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案析与访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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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对于规范社会秩序所起的巨大作用。但通常我们总是认为“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针对公民个人而言的。事实上,现代法治国家更看重法律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当政府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百姓利益时,它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正是这样一部监督国家权力、保护人权的救济性行政法律,它为无辜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有效途径。

以宪法为根本立法依据的《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有两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它确立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即冤狱赔偿)两种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申请方式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先向致害的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若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只有在穷尽了行政程序后方可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已全部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和审理赔偿案件的专门机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已在1995年年初制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各级国家机关本着“积极赔、主动赔、依法赔”的精神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全国审判机关已受理800宗国家赔偿案件,其中已有二百多起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依法得到了赔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建中、施长喜刑事赔偿案即为一例:1981年王、施二人因被认定共同犯有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15年。1995年,公安机关将真正的凶犯抓获时,他们还在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原一审法院立案再审。王、施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后,法院受理了他们要求赔偿的申请,并依法分别判令给予他们10.6万余元和10.8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另据媒体公开披露的数据:1995年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局的行政赔偿案件为五十多件,1996年为一百多件:公安机关截止到1996年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563起,支付赔偿金781.3万元;检察机关1996年1月至今年6月,共立案受理赔偿请求397件,已给予赔偿66件,除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外,共支付赔偿金73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指出:《国家赔偿法》和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了其他非法律机制所无法起到的极为重要的作用。两年多来的实施,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推动了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促进我国行政管理进一步从人治走向法治;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消除或缓解了某些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保障了社会安定;促进国民观念的转变,增强了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民权利意识。

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人们的警惕。在某些地区,这部法律甚至依然是一本写满了条文,却没有翻开的法律小册子——法院没有受理过一起国家赔偿案件。

有关人士分析,国家赔偿案件实际数量应当高于上文提及的数据,但即便这样,与每年全国审理几百万起民事案件相比,国家赔偿案件仍然少得可怜!在政府的行政行为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各个方面,同时不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尚很淡漠的现阶段,实际存在的违法行政导致的侵权案件应该远不止这个数!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受到追究,在少数受害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的事实存在的前提下,更多的受害人没有获得应得的法律救济。

管辖60万人口的江苏省盐城市城区法院,两年多来未受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辖区内未发生过国家机关侵权案件:1996年3月,某乡政府为调整产业结构,决定在某村重点发展池塘养殖。胡某等十几户农民不愿丢掉农田改养殖,乡政府就强行用推土机翻田并强令开塘养鱼。十几户农民无奈,只好按要求改为养殖。但由于没有养殖经验,又遇上天气反常,出现大片“翻塘”,十几户农民累计损失十几万元。于是,他们集体上访,要求追究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然而,仍行进在漫漫上访路上的农民,不知道用行政手段即便能使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理,却不能使财产损失得到赔偿。

司法界人士指出:赔偿案件少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不敢告——以为法院审理“民告官”案,必是“官官相护”;不会告——不知道申请程序,没有先找致害机关即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直接递到法院被退回,就感到投诉无门;不愿告——一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要求,不按法律规定及时予以确认,使请求人心灰意冷。

姜明安教授认为,百姓观念存在误差的同时,制约《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观念、经费等方面的问题。部分地方的领导怕影响经济发展,把发展经济与实施《国家赔偿法》对立起来,不愿拿钱去赔,以为那是“白扔”;怕影响政绩,要么错了不赔,要么偷偷赔了也不上报;怕影响权威,觉得赔了在老百姓面前没面子,老百姓以后就不好管了;等等。一些地方未按法律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但另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有的地方财政准备了这笔费用,却没有单位申请核拨,因而始终分文不动。

在我们意识深处,我们习惯了政府是管理而不是服务,法律是打击而不是保护,中国老百姓对“官”和“法”的疏远只是在近些年才有所改变。公民有法不依,不勇敢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正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姑息,同时也给社会埋下了不安定的因素。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孙礼海认为,在这场转换观念的大行动中,最主要的一方是政府部门。权力机关不执法很难纠正,因而自身树立正确的尊重公民权利、尊重法律的观念尤显重要。

今后一个时期,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同时还应加强对《国家赔偿法》的执法监督、检查,为老百姓运用法律武器创造良好的环境。

(原载于《人民政协报》19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