,则费用附加越趋近于零;制度越不完善,则费用附加越大。[25]由此,有
制度→费用附加→交易费用→成本
罗纳德·H.科斯在20世纪30年代初就已经意识到“使用定价机制是要花费成本的”,“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开支、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就是所谓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不仅影响契约安排,而且影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商人在决定以什么方式开展业务和生产什么时,必须把交易成本考虑在内”。[26]
交易可变成本决定价格。假设企业生产q单位产品的成本函数为:
式中,φ为边际生产率;为高技能员工的工资;为低技能员工的工资;f为企业支付的固定成本;θ为生产过程的高技能员工密集程度。
令)为产品种类v的销售价格,。假定无贸易可变成本,利润最大化原则要求的企业产品定价为:
假定有贸易可变成本,用τ表示,利润最大化原则要求的企业产品定价为:
诺思认为,对制度变迁具有重要影响的三大因素是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仔细考虑,产权归属法学,国家归属政治学或社会管理学,意识形态归属社会学或社会心理学。可见,它们都是经济学以外的学科。
在我看来,经济学可以划分为两个范畴:一是可计数经济范畴,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某些因子可以表示为数量形式,可通过数字来计量;二是非计数经济范畴,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某些因子不能表示为数量形式,不能或至少不能直接通过数字来计量。例如,生产工具、工人可以用数字计量,因此生产工具和工人列入可计数经济范畴;管理不能用数字计量,因此管理列入非计数经济范畴。
制度决定资源配置,制度减少资源稀缺程度。资源配置重点研究产前分配资源、产中资源组合和产后产品分配三大问题。减少资源稀缺程度重点研究最优市场网络规模,这又涉及组织效率、减少交易费用等。[27]
制度之所以存在,一方面要制定出“游戏规则”,比如经济政策;另一方面要有对“游戏规则”的执行,比如经济行为。缺少哪个方面,制度都是非实在的。此外,制度的正影响和负影响相对存在。
需要弄清楚行为与制度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譬如厘清心理因素对交易行为和制度的影响,其中就存在着约翰·康芒斯说的“如果制度经济学因此是意志的经济学,它就需要一种意志的心理学来配合它。这是交易心理”[28]。那么,对于“行为的服从性和自主性”这个问题,在行为经济学的决策与行为中能够找到什么答案,在“蝴蝶效应经济学”的行为与结果(即“个人行为和总体结果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29])中就能够找到什么答案。
制度在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从中共中央文件所提到的相关概念就可以领悟。[30]
“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31]在具体制度中,有两方面的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健全完善与军队职能任务需求和国家政策制度创新相适应的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二是“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32]
[1]本书只是一本小册子,它是由1998年给经济学院经济史专业研究生开设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变迁”专业课的讲义和实证分析的共计90万字书稿压缩并重新编排整理而成。如果读者对本书中哪一个实证分析感兴趣,但又觉得本书对它的讲述达不到自己所需要的程度,可与笔者联系,询问未能收入本书的较详尽的实证分析。
[2]制度变迁理论来自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诺思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它被“用作探讨经济史的分析框架”,即“本书的目的是为分析经济史实提供一个新的框架”;“本书中,‘结构’一词指制度框架,‘变迁’一词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发展一种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是社会科学家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本书提供了这样一种理论所包含的一些要素,但肯定不是全部的”;“本书的理论框架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交叉,并探索了作为制度变迁基本要素的政治组织与意识形态”;“本书是对制度变迁研究的继续,对制度变迁的研究始于1971年我与兰斯·戴维斯合著的《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的增长》,以及1973年我与罗伯特·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种新经济史》”(《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225页)。时至今日,制度变迁理论已成为新经济史学派的一个标志性理论。
[3][美]阿兰·格鲁奇.比较经济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57.
[4]《晋书·刑法志》。
[5]《唐六典·刑部》。
[6]统治者将“德主刑辅”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于是教化和刑罚就成为配套措施。这种指导思想反映出,刑罚是辅助教化的。又有“明刑弼教”,它出自“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尚书·大禹谟》)。唐代的解释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序》)。宋代以后多将《尚书》中的这段话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朱元璋为推行“重典治国”,从古代典籍中翻检出了“明刑弼教”一语,作为明代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丘浚给予“明刑弼教”以创新阐释。
[7]不直接规定刑罚的、制度性的法律称之为“令”。“令”为“领”的本字,原指人的脖颈,派生出引导、带领、指挥等词义。这种法律具有正面引导的意义,具体要求人们应该如何去做或者不这么做。
[8]参见杜预的《律序》和李昉等的《太平御览》。这是我国法律史上明确区分律(刑法制度)、令(规章制度)最早的定义,晋律的制定正是依据这一原则,它使晋律较之汉魏旧律的界限更加分明、体系更加完备。
[9][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
[11]科斯在1991年获颁诺贝尔经济学奖时所作演讲中提道,“经济学家所研究的是一个存在于他们心目中的而不是现实中的经济体系,企业和市场似乎都有名无实。我曾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黑板经济学’(blackboardeconomics)”(《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5 页)。
[12]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出自伯尔曼的代表作《法律与宗教》,即伯尔曼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的讲演集。这句话意在表达信仰与法律的互动。伯尔曼的著作还有《法律与革命》《契约法一般原则的宗教渊源:一个历史的视角》。当然,也有人认为伯尔曼的语境更贴近理想主义,并反问:如果人们对法律不是惧怕和利用,而是信仰,那就已经不需要强制性了,而没有强制性就不是法律了。也有人说,法律只能让人知罪,却不能使人行善,何况,法律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最低容忍界限。也有人认为,伯尔曼的话应更正为“建立在正确信仰基础上的法律应当被信仰”。在这里,我只想结合我提到的“法不责众”是法制的软肋这一点来作个说明:伯尔曼说这话时有它具体的社会环境,当时西方社会的法律正在失去原有的神圣性,因此,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制精神,法制方能“形神兼具”。实际上,伯尔曼说的不被信仰的法律形同虚设,与我说的“法不责众”是法制的软肋,两者要表达的应当是同一个意思。
[13][美]罗纳德·H.科斯.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10:44.
[14][英]约翰·勃雷.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29.
[15]同上书,145页。
[16]用力学的力的合成和分解的平行四边形法则,可以直观地说明这个问题。参阅陈勇勤.中国经济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5,图1-9.
[17]创新所拥有的产权,明显是和制度有直接联系的。“创新可以被别人无代价地模仿,而发明创造者得不到任何报酬”,“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这是“技术变化迟缓的主要根源”(《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85页)。
[18]“一个最具革命性的发明几乎要100年才能替代其前身”(《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184页)。
[19]“发明除非能够增加利润,否则便不会被采用”(《经济史理论》,136页)。
[20]这涉及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关系。参阅陈勇勤.中国经济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5,图1-8。
[2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
[22][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09-117.
[23][美]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7、11、87.
[24]陈勇勤.管理思维导论.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12.
[25]相关的提示,可参阅诺思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者的话”第5页。
[26][美]罗纳德·H.科斯.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10:89.
[27]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0.
[28][美]约翰·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1 -112.
[29][英]保罗·奥默罗德.蝴蝶效应经济学.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30](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应于“制度自信”);(2)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政协委员联络制度,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决策咨询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3)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管辖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律顾问制度,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违法违规执法惩戒制度,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4)基本经济制度,现代产权制度,产权保护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代企业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破产制度,创新调查制度和创新报告制度,经济核算制度,现代财政制度,预算制度,税收制度,财政保障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农村宅基地制度,农业补贴制度,农业保险制度;(5)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巨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6)生态文明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7)党建制度,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8)院士退休退出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