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借鉴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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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债权:借鉴与发展》原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约稿《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物权:生长与成型》和《债权:借鉴与发展》三卷本民法文选中的一卷。缔约后,马不停蹄地编辑整理《物权:生长与成型》。该书于2004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后,本应着手整理《债权:借鉴与发展》,但因如下原因而停顿了下来:其一,我首先步入合同法的学术殿堂,而后逐渐扩及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领域。也正因为是“首先步入”,知识储备不足、思考不尽全面、求变压倒继受及撰写技巧欠缺等弱点,便都反映在论文之中。例如,试图由有过错的不能履行、无过错的不能履行取代主观不能、客观不能,大幅度地放宽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以便成立更多一些的连带责任,更优惠地保护受害人,等等。随着阅历的不断丰富,思维的逐渐入轨,体系的把握凸显,对早期论文的不满意度越来越强烈,于是决定舍去若干作品,编辑整理相对满意的论文集。其二,由此决定,我暂时搁置了《债权:借鉴与发展》的编辑工作,先是整理出版了《合同法总论》(上卷),接着编写《物权法》教材,继而在此基础上补充和升华而成《物权:规范与学说》,其间三次修订了《合同法》教材,总共用去了7年的时间。其三,拟进一步完善不当得利、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物的瑕疵担保等债法论文,作为《债权:借鉴与发展》的组成部分,但因上述工作一直未能如愿。

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项目垂青于我,促成了《债权:借鉴与发展》的完成。所以,对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感谢是双重的。没有它们的成人之美,没有它们的积极推进,就没有眼前的这本《债权:借鉴与发展》。

尽管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法各有其边界,物权法的论文和债法的论文可被识别,但民法作为一个整体,内部成分天然地相互联系着、影响着、衔接着和配合着。与此相适应,债法的论文未必限于纯粹的债法内容,不可避免地牵涉民法总则、物权法乃至众多学科的知识、理论及方法。《无权处分辨》、《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等论文,物权法和债法的味道都很浓厚,便是例证。考虑到它们系我心血的结晶,思辨性强,且有中国特色,《物权:生长与成型》没有收入它们,《债权:借鉴与发展》何不做个好人!

在《物权:生长与成型》的“自序”中,曾写有如下内容,我觉得于当下依然适应: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的反映。

我对于民法的认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菁、去伪存真的过程,有必要就如何对待以往作品的态度做个交代,删去若干极不成熟的习作,对于保留者也尽可能地予以评论,对研究民法的方法和前景作出初步的预期。由于每当我遇有新材料、偶有新想法时,便对电子版的既有作品予以修正,现在若回复原状,则会耗时费力,不合效率原则,莫不如以现状示人,还可收到较少误导青年读者的效果。为方便读者,将自评放置于相应的作品之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及郭虹等编辑们,为《债权:借鉴与发展》入选2011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必须致谢!

在整理、完善《债权:借鉴与发展》的过程中,耿林博士、戴孟勇博士、王洪亮博士等许多学者,都有求必应,翻译文献,提出意见,避免了不少错误,更有锦上添花的作用,感谢之情难以言表。

所有这些,都显现出写此序言的必要。

崔建远

2011年11月30日

于清华大学明理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