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选题缘起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问题的研究非常薄弱,是我选择该课题的动因。目前发现的大量尚未使用过的一手资料,是从事这一课题的有力保障。作为传统社会遗留的产物,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群体在慢慢经历着社会的变化,其个人身份与地位也在发生改变。
传统社会舆论中的婢女,要随时听从主人的吩咐,要按照主人的意图做事。如果事情做不好,就会遭到主人的惩罚,轻则挨骂,重则被打。有些婢女会遭受男主人的骚扰、强奸,女主人在嫉妒心理的支配下,会对其采取更为残酷的报复行为。婢女的日常生活充满了悲惨和痛苦,充当婢女者,十之八九是苦大仇深的受害者。有许多史料能够反映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们的这种受压迫、遭欺凌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婢女生活的全部。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蓄婢家庭,以政府官员、军队官员、知识分子、商人居多;家主多为外省人,婢女也多是外省人。这与北京作为国家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的中心,聚集有众多军阀政客与知识分子有关。婢女散处于社会各个阶层的各类家庭环境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恪守着不同的职责,她们的生活内容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她们用自己的行动描绘出了自己独特的生活图景,并且与其他的社会阶层发生了种种联系。就婢女的日常生活关系而言,婢女与家庭亲人之间,有些确实毫无联系,一心一意在主家服务、生活;有些婢女家庭一方面先把女儿卖与他人为婢女,另一方面再将女儿设法诱拐回去(这里暂且用“诱拐”,是从蓄婢家庭的角度而言的)。主婢之间,由于婢女个人的聪明才智不同,或所在主家人的修养差异,会有视若仇敌的现象,但也有双方相处融洽、亲密友善的现象。因此,对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问题的研究,必将展示出其多样的社会生活画卷。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几乎没有亲自记载过自己的生活,由她们直接言说的事例较少。只有当她们与主家发生“矛盾”并闹到当地警察厅(公安局),面对警察的讯问时,婢女才会进入历史的记载。记录她们生存状况的文献资料,主要是京师警察厅(公安局)关于“主婢冲突”(因为闹到警察厅的原因有多种,若要用一个词概括,在这里且称为“冲突”)的讯问记录,见诸报端的新闻报道,社会中关于婢女问题的评论,及官方禁止蓄婢、禁止虐待婢女的法律法令等。
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分散于居家各户,她们的生活有明显的差异性,又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方面,受传统伦理教化的束缚,她们自身生活在男尊女卑的阴影下;另一方面,社会变迁之势又将她们置于不可抗拒的寻求自身解放的洪流中,缓慢地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虽然对上层社会知识女性进行研究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下层社会的婢女,也是社会变迁的主要载体,她们是一股不容忽视的静默潜流,理应成为历史研究者关注的对象。刘志琴老师曾指出,社会史“最大的空缺是社会下层民众的动向,史学研究需要从点点碎影中修复这历史的残缺,从社会下层发掘足以反映历史变动的轨迹,以最大限度地接近历史的真相”[1]。同时,“了解普通人的生活是了解社会的一条通道,了解近代普通女性的生活,无疑是破解近代女性问题的金钥匙”[2]。因此,对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问题进行研究,不仅能够透视社会转型与变迁中普通女性身份与地位的变化,而且还能弥补北京社会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
有关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问题的研究,目前成果很少,还没有形成气候。已有的关于北京地区婢女问题的两篇论文处于简、散、浅的阶段,并未将婢女群体放在一定时段中进行综合性的深度关注和系统研究,同时,还有大量的史实有待厘清。另外,婢女问题与当时北京城市社会的变化有较大的关联性,这些都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较大的探讨空间。
二、研究动态述评
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在社会改革的浪潮中,倡导妇女解放、妇女独立的呼声日益高涨。民国时期,有关妇女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深入探究。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问题,涉及妇女问题和相关群体的研究,现将有关研究动态综述如下。
随着西方女权主义运动和理论的发展、新史学的兴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学术交流的加强以及研究队伍的扩大,妇女史研究得到了历史学家从未有过的重视,出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繁荣景象,出版发表了一批专著论文。在相关妇女研究的论著中,能够涉及婢女问题的论著如下:郑永福、吕美颐的《近代中国妇女生活》[3],简单介绍了婢女的悲惨命运;郑永福、吕美颐的《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一书,认为五四妇女解放的潮流,冲击着压制、歧视妇女的种种旧制度和陈规陋习,婢女问题即其中之一,但该书未对婢女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4];刘宁元在《中国女性史类编》一书中认为,婢女是中国女性的传统职业,并对“婢女”这一名称进行了简单定义[5]。
(一)民国时期婢女的研究
燕云的《婢的研究》一文,从历史上的婢制及其沿革,婢女的成因,婢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及近来的废婢运动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婢女的社会影响做了评价,作者指出,“我国既然承认共和政体下人民一律平等、自由,则对此不合人道之婢制,亟应努力废止之,不然,我们天天倡导男女平等,保障女权,亦等于高调耳,况婢制不消除,则妓与妾之制亦无从废止”[6]。顾学裘的《我国婢女制度产生之原因与消灭之方法》[7]、昌树的《婢女制度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8]两文,从婢女制度产生的原因、蓄婢的罪恶、婢女的补救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阐述。胡怀琛的《解放婢女议》[9]和双车的《谈婢女解放》[10]两文分别论述了婢女解放的理由、方法及解放后的处置办法等。文玉的《目前中国之奴婢解放问题》[11]一文,根据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禁止蓄奴养婢办法》,结合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做了客观评价,并对禁婢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淑惠的《禁婢的现阶段》[12]一文,综述自晚清至1937年间,政府的禁婢意向及所发布的禁婢令。
鸿生的《外人对于中国蓄婢制度的研究》一文,依据香港禁婢会、运动妇孺调查委员会、英国禁奴专家委员会等发表的资料,探讨了香港和新加坡的蓄婢制度及婢女解放的情形。[13]1932年,香港反对蓄婢委员会委员麦梅生编的《反对蓄婢史略》(无出版地),记录了香港废婢运动的全过程,分析了废婢之难度。
民国时期,关于婢女的研究多集中于蓄婢制度的介绍、禁止蓄婢的讨论、婢女解放的建议等,指出蓄婢制度是一种封建制度的残余,不合人道,应尽快革除。其局限性在于,这些文章多属于理论的批判,缺乏对婢女生活状态的实证论述。但在民国时期,这些文章属于当代人论当代事,至如今,具有难得的史料价值。
(二)1949年后关于婢女的研究
1.论著方面
褚赣生的《奴婢史》[14]一书,从社会学、民俗学、文化学、历史学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历史上的奴婢问题做了纵向解剖,介绍了一些与奴婢相关的历史故事,侧重知识性与趣味性。这种研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第一,由于论者沉溺于制度的考察,从而忽视了奴婢的实际生活;第二,由于只从等级、阶级入手,忽略了性别因素,将婢女与男奴放在一起,以奴婢阶层整体的面貌出现,这种奴婢不分的情况往往会以奴代婢,致使婢女的状况难明,从而忽视了男奴与女婢之间的性别差异。
王雪萍的《16—18世纪婢女生存状态研究》[15]一书,以16—18世纪的婢女作为专门研究对象。该论著从社会史的角度出发,同时加入了女性视角,从女性的生存空间、婢女数量的增长态势及其境遇成因、婢女的社会定位与生存、婢女的婚姻状况、义婢等几方面揭示了16—18世纪婢女生存的弹性空间以及生存状态的多面性和复杂性特征,弥补了从阶级压迫角度研究奴婢问题时对婢女性别特点认识的不足。她的研究下限截止到18世纪,与本课题的研究之间有一个两百多年的时间上的空缺,在这段时间内,恰好是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时代,对于这一时期婢女问题的演变,我们实际上一无所知。但由于它是第一部关于婢女研究方面的著作,其价值和意义自不待言。
2.论文方面
王海容的《1912—1937年北京婢女问题研究》[16]一文,从蓄婢家庭概况,婢女的来源、劳动和生活关系、出路等方面考察了这一时期北京婢女的生存状况,初步勾勒出了北京地区婢女群体的大致轮廓,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蓄婢制度对婢女自身及其家庭和蓄婢家庭的影响,并分析了民国时期蓄婢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但也存在结构单一、论述简单、浮于表面等问题。孙高杰的《民初北京婢女救济初探——以1912—1937年官方救济活动为中心》[17]一文,从法律政策和救济实践两方面论述了这一时期政府在救济婢女方面所做的工作。作者指出,民初北京官方的婢女救济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法律、政策给予婢女自由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对被虐待婢女实施救济。虽然这些措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蓄婢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对婢女问题的认识,使部分婢女的命运发生了根本转变。该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在其博士论文《1902—1937年北京的妇女救济——以官方善业为研究中心》[18]中亦有所涉及。但该文主要讨论的是官方对婢女的救济,没有涉及社会团体对婢女的救济,而且对婢女生活的复杂多面性更不会涉及。汪毅夫的《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的婢女救济及其绩效》一文,记录了清至民国时期福建官、绅和基督教界有关婢女救济的若干事例,披露1944—1948年福建各县县长报告的有关“蓄婢情形”的问卷。作者认为,清至民国时期福建婢女救济的期末绩效是“略有小补,无济于事”[19]。金绮寅的《民国时期厦门地区的中国婢女救拔团》一文,对厦门的中国婢女救拔团成立的背景、动因及救拔情况做了梳理。作者认为,救拔团以“救拔”为指导思想,专门从事解放婢女的工作,虽然这种救拔行动没有也不可能彻底铲除婢女制度,但与其他救济院相比,中国婢女救拔团这种不但“救”而且“拔”的行为,独具特色,具有重要意义。[20]范雅君的《建构“新民”:精英视角下的民国禁婢运动》一文,从精英阶层对蓄婢习俗的态度入手,对民国时期的废婢运动进行了考察。[21]李媚的《民国时期广州禁婢运动初探》一文,以广州禁婢运动为个案,在考察民国时期广州婢女生存状况的基础上,探讨广州的禁婢运动的成效与得失。[22]
在对史料的解读中我们发现,婢女转化为妓、妾的现象并不罕见。因此,关于妓女、妾的学术研究有必要提及一下。在相关妓女的研究成果中,贺萧的《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安国强的《上海妓女——19—20世纪中国的卖淫与性》等无疑是这方面的优秀成果。贺萧在其书中指出,妓女中也存在形式上的等级制度,他分类统计了各等级妓女的情况,并探讨了娼妓及娼妓问题与上海社会的政治权利关系。康素珍的《我的妓女生涯》[23]一书中,采取“诉苦”的方式回忆了自己的妓女生涯。在其中“进妓院前的遭遇”部分,她讲述了自己童年时当婢女的“苦难”经历,尽管有点简单,却是一份难得的口述史料。
程郁的《清至民国蓄妾习俗之变迁》[24]一书中,在论及妾的来源时,谈到婢女问题。该著以口述史的形式论述了一些纳婢为妾的实例,并列举了近代名人纳婢为妾的现象。作者认为,纳婢为妾“通常带有强迫的性质,婢没有发言权,只能以死抗争”。对于婢女做妾后的生活,虽然论述的时空有点宽泛,但对本论题的写作有启发作用。程郁还对蓄妾习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态[25]、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26]进行专门论述。李刚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妾”的法律地位与司法裁判进行了研究[27],作者通过对当时民事判决的分析,揭示了南京国民政府处理蓄妾之风的真实历史。
婢女与女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在学术界已有了一些关于近代女佣的研究。陆德阳、王乃宁的《社会的又一层面——中国近代女佣》[28],是目前关于近代女佣研究的唯一专著。作者分专题分别从女佣的来源、日常生活、出路,女佣与东家,女佣与社会名流,女佣与洋人,文人笔下的女佣等多个侧面勾勒了近代女佣的面貌,充分地展现了女佣社会生活史的丰富性。作者认为,婢女也是女佣,“专指那些在1840年至1949年之间受雇为人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但他忽略了婢女与女佣的差异性。虽然该著属于民俗学类书,但其宏大视野对本论题的研究有较大启发。李长莉的《晚清上海风尚与观念的变迁》[29]一书在介绍晚清上海女佣时指出,上海的女佣大致分为娘姨和女婢两类,并对雇佣关系与主仆平等观念做了分析论述。遗憾的是,该文没有触及婢女的生活。小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宋颖慧的《中国30年代小说中的女佣形象初探》[30]一文,对20世纪30年代的家族小说中的“被缚的妙龄丫鬟形象”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婢女的个人思想和性格特点将其分为安守本分型和觉醒抗争型两个类型,进而使得这些“被缚”的丫鬟呈现出命运的多元化特征。夏坤的《晚清广州女佣研究》[31]一文,从晚清女性职业多元化的角度考察了晚清广州的女佣,展现了她们从乡村进入城市,在生活方式的转变中成为职业女性的历史轨迹以及在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地位。该文中的“女佣”指的是晚清以来与东家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进入城市家庭或职业场所,以从事家务劳动获取报酬的女性,并把婢女也归入在内,忽视了婢女与女佣的差异性。
综上所述,在妇女史的研究中,“婢女”这一课题目前还少人问津;在相关社会史的研究中,与妓女相比,对婢女问题的研究也并没有引起学界的关注。仅有的几篇关于近代婢女的研究,也没有脱离婢女身陷苦海、备受摧残的受害者形象,因此,这些研究也较多集中于对婢女的救济上,关于婢女实际的生活状况依然模糊不清,更缺乏对这一群体应有的考察与分析。
另外,由于该课题是以北京为中心展开的,因而理应属于北京史的一部分。北京社会史研究已出现了不少成果,对妇女问题已有所涉及。比如,马海涛对1928—1929年北平特别市妇女矫风队的研究,以北平特别市的风俗改良情况为研究范围,通过北平特别市妇女矫风队革除社会陋习的活动,反映了政府行为在风俗改良中影响度的强弱[32];还有董丁瑜对1928—1937年北平妇女救济问题的研究[33],刘宁元对1928—1937年北平妇女经济状况的研究[34],等等。在相关北京史的研究中,除王海容的《1912—1937年北京婢女问题研究》和孙高杰的《民初北京婢女救济初探——以1912—1937年官方救济活动为中心》两文对婢女做过专门的论述之外,其他研究成果基本没有涉及婢女问题。在其他关于社会救济的研究中,也较少提到婢女,即便提到,也仅仅是以“被救助的对象”一笔带过,缺乏整体认识和全面论述。婢女有鲜明的个性特征,她们在争取自由解放的道路上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因此,该课题的研究有较为广阔的研究空间。这一方面是选择该课题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可供借鉴的成熟先例,本课题的研究只能在摸索中前进。
三、相关概念界定
1.婢女与使女
“婢女”的定义可追溯到《说文解字》。《说文解字》对“婢女”的解释为“女之卑者也”[35]。《唐律》中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唐代的私家奴婢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对主人有着极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同财产,即合主自由处分”,买卖有价,随主自由转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奴婢出现了分化,并不单指罪犯,出现了“雇”的现象。良人会因犯罪而籍没为官奴婢(其中一部分转化为私人奴婢),身份低贱。那些迫于生计,自卖或被雇佣的“婢”不同于因犯罪而籍没的官婢(其中一部分转为私人婢),她们在法律上是良人,至宋仁宗嘉祐时,在法律上已被称为“女使”,即受雇于私家的女仆,主要从事家内非生产性劳动,包括绣工、乳媪、厨娘、针线、粗细婢女等。[36]由于这些“雇佣”的“女使”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的,也称为“使女”,所以也是婢女。[37]明清时期,婢女成分依然存在官婢、私婢之别。她们的共同点是经过买卖交易手续进入主家,在家庭内供他人驱使并失去人身自由。随着明末清初奴婢的反抗斗争,自清中叶起,男奴已次第绝迹,婢女还变相存在着。[38]《清稗类钞》对“婢女”的解释为:“至于婢,则皆出价购之,鬻身以充役,非遗嫁,或转售,则终身不得出主人之门。”[39]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颁行的新律中规定,“嗣后买卖人口,无论为妻、为妾、为子孙、为奴婢,概行永远禁止,违者治罪,旧时契买之例一律作废”,“奴婢改为雇工,此后即永无奴婢名目,嗣后契雇贫民子女及从前旧有之奴婢均以雇工人论,仍存主仆名分,有范按雇工人律例科断”。[40]至此,奴婢制度在法律上被宣告结束。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有禁止蓄婢条例,从法律意义上取消了婢女身份,这说明在民国的法律条文中已不存在婢女身份,但由于社会传统习俗的延续性,社会上婢女依然存在。
随着社会的发展演变,到民国时期,婢女主要是指从“幼年六七岁起到十八九岁,没有结婚,受人家把他买来看作奴隶供人役使没有拿薪俸的女子”[41]。民国的法律文献中并无“使女”一词,但在警察厅的相关案卷中,“使女”经常出现,所指均为“婢女”,有时又称“使婢”,主要指被买卖、供人役使的年轻女孩子。本书为了行文方便,除所引史料之称谓外,有提到“婢女”或“使女”的地方,一律用“婢女”。
2.本研究的时间界定
1937年日本占领北京后,北京市民的正常生活被打乱,婢女生活所依托的家庭有的已离开北京,婢女也就随同离开;有关档案的记载已不系统,报刊也多数停刊。因此,依据资料情况,本课题的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1912—1937年,对于1938—1949年的婢女情况,也略有涉及。
本论题主要对北京地区进行考察,这样能够较容易地对婢女群体进行把握,因此在研究范围上,所涉地域主要限于北京内外城及附近郊区,基本不包括北京所辖州县。
3.关于“北京”称谓的变化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北京改称为北平,从大的方面来说,“北京”与“北平”变换的只是称谓,所指一致。本书为了行文方便,除历史专有名词或所引史料之称谓外,有提到“北京”或“北平”的地方一律用“北京”。
四、材料说明
本研究所使用的材料主要包括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档案、报纸、期刊、汇编、方志等。
1.档案
北京市档案馆存有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的档案资料。这些档案主要是京师警察厅、北平市社会局、北平市公安局的关于婢女的相关案卷,据统计,共724份。内容主要是关于婢女私逃,受虐待被救助,控主虐待,诱拐婢女及婢女、主家、相关系人的供词,涉及主家的职业、籍贯、经济状况、家庭内部的结构,婢女的年龄、籍贯、来源,婢女主家对婢女的态度、婢女家庭成员的态度,警察厅或公安局对婢女的态度,被政府安置到济良所、救济院、妇女习工厂的婢女,政府安排下的部分婢女的婚姻的相关内容等。这些尘封的档案大致能够反映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状况。
这些档案内容丰富,数量庞大,包罗宏富,涉及面广,是本书写作的主体资料。
2.报纸
主要以北京为关注点。报纸资料占有较重要的地位,翻阅的报纸主要有:《北京晨报》(创办初期叫《晨钟报》,后改为《晨报》)、北京《益世报》《京报》《北平日报》《世界日报》《世界晚报》《群强报》《顺天时报》、北京《新中华报》,等等。这些报纸的社会新闻栏中有较多婢女潜逃、窃物、受虐待,婢女解放,政府法律政策,社会评论等的报道,因此也是本书的主要资料来源。
上海《申报》、天津《大公报》、天津《益世报》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报纸多办有副刊,如《妇女周刊》,几乎每一大报都有,虽然每一份的时间不长,但可以相互补充。这些副刊中有关于蓄婢问题、废除婢女制度的讨论以及关于婢女的小说、诗歌等,对本书的写作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期刊
除档案、报纸资料外,期刊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资料来源,相关的有《妇女杂志》《妇女月报》《妇女共鸣》《妇女旬刊》《妇女与儿童》《妇女周刊》《女子月刊》《女子世界》《妇女》等妇女期刊,也有《青年知识周刊》《星期》《玲珑》《人言周刊》《东方杂志》等综合性期刊,还有代表政府意志的刊物如《北平市市政公报》等。
4.汇编、调查统计资料
汇编类如《京师警察厅法令汇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在反映地方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其他刊物无法企及的价值,可弥补档案、报纸、期刊的不足。
调查统计资料主要包括《京师外城巡警总厅第一次调查统计书》《内务调查统计资料》。
5.地方志、文史资料等
地方志如《北京市志稿》《北京志》等。
文史资料主要有《北京文史资料》《北京文史资料选集》等。
五、创新之处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
选题上,由于近代婢女问题的研究并未形成气候,因此本书选取目前研究极为薄弱的婢女作为研究对象。
在资料上,本书主要利用北京市档案馆所藏民国档案史料和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报纸资料,许多资料都是首次被发掘和使用。
内容上,学界对婢女问题的研究,仅有的几篇成果多关注其受苦受难而对其实施救济的方面,对其生活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尚无专门研究;本研究在掌握和运用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首次对民国时期北京地区的婢女问题进行长时段的系统考察。通过对各种史料的分析,力图揭示民国时期北京地区婢女的真实生活,努力去探究传统与现代相互激荡的转型社会对婢女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她们是如何寻找自我的,并试图探讨婢女身份、地位的变化及“官方”在这种变化中的作用。
[1] 刘志琴:《贴近社会下层看历史》,载《读书》,1998(8)。
[2] 杨剑利:《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1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 郑永福、吕美颐:《近代中国妇女生活》,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
[4] 郑永福、吕美颐:《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10。
[5] 刘宁元:《中国女性史类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6] 燕云:《婢的研究》,载《妇女共鸣》,1937(2)。
[7] 顾学裘:《我国婢女制度产生之原因与消灭之方法》,载《新家庭》,1933(11)。
[8] 昌树:《婢女制度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载《女子月刊》,1936(3)。
[9] 胡怀琛:《解放婢女议》,载《妇女杂志》,1920(1)。
[10] 双车:《谈婢女解放》,载《广州民国日报》,1929-12-01(8)。
[11] 文玉:《目前中国之奴婢解放问题》,载《东方杂志》,1932(5)。
[12] 淑惠:《禁婢的现阶段》,载《东方杂志》,1937(1)。
[13] 鸿生:《外人对于中国蓄婢制度的研究》,载《东方杂志》,1937(9)。
[14] 褚赣生:《奴婢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9。
[15] 王雪萍:《16-18世纪婢女生存状态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
[16] 王海容:《1912—1937年北京婢女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7] 孙高杰:《民初北京婢女救济初探——以1912—1937年官方救济活动为中心》,载《妇女研究论丛》,2012(1)。
[18] 孙高杰:《1902—1937年北京的妇女救济——以官方善业为研究中心》,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19] 汪毅夫:《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的婢女救济及其绩效》,载《东南学术》,2008(6)。
[20] 金绮寅:《民国时期厦门地区的中国婢女救拔团》,载《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9(4)。
[21] 范雅君:《建构“新民”:精英视角下的民国禁婢运动》,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
[22] 李媚:《民国时期广州禁婢运动初探》,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3] 康素珍口述,树宇、延年整理:《我的妓女生涯》,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24] 程郁:《清至民国蓄妾习俗之变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25] 程郁:《中国蓄妾习俗反映的士大夫矛盾心态》,载《河南大学学报》,2010(4)。
[26] 程郁:《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载《史林》,2002(2)。
[27] 李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妾”的法律地位与司法裁判》,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4)。
[28] 陆德阳、王乃宁:《社会的又一层面——中国近代女佣》,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
[29] 李长莉:《晚清上海风尚与观念的变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
[30] 宋颖慧:《中国30年代小说中的女佣形象初探》,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1] 夏坤:《晚清广州女佣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32] 马海涛:《1928—1929年北平特别市妇女矫风队研究》,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3] 董丁瑜:《1928—1937年北平妇女救济研究》,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8(2)。
[34] 刘宁元:《1928—1937年北平妇女经济状况扫描》,载《北京党史》,2011(3)。
[35] 徐中舒编:《说文解字段注》,上册,652页,成都,成都古籍书店,1981。
[36] 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载《历史研究》,2004(4)。
[37] 杨际平:《唐朝的限奴措施述论》,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4)。桂始馨:《宋代雇婢性质浅析》,载《史学月刊》,2005(4)。
[38] 梁启超:《中国奴隶制度》,载《清华大学学报》,1925(2)。
[39] 徐柯编:《清稗类钞》,第11册,5265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40] 《宪政编查馆会奏酌拟禁革买卖人口条款》,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编》,686页,上海,集成图书公司,1910。
[41] 冤没:《蓄婢制度》,载《炉炭》,1933(28)。