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求索与呐喊(论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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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

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常常要同行政机关打交道。比如孩子出生了,要到行政机关(公安派出所)去登记;小伙子和姑娘结婚,要去管登记的行政机关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结婚证;个体户开商店或合营乃至国营企业开业,要到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领取营业执照;商店或企业赚了钱,要到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去纳税;出国旅游,要到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去办理护照;从国外回国,要接受行政机关(海关)检查;违反了交通规则、治安管理规则、食品卫生管理规则等,要接受相应行政机关的处罚(从警告、罚款直至拘留、劳教);等等。我们在不断地同行政机关打交道中,有时会感觉受到了委屈,有时会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然而,这种行政状到哪里去告呢?怎样告状呢?告了如问题解决不了怎么办呢?我们在下面来和大家讨论这些问题。

告状的门在哪里?

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 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诉,可以请求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还可以请求专门行政裁判机关裁决。

申诉可以是复议的前提,但申诉不一定导致复议。请求复议通常有一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第48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诉则通常无确定的时限规定,尽管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尽快提出申诉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此外,复议通常规定确定的机关(原行政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受理,但申诉则通常未规定确定的机关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是非严格确定的。实践中有时某个公民对某一乡镇作出的决定不服,到省信访办甚至到国务院信访局申诉的情况也是有的,申诉还是应该以逐级提起为原则,因为这有利于时间、资金的节约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复议也不同于专门的行政裁判,复议通常由原行政决定机关或原行政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而专门的行政裁判则由法律专设的行政裁判机关进行。目前我国专设的行政裁判机构很少,除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外,尚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行政裁判机构除了受理不服行政决定的行政案件以外,还受理双方均非行政机关的准行政案件。如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企业行政与企业职工之间,企业行政负责人虽然有些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但他们并不等于国家行政机关本身。而经济合同争议案件则发生在两个企业之间,具有民事案件的性质。目前的情况虽然是这样,但行政裁判在我国毕竟呈现发展的趋势,行政裁判机构的数量将增加。许多行政复议将设立专门行政裁判机构处理,行政裁判的程序将进一步司法化,形成既不同于行政程序也不完全同于司法程序的“半司法程序”。综上所述,我们在同行政机关打交道中,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申诉通常可在任何时候向任何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复议通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原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起;行政裁判通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律专设的处理专门行政案件或准行政案件的行政裁判机关提起。

告状在哪里进门?

具体到一个行政案件,我们到哪里去告呢?选择进这四个门中的哪一个门呢?有人说,法院最公平,到法院去告。这话虽不无道理,但对行政决定不服实际很少有人先到法院去告的。通常的做法是从行政机关告起,而不是首先到法院去告,这是因为:第一,行政决定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因而行政机关对案情最熟悉,一旦你向它提出它作决定时忽略了某一事实或某一法律或政策规定,它会立即明白过来,从而及时予以纠正。而你向法院提出,法院则需对整个案情进行重新调查。对你提出的事实是否属实,它需要请行政机关或专家加以重新证实,对你提出的政策规定是否适用于你提出的事实,也需要重新加以认定,等等。这样会耗费很多时间,使案件难以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行政决定的作出往往牵涉到某种专门技术或专门经验。行政机关长期管理某一专门事项,从而具有这种专门技术和经验,而法院却一般不具有。因此,由法院处理案件可能不如行政机关处理得准确、妥当。第三,到法院告状需交诉讼费,花费较大。而且往往还会有这种情况:你去法院告状,满认为行政机关错了,你受冤屈了,但事实上行政机关并没有错,恰恰是你自己对法律或事实认识错了。如果这样,不仅会造成你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第四,很多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判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你没有先去行政机关告,法院会不受理你的案子。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第39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第2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我们必须搞清楚我们自己是对什么行政决定不服?再认真查阅具体法律法规,弄清不服这样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到哪里去告?是应向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请复议,还是应向专门行政裁判机关申请行政裁判?法律规定复议,则应入复议门;法律规定行政裁判,则应入行政裁判门。如果法律既没有规定复议,也没有规定行政裁判,我们则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机关逐级提起申诉。申诉可通过信访途径或直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或机关首长提出。

另外,我们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裁判以后,受理机关通常会在法定时间内对原行政决定作出撤销、变更或予以维持的决定。对这种决定,我们如果仍然不服,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很多情况,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裁判决定是最终决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复议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决定等均为终局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情况,可采取申诉途径。

怎样告状?

第一,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案情,找出行政决定违法不当之所在。(1)审查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与解决的问题相关和相关的程度;(2)审查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准确,是否适于所解决的问题;(3)审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是否享有作出此种决定的权限,是否遵守了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作决定时是否考虑了不相关的要素(如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动机等)。

第二,我们应该写出“状子”(申诉书),状子要写明自己的姓名、单位、职业、住址;作出所指控的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指控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作出所指控的行政决定的时间;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申诉要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第三,写好“状子”,并认准告状的“门”以后,即可正式告状。如属复议,则在法定时限内向复议受理机关递上状子,如属行政裁判则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裁判机关递上状子。如法律无复议和行政裁判的规定,可向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的负责人或有关机关提起申诉。申诉通常首先由信访机构受理。

第四,“状子”递上后,应随时根据受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说明有关情况或参加与被诉方的辩论。与此同时,应认真学习研究有关的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以确定受理机关是否真正依法办案,是否遵守了法律有关复议、行政裁判及处理申诉案件的各种规定(如证据规定、时限规定、回避规定等)。

第五,在接到受理机关作出的复议、行政裁判的决定后,如决定满足了我们原提出的申诉要求,我们的官司就应该说结束了。我们既要敢于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服理服法,支持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绝不能胡搅蛮缠,无理取闹。

(原载于《法学杂志》198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