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层面的住宅权宪法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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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上的住宅措辞及其含义

我国现行宪法与公民基本居住需求直接关联性最大的条款是第39条规定的“住宅不受侵犯”。因此,从宪法层面关注住宅权,必须分析该条文的内涵,而这自然会产生如下问题:住宅和住房有何区别?为什么现行宪法第39条使用住宅而非住房?

在我国的学术界,似乎对住宅和住房的概念并没有专门区分,甚至直接互换使用。[1]事实上,住宅和住房是有区别的。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解释为什么现行宪法使用住宅而非住房。《现代汉语词典》以及百度百科对住宅的界定是,多指居民住宅。[2]具体地讲,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而住房的概念,不管是《现代汉语词典》,还是百度百科的解释均侧重指可以供人居住、生活或是工作的房子。[3]住房根据用途一般分为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商住两用住房等。事实上,住宅和住房,在字面上的不同源于宅和房二字。《现代汉语词典》及百度百科对宅的解释为:常指住宅,家宅。对房的解释为:多指住人或放东西的建筑物。[4]除了中文上的比较,从英文词汇中大致也可看出两者的差异。《现代汉英词典》以及《新汉英法学词典》对住宅的英文翻译为:residence[5],对住房的英文翻译为housing[6],住宅权翻译为the right of residence,住房权翻译为the right to housing,在英文翻译中,两个词汇的主要不同在于“residence”和“housing”,“residence”的中文解释更强调居住[7],而“housing”的中文解释更强调住房。[8]通过中英文对照比较,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住宅强调居住本身,住房强调房屋建筑本身。因此,现行宪法第39条使用住宅而非住房,意在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需要。

从宪法文本上看,世界各国宪法在与住宅有关的条款中,几乎均使用住宅而非住房的措辞。[9]如韩国现行宪法第14条规定:“国民享有居住、迁徙的自由。”第16条规定:“国民的住宅自由不受侵犯。”日本现行宪法第22条规定:“居住自由。”德国基本法第13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俄罗斯现行宪法第25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意大利现行宪法第14条规定:“住宅不受侵犯。”

从宪法学理来看,中外学者们在著述中也几乎全部使用住宅而非住房的概念。如许崇德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解释:宪法对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双重规定,使得人权的保护非常严格。[10]蔡定剑教授在《宪法精解》一书中,讲述了住宅不受侵犯在英国、美国宪法上的保护历史,并分析了其在我国现行宪法上的具体内涵。[11]林来梵教授在其著作当中,使用宪法上住宅权的概念,分析了住宅与人身自由的内在联系,以及对一般私人的相应的拘束意义。[12]日本芦部信喜教授在其著作当中,使用居住自由的概念,并认为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13]日本阿部照哉等教授在其著作当中,分析了居住自由的概念、历史,以及在德日法上的演变。[14]

因此,首先,从宪法文本的角度而言,在厘清“住宅”和“住房”概念的基础上,应该使用“住宅”的概念。有学者指出,一国宪法发展首先以文本为基础,调整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文本。宪法学研究应该以文本为中心,而且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均要以对文本的理解、解释为基本内容。[15]作为大陆法学的最初形态,法教义学主张从成文法开始理解和阐释法律规则。因此有学者指出:“以宪法文本为中心是宪法学研究在宪法实务和宪法理论两个方面的基本共识。”[16]事实上,在英美法系国家,文本主义也甚为盛行。所谓文本主义,《美国宪法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法官应该尽最大可能主要依据宪法自身的语言来解决宪法问题。由文本来引导判决,并形成对文本的理解,而不是考虑其他因素,诸如制宪原意、批准者意图、历史、从宪法文本推论出的原理、变化着的环境、对社会价值的司法解读,乃至司法先例等。”[17]其次,从强调居住需求本身而言,住宅比住房更准确、贴切。从词义上看,更能直接满足衣食住行基本生存需要之“住”的权利,诉求的是能够直接对应居住的住宅,而不是主要用来描述建筑物本身的住房。最后,从尊重学者研究成果和继受研究传统的角度而言,也应该在宪法学研究中尽量使用住宅的概念。


注释

[1]金俭教授认为,住宅权即获得适足或充分住房的权利(参见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5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宏哲博士论文《适足住房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4月)专门对住房权的英文概念进行了研究,并提出“hou-sing”一词区别于“house”一词最大不同的地方是前者是“提供”(provide)住房,但该文基本上回避了住宅权的概念。杨英文博士论文《住宅权研究》(吉林大学2009年10月)在第8页提到:为了文章的统一性,结合中国的语境,本文的“住宅”泛指供人居住的场所。该句话突出了住宅概念的居住性,但是没有专门就住宅和住房的概念进行比较。廖丹发表在《法学评论》2011年第2期的《宪法中住宅概念之研究》,对宪法上的住宅概念从多维角度,进行了精细分析,但回避了“住房”及“住房权”的概念。)

[2]参见《现代汉语词典》,16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http://baike.baidu.com/view/58553.htm?fr=aladdin,最后访问日期:2014-07-16。

[3]参见《现代汉语词典》,164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http://baike.baidu.com/view/71403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07-16。

[4]参见《现代汉语词典》,356、157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http://baike.baidu.com/subview/259364/510963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07-16;http://baike.baidu.com/view/3944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07-16。

[5]参见《现代汉英词典》,1222页,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新汉英法学词典》,104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参见《现代汉英词典》,1221页,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1;《新汉英法学词典》,10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参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4版,12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8]参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4版,7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9]此处使用的各国宪法文本条文,均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0]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796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1]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232~23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2]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171~17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参见[日]芦部信喜著,高桥和之增订:《宪法》,林来梵、凌维慈、龙绚丽译,20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4]参见[日]阿部照哉等:《宪法》下册,周宗宪译,许志雄审定,307~3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15]参见孙谦、韩大元主编:《世界各国宪法》,序言“宪法典翻译:历史、意义与功能”,5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6]张翔:《宪法学研究为什么要以文本为中心》,载《浙江学刊》,2006(3)。

[17]Leonard W.Levy,Kenneth L.Karst,“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New York,Macmillan Reference USA,2000,p.2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