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制下“看不见的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乍一看,价格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然而,进一步观察,价格要有序(如不能哄抬物价),竞争要有序(如合法竞争),所以要有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规则需要执行,但现实中,有人会执行,有人可能不执行。这就需要监督,依据规则认定不执行者的违规行为。
有市场空间的存在,相应地就有市场环境的存在。市场环境的理想状态应当是文明状态。毫无疑问,人类文明的进化包括市场文明。而市场文明的实现,依赖于“用制度保护市场环境”。这明确地告诉我们,必须要有市场文明制度。当然,市场文明和市场文明制度都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市场文明需要我们来建设,市场文明制度需要我们来建立。此外,市场文明制度还应该是一个体系,即“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9],它包括“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进入”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等。[10]总之,保证市场文明的市场秩序必定有以下特征:市场规则是公平规则,市场监管是依法监管,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有序竞争,市场价格是“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
由亚当·斯密所代表的传统政治经济学偏好“看不见的手”,他们认为市场经济始终存在着一种自然力,譬如以竞争表现出来,通过自由竞争,价格达到均衡,从而供需达到均衡,即市场出清。显然,这里说的“竞争”,如同牛顿力学中无摩擦力的物体运动,它存在于真空状态,属于“黑板说教”[11],并非实在现象。竞争要有充分自由,但充分自由不等于可以违法。竞争要合法,因而有法制下的竞争。“看不见的手”就是竞争,因而有法制下的“看不见的手”。
逻辑推理告诉我们,供需均衡来自价格均衡,价格均衡来自合法竞争,合法竞争来自有效监督。这说明竞争和监督是价格达到均衡的双保证。由此可以说,价格、竞争和监督是市场经济的核心。
诚信是大众意识或公民意识,归入意识形态,不属于正式制度。然而,即便是完美的法制,也需要有相关的意识形态来配套。我们不妨设想,如果一个社会都不讲诚信,市场上全是违规经销,那么“法不责众”也就成了法制的软肋[12],而法制无奈下的“看不见的手”必然变异为非法争斗。这可以叫作无法制下的“看不见的手”,其内涵中的合法竞争被非法争斗取代了。
所以,罗纳德·科斯说,必须关注“法律体系对经济体系运行所产生的影响”,也就是“在分析经济体系运行时,需要考虑其他社会体系(尤其是法律体系)的影响”[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