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A Statute-book Is a People's Bible of Freedom)
这是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法重要性的一种喻证,德文原文是Ein Gesetzbuch ist die Freiheitsbibel eines Volkes。他认为,书报检查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制度,而新闻出版法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因而,新闻出版法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使用这一喻证是在1842年4月写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一文中,其前后文是:“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必须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2版1卷176页)
马克思的这段话经常被新闻出版法研究者引用,但几乎没有加以阐释的,因而这里引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王利明的论证。他写道:“马克思曾经有一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借用这句话来概括法典的保障自由的功能是十分贴切的,同时,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领略出自由的真谛,即自由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的行为自由,而是在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中国传统上没有自由的概念……严复说,中国人对自由常误解为放诞、恣睢、无忌惮等劣义,因此,传统中国文化中,自由成为带有贬义色彩的概念。其在翻译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On Liberty)一书时,因找不到与自由(liberty)对应的概念,所以他采用了一种意译的办法,译为《群己权界论》,不过严复将自由称为群己关系,确实界定清楚了自由的本质。晚清时期,新式学堂在政法科的《学务纲要》中就已经提出了自由作为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其用权利来彰显自由的价值,并将二者视为一体二物。”(王利明《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10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陈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